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2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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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社会学方法论新探科学哲学与语言哲学的理论
社会学方法论新探——科学哲学与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覃方明内容提要:本文试图通过科学哲学和语言哲学的理论视角,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状况作出澄清。本文首先指出,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实质上是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内方法论分裂状态的反映。本文借助科学哲学的理论成果对于社会学方法论的诸二元对立进行了分析。指出,传统上被认为构成了社会学方法论之根本对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间的对立只在发现的程序层面上存在,而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消失。因此,两者间不存在本质的对立。而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则在验证的逻辑上分别对应于本质上不同的方式,它们之间的对立才是根本性的。最后,本文试图通过语言哲学的意义理论来指出社会科学及其方法论的本质特征。一、导言“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个字眼是容易使人发生误解,产生歧义的。根据《韦伯斯特百科词典》上的解释,它有时指的是“任一专门学科中(所使用的)方法的体系”,这只不过是方法(method)的较为动听的同义词而已;而它更经常地是指“研究方法或有序程序的科学,特别是有关科学与哲学探究中推理原则应用的学科分支”。换言之,在这一意义上,它指的是对一门学科的概念、理论,特别是基本推理原则的研究。当“方法论”这个字眼分别被使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时,它的含义是十分不同的。在自然科学中,它指的基本上是后者,而在社会科学中,至少在社会学中,它所指的东西更加贴近前者。因此,在本文中,我将采取一种综合变通的方式来定义“方法论”概念,即认为方法论研究应由上述两个部份组成,我称前者为“发现的程序”(因为“方法”这个字眼十分含混,难以凸现我想强调的理论特征),而借用科学哲学的术语,称后者为“验证的逻辑”,它们的具体含义将在下文加以阐释。这一定义绝不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有着理论上的深刻考虑,意在揭示上述两者之间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科学研究中,方法论研究作为对于“实质的”科学理论所作的“形式”的或“逻辑”的探索,必须以“实质的”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因此,在研究程序的逻辑上,它后于“实质的”理论。但是,另一方面,所有以科学为名的学科,无一例外地都不能不关注如何获得研究结论的问题(发现的程序问题)与这一结论何以为真的问题(验证的逻辑问题),即方法论的问题。而方法论探索的成果在这种关注之下表现为科学理论所必须满足的“形式”或“逻辑”的标准规范或前提预设。在此意义上说,方法论研究又在理论推理的逻辑上先于“实质”的科学理论。上述这种似乎自相悖谬的状况,实际上向我们提示着真正合理的科学研究进程是如何进行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科学研究势必应当循着实质理论—方法论—实质理论—方法论⋯⋯的模式循环往复地行进。所以,方法论研究作为实质性理论探索之间的关键环节,在科学研究中占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地位。在社会学学科的奠基时代,社会学的创始者们,从孔德(A.Comte)、斯宾塞(H.Speucer)到马克思(K.Marx),全都致力于创建自己的“实质性”科学理论,而漠视方法论的探究。从上文所指出的科学研究程序的逻辑之视角看来,这种状况是很自然的。但与此同时,孔德、斯宾塞与马克思全都受到了当时自然科学的理论成果与研究方法的重大影响,在他们构建自己的“实质性”科学理论的时候,这些理论与方法潜移默化地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标准与前提预设渗透融合进了他们的思想理论之中。虽然在他们的思想理论中,这种渗透融合的侧重点、程序与表现方式等都各不相同。社会学学科中自觉的方法论探索始于第二代经典作家们,特别是迪尔凯姆(E.Durkheim)与韦伯(M.Weber)。然而伴随着这一自觉的方法论探索的开始,有关社会学方法论的论争与对立也产生了。众所周知,迪尔凯姆大力提倡整体主义的(holistic)、实证的(positive)1\n方法论,而韦伯与之针锋相对地坚持个体主义的(individualistic)、理解的(understanding)方法论主张。在社会学的理论脉络中,这两种方法论主张分别与迪尔凯姆和韦伯所秉持的彼此对立的社会本体论见解——即,社会唯实论对社会唯名论——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是这两种社会本体论立场在方法论领域中逻辑推衍的结果。然而,从当时更广阔的知识背景上看来,这两种方法论之间的对立,实质上反映着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方法论状况上的两种主要倾向之间的对立:第一种倾向是方法论一元论的主张,即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是普适的准则,既适合于自然科学,也同样适合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差异只是研究对象、研究工具与研究精度的差异,而在基本的理论推理原则上并无差别。另一种倾向是方法论的二元论乃至多元论,这种主张认为,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社会科学有着自己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方法论特质,因此,社会科学不可能也不应当在方法论上效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异涉及方法论的根本性质,这一差异无法在一个统一的方法论之内得到弥合。自上世纪末以来,就整个社会科学领域而言,上述两大方法论倾向之间的对立一直延续到今天。在此期间,这两种彼此对立的倾向在不断的论争中砥砺自己的理论武器,但时至今日,在难以达成理论共识的情形下,这两种倾向间的对立已在很大程度上被束之高阁,存而不论。然而,一般说来,就各个单独的社会科学学科而言,它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并未因这种搁置所造成的方法论上不统一的局面而受到多少伤害。这是因为,就每一单独的社会科学学科而言,它实际上已经在上述两种倾向中作出了符合自己学科根本性质的方法论抉择。它要么选择接受方法论一元论的基本立场,在方法论上效仿自然科学的特征,追求描述现象之规律性的普适科学(如经济学);要么选择接受方法论多元论的主张,坚持认为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自有其独特的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性质,致力于描述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甚至是不可观察的进程与情境(如史学与人类学)。因此,尽管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内方法论上的分裂局面与整个自然科学领域内方法论的基本统一适成鲜明的对照,但是,对于每一单独的、具体的社会科学学科而言,在学科内部,其方法论立场基本上仍是统一的,尽管可能有局部的、暂时的例外。唯独社会学这一后发的综合性学科,由于其研究领域涉及以上两类社会科学学科的领域,也由于其学术抱负是试图以统一的方式来刻画整个人类社会体系的状况,所以,不得不单独面对在基本方法论立场上分裂的状况所造成的困境。在社会学学科内部,从韦伯与迪尔凯姆的时代开始,在方法论主题上的对立与论争贯穿了社会学学科发展的整个历程。方法论上的这一长期存在的对立局面业已造成了社会学领域内在“实质的”理论建构、具体的研究程序乃至学术共同体从业人员中潜在的或明显的分裂。在当代,这一局面又与社会学知识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论题纠缠在一起,形成了更为错综复杂的情势。长期以来,虽然大多数社会学家默认了这一分裂状况,甚至自觉不自觉地在自己的研究中对于彼此对立的方法论立场作出了选择,但是,这一分裂局面仍然引起了关注本学科统一性与学术规范之基础的社会学家们的忧虑,他们力图通过自己的理论研究来弥合这种分裂。然而,由于这类弥合分裂的努力大都囿于实质性理论与具体研究程序的范围之内,而并未涉及方法论的层面,因此,不夸张地说,收效甚微。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社会学方法论上分裂的局面产生于迪尔凯姆与韦伯的理论观点之间的对立,并且,在我看来,多年来,尽管在社会学的实质性理论的领域内风云变幻,气象万千,但是社会学方法论的基本理论格局仍然是上述两者之间的对立,并无明显的变化。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在迪尔凯姆与韦伯的时代,得到公认的、占有统治地位的科学方法论理论乃是由培根(FrancisBacon)于17世纪前叶奠定其基础,而由穆勒(JohnStuartMill)于19世纪中叶予以完善的归纳论,这种主张尽管早在18世纪中叶就已遭到休谟(DavidHume)的严厉质疑,并在当时也已开始受到马赫(ErnstMach)等人思想的猛烈冲击,但仍然是当时科学方法论领域的头号权威。我们不难在诸如迪尔凯姆的方法论主张中看到它的影响。然2\n而,就在迪尔凯姆与韦伯分别确立自己的方法论主张前后,二十世纪初叶,物理学革命的爆发彻底改变了自然科学方法论的理论面貌,归纳论被摒弃了,由此开始了自然科学方法论领域的一个深入探索、不断创新的蓬勃发展的新时代,科学方法论研究也由此一变而成为显学。从19世纪末叶以来,人们在科学方法论(以及科学史)领域内的理论探索便构成了现代科学哲学。我们的问题是,尽管社会学方法论二元对立状况的形成涉及当时的自然科学方法论的权威理论——归纳论,但是,这一状况与归纳论之后的自然科学方法论新的理论探索——现代科学哲学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现代科学哲学摒弃了归纳论,那么它是否能够消解在某种意义上由于引入了归纳论才得以形成的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状况呢?对此,我们将在下文利用科学哲学的理论成果来分析研究社会学方法论领域中主要的二元对立。但在进行这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必须解决有关将科学哲学理论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时的适用范围的问题——论域问题。二、科学哲学的理论脉络与论域问题要解决科学哲学的论域问题,即,哪些科学哲学的理论成果能够适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我们首先必须对科学哲学理论上的传承关系予以澄清,对于科学方法论的主题、概念、理论等等在历史脉络中的承袭嬗变、更替扬弃的过程有所了解。如前所述,近代科学方法论探索的源头应当追溯到培根的归纳论,就我们所关注的与论域问题有关的层面来说,归纳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虽然培根本人也未必自觉地注意到了这一点),那就是,归纳论既是科学研究实际程序的模式方法(发现的程序),又是科学理论得到验证的逻辑标准(验证的逻辑)。而后来休谟从逻辑角度对归纳论所作的严厉批判,并未否认归纳论作为发现的程序的地位(虽然在今天的科学史研究看来,这一地位也是深可怀疑的),而是质疑归纳论作为验证的逻辑的资格。物理学革命的爆发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了归纳论的破产。因为在归纳论的知识直线累积模式中根本就没有科学革命发生的可能。由物理学革命所孕育产生的现代科学哲学,面对着牛顿力学这一在几个世纪中被奉为真理的科学体系几乎在一夜之间就被摧垮的残酷历史事实,不能不从一开始就将其全部注意力集中于验证的逻辑问题之上。因此,从逻辑实证主义到波普尔(KarlPopper)的证伪主义,现代科学哲学的早期研究探索几乎都围绕着验证的逻辑这一主题进行。逻辑实证主义甚至不无偏激地将科学方法论等同于对验证的逻辑的研究,而将有关发现的程序的研究称之为“发现的心理学”,认为这一领域充斥着不确定的偶然因素,无法用理性来加以把握,因此应当将其摒除于科学方法论之外。波普尔的理论思想诚然没有这么偏激,他所提出的猜想——反驳的理论图式实际上就属于发现的程序范围。但是,即使是他的证伪主义方法论,也同样将验证的逻辑置于理论的根本基础的地位,而将发现的程序建筑于验证的逻辑之上。在他的理论中,验证的逻辑就是对科学理论的可证伪性要求,猜想——反驳的科学发展图式是奠基于科学理论的可证伪性之上的。所有这些围绕着验证的逻辑主题进行的方法论研究,都致力于解答“科学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因而这些研究所获得的理论结论,都表现为从外在于科学研究领域的立场对于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方法论上的规范。在本世纪中叶,由库恩(ThomasKuhn)、费耶阿本德(PaulFeyerabend)、汉森(N.R.Hanson)等人所创立的科学哲学中的社会历史学派造成了科学哲学中所谓的“历史主义转向”。这一转向使得科学哲学的主要理论兴趣发生了至关重要的转变。简要说来,这一转向使得科学哲学的理论兴趣从验证的逻辑转向发现的程序,从科学方法论转向科学史,从规范转向事实。在库恩们看来,前者虽然是逻辑上合理的,但在实践中却是虚假的、空洞无效的;后者虽然是逻辑上不合理的,但却是真实的、实际发生的。需要指出的是,历史主义所谓的“发现的程序”并不是波普尔意义上的、建立在验证的逻辑基础之上的那种“理性重建”,而是通过对科学史事实进行经验研究而概括获得的描述性模式,这不是合乎逻辑的3\n“发现的程序”,而是实际发生的“发现的程序”。正因如此,对于历史主义通过科学史研究而获致的理论模式,例如,库恩关于科学革命与常规科学的理论概括,都应作如是观。因此,历史主义学派的一切理论研究努力就根本不是用来解答“科学应当是什么”这类属于方法论范畴的问题的,而是旨在回答“科学实际是什么”这类属于科学史范畴的问题的。所以,历史主义从研究中所获得的一切理论模式乃是从内在于科学研究的立场对于科学研究活动的描述,这种描述根本不含有对科学研究活动加以规范的方法论意味。以上在理论脉络上对于科学哲学理论类型所作出的区分对于我们将在下文予以探讨的论域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实际上,这一区分构成了论域问题的逻辑前提。然而,许多社会科学家并未意识到上述区分的逻辑优先性,在尚未搞清形形色色的科学哲学理论的来龙去脉的情况下就仓促地将它们移植到自己的领域中,作为对社会科学理论进行方法论分析的逻辑框架。在我看来,这种误用尤为明显地表现在对科学哲学的历史主义的理论观点的盲目移植上。这种盲目移植甚至已经引起了这些理论的创立者的大声抗议。在上述区分的基础之上,我们就可以来探讨一下将科学哲学的理论成果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时所产生的论域问题了。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科学哲学理论中所谈到的所谓“科学”,不论是历史主义学派还是非历史主义流派,无一例外地指的都是自然科学,有时所指的范围可能更为狭窄,指的只是物理学、化学等少数抽象化程度较高的自然科学基础学科。但是,注意到以上所作出的区分,可以看到,对于从逻辑实证主义到证伪主义的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理论(也许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包括拉卡托斯(ImreLakatos)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来说,它们的理论宗旨在于用它们的方法论理论来“改进”科学研究,使得科学研究的进程符合于它们为“科学”所设定的规范与标准。而此种方法论的规范与标准是通过外在于科学研究的方式,对于科学理论之逻辑结构以及理论与世界之认识论关系进行抽象探索而获得的。因此,它们所谈论的“科学”乃是它们对于科学的理想,是符合于此种规范与标准的、如此这般地构成的命题体系。而对于历史主义学派来说,它们的宗旨就在于对实际的科学研究进程进行如实的描绘,它们以内在于科学研究领域的方式,对于实际发生的科学事实(科学史)进行概括而得到的理论模式,并没有对科学研究进程施加规范与标准的意思。如果它们所获得的理论模式与实际发生的科学研究进程不相符合,那么毫无疑义地要摒弃这一模式。所以,历史主义所谈论的“科学”乃是历史上实际发生的科学研究过程,甚至还包括这些过程的社会、文化、历史、心理等等的情境,总之,是由实际科学研究活动及其相关环境所构成的总体。因此,对于社会科学来说,从非历史主义的科学哲学的观点看来,尽管它们的方法论探索是围绕着自然科学领域进行的;尽管它们的方法论理论概括得到的是自然科学应当遵循的规范与标准,这些规范与标准是针对自然科学的特征的;尽管这些科学哲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都认为,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学科并不符合他们为“科学”设定的方法论规范与标准。然而,在一个主要的方面,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方法论所具有的根本性质,使得我们有可能将这些方法论的理论成果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那就是,从根本上说来,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将“科学”视为由描述经验事实的科学理论所构成的命题体系。如前所述,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方法论研究所具有的外在性质(即外在于科学研究领域)与抽象性质(即只对科学理论之逻辑结构和理论与世界之认识论关系作形式探索),使得所得到的方法论理论超脱于具体科学理论与程序方法的范围之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如果某个社会科学学科能够被视为描述经验事实的科学理论构成的命题体系(许多社会科学学科自诩是这样的体系或者近似是这样的体系),那么,我们就有理由问这样的问题:通过形式的抽象逻辑探索而得到的科学方法论规范与标准是否适用于这些体系?这样,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方法论理论就可以被引用来对于这些社会科学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换言之,这也就意味着,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论域在上述对于“科学”的定义之下可以包括社会科学领域在内。4\n而从历史主义学派的观点看来,情形完全不同。如前所述,历史主义的学术立场是内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它的研究探索是从具体的科学研究活动及其情境入手的;因此,它的一切理论模式都依赖于具体的、实际存在的科学研究过程的状况,实际存在的科学研究过程的状况乃是这些理论模式立论的逻辑基础。所以,在考虑将这些理论模式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的论域问题时,首先必须要考虑社会科学研究活动与自然科学研究活动在具体的历史脉络上的相似性问题,这种相似性乃是这些模式能够应用于或移植到相应的社会科学领域之中的先决条件。遗憾的是,在我看来,就大多数社会科学学科而言,特别是就社会学而言,这种相似性条件并不具备。社会科学学科,无论是在学科的具体的主题、理论、方法上,还是在学科的具体的社会、历史、心理、文化的情境上,都与自然科学有着本质的差异。因此,不能将历史主义通过研究探索自然科学史而获得的理论模式,例如,库恩的范式概念、科学革命与常规科学的发展模式等等,直接应用于对社会科学学科领域的方法论研究。历史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自己也曾明确否认了这种直接移植的可能性。例如,库恩就曾经指出:“如果某些社会科学家以为从我这里能得到一种可以改进他们领域的观点和方法,即,先要在基本原则上取得一致,然后再转入解疑难活动,那他们就十分糟糕地曲解了我的意思”(参阅Ⅰ.拉卡托斯,1987,第330页)。其次,退一步说,即使在某一社会科学学科与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上述历史脉络上的相似性,这也只不过说明,历史主义的科学史理论模式可以被移植过来描述该社会科学学科的历史状况;然而,正如我们已经一再强调指出的,历史主义的理论模式是科学史性质的描述,而不是科学方法论性质的规范与标准;因此,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它也根本不含有对科学研究活动加以规范的方法论意味,更不用说在社会科学领域内了。综合上述,很显然,历史主义的科学史理论模式不能将社会科学领域包括在它们的论域之内。在对现代科学哲学的论域问题进行了上述澄清之后,下文就可以引用适宜的科学哲学理论——非历史主义的科学哲学方法论的理论成果来对社会学方法论的状况进行分析了。三、从科学哲学的观点看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社会学方法论中的二元对立起源于迪尔凯姆与韦伯的彼此对立的方法论主张,并且主要地与他们所秉持的彼此对立的社会本体论观念密切相关。然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从韦伯和迪尔凯姆开始,社会学家们似乎总是从发现的程序层面上来考虑自己方法论立场的正当与否,换言之,他们总是从某一方法论程序是否能够保障获得由他们的本体论观念所决定的那种类型的科学理论这一方面来对方法论立场作出判断与抉择。一般而言,除个别例外,社会学家们都没有从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来考虑他们坚持自己的方法论立场的理由,换言之,他们没有从彼此对立的方法论程序所获致的科学理论何以为真,或如何得到验证这一方面来考虑自己的方法论立场是否正当。与此同时,如前所述,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却总是将验证的逻辑置于它们的方法论理论的中心的、基础的地位,而使发现的程序从属于或建筑于验证的逻辑之上。因此,以科学哲学的观点——超脱于本体论观念对立的角度,从验证的逻辑层面来分析探讨彼此对立的方法论主张,对于澄清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将是大有裨益的。为了分析与论证的方便,我们将迪尔凯姆与韦伯的彼此对立的方法论主张分解成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的对立,和实证的方法与理解的方法之间的对立这样两个层面。这一分解纯粹是形式的、逻辑的,并不涉及对他们的方法论理论主张的任何实质性改变。就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的对立来说,迪尔凯姆从社会唯实论的社会本体论观念出发,认为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是超越个人的、具有群体特征的社会事实,因此,他坚持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是自然而然的;韦伯则从社会唯名论的本体论观念出发,认为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的社会行动,因此,他主张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也是顺理成章的。很显然,由于他们各自的本体论观念彼此对立、不可调和,所以这一方法论上的二元对立不能在5\n社会学理论的脉络自身之中得到解决。那么,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情形又如何呢?如前所述,验证的逻辑考察的焦点是科学理论如何为真或者如何得到验证的问题。因此,让我们循着这一途径来考察一下由这两种彼此对立的发现程序所获致的科学理论的验证问题。就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而言,在社会学理论中,所谓个体是指处于社会环境之中,实施社会行动的个人。所谓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是指通过对于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的思维与行为过程进行研究,来获得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的方法论途径。通过对于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的思维与行为过程进行研究,我们可能获得两种形式的结果:其一,可能获得描述个人独特社会经历的私人传记(biography);其二,可能通过对个人行为与思维过程进行研究的启示,建立普遍的、能够概括多数个人和/或情境的行为与思维模式的理论假说。很显然,前者也可能引起人们的某种兴趣,但是,如果不能对后者有所帮助或启示的话,这种兴趣就决不是学术性的,更不用说是科学性的了。其次,对于个人的思维与行为过程进行研究的目的在于解释社会现象。可以想象,即使通过研究获得了大量前者类型的成果,由于它们都是对单独个体的描述,很显然,它们将难以构成对社会现象的解释,除非对它们进行某种整理。而这种整理的过程,在我看来,就是将前者转化为后者的过程。因此,从科学方法论的立场判断,我们可以将前者摒除于我们所研究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领域之外,而集中注意后者的性质特征。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循着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途径,可以从对单独或少数个体的行为与思维过程的研究获得有关多数个体的行为与思维模式的理论假说,但是这样的推演是根本没有逻辑的根据的。这是一步思想上的飞跃。在暂且不考虑科学理论的经验验证的前提下,这一步骤恰恰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论中的猜想——反驳图式中的猜想阶段在形式上等价。这两者都是从时空上的局域特性外推到普适特性的过程,都是从单称陈述(描述单独个体或情境的陈述)外推到全称陈述(描述多数个体或情境的陈述)的过程,都是缺少逻辑根据而主要依赖人类思想自由发挥的过程。这样的过程也是受到时空局限的人类想对无限悠久、无限浩瀚、无限精微的外在世界有所言说时所不得不历经的过程。正是深谙上述等价性的存在,所以波普尔在提出他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理论设想时,才大力主张应当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采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研究策略。但是,如前所述,象其他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方法论理论一样,波普尔的整个证伪主义方法论理论体系建立在验证的逻辑基础之上,具体说来,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可证伪性”这一关键概念的基础之上。在波普尔的体系中,科学理论假说作为全称命题仍然要受到经验事实的检验:虽然这些命题不能被证实,但却可以被证伪。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那么,就社会学研究而言,方法论的个体主义途径应当如何建立它自身的验证的逻辑呢?换言之,循着这种途径所获得的理论假说如何才能得到验证呢?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可证伪性”概念有无直接移植到社会学(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可能。波普尔在他的科学方法论理论中引入“可证伪性”来取代“可证实性”,是因为科学理论命题在逻辑上的全称性质以及全称命题的涵盖范围的无限性质所使然。正如休谟对归纳论的质疑所表明的,在归纳与演绎之间、证实与证伪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不管单称陈述有多少,都不能合乎逻辑地从中推论出或建立起任何全称陈述。也就是说,归纳法并不是一种逻辑上有根据的推理方法。而借助于演绎逻辑,仅仅一个单称陈述就能合乎逻辑地否定或驳倒任何全称陈述。正因为在自然科学领域中理论命题是全称命题,所以它们涵盖的范围,无论是在个体的数量上,还是在时空的范围上,往往都是无限的,于是,“可证伪性”标准才能合乎逻辑地取代在此种情况下业已失效的“可证实性”标准的地位。然而,对社会学理论来说,一般而言,其理论命题并不具有全称陈述的性质,绝大多数表面上具有全称陈述外貌的社会学理论命题,如果稍微深入地探究一下的话,就会发现它们不过是对大多数个体或情境作出概括性描述或预测的命题。因此,从根本上说来,对于社会6\n学理论命题,不能仅仅由于否定性单称陈述为真就去证伪它,换言之,不能引入波普尔意义上的可证伪性作为社会学理论是否有意义的标准。很显然,就对大多数个体或情境作出论断的社会学理论命题而言,如果这些个体与情境的数量是无限的,那么,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这些命题将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从而不能被验证。然而,如果命题所论断的个体与情境的数量是有限的(在我看来,在社会学理论中存在着大量这类命题),那么,从逻辑上来说,就存在着从整体上对命题进行检验(证实或证伪)的可能性,虽然不一定存在着操作上的可能性,即,我们可以逐个地对命题所论断的所有个体或情境进行检验,从而达到对理论命题的数量上严格的检验(操作上一般是不可能的),或者在上述个体或情境的范围内进行抽样检验,从而达到对理论命题的概率性检验(操作上一般是可能的)。因此,很显然,上述纯形式的、不涉及实质性理论内容的逻辑分析,表明了方法论个体主义在(波普尔图式的)自然科学领域与社会学领域中的两种不同的境况。在波普尔的图式中,无论是在发现的程序(猜想阶段)中,还是在验证的逻辑(反驳阶段)中,都可以首尾一贯地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我们受到单独个体的启示去建立全称陈述性质的理论假说(猜想),我们同样借助单独个体的反例去否证这一理论假说(反驳)。而在社会学理论中,我们诚然仍然可以借助单独个体的启示去建立描述多数个体的理论假说;然而,由于这类理论假说命题的非全称性质,我们不能引入可证伪性作为判断理论有意义的标准,因此,也就不能以单独个体的反例去证伪这类理论假说。虽然,如前所述,论断无限多数个体或情境的理论命题是不能验证的,然而,论断有限数量的个体或情境的理论命题却可以通过诉诸被论断的个体或情境的整体或样本来得到验证。总而言之,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在社会学研究中似乎只能充当发现的程序的角色,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我们似乎不得不诉诸理论所论断的个体或情境的整体(严格检验)或整体的样本(概率检验)。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使人感到遗憾的是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这一概念并不清晰,并且令人厌烦地与社会唯实论这一本体论的整体主义观念纠缠在一起,难以分拆得开。按照社会学中方法论整体主义的首倡者迪尔凯姆的看法,社会学应当加以研究的对象是社会事实,它应当满足三个要求:1.社会事实外在于个人;2.社会事实具有迫使个人服从的强制作用;3.社会事实普遍地贯穿于一个社会之中。那么具体说来,满足这些要求的社会事实是什么呢?在迪尔凯姆看来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法典性的准则,例如法律、政治、教义、金融制度等等制度性规范,这些东西是社会规范的官方明示的表述,涉及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第二类是迪尔凯姆称之为“集体表象”、而我们也许更愿意称之为“文化”的大量不属于第一类法典性准则范畴的习俗、道德、情感、舆论、思维、规范等等的模式与现象。第三类是由个别事实所构成的、而以统计比率表现出来的、描述社会或社会群体特征的综合性事实,例如自杀率、结婚率、流动率等等。上述三类社会事实就是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研究所设定的研究对象。但这类设定仍然属于本体论范畴,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即发现的程序与验证的逻辑的意义上,整体主义究竟何指仍需我们进行研究。具体审视一下迪尔凯姆所定义的这三类社会事实,很容易发现,第一、二两类社会事实在迪尔凯姆的用法上——例如,只考虑文化模式对个人的思维与行为过程的影响,而不考虑文化模式作为人的创造物而发生的过程——大致能够符合他所提出的三个要求。但是,第三类社会事实如果勉强可以说是外在于个人的(实际上个人的贡献参与到了统计结果之中,虽然份额微乎其微),但却很难说它对个人具有强制作用。另外,说这样的统计性事实贯穿于整个社会,其意义也是含混不清的,至少,这不同于说第一、二类事实贯穿于整个社会那样的意义。但是稍微深入地考察一下迪尔凯姆的本意,就会发现,在这种表面的含混不清之下恰恰7\n潜藏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真义。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与所谓的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具体表现常常被人们混为一谈,但这两个类别是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有时人们能够轻易地将两者分离开来,有时则难以进行这一分离。在后者的情况下,当不能直接观察到这种分离状况时,我们就往往需要借助于某种人为的方法使“分离”呈现出来。在迪尔凯姆看来,统计学正好就是这样一种方法。他举例说明,某些社会思潮在不同的时间和国家,不同程度地迫使人们结婚、自杀、多生育或少生育等等,这些现象显然是社会事实。乍一看来,它们似乎是与它们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形式分不开的,但借助于统计学方法,我们可以通过结婚率、自杀率、出生率等等统计量将这些现象精确地表现出来,同时又消除了由于个人偶然因素所导致的偏差。因此,很清楚,迪尔凯姆利用统计学的方法来综合众多个体状况的事实,其目的并不在于以少数统计结果来概括这众多状况的总体特征,而在于通过这些统计结果来刻意凸现这众多个体所受到的某种普遍影响,用迪尔凯姆的术语来说,即某种普遍的强制作用(E.Durkheim,1995)。经过上述说明,我们就可以明了,上文有关第三类社会事实的疑问将不复存在。第三类社会事实并不是统计结果本身,也不是众多的个体状况的总和,而是只有通过对众多状况的统计结果才能表现出来的某种外在的强制作用。由此,我们可以将上述三类社会事实视为一个统一体,它们三者之间的差别不过是对社会事实与个人具体表现进行分离时难易程度不同而已。第一类最容易进行这一分离,第二类较难,第三类最难。借助于上述说明,我们便可以将迪尔凯姆意义上的方法论整体主义概念归纳如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就是通过对于(如上述定义的)社会事实及其彼此关系的研究,来获得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的方法论途径。首先,让我们从发现的程序层面来分析一下方法论整体主义。在这里存在着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社会事实的发现,对于能够直接观察到上述分离或容易进行上述分离的社会事实,如法典性准则或某些类型的文化模式,我们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或文献研究等方法很容易得到它们;然而,对于难以进行上述分离的社会事实,如上所述,我们就必须通过统计学方法才能发现它们。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事实间关系的发现,迪尔凯姆指出,社会事实只能由社会事实来解释,这是他的方法论基本准则之一。他又指出,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这样,循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途径所发现的理论假说就必定是有关社会事实间的关系(因果关系或功能关系)的。要发现社会事实间的关系,一般需要在占有相关社会事实的丰富资料的基础上,诉诸统计学方法的分析研究手段。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要验证方法论整体主义所发现的理论假说,不论所发现的是社会事实本身,还是社会事实间的关系,都需要从考察这些理论假说所论断的事实或关系所涉及的个体或情境的数量入手。如果这些数量是无限的,那么这些理论假说同样是不可能得到验证的。对于这些数量为有限的情形,则相应的理论假说在理论上有可能获得严格的检验(一般在操作上是不可能的)或概率性检验(一般在操作上是可能的)。所有这一切逻辑分析的结论都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情形完全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间的对立只存在于发现的程序层面,而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消失。然而,方法论整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体主义在一个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对方法论个体主义来说,发现或提出理论假说的过程(猜想阶段)与验证或检验理论假说的过程(验证或反驳阶段)是前后相继、彼此分立的。前者只涉及单独或少数的个体或情境对研究者的启示,后者则需要诉诸众多个体或情境的检验。而对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来说,在实际研究中,发现的过程与验证的过程常常是合而为一的:我们通过对众多个体或情境的研究发现论断社会事实及其关系的理论假说,而这些个体或情境又反过来证实有关这些社会事实及其关系的理8\n论假说。这在需要诉诸统计学方法的研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当然,这是就发现的过程与验证的过程中理论假说所论断的个体或情境的范围与论断的概率精度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形而言。如果理论假说所断言的范围大于研究资料所支持的范围,那么整个情形将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情况类似,对理论假说的验证要诉诸更多的个体或情境。但在我看来,这已经不是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而应归类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范围了。虽然在实际研究中,上述两个过程常常是合而为一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逻辑上将这两个过程分割开来。因此,这并不影响我们有关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不存在对立的结论。总结上述,依照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见解,验证的逻辑构成了方法论的基础,上述结论表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对立。要验证循着这两者的方法论途径所发现的理论假说,就操作上可能的范围而言,都需要借助于统计学方法诉诸于众多个体或情境。虽然统计学方法对于两者的意义大不相同:对于方法论个体主义来说,统计学方法被用于揭示众多个体状况的总体特征,其统计结果不过是对众多个体状况的简化描述或度量;而对于整体主义方法论来说,统计学方法则具有某种认识论的意味,它能够凸现原来淹没在众多形形色色的状况中的某种外在而普遍的重大影响。客观地说来,上述两种看法是从不同理论预设出发,对统计学方法作出的不同诠释,而统计学方法本身作为一种纯粹的数学工具,对于这些不同的诠释无法作出孰真孰伪的裁判。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之间的对立。就所谓“理解”的方法而言,按照社会学中主流观点的诠释,由韦伯(MaxWeber)所首倡的理解的方法乃是这样一种研究程序,即通过研究者的某种移情作用(empathy),或者类似于移情的其他参与行为而获得对被研究者的思维与行为过程的认识。这种程序要求研究者设身处地地将自身置入那些他想解释其思想行为的人们的精神状态之中,并从这个角度来了解他们所处的情境,来解释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很显然,从科学方法论的观点看来,理解的方法乃是一种发现的程序,循这种途径所发现的理论假说是描述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人们的精神状况,特别是他们的社会行动背后的精神根据的。对照证伪主义的科学图式,这一发现理论假说的过程大致相当于证伪主义图式中的猜想阶段。然而,猜想所获得的理论假说终究还是属于科学范畴,必须要付诸验证。但是,当我们考虑经由理解的方法所发现的理论假说的验证问题时,我们就会发现自己面对着完全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境况,那就是,无法通过诉诸经验事实来检验这类理论假说的命题,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类理论假说描述的重点是人们的精神状态,而不是经验事实。但是,对于社会科学来说,理解的方法却常常是自然而然的,甚至是首选的方法(试将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对比)。运用理解的方法的社会科学家们似乎从未对理论的验证问题感到忧虑,这是因为他们知道,他们掌握着自然科学家们所不具备的、与研究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渠道——语言。正是借助于语言,研究者可以将对理论假说的验证直接诉诸被研究者。然而,也正是在这里,社会科学家在享受着语言带来的全部恩惠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着语言所固有的所有缺陷:含混、歧义、误解、抽象,等等。尤其在描述人们的内在精神过程时,这些缺陷表现得更为明显。让我们从形式上考察对通过理解的方法所获得的理论进行验证的过程。首先,研究者需将他通过理解的方法所获得的对被研究者之内在精神过程的理论认识以语言陈述的形式表达出来,随后,被研究者需将这些陈述与自己的内在过程,更精确地说,是与对自己过去的内在过程的回忆和对自己未来的内在过程的预期进行比较对照。很显然,在这里,语言陈述是沟通研究者与研究对象(被研究者)的中介,然而,从认识论上看来,上述的验证过程也使得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发现过程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发现过程中,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是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认知关系;而在这一验证过程中,这一关系却转变成了两个平等的认识主体之间的意义沟通关系。由此,我们便可以得到理论假9\n说得以被验证的前提预设,从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这也是理解的方法赖以成立的逻辑基础:人们可以通过公共的交流工具——语言来表达与理解,来彼此沟通各自私人的精神状态。乍一看来,这一前提预设是天经地义的,人类社会难道不是建筑在这一前提的逻辑基础之上的吗?!但是,如果稍微深入地思索一下这一前提,我们就会发现所涉及的问题深不可测:由于我们不能将两个人的精神状态直接进行比较对照,所以上述验证就不得不求助于语言,将语言表达式分别与各自的精神状态进行比较。但从逻辑上看来,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同一个语言表达式所对应的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精神状态完全不同,而这一情形在上述验证过程中却恰恰对应于通过理解方法而获得的理论成果得到了证实。由于这一悖谬在理解的方法的理论脉络之中无法被根本消除,所以,在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科学中行为主义思想的主要论据之一。以上对理解的方法的分析探讨都是围绕着社会学的主流观点,即认为理解的方法主要是一种移情的方法这样一种论点展开的。但是,除了这种主流观点,也有论者指出,在韦伯的“理解”的方法与波普尔(K.R.Popper)的“境况逻辑”(situationallogic)方法之间存在着思想上的继承关系与学理上的相似性(S.雅各布斯,1993)。波普尔所倡导的“境况逻辑”是他在社会科学方法论领域的主要理论主张。简要说来,他的这一主张是实证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结合。所谓“境况逻辑”方法始于波普尔将人类行动(包括社会行动)视为正在解决问题这一前提预设,波普尔认为,行动只有作为解决问题或排除困难的尝试才是合理的(与许用理解的方法的术语来说,才是可以理解的)。基于这一前提,波普尔推论说,作为行动者的个人所面对的不仅是问题或困难,还有问题发生的境况,要理解个人的行动就必须全面考察这一问题一境况复合体。但这种考察只是境况逻辑方法的一个基础性组成部分,另一个组成部分是下述这样一个理性原理在具体境况中的应用:人们对于自己置身于其中的境况能够作出理性的、适宜的反应。很显然,“境况逻辑”方法乃是一种将内在的、主观的精神状态外化为客观的、可检验的因素的方法,正如波普尔自己所说,境况逻辑“不是一种心理学的方法,而是一种逻辑的方法”。人在进行社会行动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被简化为综合考虑与权衡他所面临的所有重大因素,即整个问题—境况,然后采取合理的、适宜的行动。“境况逻辑”方法的实证主义性质恰恰表现在这里。它用上述有关人的社会行动的理性原理来概括形形色色社会行动背后的人的精神状态,而将社会行动的形形色色归诸于问题—境况的千变万化。在这里,波普尔要求,必须从观察者的,而不是参与者的立场去探索与解释社会现象。很显然,从实证主义之验证的逻辑角度看来,问题—境况是可以观察的,相关的理论命题从而是可以付诸检验的;而人的精神状态或主观过程则是不可观察的,相关的理论命题从而也是不可付诸检验的。境况逻辑方法是波普尔从他有关客观知识的“世界3”的理论思想中生发、引申出来的。因此,他所谓的“境况”概念与字面上的含义差异甚大,正由于此,境况逻辑方法能否如波普尔所指望的那样,彻底排除社会科学理论中的心理还原论(在这种方法看来,对理解的方法的主流阐释也应被纳入这类还原论主张之中),(注:心理还原论这一概念有含混之处,此处波普尔指的是将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还原到通过内省方法所达到的心理学认识,而不是还原到心理学的行为主义。)仍然是一个疑问。诚如波普尔自己所指出的,行动者的境况包括“所有有关的目标和所有用得着的有关知识,特别是那些有关实现这些目标的可能手段的知识”(K.R.Popper,RationalPrinciple,p.359;转引自S.雅各布斯,1993),但很显然,对目标的选择与对目标和知识的相关性的判定都不能不诉诸行动者的价值观与主观偏好,而这些东西一般说来属于心理因素。另外,波普尔的“世界3”理论强调知识的客观性,即知识是外在记录的,而知识要能够构成行动者的“境况”似乎也必需仰仗这种客观性,但对于行动者自身行动的需要来说,无论这种知识是外在的、客观的,还是内在的、只有他自己领悟的,都是等价的。而我们要是在分析其行动时将他个人所独具的知识排除在外,则似乎是10\n逻辑上所不允许的。更加糟糕的是,境况逻辑方法所假设的有关个人行动的理性原理,业已超出了方法论的范畴,而进入了实质理论的领域。一方面,如上所述,这一理性原理是为了满足实证主义的经验验证的方法论要求而提出的;另一方面,这一原理的提出又违背了实证主义完全摒弃形而上学的严厉禁令。很显然,这一原理是作为一个形而上学预设而进入实质理论的,波普尔自己也承认,这一原理是“几乎没有”经验内容的、不可反驳的,它是对真理的一个良好近似(描述了大多数行动),但严格说来是伪的。这一原理的近乎悖谬的处境似乎表明,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中除了退化为行为主义之外别无出路。总结上述,我们可以看到,境况逻辑方法显然并不能将心理还原论,从而也不能将移情意义上的理解方法,完全从社会科学领域中驱逐出去。因此,即使韦伯的理解的方法与境况逻辑方法有相似之处,这也并不能改变移情意义上的理解方法在社会学方法论领域中的地位,换言之,它作为与实证的方法相对立的一元不会因为上述相似性的存在而消失。下面我们来分析研究一下“实证”的方法。在广义上说来,正如“实证”(positive)这个术语所表明的,实证的方法或实证主义都强调以下重点:首先,强调现象即实在的观点,将经验事实当作一切认识的出发点;其次,强调验证对于科学理论的极端重要性。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所有的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主张,从逻辑实证主义到证伪主义,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包括古典的归纳论,或者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都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范畴。在社会学方法论领域内,实证的方法的倡导者迪尔凯姆(EmileDurkheim)倡导的是实证的方法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结合。而上文所分析的境况逻辑方法则是实证的方法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结合。然而,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实证的方法作为发现的程序是不完全的,它必须依赖于实质性理论中的形而上学预设才能发挥发现的程序的作用。在迪尔凯姆那里,这一预设就是有关如此这般地定义的社会事实构成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这一本体论前提。而在波普尔那里,这一预设就是上述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性原理。而理解的方法则毋需任何这类实质性理论的预设就可以自足地构成发现的程序。因此,在发现的程序层面上,纯粹的实证方法似乎不可能与理解的方法构成二元对立,因为纯粹的实证方法似乎只是一种验证的手段。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另一种在社会学(社会科学)中影响甚大的实证方法——行为主义的方法的情形是否也是如此。众所周知,行为主义思想最初起源于心理学领域,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霍布斯(ThomasHobbes)、拉梅特利(JulienLamettrie)和海克尔(E.H.Haeckel)等人的机械论的生命观念,而这种思想的直接起源则应归诸于十九世纪末叶巴甫洛夫(I.Pavlov)、别赫捷列夫(V.Bekhterev)和华生(J.B.Watson)等人的生理学——心理学的实验研究(G.墨菲&J.K.柯瓦奇,1980)。行为主义的心理学派受到这些实验研究的启示,特别是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反应原理的启示,提出了以下理论主张:完全根据刺激——反应模式来研究动物与人类的行为,从心理学中完全排除用内省的方法对意识的分析。在社会科学中的行为主义主张与此类似,它同样主张在社会科学学科中摒除一切以内省的(包括移情的)手段来认识意识过程的企图,只借助于观察、实验等客观手段来研究人的外在行为。但是,要将行为主义方法作为发现的程序应用于社会学(社会科学)领域之中,仍然存在着与其他类型的实证方法相类似的问题。心理学的行为主义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论的主张,更是实质性理论的假说——刺激—反应模式构成了心理学研究的普遍前提。只有在这一前提的逻辑基础之上,我们才能得到上述行为主义方法。将行为主义方法移植到社会学方法论领域之中是否意味着社会学的实质性理论也必须接受刺激─反应模式作为自己的前提呢?在社会学理论中,除了个别理论,如以霍曼斯(G.C.Homans)与布劳(P.Blau)为代表的交换理论,其他理论都难以接受刺激─反应模式作为自己的普遍前提。对于不接受这一前提的社会学理论来说,行为主义方法将不可能成为有效的发现程序。因为仅凭行为主义方法无法将与所研究的主题或境况相关的少数因素从11\n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生活的整个脉络中,从他的所有行为中分离出来,换句话说,在社会学中,行为主义方法自身无法就观察人的哪些行为作出选择。在行为主义心理学中,刺激—反应情境较易设定,因为心理学所涉及的模式较为简单,所以情境的设定较易通过实验控制之类的手段实现。在接受了刺激─反应模式这一前提的社会学理论,例如交换理论之中,情况也是如此。交换理论将注意力集中在一种刺激—反应情境——交换之上,这一理论认为交换构成了社会互动的主要模式,从而能够将这一模式从人的所有行为之中剥离、孤立出来。因此,总结上述,行为主义方法与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方法和波普尔的境况逻辑方法一样,只有在实质性理论的前提预设的指引下,才能成为有效的发现程序。这样,综合对这三种类型的实证方法在社会科学(社会学)中的应用的考察,我们似乎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来,纯粹的实证方法只能作为验证的手段而存在,而不是有效的发现程序。它只有在实质性理论的形而上学预设的指引下,才能有效地作为发现的程序发挥作用,这类形而上学预设需要对实证方法的应用范围作出限定。总结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之间的对立完全不同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对立。首先,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之间的对立并不是发现的程序层面上的对立。虽然理解的方法是一种发现的程序,但是上述的分析却表明纯粹的实证方法并不是这样的程序。而在验证的逻辑层面上,虽然实证的方法作为验证的手段符合于科学哲学的经验主义标准,但是理解的方法作为验证的手段则是与科学方法论的前提预设相违背,因为它需要诉诸主体间的意义沟通,而不是对经验事实的观察。正如我们一再强调指出的,由于非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一切主张都是奠基于验证的逻辑之上的,因此,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之间的对立不可能在科学哲学的理论框架之内得到解决。当然我们还可以设想其他的消除这一二元对立的方法,例如,只将理解的方法作为发现的程序来使用,而只将实证的方法作为验证的手段来使用。这种解决方案初看之下似乎是可行的。但深入思索一下就会发现,由于理解的方法所发现的是人们社会行动背后的精神依据,而实证的方法所验证的却是人们的社会行动本身,并且我们完全可以想像,同样的主观精神状态能够导致不同的社会行动,而同样的社会行动背后的主观精神状态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在上述解决办法之下,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所验证的东西并不是所发现的东西。在我看来,许多社会科学研究推理上的谬误就发生在这一环节上。总结以上对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之间的这两大二元对立的分析,可以看到,就前者而言,这种二元对立只是在发现的程序层面上的,具体说来,只是在发现科学理论假说时所涉及的个体或情境的数量上的不同,而这种对立在对科学理论进行验证时消失了,因为要验证循这两种程序所发现的科学理论,都必需诉诸数量上的多数或所有个体或情境。因此,从科学哲学的立场看来,这两种发现的程序之间的对立不过是表面上的,从根本上说来,它们仍然是一致的,从科学方法论的角度说来,它们是同样合理适用的。但是,就后者而言,如上所述,这一二元对立并不处于发现的程序层面,而是处于验证的逻辑层面,所以,这一对立在科学哲学的立场看来是根本性的,而由于对立的一方——理解的方法作为验证的手段与科学方法论的前提预设不相符合,因此,这一对立不可能在科学哲学的理论框架内得到解决。在我看来,正是在这里,社会科学表现出了根本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的本质特征。从社会学的历史脉络上看来,由于韦伯与迪尔凯姆这两位奠基者的倡导,似乎理解的方法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实证的方法与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分别两两形成了固定的结合,泾渭分明,不容混淆。但上述有关境况逻辑方法与行为主义方法的分析讨论说明,其他的组合方式也是可能的,至少实证的方法可以与个体主义相结合(产生的结果就是境况逻辑方法与行为主义方法)。顺便说来,由于上述固定的结合所造成的长期印象,在社会学的实际研究中,人们常常将诸如抽样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之类的具体研究程序称为“实证主义方法”,而将12\n诸如田野调查、深入访谈等另一些具体程序称为“理解的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来,这些称谓都是不确切的,容易引起混乱的。很显然,一般而言,无论是前一类具体程序,还是后一类具体程序,其中都既包括(前面方法论意义上的)实证的方法,也包括(这一意义上的)理解的方法。问卷调查往往需要诉诸意义沟通来了解个人的主观精神过程,而田野调查也常常需要利用实际发生的事实来验证自己的发现。如果说这两类具体程序有什么本质不同的话,在我看来,主要的不同就在于它们所涉及的社会现象的广度与社会脉络的深度不同,而不在“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对立的层面上。四、社会科学及其方法论的本质特征在本文的开头曾经指出,社会学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综合或剩余学科,其方法论特征反映着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在方法论上分裂、对立的状况,并指出这种分裂、对立又是由于方法论一元论的主张所导致的自然科学方法论向社会科学领域的扩张,与坚持方法论二元论的信念,即认为社会科学有其独特的方法论特征这样两种倾向彼此冲突的结果。在上文的分析中,在验证逻辑的层面上,我们将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从本质上归结为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之间的对立。对照上述两种彼此冲突的倾向,可以认为实证的方法代表着自然科学方法论向社会科学领域的扩张,而理解的方法则代表着社会科学独特的方法论特征。众所周知,韦伯所倡导的理解的方法源起于新康德主义对于自然科学方法论一元论主张的深刻不满。狄尔泰(W.Dilthey)、文德尔班(W.Windelband)、李凯尔特(H.Rickert)等新康德主义者力图彰显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本质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所由之产生的根本来源。李凯尔特认为,一切现实之物都表现出一种渐进的,连续的转化,即连续的差异性。正是异质性与连续性的这种结合在现实上打上了它所固有的“非理性”烙印。这里所谓的“非理性”指的是人无法通过概念来把握这种结合,换言之,现实不能如实地包摄在概念之中。人类面对这种境况,只能退而求其次,在科学中采取两种彼此相反的形成概念的方法来局部地把握这种现实。一种方法是排除或忽略现实的异质性而保持其连续性,这就是所谓数学的方法;另一种方法则是一般科学(包括在他的意义上的自然科学与历史的文化科学)所使用的方法,即牢牢把握质以及与其相连的现实,保持现实的异质性,而分开其连续性。这两种方法都只把握了现实的一部分,但这是理性的本质局限所在。尽管所有科学都是对质的把握,但自然科学与历史的文化科学在把握现实的哪一部分质的问题上是迥异其趣的。就自然科学而言,其概念的构成排斥了现实中的哪些单一的与个别的现象,自然科学只致力于从现实的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在此基础上,如果可能的话,再形成关于现实的绝对普遍的判断,即发现自然规律。而历史的文化科学则与此截然不同,它所把握的是现实中那些个别的、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因素,这些因素恰恰是在形成普遍概念时不予考虑而予以摒弃的东西。但是,由于这些因素是无穷众多、不可计量的,所以在对它们进行把握以构成历史的或个别化的概念时就必须藉助于某种标准来进行选择。就此,李凯尔特引入了文化价值这一概念作为进行选择的标准。他认为,只有依赖这一标准,才能从无限众多的、个别的即异质的对象中,将那些在其个别特性中或者体现出文化价值本身,或者与文化价值有联系的对象挑选出来,也才能从任何一个单一对象的无限众多的异质性成份之中,将那些作为文化意义的依据、构成历史的个别性并与纯粹异质性不同的成份挑选出来。从方法论的层面看来,尤为重要的是,李凯尔特就价值问题明确区分了所谓的价值联系方法与评价方法,李凯尔特明确指出,历史的文化科学决不是评价的科学,他写道:“⋯⋯实践的评价和理论的价值联系是两种就其逻辑实质而言有原则性区别的活动,对于它们的区别,人们以前没有给与足够的注意。理论的价值联系处于确定事实的领域之内,反之,实践的评价则不处于这一领域之内。”(H·李凯尔特,1991)。李凯尔特举例说明,作为历史学家来说可以不必对法国大革命对于法国或欧洲有利或者有害这一点作出决定,这是一种评价;但是,任何历史学家都不会怀疑,法国革命对于法国或欧洲的文化发展来说是有意义的和重要的。这是理论的价值联系。13\n李凯尔特的上述区分在韦伯构建其理解的社会学时成为他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基础。像李凯尔特一样,韦伯一方面要求社会科学家在进行研究时保持价值中立性,不对所研究的现象进行实践评价(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又强调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文化价值附着于其上的对象,应当采用与价值相联系的方法对其进行研究,而不能将研究领域仅仅局限于行为或经验事实的范围之内。正是这后一方面的理论立场决定了理解方法的本质特征,在韦伯看来,理解的方法正是一种与价值相联系的研究方法,它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其一是说明“原因”,这主要涉及对社会现象作因果性考察;其二是解释“意义”,亦即探寻动机、意图对诱发社会行动的重要性。对照前面有关移情的理解方法与境况逻辑方法的讨论,可以明显看到韦伯理解社会学的思想中既包含有对问题境况的客观把握(在说明“原因”时),也包含有对社会行动主体的移情理解(在解释“意义”时)。并且正是通过后者这样的移情理解过程,理解的社会学才能实现为一种与价值相联系的研究方法。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将理解的方法归结为移情的过程也不无合理之处(苏国勋,1988)。按照上述分析,似乎理解的方法的前提预设应当追溯到李凯尔特所认定的历史的文化科学的研究对象,即历史的文化科学研究的是现实的个别的、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因素。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正如前文的论述所表明的,我们在对理解的方法从科学方法论的角度进行形式分析时,并未诉诸李凯尔特这一意义上的研究对象性质,而只从验证的逻辑角度入手,同样获得了理解的方法(历史的文化科学方法)与实证的方法(自然科学方法)之间存在根本差异的结论。虽然李凯尔特的历史文化科学的概念并不完全等于社会科学概念,但是这一状况仍然提示我们,在对社会科学方法的本质特征进行考察时,可以选取彼此不同的层面或视角,得到不同层面或角度的结论,再将这些结论加以比较印证,以期获得对这一问题的更深刻认识。例如,哈贝马斯(J.Habermas)从人类知识的认知旨趣的角度出发,将科学知识,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分成了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以控制外在客观化世界为自己旨趣的科学知识,这类知识的目标在于寻求普遍的因果准则,对外在客观化世界作出适当的因果解释(causalexplanation),这一类知识是哈贝马斯所谓“经验/分析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以及实证取向的社会科学;第二类是以通过沟通与理解从而达成人际协议与共识为旨趣的知识,这类知识的目标在于在历史的、文化的、情境的脉络之中,通过互动沟通与意义诠释达到自我理解与相互理解,这一类知识是哈贝马斯所谓“解释的科学”(hermeneuticsciences),在我看来,所包括的正好是前述理解取向的社会科学;第三类是以从现有的不合理限制之下的解放为旨趣的知识,这类知识的目标在于通过人类的自我反思能力,对于现存的意识形态及其所造成的约束进行批判,以从劳动的支配与互动的扭曲下解放出来。这类知识就是哈贝马斯所谓的“批判的科学”或“批判理论”。这种对知识的三分法可以列表概括如下(见表1):表1涵盖范围知识旨趣获得的知识类型经验/分析科学自然科学控制因果法则实证的社会科学历史/解释科学理解的社会科学沟通意义诠释对不合理现状的认识批判科学批判理论解放与解放的途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哈贝马斯是从人类的知识旨趣,换言之即人类活动的意向性上进行这一分类的,所以他并未将这三种知识类型在社会科学领域内彼此对立起来,而是强调它们彼此之间具有互补性(complementarity)一特别是“经验/分析科学”与“历史/诠释科14\n学”之间的互补性——以及“批判科学”包括经验的、解释的、批判反思的三个组成部分的理论观点(J.Harbermas,1972)。我们可以从前述李凯尔特与韦伯关于价值联系与评价概念的区分上来看一下上述知识的三分法:很显然经验/分析科学是与价值无涉的,历史/解释科学是与价值相联系的,而批判的科学则势必是一种评价。因此,在李凯尔特的意义上,批判理论不是历史的文化科学的组成部分,从而不属于科学范畴。我们也可以从研究主体(研究者)与研究客体(研究对象)之间位格关系的特征入手,来探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各类可能的社会科学之间的本质差异,请参见归纳概括而成的表2。表2研究主体研究客体自然科学思想的人运动的物行为或实证科学思想的人行动的人社会科学理解的社会科学思想的人思想且行动的人批判理论思想且行动的人思想且行动的人很显然,虽然自然科学研究的是物质的运动,而行为科学研究的是人的行为,两者的研究对象不同,但这两者有一个重大的共同点,即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不存在(不能或毋需)意义的沟通。在我看来,这一意义沟通的阻断使得科学理论的建构与变迁过程限定在研究者(研究主体)的范围内进行。正是这一点才是保证能够形成库恩(T.Kuhn)意义上的科学家(研究者)共同体的前提条件。而对于理解的社会科学与批判理论来说,情况完全不同。在这两者的领域里,由于研究者(研究主体)能够借助语言与被研究者(研究客体)进行意义的沟通,并且这两类科学理论的“理解”与“批判”的性质要求必须进行这一沟通,所以,理论从构建到修正乃至反驳的过程都将有被研究者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在这一意义上说,这些类型的理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进行符号互动的结果。因此,在这两个领域内,库恩所谓的科学家共同体将不再限定在研究者的范围内,而势必扩张到广大的被研究者,扩张范围视研究与理论论断的范围而定,甚至会包括整个人类。表2特别将批判理论的研究者(研究主体)标示为“思想且行动的人”,以与其他研究主体仅仅作为“思想的人”相区别,这是为了表明以下在我看来意义重大的差异:就前两种类型的科学知识而言,研究者只是作为“观察者”参与到研究主体——客体的关系之中,由于在这一关系中不存在意义沟通,所以他们的研究是与价值无关的。对于理解的社会科学来说,虽然在主客体之间存在着意义沟通,但由于研究者秉持着价值中立的立场,仍然只作为“观察者”参与到主客体的关系中,所以,虽然他的研究是与价值相联系的,但却不是评价。因此研究主客体之间的联系也就限于意义的沟通,完全不涉及社会行动的层次。而批判理论则不然,就批判理论而言,研究者不仅仅是“观察者”,更是“批判者”乃至“行动者”,他在主客体之间意义沟通的基础上作出了自己的评价,因此,批判理论——不仅是对现状的描述,更是对现状不合理性的揭示与对解放途径的探寻——势必不仅在意义沟通的层面上,而且在社会行动的层面上直接对被研究者(研究客体)发生影响,至少研究者期望发生这种影响。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批判理论的研究者不仅是“思想者”,而且是“行动者”。此外,还可以从不同类型科学知识的理论内容的层面上来分析社会科学的本质特征。首先,就自然科学而言,其理论论断的是经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对行为或实证的社会科学来说,由于这些学科在方法论取向上对自然科学的效法,所以他们也将自己学科的科学研究领域限定在经验事实的范围之内,从而将人的内在精神过程视为无法了解的“黑箱”,束之高阁,存而不论。这样,它们的理论也像自然科学理论一样,论断的是经验事实之间的因果15\n关系。对理解的社会科学来说,它既研究外在的经验事实或人的行为与境况,也研究人的行为背后的精神依据——人的内在精神过程。因此,它的理论论断应当是包括这两者的一种混合过程或状况。从实际状况上看来,更精细地说,它所面对的是外在经验事实(个人的行为与境况)过程(或序列),与内在精神状态过程(或序列)的并置局面。就个人来说,这两个过程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交织缠绕在一起。因此,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理解的社会科学理论所论断的因果关系势必不能如行为科学那样,只限定在外在经验事实这一过程之中,而必然要同时涉及这两个过程。理解的社会科学所论断的因果关系在这两个过程之中,而必然要同时涉及这两个过程。理解的社会科学所论断的因果关系在这两个过程之间往复穿插,由于其中一个过程不能在实证的意义上进行检验,所以在方法论层面上,它要比仅仅局限在经验事实中的因果关系复杂得多。对批判理论来说,情况更加复杂。它不仅包括对上述两类过程的历史与现状的因果分析,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它的解放的知识旨趣,它还试图通过指出历史与现状的不合理性与变革的途径,而在未来经由它本身的传播,通过改变人们的内在精神状态,达到改变人们行为的目标,即这一理论有着改造上述两类过程的意图。可以将上述分析用表3归纳起来。表3理论对象理论内容自然科学经验事实因果联系行为或实证科学经验事实因果联系经验事实过程意义诠释基础上理解的社会科学内在精神过程的因果联系经验事实过程因果联系基础上批判理论内在精神过程的解放途径综合以上所列举的不同层面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从哪个层面上看来,自然科学都是统一的,发生分裂的只是社会科学。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内,最深刻的裂隙仍然是在实证倾向的社会科学与理解倾向的社会科学之间;批判理论虽然试图在这两者之外构筑超乎这两者之上的第三层次的科学知识,但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来,它的认识途径也不外乎实证的社会科学方法与理解的社会科学方法这两条,即解放的知识旨趣是建立在通过这两条途径所获得的知识基础之上的。总结前文对于理解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的方法论分析与上述各类分析的结果,这些结论的不谋而合使人们自然而然地想到,在这些表面看来各不相同的分析层面的背后,似乎分明有着一种共同的深层基础存在,在我看来,这一深层基础恰好位于语言哲学之语义学分析的层面上。众所周知,尽管对语言问题的哲学探究可以上溯到古代希腊,但语言哲学仍然是现代哲学从探索认识本身转而探索认识的工具——语言这一所谓“语言学转向”的产物。严格说来,语言哲学是一门学科,一个领域,而不是一种理论,一个学派。到目前为止,当代语言哲学领域内的理论建构主要是由分析哲学所奠定的,所以精略地说,语言哲学与分析哲学是一回事也不为过。因此,分析哲学便将它所关注的研究主题与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带入了语言哲学。语义学的研究便是分析哲学持续关注的最重要的中心主题。语义学(semantics)乃是对语言的意义(meaning)进行探究的学科。由于分析哲学将哲学的目标限定在对概念进行分析,而要对概念进行分析就不能离开对作为概念载体之语言的意义的探讨,所以分析哲学不能不极端关注语言的意义问题。迄今为止,语言哲学对语义学的探讨已经产生了形形色色的意义理论。这些意义理论虽然有着共同或相似的旨趣——即16\n通过对意义的把握达到对语言与世界和思想关系的认识,进而认识世界与思想——但却是从不同出发点出发,处于不同分析层面上的,因此,它们彼此间的关系并不清晰。更有甚者,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有着自己无法克服的理论上的缺点,虽然这些缺点的层面也各不相同。探索与评价这些理论的优劣短长不在本文的主旨范围之内,本文只试图借助于已有的意义理论来澄清社会科学及其方法论的本质特征。无论什么科学理论,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由(至少自命为)有意义的语言命题构成的。这是我们能够从意义理论的角度对它们进行分析探讨的根据。在我看来,上述三类社会科学知识分别对应于彼此不同的意义理论,换言之,这些意义理论对于语言意义的不同阐释分别适合于这三类社会科学理论中对于语言的本质上不同的用法。首先,就社会科学理论中与自然科学最为接近的实证科学或行为科学而言,它们所对应的、所适用的意义理论是意义指称理论(又称指示理论)。意义的指称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它所指称的东西,或等同于它与所指称的东西之间的指称性关系。为了避免将意义当作实体将会导致的矛盾悖谬,语言哲学家阿尔斯顿(W.Alston)建议将上述指称论的主张表述为:两个语言表达式具有相同的用法,当且仅当它们指称相同的对象或以相同的方式指称相同的对象(W.阿尔斯顿,1988)。虽然,出于分析哲学拒斥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原则,意义的指称论作为语义学理论并不对语言表达式所指称的东西或对象作出本体论上的判断,它可以是具体的、可观察的事物,也可能是事物的种类、性质、事态、关系等等;但是,正如阿尔斯顿所说,“有这样一个假定:对于任何一个有意义的表达式来说,我们能够通过注意到<!DX存在有!>该表达式所指称的某个东西而理解这个表达式具有某种意义这一点意味着什么。”(W.阿尔斯顿,1988)(着重点为笔者所加)。因此,这意味着,虽然意义的指称论并不对指称的对象作出本体论判断,但是,语言的使用者却必须从本体论上就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达成一致。因为这构成了语言交流之所以可能的逻辑基础。在我们所论述的实证科学或行为科学的理论中业已从本体论上将语言表达式指称的对象限定在可观察的事物范围之内,因此,在此意义上“存在”与否的判据就是是否“可以观察得到”,于是,实证科学或行为科学的理论便只对经验事实下论断了。其次,就理解的科学而言,情形较为复杂。如前所述,理解的科学之理论陈述中既包含有对经验事实序列的描述,也包含有对主观精神过程的描述(毋宁说是猜测与推想)。就前者而言,诚然可以如以上对实证科学或行为科学所言的那样,认为意义的指称理论也适用于这个范围内的语言表达式;但是,我们却不能在与前者同样的意义上说意义的指称理论也适用于后者。因为如上所述,就意义的指称理论来说,语言的使用者必须就语言表达式所指称的对象存在与否达成本体论上的一致,而实证科学或行为科学理论业已从本体论上将这些对象限定在可观察的事物范围内。但是,对于个人主观精神过程的描述却势必要使其中语言表达式的指称对象越出这一范围。因此,对于这一类描述,意义的指称理论不能在与前一类描述同样的意义上适用。在我看来,这一类描述适用或对应于另一种意义理论——意义的观念理论,观念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它与之相结合的观念,或者用非实体定义的方式来说,两个表达式具有相同的用法,并且仅当它们与同一个(或同一些)观念相关联。很显然,正如阿尔斯顿所言,“每当人们把语言看作是一种‘交流思想的手段或工具’,或看作是一种‘对内在状态的外在的有形表现’的时候,或者当人们把一个语句定义为一条‘表达完整思想的语词之链’的时候,这种理论便在背后若隐若现。”(W.阿尔斯顿,1988)。再次,对于批判理论来说,情况与上述理解的科学有类似之处,对于批判理论中与实证的社会科学和理解的社会科学相互重合的内容,可以分别适用上述两种不同的意义理论;但对于批判理论独特的理论内容,即哈贝马斯所谓的具有“解放旨趣”的批判反思的部分,则势必要涉及另外一种意义理论。在我看来,这就是意义的“行为”理论。但是这不是建立在刺激─反应模式基础上的意义行为论(这种行为论将语言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引起说出这一17\n表达式的刺激和说出表达式所引起的反应这二者或这二者之一),而是奥斯汀(JohnAustin)、塞尔(JohnSearle)等人在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后期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言语行为理论(theoryofspeechacts)。这种理论使得意义的行为理论的关注焦点,从语言表达式在听者那里引起的行为后果与反应,转移到有关说话者在语境中藉语言表达式所从事的事情上来。它将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归结为说话者使用这一表达式的方式的功能。很显然,在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是一种使用功能这一含义上,就批判理论的独特内容来说,批判理论的意义与实证的或理解的社会科学的意义截然不同。在社会科学家看来,他们是在用实证的或理解的社会科学来完成认识(描述或阐释)社会世界的功能,而在批判理论家看来,他们除了是在用批判理论完成上述认识功能之外,还在用批判理论来完成改造社会世界的功能。所谓解放的知识旨趣所指明的正是通过对不合理现状的批判来改变人们的思想进而达到改变人们的社会行为的目的。对照奥斯汀后期归纳得到的言语行为的不同类型,显然可以看到,批判理论与实证的或理解的社会科学,在奥斯汀所谓的“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的言语行为和“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的言语行为上彼此大相径庭。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看出,言语行为理论作为意义理论与前面谈到的指称论或观念论大不相同,它并不以排他的方式将语言的意义等同于某种外在于语言的实体,而是将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与这一表达式的具体使用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从中凸现出语言表达式在不同的具体使用中所具有的不同意义。这并不是言语行为理论的独创,而是从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那里继承来的。如果说,意义的指称论是建立在语言被用来谈论事物这一基本见解的基础之上的,那么,观念论和行为论便建立在这样一个同样也是基本的见解之上,即语言之所以具有它们的意义,仅仅是因为人使用语言时所作的事情(W.阿尔斯顿,1988)。可以将不同的意义理论分别对应于语言的不同的、但同样基本的功能这一事实,提示哲学家从语言表达式的用法这一角度来探索解决意义的问题。这种探索的结晶就是维持根斯坦在他的后期哲学中加以阐发的意义的用法理论。维特根斯坦将意义归结为语言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使用,他指出:“在我们使用‘意义’这个词的各种情况中有数量极大的一类——虽然不是<!DX全部!>——对之我们可以这样来说明它: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而一个名称的意义有时是通过指向它的承担者来说明的。”(W.维特根斯坦,1996)维特根斯坦自己在他的早期哲学中曾是意义的指称理论的坚定主张者,我们可以从上文所引用的引文中最后的一句话看出,即使在他的后期哲学中,他也仍然在某种意义上坚持着他的早期主张。但是,从整体上说来,他后来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理论的局限性和语言活动的多样性特征,于是他转而去深入研究这种多样性,由此提出了他那独具特色的语言哲学观点——意义的用法理论。维特根斯坦用“用法”和“语言游戏”这两个关键概念来概括意义的用法理论的本质。“用法”这个概念并没有什么字面之外的特殊含意,维特根斯坦只不过用它来固定语言表达式在语言中所起的作用。他认为,对于语言的掌握就在于能在不同的语境(陈述、描述、疑问、命令、允诺、评价、否定等等)中使用其表达式。每一种这样的活动都构成一个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用所谓语言游戏的概念精确地指出了语言的两个重要特征:第一,就上述每种语境中语言的使用来说,这些使用都必须受到某种“游戏”规则的规定与限制。第二,就不同语境中语言的不同用法来说,就整体而言,所有这些不同的用法并没有什么共同之处,换言之,对于所有这些语言游戏来说,并不存在什么共同的游戏规则。存在的只是维特根斯坦所谓的不同游戏之间的“家族相似性”。因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探寻对于所有的语言表达式都成立的意义理论,就等于是在探寻所有语言游戏的共同规则,这种努力注定是徒劳的。因此,他认为,给出一个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就是说明如何把该表达式用于既不相同却又彼此相关的各种语境构成的“游戏”18\n之中。维特根斯坦的以意义的用法理论为代表的后期哲学对于分析哲学后来的发展以及一般而言,对于整个社会科学领域,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我在上文对于各类社会科学知识分别对应于或适用于不同的语义理论的分析结论,似乎也在一个侧面表明了维特根斯坦的语义学主张的正确。此外,意义的用法理论还提示我们,可以从对理论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用法的分析之中来把握它所具有的不同意义。例如,试从这一视角来考虑对于方法论研究,特别是对于验证的逻辑的研究至关重要的“真伪”概念,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上述三类社会科学知识或理论来说,由于它们分别对应或适用于不同的意义理论,所以,在它们分别对真伪概念的使用中,真伪概念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对于实证的或行为的社会科学来说,可以通过将语言命题与经验事实进行对照比较来确定命题的真伪;而对于理解的社会科学来说,就其相对于实证的或行为的社会科学独具特色的那部分内容而言,则需通过将语言命题与内在精神过程进行对照比较的过程来确定其真伪,虽然在语言哲学看来,这一过程能否真正实施仍存在许多疑问;最后,对于批判理论的独特内容来说,正如上文从语言的使用功能角度所作的分析所显示的,由于这部分内容的语言表达式并不具有认识(描述或阐释)的功能,而是具有改造的功能,所以,严格说来,真伪概念并不适用于这部分内容。如果勉强说来的话,在我看来,只有从这些话言表达式能否完成奥斯汀所谓“以言取效”的语言行为方面来判断真伪,也就是将真伪概念与这些理论内容能否如其作者所预期的那样改变人们的思想乃至社会行为这一点等同起来。总结上述,在我看来,社会学或社会科学中方法论二元对立(或者说多元并立)的状况在根本上源于下述事实:在社会科学领域内,由于语言表达式的使用分别对应于或适用于各不相同的意义理论,所以社会科学理论在语义学的层面上被分解成不同的类型;与此相应,对验证过程具有关键重要性的真伪概念也具有了各不相同的含义,所以,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科学理论进行验证就必需诉诸本质上各不相同的方法论途径。对照自然科学方法论的一元状况,并考虑到自然科学理论中,语言表达式的使用,可以在语义学上统一到意义的指称理论这一事实,以及相应的真伪概念的确定性,我们可以对上述根源认识得更加清楚。用维特根斯坦的术语简单说来,如果说语言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只有一种用法的话,那么语言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至少有三种用法(包括自然科学中的那一种)。然而,在我看来,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不能仅仅出于方法论的(验证的逻辑)或者真伪概念的统一性要求就强行压缩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与研究主题,如行为主义者或实证主义者所做的那样,将不合乎他们的理想标准的东西排除在“科学”之外。这是因为,从本质上来说,社会生活(或者说人类社会)本身的发生、出现与存在、绵延就是人类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或者毋宁说,就是人类有意识活动的总体本身。而行为主义者或实证主义者的所作所为,恰恰是将人类的意识排除在人类的行为之外,这将会瓦解社会科学赖以生存的根本基础,按照这种模式发展起来的“社会”科学将无法达到人们所期望的认识目标。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这里的基本事实是,我们为一种游戏定下了规则,制订了一种技术,然后,当我们遵循这些规则行事时,结果并不像我们所设想的那样。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说是被我们自己的规则绊住了。”(W.维特根斯坦,1996)因此,社会学或者社会科学理论在语义学上的多元状况,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学或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多元状况,都会长久地存在下去,因为这些各不相同的组成部分都是为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的认识目标所必需的。【参考文献】阿尔斯顿著,1988,《语言哲学》,牟博等译,三联书店,北京。波普尔著,1986,《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等译,科学,北京。——,1986,《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上海。19\n——,1987,《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上海。——,1988,《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庄文瑞等译,(台湾)桂冠图书公司,台北。布劳格著,1992,《经济学方法论》,石士钧译,商务,北京。迪尔凯姆著,1995,《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北京。格雷林著,1992,《哲学逻辑导论》,邓生庆译,四川人民,成都。拉卡托斯等编,1987,《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周寄中译,华夏,北京。李凯尔特著,1991,《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北京。墨菲和柯瓦奇著,1980,《近代心理学历史导引》,林方等译,商务,北京。苏国勋,1986,《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托波尔斯基著,1990,《历史学方法论》,张家哲等译,华夏,北京。维特根斯坦著,1996,《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北京。雅各布斯著,1993,“波普尔、韦伯与社会解释的理性主义途径”,覃方明译,《国外社会学》第5期,北京Harbermas,J.,1972,KnowledgeandHumanInterests,Tr.byJ.J.Shapiro,BeaconPress,Boston.20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