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1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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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语言哲学】西方语言哲学研究的现状与前景
.引用《外语教学与研究》语言哲学作为一门以语言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首要任务在于通过语言分析,澄清语词和语句的意义,使我们能以适当、准确的方式使用语言,从而有效地表达思想。现代西方哲学家认为,西方哲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和语言哲学阶段。在古希腊,哲学家们侧重于研究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探讨世界由此形成的最终成分。到近代,哲学研究的中心从本体论转向认识论,即从研究世界的本源或本体转向研究认识的起源、人的认识能力以及认识方法等等。到了现代,哲学研究的中心又从认识转向语言哲学,认为不论研究存在还是研究认识,都需要首先弄清语言的意义,而对语言意义的研究正是语言哲学的首要任务。西方哲学家通常把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发生的这种从认识论研究到语言哲学研究的转变,称为“语言转向”,并把这一转向看作哲学中的一场革命。语言哲学作为一个独立研究领域在二十世纪初建立以来,已有一百余年历史,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有国际影响的语言哲学家,出版了为数众多的语言哲学论著,形成了若干个语言哲学流派。本文专就其中的意义理论、指称理论、真理理论这三种核心理论以及某些发展趋向作一些简单评述。 一、意义理论意义理论是西方语言哲学的核心,主要研究语言符号依据于什么而具有意义,什么是命题的经验意义的标准,什么是意义的基本单位,意义是否具有确定性等等。就语言符号依据于什么而具意义而言,西方语言哲学中有差异论、指称论、观念论、行为论、意向论、功用论等不同观点。差异论由F.deSaussure倡导,他认为语言符号是一系列声音差异和一系列观念差异的结合,语言系统中各成分间存在着双向对立关系,语词意义来源于语言符号的差异性,通过这种差异而形成。这一观点在语言学中有较大影响。指称论的主要代表是J.S.Mill和B.Russell等人,他们认为名称通过指示或者指称外界事物而具有意义,一个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示或指称的对象。Mill认为,每个名称部代表某种事物,例如“伦敦”这个名称代表一个城市,这个名称所代表的事物就是这个名称的意义,也就是这个词的意义。Russell认为,专名和个体之间,命题和事实之间,都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不论专名或者命题,其意义都在于各自所指示或表达的对象,即它们所指示的个体或所表述的事实。这种观点曾有很大影响,后来受到L.Wittgenstein(后期)、P.E.Strawson、W.V.O.Quine等人的批驳,但仍有一定影响。..\n.观念论为一种较古老的观点,J.Locke是主要倡导者。这种观点认为一个语词的意义在于与这个语词相联系的观念,语词是作为这种观念的标记出现于思想交流中,语词正是通过被用作这样的标记而获得其意义。这种观点因受到G.Frege,G.Ryle,W.Quine等人的批驳,现已不大流行。行为论强调用公共地可观察的行为来说明语词的意义。主要代表有C.S.Peirce,J.Dewey,W.Quine等人。Peirce主张把意义、信念和行为联系起来考察,观念的意义在于观念所产生的实际效果。Dewey遵循“刺激—反应”这一公式来研究人的感觉和思维,强调要研究有机体的行为,研究有机体对环境的刺激所作的反应,即有机体对环境的适应。Quine也十分重视“刺激—反应”这一公式,并提出“刺激意义”这个概念,把“刺激意义”看作一个语句在一特定时刻对于一特定说话者的意义。与Dewey一样,Quine也认为意义是一种行为特性,包含在人们的行为倾向之中。超出人们的公开行为倾向,就无法理解语言的意义。随着新实用主义的崛起,这种观点目前颇有影响。意向论从意识的意向性出发考察语言的意义,代表人物有E.Husserl,P.Ricoeur,H.P.Grice,J.Searle等。Husserl对意义与意向的关系作了充分论述,强调意向性授与活动的作用,认为语词的意义来源于意识的意向性活动,意义指的是意识的意向,对意向的观念性把握就是意义。Ricoeur汲取E.Benveniste关于话语的语言等观点,强调话语是事件和意义的结合。一方面,话语的说出是一个事件,是一种短暂的、瞬息间的现象。另一方面,语句可在以后重复出现的情况下保持意义不变;这是因为语句具有其命题内容,这种内容不受说出语句的行为的影响。他认为意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话者意谓着什么,他打算说些什么;二是语句意谓着什么,即语句的识别功能和断定功能的结合产生出什么。Grice主张把自然的意义与非自然的意义区别开,因为“阴云密布意谓着快要下雨”这句话表达的自然意义与意向性无关,而“拉警报意谓着紧急事件”这句话所表达的非自然意义就涉及意向性问题。对于后面这种表达非自然意义的语句,需要把意义和意向结合起来考察。Searle赞同Grice的观点,不过他补充说,意义不仅与意向有关,而且与惯例或规则有关。一个语句的意义是由一些规则规定的,这些规则既规定了说出这个语句的条件,也规定了这个语句的说出意味着什么。随着意向性理论和语用学研究的深入,这种观点的影响也日益增强。功用论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语词的功用,后期Wittgenstein是这种观点的主要倡导者。他从工具论出发,认为词好比工具,词的意义在于词的作用。仅仅从词本身不能了解词的意义,必须从词的使用中,从词被使用时所处的语境中,从词被用来达到什么目的中,才能了解词的意义。与词一样,语句也是工具,它也有不同的功用。要了解语句的意义,也必须把语句的用途、它要达到的目的、它所处的语境等等联系起来考察。他还认为,既然词和语句的意义都在于其使用,就必须研究词和语句的使用规则,即语言游戏的规则。语言游戏规则规定了词和语句的使用,从而也规定了词和语句的意义。这种观点与意向论、行为论都有些联系,目前也有较大影响。就什么是命题的经验意义的标准而言,实用主义者和逻辑实证主义者都进行过深入研究,Peirce提出意义的科学操作理论,认为概念或命题的意义在于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科学实验操作过程,这一过程产生一定的实验现象,而这些现象规定了概念或命题的意义。或者说,科学实验操作过程所得出的结果,构成了一个概念或命题是否具有意义的标准。Dewey在关于语言意义的“五步说”中,提出了经验证实理论,认为人们在解决经验中的疑难问题时通常采取五个步骤,即暗示、问题、臆说、推理和试验。他强调这种证实不是思想活动的证实,而是证实活动的证实。逻辑实证主义者早期研究并反复修改他们的经验证实原则。M.Schlick首先提出“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n.这条可证实性原则。由于原则过于僵硬,R.Carnap、C.Hempel、A.J.Ayer等人又提出比较缓和的“可检验性原则”和“可验证性原则”等等。可检验性原则表示对一个被可能的、可观察的事件所验证的语句,如果人们能提出一种可随意产生这个事件的方法,那么这语句便是可以检验的。可验证性原则表示如果观察者能够在对一个语句的验证方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那就可以认为这语句是可以验证的。可见,可验证性原则比可检验性原则更加缓和。与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这种经验证实理论相对立,K.Popper提出了证伪理论。他强调科学命题是普遍有效的全称陈述,不能用归纳法从个别事实或单称陈述中得出,但可以被经验事实所证伪。例如,对于“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个全称陈述,我们虽然不能用我们曾看见过许多白天鹅这样的经验加以证实,但可以用我们曾看见一只黑天鹅这样的经验加以证伪。目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新的重大进展。就什么是意义的基本单位而言,近数十年来在西方语言哲学中出现了从词到语句,从语句到语言游戏以至到整个科学体系这样一种逐步扩大的趋势。在19世纪,Locke、Mill等人大多把词看作意义的基本单位。在现代,G.Ryle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G.Frege开始把语句或命题看作意义的基本单位,H.Reichenbach也持同样的观点。Wittgenstein在前期赞同Frege的观点,后期则进一步把语言游戏看作意义的基本单位。后来,Quine在其“整体论的检验理论”中,更进一步把整个理论系统、整个科学体系看作意义的基本单位。O.Neurath和C.Hempel持与此类似的观点。就意义是否具有确定性而言,也出现了一种从强调意义的确定性转向强调意义的不确定性这样的发展趋势。早期的分析哲学家Frege,Russell等人,大多主张语言表达式应当具有确定的意义,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哲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他们认为自然语言往往是含义不清的,需要借助于数理逻辑的手段,构造一种逻辑上完善的形式语言或逻辑语言,以保证语言意义的确定性。近几十年来,Quine,J.Derrida等人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语言表达式不可能具有确定的意义。Quine从译不准原则出发论证意义和指称的不确定性,认为我们用以传达意义和指称的工具是相对于某种特殊的、随意选定或按惯例确定的语言参照系而言的,不可能用一种绝对的方法来做到这一点。Derrida从差异性原理出发,把意义看作一种可以抹去的痕迹,以论证意义的不确定性。意义所表示的不是某种固定不变的存在物,而是一种痕迹。随着语言的发展,痕迹可能变化,意义也随之变化。目前这种主张意义不确定的观点颇有影响。 二、指称理论指称理论与意义理论紧密相连,主要研究语言表达式和与其相关的非语言事物之间的关系。所谓指称,主要指专名和通名所指的对象,也包括限定摹状词和不定摹状词所指的对象,还包括语句所指的对象。指称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依据什么来确定指称对象。可以把现代西方哲学家对此问题的基本观点归纳为三种:一是Russell、Wittgenstein、Searle等人倡导的摹状词论或描述理论;二是Frege、Strawson、K.Donnellan等人主张的语境论,即强调在确定专名、通名或摹状词的指称对象时,必须密切注意它在被使用时的各种不同语境;三是S.Kripke、H.Putnam等人倡导的历史因果论,即认为应当根据有关的历史事件及其因果联系来确定专名和通名的指称对象。这三种观点目前都有很大影响。..\n.摹状词论导源于J.S.Mill关于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理论。Mill认为专名没有内涵,只起指示而不起包摄的作用;通名则既具内涵,又有外延。通名指示一类主体,并且蕴含某些属性,这些属性就是通名的内涵。通名的外延由其内涵决定。Russell提出,普通专名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它的指称对象是依据有关指称对象的一系列摹状词加以确定的。如“Aristotle”这个专名的指称对象是依据于“古希腊的哲学家”、“Plato的学生”、“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等摹状词加以确定的。前期Wittgenstein也赞同这种观点,但他提出“簇摹状词理论”,认为我们不能用一个摹状词、而要用一簇或一组摹状词去替换名称。这种“簇摹状词理论”受到Searle、A.Church等人的支持。Searle也认为一个名称的指称对象之被确定,不是根据一个单一的摹状词,而是根据一组或一簇摹状词,名称的指称对象就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满足了该家族中足够数量或大多数摹状词的那种东西。语境论的基本思想首先由Frege提出,他认为只有在语句的语境中才能找到词的意义。Wittgenstein赞同这个观点,认为名称只有在命题中才有意义;名称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命题才具有独立的意义。后来,Strawson进一步阐发了这种理论,强调把语词或语句本身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区别开来。认为语词本身不起指称的作用,但我们可以在不同场合下使用语词去指称不同的对象。例如“当年的法国国王”这个限定摹状词不起指称作用,因为它可能指路易十四,也可能指路易十五,还可能指其他的法国国王,只有把它使用于特定语境时,才起指称的作用。同样地,语句本身在论述对象时,无所谓对错,只有把它使用于特定语境,才有对错之分。例如,“当今的法国国王是英明的”这个语句本身无所谓对错,只有把它使用于特定的语境,例如在路易十四当政时说出,“当今的法国国王”指路易十四,这个语句才是对的。如果这个语句是在路易十五当政时说,“当今的法国国王”指路易十五,那么这个语句便是错的。后来,Donnellan又提出限定摹状词的归属性使用和指称性使用的区分,进一步发展了Strawson的观点。他认为当说话者在一个论断里使用限定摹状词述说有关凡是如此这般的(适合于该摹状词的)人或物的某件事情时,这是对限定摹状词作归属性使用;而当说话者在一个论断里使用摹状词以使听者能辨别出他所谈论的是谁或什么东西时,则是对限定摹状词作指称性使用。历史因果论是S.Kripke、H.Putnam等人倡导的。Kripke批驳Russell等人的摹状词论,认为这种理论的根本错误在于把专名的涵义与一个或一组限定摹状词的涵义混为一谈。他强调一个专名指称一个对象,这不取决于这个对象具有某种特别的识别标志或者某些独特的特征,也不取决于专名的说出者知道或者相信这个对象具有这些特征。他还认为,这种理论的另一个根本错误在于Russell等人不理解专名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个对象。例如,“Aristotle”这个专名即使在Aristotle这个对象不符合通常归诸于他的那些特性的场合下,仍然指的是Aristotle。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Kripke提出了“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专名是借助于某些与这个专名有关的历史事实而去指称某个特定的对象。例如,人们获得各自的名字,部分地通过各人的血缘关系,部分地通过一定的命名活动。“丘吉尔”这个专名之所以被应用到丘吉尔的头上,并不是由于丘吉尔这个人体现了“丘吉尔”这个专名的涵义由以组成的那些特性,而是由于丘吉尔出生时就由他的父母取了这个名字,其他人认识他后也用这个名字称呼他,如此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建立起一条“传递的链条”,“丘吉尔”这个专名就沿着这条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站在这链条另一端的任何人,都可以用“丘吉尔”这个名字称呼丘吉尔,而不必知道丘吉尔的种种特征。与专名一样,通名一旦被确定下来后,也可沿着传递的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其指称对象也由一条历史的、因果的传递链条决定。..\n.与Kripke相似,Putnam也主张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反对Russell等人的摹状词。他着重研究通名的指称,特别是自然物名称的指称。在他看来,通名、特别是自然物的名称(如“水”、“黄金”、“柠檬”等等),并不像Russell等认为的那样具有内涵或意义,因为它们的指称不是通过与这些名称相联系的概念或摹状词而被确定下来。他反对把通名看作与对构成某个类的成员来说应具备的一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是同义的。他以“柠檬”这个通名为例,说它的意义不是像Russell所说的那样是通过把一系列特性(黄色、厚皮的、酸味的等)组合到一起而获得,这个通名的指称不是由这个词的内涵或涵义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我们已掌握的一些范例或典范,人们一致认为它们是某个种属的自然物的模式。就是说,我们之所以把某种水果称为“柠檬”,是因为这种水果符合于我们所掌握的这种水果的范例和典范,而不是因为它符合于我们预先设定的某些标准。在探讨某一自然物的范例或典范时,Putnam提出“本质属性”这个概念,认为一个自然种属的所有成员中都有一种本质的属性,不论一个对象发生什么变化,只要它具有某个种属的范例所具有的那种本质属性,我们仍然可以把这个对象归诸那个种属。 三、真理理论真理理论也与意义理论紧密相连,可以说对意义理论的研究是为研究真理问题作必要的准备。这种理论涉及的问题有:什么是真理;依据什么来断定真理;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必然命题、先验命题、分析命题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的提出等等。这里限于篇幅,只讨论真理的本质问题,它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关于真理的性质和本性;二是关于真理的标准。西方语言哲学家对这个问题至少有符合论、融贯论、实用论、语义论、多余论这几种不同的观点。符合论的基本思想在于强调命题或判断的真假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可以把这种观点追溯到Aristotle。他认为命题或判断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或关系等等的描写或陈述,命题或判断的真假取决于它们是否如实地描写或陈述了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或关系等等。就是说,真理是命题和世界上有关事物间的符合关系。在现代,Russell,M、Schlick,R.Carnap,J.Austin等人是这种真理论的主要代表。Russell在逻辑原子论时期认为,命题和事实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对应关系或逻辑同构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决定了命题的真理性。他认为基本命题的真理性取决于它们与某些事件的关系,而其他命题的真理性原则取决于它们与基本命题的句法关系。Schlick,Carnap等逻辑实证主义者持与此类似的观点,认为陈述直接感性经验的命题的真理性可以通过它们是否与事实相符合而得到证实或证伪,其他命题的真理性则通过它们与这类命题的关系而加以确定。在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中间,Austin也持符合论观点,但对这种观点的表述和论证有所不同。他主张一种以约定或惯例为根据的符合论,把描述性约定与指示性约定区别开来,认为描述性约定把语句与世界上展现的某些类型的情况联系起来,指示性约定把陈述与在特定时刻在世界上实际发生的某个特定事物联系起来。如果通过指示性约定而与某人所说的某句话相关联的情况,就是通过描述性约定与这句话相关联的那种情况,那么这个人在特定时刻所说的这句话便是真的。..\n.融贯论的基本论点是:真理表现为一组命题之间的贯通关系或相容关系,这就是说,一个命题的真理性取决于它是否与该命题系统中的其他命题相一致。融贯论也有悠久的历史,可追溯到Plato。在近代,在Spinoza,Leibniz,Hegel等唯理论者的著作中,都可找到对这种理论的阐述。在现代,新黑格尔主义者F.H.Bradley和B.Blanshard以及逻辑实证主义者O.Neurath,C.Hempel等人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挥。Bradley认为,由于实在是一个统一的、融贯的整体,因而对实在的认识就是对这个整体的认识。对部分实在的认识最多只能是局部的真,而不可能是完全的真,完全的真理必须如实地体现出系统整体的观念。他认为融贯性(coherence)包含相容性(consistency)和相互依赖性(interdependence)这两层意思。一组信息或命题要成为融贯的,它的组成部分就必须彼此相容,而且在某些方面相互依赖。Blanshard认为真理是一个融贯的系统,融贯的真理也就是一个具有具体必然性的系统,是一个在其分子之间保持相互依存、相互蕴含的内在关系的系统。融贯性、必然性、系统性以及内在关系,这些都是真理的基本特征。Neurath认为,科学组织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包括记录语句和非记录语句的贯通体系,它是一个整体,具有相容性、关连性和完全性的特征,它是我们据以判断任何新语句的真理性的标准。实用论着重从理论、思想、观念等等的效用方面来判断它们的真理性。实用主义者Peirce、James、Dewey是这种观点的倡导者,M.Dummett、H.Putnam也持相似的观点。Peirce强调行动和实践的意义,甚至把信念的实际效用看作信念的真理性标准。James进一步把真理和效用等同起来,提出“真理就是有用”这个引起很大争论的口号。他认为真理也是经验之间的一种联系,当某种经验联系对人有用,使人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时,这种经验联系便是真理。观念的真理性就在于它有用或有效,能符合人的需要,满足人的欲望。Dewey提出他的工具主义真理论,认为概念、思想、理论都不外是人们为达到预期目的而设计的工具,如果对达到目的有用,能够使人获得成功,它们便是真理。他还把真理定义为“有理由的可断定性”,认为当一个信念在实践中得到证实时,人们便有理由认为这个信念是可以断定的。后来,Dummett提出一种与此类似的观点,他把真理理解为辩明(justification),认为一个人知道一个陈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断定,也就是知道这个陈述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得到辩明。说一个陈述是真的,就是说它得到辩明。Putnam进一步认为,真理不仅是一种辩明,而且是一种理想化的辩明。语义论的真理观由A.Tarski提出,目前在西方语言哲学界颇有影响。他持符合论的观点,承认一个语句的真理性在于其与事实相符合,不过他认为这种说法不够精确,于是他力求以现代数理逻辑为手段,从语义学角度给这种真理概念下一个内容上适当、形式上正确的定义。所谓内容上适当,是指能表达古典真理定义所包含的内容;所谓形式上正确,则指能把清晰明确的定义词项无歧义地使用于被定义词项的外延。为此,他把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区别开来:对象语言是用来谈论外界对象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语言,它的词汇主要包括指称外界对象的名称以及指称外界对象性质和关系的谓词,它是第一层次的语言。元语言是用来谈论对象语言的语言,它的词汇包括指称对象语言的名称以及指称对象语言性质的谓词(“真”或“假”),是比对象语言高一层次的语言。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他试图给真理下一个内容上适当、形式上正确的定义,即下面这个“约定T”:(T)x是真的,当且仅当P。在这里P可以用对象语言中任何语句来替换,x可以用P的名称来替换。例如,可以把它替换为:“雪是白色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色的。约定T是一个等值式,它的左边是元语言部分,其右边是对象语言部分,给对象语言加上引号就成为P。约定T表明对象语言中的任何一句话x的成真条件,是客观存在的P。在上述例子中,雪是白色的(P)是“雪是白色的”(x)的成真条件。他认为这个真理定义上适用于形式语言,而不完全适用于自然语言,因为自然语言不能完全满足这个定义要在形式上正确这样的条件。Tarski这种语义论的真理理论受到D.Davidson等人的赞扬,但也受到M.Dummett等人的批驳。多余论是F.Ramsey首先提出的,后来A.J.Ayer,P.F.Strawson、D.L.Grover等人又加以发挥,目前有一定影响。这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真理问题其实不过产生于语言混乱,“真的”和“假的”..\n.这两个谓词是多余的,可以把它们从任何语境中删去,而不会造成语义上的损失。Ramsey考察了人们通常使用“真的”和“假的”这两个词的下述两种情况。在一种情况下,人们把“真的”或“假的”明确地归诸某个命题。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P是真的”就意味着“那就是P”(P),“P是假的”就意味着“那不是P”(-P)。例如,“凯撒被杀是真的”这句话的意思不就是说:“凯撒被杀是事实”;“凯撒被杀是假的”这句话的意思不就是说:“凯撒被杀不是事实”。此时这两句话中的“真的”或“假的”一词可以删去,而其语义丝毫不受影响。在另一种情况下,有关的命题P没有被明确说出,例如,“他所说的话常常是真的”。对于这种情况,他认为可以采取命题量化的办法把“真的”或“假的”删去,即把上面那句话改述为“对于所有的P来说,如果他断定P,那就是P”。这里“真的”或“假的”这个词也是多余的,可以删去。他认为“真的”和“假的”这两个谓词只具有实用的性质,表示加强语气或某种文风,并不表示命题或判断具有某种特殊的属性,因此可以删去,不会影响语句或命题的意义。 四、发展趋向在语言哲学研究中,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发展趋向。一、在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这三个分支学科中,过去语形学、语义学受到较大重视,近二、三十年来,随着对意向性理论、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深入,说话者的意向、信念、动机等等心理因素成为语言哲学家关注的对象,语用学研究上升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一些语言哲学家致力于把语词分析方法运用于日常语言或自然语言的研究,例如R.Chisholm发展了Ryle等人的语词分析方法,J.Searle发展了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等等。二、语言哲学与心智哲学的关系日趋密切。一方面,如前所述,语言哲学家目前更加关注说话者的意向、信念、动机等等心理因素,言语行为理论、意向性理论以及命题态度问题成为一些新的研究焦点,Searle等哲学家甚至主张把语言哲学看作心智哲学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对心智(mind)的研究也从思辨研究转向语言分析。过去,心智哲学主要从哲学角度研究心智问题,分析人的认识机制。后来,Ryle等分析哲学家不满足于像Descartes、Kant等人那样用思辨的办法研究心智问题,转向对这个问题进行语言分析,开始把心智哲学研究与语言哲学研究结合起来。现在,随着认知科学的发展,哲学家们又进一步从认知科学的角度研究心智问题,分析人的认识过程,先后提出物理主义、功能主义、心智表达理论等不同的理论;在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智哲学、语言哲学以及计算机科学达到高度结合。三、在二十世纪美国语言学的发展中,在语言本身究竟是什么这个本体论问题上,存在着一种从唯名论到概念论、再到实在论的发展趋向。唯名论流行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L.Bloomfield、Z.Harris是其主要代表。他们把语言看作一种物理客体,认为语言中只有语音这种物质外壳才是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语法是对听觉信号进行分析和分类的手段。概念论流行于60年代以后,以N.Chomsky、J.A.Foder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语言是一种心理客体、心理通过语言反映出来,研究语言是研究心理的途径。实在论流行于80年代以后,以J.Katz、R.Montague等人为代表。Katz认为语言是一种抽象客体,与数相似,语言虽是抽象的、非物质的,但又是客观存在,并非纯然是假想虚构的。Montague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可以用数理逻辑形式系统的方法研究自然语言,可以把自然语言语义学看作数学的一个分支,这种“Montague语义学”目前有一定影响。..\n.四、随着英美哲学与欧洲大陆哲学两大传统由相互轻视转入相互接近、相互沟通的状态,英美语言哲学与欧洲大陆语言哲学之间也出现相似的趋势。过去,英美语言哲学家轻视欧洲大陆语言哲学,甚至认为欧洲大陆哲学家没有提出什么值得重视的语言哲学理论。现在英美哲学家开始注意研究欧洲大陆哲学家的语言哲学观点,并把它们与英美哲学家的语言哲学观点相比较,出版了不少这方面的比较研究性著作。例如,不少人把Wittgenstein的语言哲学观点与Husserl,Heidegger等人的语言哲学观点相比较。某些欧洲大陆哲学家也注意研究英美哲学家的语言哲学观点,并把其中某些观点吸收到自己的理论之中,例如,Ricoeur就汲取了Austin言语行为理论的某些观点。..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