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25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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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罗马哲学-08-talk
罗马哲学-8:《论法律》,自然法《论法律》的写作背景与结构:-西塞罗把《论共和国》写完之后,公元前52年,他开始写《论法律》。这本书就是描述他在理想中的罗马共和国的法律。可是,我们还记得,《论共和国》的第六而最后卷暗示,智人斯基皮奥要突然死掉。所以,我们更能怀疑法律会实现。-因为发生内战,西塞罗停了写书。公元前46年,他把书终于写完。-对话中的人物:马尔库斯=西塞罗自己MarcusTulliusCicero:在《论共和国》里面,西塞罗通过斯基皮奥来说话。这里,他直接说话。很可能,西塞罗这样做,因为他有自己的政治考虑。Quintus和Atticus:主张身体比灵魂更重要;代表享乐主义学派;这两位是兄弟、也是政治家。他们很明显地表达与西塞罗完全不同的立场。因此,我们可以确定,与《论共和国》不同,这种对话不是完全虚构,而有更高的历史价值。-版本的残略:现在保存最初三本。后面的其他两三本丧失。-结构:第一本:法律哲学:自然与理性完全结合起来。自然法律给人们提供法律的基础。西塞罗吸取希腊哲学。第二本(宗教法律)和第三本(法官法律)独立于希腊哲学的框架,而涉及到罗马的法律传统。阅读:第一卷,(v)-(xviii)+(xxiii),pp28-65,76-81:自然法律(1)法律与理性有什么关系?为什么?(2)正义是外在的工具,而是内部发展起来?(3)为了证明他的论点,马尔库斯怎么他把个人理性和古代智人的权威采用?(4)具体来说,马尔库斯表达法的基础是什么?(5)正义与利益之间有什么关系?(6)你个人认为,西塞罗对法律的理解有什么意思?v-如同柏拉图写在Politeia之后写了Nomoi,同样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之后要写《论法律》-法律不来源于裁判官,也不来源于国家的传统法律,而更来源于哲学。-十二铜表法:最初罗马人只有口语法律。公元前第五世纪,罗马人从希拉引过来新的法律,而科在铜板上面。-本书的结构:第一,法律原则;第二,各个民族的成文法。-共和国要求最符合人的天然本性的法律;我们阅读《论共和国》的时候,注意到共和国不是一个政体,而更是某种标准和理想(里面包含正义和虔诚)。从这个理想的角度,我们能判断具体的政体。vi\n-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法律植根于最高理性。。是自然的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vii-西塞罗的论证-(1)神学观念:神以理性统治天地万物:“统治整个自然的是不朽得神们的力量或本性,权力,智慧,意愿。”-〉西塞罗还成立某种思想前提:神的存在,他们的理性。极端怀疑主义的花园学派不能承认任何前提,可是,西塞罗属于比较温和怀疑主义的花园学派。西塞罗还说明,虽然神创造了天地万物,可是他们不会有忧虑。他们不会干涉他们所创造的自然次序(类似于中国哲学传统的“无为”)。-(2)与动物不同,人类有理性-(3) 神与人之间构成一个共同体:consociati(同伴关系),communio(共同体),civitas(城邦):“因此,人和神的第一共有物便是利性。既然理性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在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该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由此,就应该把整个世界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社会”:在自然界,神与人都分不开;互相参与,互相沟通”-(4) 神与人都跟着共同体的lex:“在公民社会,家族分支的地位根据一定的原则。”这边的lex应该理解为原则、法则(不是人们后来所定的具体法律)。这些原则引导自然界和人间。viii-从天上来的理性种子:人的灵魂是永恒的。-人们能回忆自己的来源(柏拉图):自然宗教――>不是通过什么外在的启示,而是通过他本性,人能理解神-神安排了大自然为人们服务,通过理性人们能利用一切(技艺,知识)为了自己生存ix-神给人提供一个身体,使他能有感觉和知识-人的伟大:向天仰望-自然的进步:“因此很显然,自然本身凭借自己的力量更前进一步,因为它不受任何教导,而是从它的第一次、初始的理解形成的各种观念出发,凭借自己的力量,使理性得到巩固和完美。”x-“我们出生是为了正义”nosadjustitiamessenatos-“法不是基于人们的意见,而是基于自然”nequeopinione,sednaturaconstitutumessejus ――〉与Sophist不同,西塞罗认为正义客观存在,不是人们所造的。-人类的共同点:知识能力,道德能力xi-共同人类:所有人都渴望同样的东西,而倒闭同样的东西-人们因为无知犯错\nxii-Terentius :“人具有的一切我都不陌生”(humaninihilasealienumputarent)-“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因为法律是运行禁止的正确理性。”-两个哲学的说法:苏格拉底关于个人的利益和上天的“法”的密切关系;毕达戈拉斯Pythagoras关于友谊的博爱精神。xiii-西塞罗接纳斯多葛派的方法论,即进行严厉的分析。-阿提库斯:他责备马尔库斯,“你也失去了讨论的自由。”为什么要把哲学限制于某种学派的范围,为什么要接受它的权威?-西塞罗的目的:“巩固国家,稳定城邦,医治所有的民族。”-西塞罗通过理性来决定一个道理。通过考验、考虑、研究。西塞罗还需要确认,这个道理得到了人们的支持。不能得到普遍共识,起码有哲学家的共识。西塞罗追求“似乎真理”verisimile或“被考验之后”的真理probabilitas。-什么道理:“应该追求一切本身即是正确和高尚的东西。”学园派、逍遥派、斯多葛学派都赞同这一点。西塞罗排斥享乐主义学派的观念,因为他们不在乎政治。关于新的花园学派(卡尔涅阿德斯Carneades),西塞罗认为,在伦理和政治方面,他们的方法带来太大的破坏性,使社会基础摇动不稳定。-〉虽然在认识论上西塞罗接受新花园学派的温和怀疑主义,可是他不赞同,把这个方法扩大到伦理和政治方面。――〉如果人们怀疑一些原则,很难把社会固定下来。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关于善的价值观是必须成立的真理。虽然我们没有最彻底地根据,可是我们还能依靠了我们的思辨能力、哲学家的学说,来假定这种基础。xiv-内在的惩罚:心理上,人们都认识到他们的罪,而感觉恐惧-〉良心xv-西塞罗反对把具体的法律当作为最终标准:“把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都视为是公正德这种想法是非常愚蠢的。”-区分:成文的法律和未成文的法律-法律基于自然,而不基于利益-所有美德,如爱国和虔诚,不依靠外在的因素(利益或成文法律),而依赖更深的东西:“我们按本性乐于敬爱他人,而这正是法的基础。”propensisumusaddiligendoshomines,quodfundamentumjurisest-单独的人要承认,他个人的本性离不开跟他人、跟神的连接。所以,他有责任培养和照顾这个社会连接。xvi\n-善恶的区别不基于大众的意见,而基于自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攻击了“意见”doxa,追求一种绝对的真理。在伦理学和政治学方面,西塞罗认为这种真理客观地存在。xvii-感觉不受欺骗;虽然灵魂有了理性,可是它还容易被蒙蔽。问题不在于感觉本身,而在于,因为感觉有媚惑的缘故,灵魂错误地认为这些感觉是善――>回归到个人内部反省:我们有能力抵抗外在的因素。对西塞罗,人们犯理解上的错误。xviii-“法由于自身而要求人们追求和培养。”-“正义既不要求任何报酬,也不要求任何赏金。”-〉正义与利益完全分开;西塞罗不把法律当作为一个很狭隘的东西,保护个人利益,得到自己的权利,而把正义当作为一种超越个人利益的美德。这种正义就是一种公德。与这种古代观念,我们现代人的观念差得很多,认为正义或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个人利益。xxiii-在前面,西塞罗描述法律作为一种美德。现在,他试图把美德与幸福结合起来(亚里士多德)。-人们,通过宇宙的深思,能认识自己(这里,有很美的说法)。结论-在国家具体法律之上有自然法。它的基本意思就是做善避恶。其它具体内容:保存国家安全,保存个人安全,促进公共利益和幸福,保障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每个人通过良心对它能得到足够的认识。人们都能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它,而确认它。-如果国家法律违背自然法,人们会排斥它。-在西方哲学传统,自然法很重要:中世纪;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概念都基于自然法;“人权”思想也基于自然法-我们现代人平常把法律当作为人之间分配义务和责任的安排,作为独立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相反,西塞罗认为,我们之间存在一个未成的伦理规则。这个规则光照整个人类。-西塞罗强调,人性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可是,这种自然法不描述事实,而主要提供某种伦理理想。因此,西塞罗的方法并不是从理论上挖掘一些规则。相反,他从人类历史中选择一些伦理规则。有两个标准:保持政治平衡,教化人心(3,28-29)。-因为法律构成我们人之间的社会连接,所以我们每个人有责任来照顾这种廉洁,不要破坏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