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投标程序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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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租赁经营投标程序及规则

租赁经营投标程序及规则 ‎  一、投标答辩 ‎  1.投标答辩,由 公司《 厂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组织,公开进行,允许旁听。‎ ‎  2.《 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邀请 市公正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投标答辩会议。‎ ‎  3.投标答辩人,由《 厂租赁经营》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筛选后产生。没有取得投标答辩权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答辩会议旁听。‎ ‎  4.投标答辩的顺序,由投标答辩人抽签决定。答辩开始后,尚未轮到答辩的投标人,不准参加答辩会(包括合伙人)。答辩完毕的投标人,可以列席旁听其他人的答辩。‎ ‎  5.投标答辩人在答辩前,认为个别评委对自己的评判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有权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提出请求该评委回避,评标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告知被请求人,在对该投标答辩人的《投标方案》评议和评分时回避。‎ ‎  6.从投标答辩会议开始,到投标答辩会议结束,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准和任何投标答辩人接触,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撤销其评委资格和有关投标人的答辩、中标资格。‎ ‎  7.投标答辩人应当遵守答辩会议的各项规则,按顺序进行答辩,到时不参加答辩的以弃权论。‎ ‎  8.投标答辩人的答辩时间相等,答辩分为:《投标方案》解释阶段和答辩阶段,每个阶段结束前三分钟,会议主持人应当提醒投标答辩人,到时应当通知答辩人停止发言。‎ ‎  9.投标答辩人的发言要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以《投标方案》为准,离题太远时,评委会主任应当提醒答辩人进行纠正。‎ ‎  评委向投标答辩人提出的问题,只限于《投标方案》的范围内。投标答辩人对评委提出的与《投标方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  10.投标答辩人应以自己的最佳方案,进行一次答辩。‎ ‎  11.《投标方案》中有关投标人的家庭财产部分,评委有为其保密的义务,如因评委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泄密人应负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  二、评标与决标 ‎  12.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和决标中,要立场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评分、确切评议,对所有投标答辩人,一视同仁。‎ ‎  13.评委在投标答辩人评分时,禁止相互协商。‎ ‎  评委应当在投标答辩人答辩后十分钟内,就地按时以无记名方式作出自己的评分和评语表,交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计算,由公证机关代表进行监督。‎ ‎  14.招标工作人员应当在投标答辩后一日内,对每个投标答辩人的得分及评语要点,整理好后交评委会主任。‎ ‎  15.评委会经过评议,预选四名中标候选人,向 厂职工大会作冶厂方演说。‎ ‎  预选的中标候选人,应认真准备书面演说词,一式两份,交评委会,并按演说词进行演说。‎ ‎  评委会应专门听取 厂职工代表对中标候选人演说的意见。‎ ‎  16.决标由全体评委采用无记名投标方式进行,得票超过评委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的中标,评委会主任宣布中标人。‎ ‎  投标表决时,应有公证机关的代表参加验票和计算票数。‎ ‎  表决结果如均未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时,则依得票数额取其前两名,由评委会进行再次评议表决,得票多者中标。‎ ‎  17.少数评委对中标人有重大异议,认为自己的意见足以说明中标人无经营能力和条件的,可在决标会上要求重新表决。评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重新投票表决一次,重新表决后的中标人即为中标人,决标终止。‎ ‎  18.投标人放弃中标权的,应在决标前向评委提出。‎ ‎  三、其它事项 ‎  19.投标答辩、评标及决标的一切资料,由招标工作人员分门别类,整理存档备查。‎ ‎  20.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和答辩记录作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依据之一,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中标人反悔的应负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负法律责任,还要赔偿招标单位本次招标及再行招标活动的一切费用。‎ ‎  合伙承租的投标人,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  21.本《投标答辩、评标、决标程序及规则》的未规定事宜,评委会主任有权处置。‎ ‎  22.租赁经营合同生效后,招标工作全部结束。‎ ‎23.本规则从 年 月 日生效。‎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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