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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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 ‎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担任委托人   一案第   审(诉讼/仲裁)的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参加诉讼。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保护甲方的合法利益,对甲方的生活隐私必须保守秘密。并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出庭参与诉讼。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如实提供本案的证据。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时或坚持显然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要求撤销委托,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代理权限:陈述案情、进行辩论、撤回起诉、放弃部分请求、作出和解承诺、代收法律文书以及   (不委托代理的项目应予划除)。 ‎ ‎  六、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元。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再行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至本案本审终结(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时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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