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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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

- 1 - 探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和国家及地方 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 1.1 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 1.2 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 1.3 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 1.4 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 1.5 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 1.6 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2 - 第 1.7 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 2.1 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 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 2.2 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 币。 第 2.3 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 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 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 乙方在审批 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 2.4 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 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 2.5 条甲方银行、 帐号如有变更, 应在变更后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 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 3.1 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 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 - 3 - 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 3.2 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 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 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且在事件 发生后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 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 4.1 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应承担违约 责任。 第 4.2 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 甲方应赔偿 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 4.3 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 不论以何种方 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 在变更后日内应将 - 4 - 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 6.1 条本合同订立、效力、 解释、 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 6.2 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双方不在合 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 7.1 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 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 7.2 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 7.3 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 (自治区、 直辖市)市 (县)签订。 第 7.4 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 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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