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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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一年以内代耕形式外,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签订流转合同,并及时报告乡镇经管站。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还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整理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  合同编号: 甲方(流出方):‎ ‎  地址:‎ ‎  电话:‎ ‎  签字时间:‎ ‎  乙方(流入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签字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精神,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面积共 亩流转(租赁)给乙方经营。‎ ‎  第二条:流转期限及起至日期: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第三条:流转土地用途:种植业。‎ ‎  第四条: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前五年按每亩每年 元计算;五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计算。支付方式及时间:每年在 月 ‎ 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逾期不付,按每天2‰利息支付租金及利息。‎ ‎  第五条: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  (1)依法自愿流转本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  (2)按照本流转合同约定取得流转土地的收益;‎ ‎  (3)监督乙方依照本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  (4)制止乙方损害流转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  (5)在流转之前的国家相关惠农政策仍然归甲方所有,流转期内乙方所争取的惠农政策归乙方所有。‎ ‎  (6)在流转期内,乙方如将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报村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备案;‎ ‎  (7)在流转期内,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占用费和安臵补偿费归甲方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8)流转期满,有权收回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甲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  (1)维护乙方的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流转合同;‎ ‎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3)甲方的人、畜、禽不得践踏乙方所经营的土地及农作物,不得损坏乙方财产物资及设施;‎ ‎  (4)在土地流转期内,甲方与其他农户之间或者甲方与其他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和其他纠纷与乙方无关,不得由此而影响乙方的生产经营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乙方享有的权利 ‎  (1)依法享有流转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  (2)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其占地不视为非农建设占地,其存续期与本合同的土地经营权年限一致;‎ ‎  (3)在合同期内,对土地经营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赁、参股或合伙权;‎ ‎  (4)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向国家及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国家及有关单位部门因征用、占用流转土地,对乙方在流转土地上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生产设施及农作物等所给予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  (5)合同期满,如甲方愿意继续流转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租赁权,续租期限及租金另定;‎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  (1)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支付流转土地租金;‎ ‎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破坏和污染环境;‎ ‎  (4)乙方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劳动力,但甲方劳动力必须达到乙方要求的劳动技术水平,并按乙方要求进行操作;‎ ‎  (5)乙方进行土地开发时,若变更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应事先与甲方商议并征得同意,按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手续后,方可进行;‎ ‎  (6)合同期内,乙方如将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  (7)合同期满,如甲方不愿继续流转,乙方必须向甲方交回流转土地使用权;‎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六条:在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流转土地上修建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生产设施和改土调形改变土地现状的,合同期满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须由乙方负责复耕交归甲方。若乙方不复耕,交付复耕费500元/亩给甲方复耕。‎ ‎  第七条:在流转期间,乙方因承包土地产生的一切债务由乙方承担。‎ ‎  第八条:土地流转期满,如甲方不愿意继续出租或乙方不愿续租,乙方投资在流转土地上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生产设施等,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前提下可由乙方自行处理,也可以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价格,由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 ‎  第九条:流转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交归甲方,须支付土地界址调整工作经费50元/亩给关河乡政府,由乡政府组织村、社干部调整土地。‎ ‎  第十条:违约责任 ‎  (一)乙方违约责任 ‎  (1)预期30天不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即视为自动放弃流转土地经营权,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经营权,有权处分乙方投资在流转土地上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生产设施等,且对乙方不予补偿。‎ ‎  (2)在土地流转期内擅自终止本合同,按合同剩余年限租金总额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 ‎  (3)对流转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制止,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乙方予以处罚。‎ ‎  (二)甲方违约责任 ‎  (1)在土地流转期内,擅自终止本合同,除赔偿乙方在流转土地上的投入外,必须按合同剩余年限的乙方正常经营利润总额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 ‎  (2)在土地流转期内,甲方的人、畜、禽践踏乙方所经营的土地及农作物,损坏乙方财产物资及设施;甲方与其他农户之间或甲方与其他组织及个人之间因土地纠纷而影响乙方生产经营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调解解决。‎ ‎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地等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均不算违约。‎ ‎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就本合同终止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鉴证后生效。‎ ‎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村民委员会、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报县农业局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代表(签字):‎ ‎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楠木村柑橘产业土地承包面积花名册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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