租赁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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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委托合同 ‎  编号:             日期: ‎ ‎  甲方:租赁公司(地址: 电话: ) ‎ ‎  乙方: (地址: 电话: )‎ ‎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 ‎  一、租赁物件: ‎ 品名 规格 数量 备注 ‎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 ‎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 ‎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  次,即租赁期结束。 ‎ ‎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 ‎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 ‎  三、租赁物件交接: ‎ ‎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 ‎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 ‎  四、费用结算办法: ‎ ‎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 ‎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帐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 ‎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 ‎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 ‎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 ‎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 ‎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 ‎  六、生效: ‎ ‎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  甲方:   (章)   乙方:   (章)   担保单位:   (章) ‎ ‎  代表:   代表:       代表:      ‎ ‎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 ‎  帐号:       帐号:       帐号 :       ‎ ‎  ‎ 合同管理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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