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1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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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11年自考农学类精选笔记串讲汇总
自考农学类精选笔记串讲汇总然而,这一制度为什么只多见诸于广东而不是其他的省份,可能是因为以下几个初始条件差异造成的: 1、广东在20世纪80年代农地大量征用之初,当地农民已经私下转租了一些土地给“三来一补”的非本村本队的“外资企业”,农民已经懂得比较地方政府的征地补偿款和已出租土地的租金,不再是15年的农地产出可以满足的了。因而土地留用既是对当时现状的一种认可,也得益于广东农民土地意识觉醒较早。 2、有一定的资本原始积累和港澳资金的支持,当地农民有一些自主开发土地的能力。 3、广东人说广东话。地方领导人的本地化程度高,肯为本乡本土的农民说话,有担当责任的魄力。比较其他省份,广东官场的传统保持至今——地方色彩浓而行省色彩淡。 留用比例 留用比例在政策文本上是15~25%。它不是100%的合理性在于:农地须经过整理和市政配套才能转化为非农用地。而每亩土地的转化成本大约需要20~30万元之间。一般而言,尤其在当时,农民没有能力和财力:参与这一过程。因此,认为这一比例是可以接受的。\n 而具体到每一次征地的留用比例是多是少,往往取决于乡镇政府和村组代表的谈判能力。而正是这种谈判能力替代明确的条文规定的做法,在加强村组土地产权地位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留用土地权利主体多元化的趋势。留用地主体 农村土地归生产队所有,这在南海地区是非常明确的。之后推行合并生产队,将土地所有权上收到村民小组一级。但在农地时期,村级组织是没有土地的,这一点官员和农民同样都十分清楚。但征用组社土地返还留用的时候,政府却有明确规定多少要留给村委会,另多少留给村民小组或生产队。这种做法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一次重大改变,它直接改变了土地权益的分配格局和分配方式,同时也间接地改变了农村政治权力的结构。有关这一点,后文将给出详细的论述。 这种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改变虽然没有坚实的法律的根据,但总的来说,土地留用制度的实行,农民是受益者,而地方政府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农民选择认同而不是对抗是非常理性的。农民接受这种办法的另一个原因是公益事业用地要由村委会统一来做。公共设施、敬老院、小学等都是村委会搞起来的。搞配套、筹钱,村委会比村小组、生产队有优势。另外,留用地的比例是一个软指标,村级组织的谈判能力为他们多赢得了一些留用地的份额,这一切都使当地农民选择认同而不是抵制。所有权性质\n 留用地的性质是属于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是完全不同的。首先是期限,国有土地有使用期,使用期结束后归国家所有。而集体用地没有年限,可以传之子孙。其次是税费标准不一样,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办证所需缴纳的税费是不一样的,前者要贵很多。留用地的集体性质使南海的农民不论是在经济实惠上还是补偿心理上都保持着比较其他地区农民的优势。 南海政府在非农用地的土地性:质上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一方面,因为相对于国家而言,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也表现出政府的长期发展眼光而不是涸泽而渔的短期行为。当然理性地分析,这也是与土地财政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三、非农地的经营与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建政府的角色 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政府最主要的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尽可能多地占有、支配资源就不仅是一种愿望,更是一种必需。而土地无疑是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升值潜力最大、最具价值的资源。于是,政府从土地人手主导实施一系列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切中了问题的关键。 同样是创建土地财政,南海的做法立足于发展,立足于长远。它不像其他地方那样简单地采取“一征二卖三收费”的方式。那里短期实现了政府收入的最大化,但换来的是长期与失地农民的紧张关系和巨大的社会压力。当他们发现发展后劲不足时,宝贵的土地资源已经很少了。南海地区采取“放水养鱼”\n的方式,虽然一次性土地转让金收入不多,但由于土地价格上的优势,吸引到大量的优质投资。政府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税费收入以及与土地经营相关的直接地租收入得到了长期的保证。但也正是因为政府和土地的关系更多的不是一次性的征用、拍卖关系。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的长期角色决定了它对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主体——村级组织有强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冲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它需要将压力型体制有效地延伸到村庄一级。一方面,削弱农民的集体产权,表现为推行土地所有权单位的逐级上收;另一方面,努力将土地经营置于行政权的监督之下。村落传统体育;乡土资源;社会价值通过对东南沿海一个侨乡村落中具有百年历史武馆的实地调查,探析村落传统体育的内涵、特征、历史价值与时代价值等问题。村落传统体育是在农耕文化传统背景下,由村落民众共同创造的一种村落乡土文化资源形态,它具有鲜明的地域性、聚群性、草根性、规约性等特征。村落传统体育在历史上曾发挥整合村落秩序、教化村民、娱乐、凝聚民众以及社区认同等社会价值;新时期的村落传统体育,已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文化空间,将在承传与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融合区域性传统体育资源、提高国民整体的体质健康、构建和谐农村社会中发挥更大社会价值。 2004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启动申报工作,全国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热潮,由此带动了村落传统体育的复兴。村落传统体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更多的表现为村落生活的“附属物”\n,譬如民俗活动中的娱乐、祭祀、庙会、庆典等,与村落传统习俗生活混为一体,因而长期得不到学术界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对它的研究一度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借助当前非物质文化热潮流,村落传统体育也开始引起社会体育学术界的关注,近两年来对村落传统体育相关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当今农村体育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