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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18届一轮复习作文素材积累之时事学案(全国)
2018届一轮复习 作文素材积累之时事 学案(全国) 1. 警务信息公开不能沦为法外之罚 2. 冬季洒水致受伤,赔赔才能更规范 3. 别将“权大于法”只当雷语看 4. 为何须“审慎监管”网约车等新业态 5. 乘客突发疾病,司机如何救助才算“尽力” 6. 愿排污许可证能触及治理“天花板” 7. 吸纳运动员当领导,离不开时势的成全 8. “明规则”输给“潜规则”,谁的错 9. “戒网瘾”不能将脏水与孩子一起倒掉 10. 当务之急,是尽快拿出过硬的地沟油检测标准 11. 促进影视健康要遏制明星“天价片酬” 12. 8岁童被公交碾压,占道车有责任吗 13. “举报学校遭报复”是最坏的规则教育 14.“每逢佳节被催婚”是种亲情博弈 15. “贫困户”的志气,也是可供利用的脱贫资源 16. “知识付费”命题背后的营销焦虑 1. 警务信息公开不能沦为法外之罚 2017-01-06 10:05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舒 锐 贵州省黔东南凯里警方在街头张贴了一份“曝光榜”。榜上收录了10名违法人员信息,其中,对姓名、人物头像等要素作了处理,但从照片上依然能够识别违法者身份。绝大部分被曝光的原因是嫖娼,少量涉赌和涉毒。除了曝光,他们均被警方给予了行政拘留4日至15日的处罚。当地警方负责人表示相关执法有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或不同的意见,可以去咨询律师或上法院起诉。(法制晚报1月5日) 警方对治安案件的案情进行适当披露,在本质上是一种警务信息公开行为,如果方法得当、尺度恰当,一方面将有助于实现社会公众对警方执法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然而,正如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有着法律与伦理的边界,警务信息公开也有界限。 客观上,治安案件与司法案件的信息公开与违法者的隐私与人格尊严存在一定的冲突,究其本质,实为公众的知情权与违法者的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执法与司法的案件信息究竟要公开到何种程度,在法律层面取决于法律授权的范围,在伦理层面上则要在公众的知情权与违法者的人格权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均衡点。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严重触及法律,反社会性较大,相对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者,其人身危险性更高,他们的个人信息对于公众而言,更为重要。因此,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通过判决公开的形式,对犯罪分子姓名、出生年月等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公开,同时,即便对于犯罪分子的信息公开,也并非完全没有边界,法律还规定着法院须对他们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予以隐去。 而嫖娼、赌博和吸毒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对于治安案件,在公众对违法者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违法者的人格权之间,应更多地保护违法者的隐私与人格尊严。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仅仅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却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向公众公开违法者个人信息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因为违法者的家属相对于普通公众,与治安案件有着更大的利害关系,理应享有更高的知情权。 可以说,当地警方将治安违法者能够识别其身份的照片予以公开,并在大街上粘贴,明显超出了信息公开的法律与伦理边界。毕竟,如果只是为了实现普法宣传的效果,完全可以在隐去违法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公开案情。而当地警方现在的做法与对违法者进行游街示众无异,不仅于法无据,更施以了法外之罚,侵犯了违法者应有的人格尊严。 更须受到指摘的是,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不但没有认识到错误,还狡辩称相关行为有着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却并不公开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对此,当地警方还须给出更能令人信服的处理结果。如果确实于法无据,则须公开具体依据;如果存在滥用职权,也应及早给公众一个说法,给权利受损者一个交代。(舒锐) 2. 冬季洒水致受伤,赔赔才能更规范 2017-01-08 09:54 作者:堂吉伟德 7日,77岁的市民张老太太说,2016年12月28日,她买菜路过文昌门外因洒水路面作业结冰摔倒,导致胸椎骨折。张老太太和其家属认为洒水单位应担责。昨日下午6时多,文艺路街道办城管科科长回复说,希望当事人家属及时联系他,提供相关的资料,如果确因洒水车违规作业路面结冰导致老太太摔倒骨折,街办会妥善处理。(1月8日《华商报》) 路面洒水结冰而致老人摔倒受伤,花去了数量不低的医药费,理应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按理说,洒水作业单位是否应当赔偿,不应存在争议,不过从网友的反应来看,反对者不在少数。在反对索取赔偿的人当中,绝大部分认为洒水是公共服务行为,而摔倒是个人自己不小心,没有索取的理由。然而从法理两个层面来说,违规作业者都应赔偿,并通过此案的争论与处理,而起到普及法律常识,实现权利保护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冬季天寒地冻,洒水作业结冰会增加公共安全的系数,这是一个基本常识。通常来说,公共服务部门应在恪守操作流程和工作规则的基础上,采取减少系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而非制造安全隐患的行为。冬季洒水是大忌,因而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规范,切不可乱洒一通而不顾后果。洒水车究竟洒不洒、何时洒、如何洒等情况都是根据天气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看天洒水”是一项基本要求,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冬季或者气温较冷,容易结冰的情况下,为起到降低粉尘、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洒水作业会改成为对路面喷雾状水珠的方式。如果非要洒水,要也调整洒水时间,比如在晚上凌晨进行,以规避车辆和人行出行高峰,并适当控制洒水的频率。 从法律上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洒水作业单位在冬季仍安排洒水车在街道上进行洒水,结果导致路面结冰,造成行人滑倒受伤和车辆受损,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行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相关部门在冬天提醒市民或者车辆出行时,应防止路面结冰而滑倒,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洒水则有反向而行的况味,自然也应该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明确了责权利主体和过错责任的原则,以“谁过错,谁赔偿”的办法进行追溯,才能避免失职失责造成的权利伤害。近段时间来,一些地方因雾霾严重而采取洒水除尘的办法,不仅在效果上差强人意,更引发了一系列的交通事故,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可通过司法途径提出索赔要求”成为一种共识,也成为明确责任并起到行为规范的必要之举。 公共服务不仅是种态度要求,也是一种责任的检验。若不讲求科学方法,虑及后果因素,则是一种违规行为。洒不洒水,如何洒水,有一套严格的技术性规范。越是精细化、标准化的服务,越要求科学化和合理化,并以公共利益作为底线。否则,不计天气等客观因素的洒水作业就是违规作业,不讲意外因素和环境变化的服务就是暴力服务。基于此,为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让违规洒水的行为者给予赔偿,既是有效保护权利的必要,也是强力促进的选择。(堂吉伟德) 3. 别将“权大于法”只当雷语看 2017-01-09 09:39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朱昌俊 “不要问我为什么,老板(副县长)说动手我就动手,他说拆我们就拆。”资溪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建表示,自己只是服从领导指示,不知道为什么拆房,“反正一句话说到底,就是权大于法”。 2016年12月6日下午,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泸声村,在副县长吴辉文的指挥下,二十多个城管队员抡起铁镐、铁锹将该县农民徐晓洪家刚建起的屋墙推倒。(1月8日北京时间) 由副县长亲自指挥拆除的可不是什么违章建筑,而是村民徐晓洪经过八年奔波,获得当地建设局及国土局下发的“两证一书”的合法建筑。正因为被拆除的建筑有合法手续,所以面对质疑,参与拆除行动的当地国土局执法大队长才给出了这句“权大于法”的“雷语”。在一个法治社会,执法大队长却不惮于以“权大于法”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第一感觉当然是雷人。但结合此事的具体语境,“权大于法”显然又不能仅仅被视为一句雷语。 “权大于法”,在这起事件中,首先其实是一句大实话。这不只体现在,作为决策者的副县长可以无视既有的法律,下令下属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一座合法建筑进行强拆。更在于整个过程中,接到命令的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知村民的建筑属于合法,也只能完全听凭领导个人的号召,照拆不误。“领导说”代替了法律,成了当地公职人员行为的最高依据。正如执法队员所坦言的,“老板(领导)说拆就拆,法律法规都要靠边站。”如此现实,显然已经不再只是“雷语”意义上的轻浮与好笑,而是展现了一种深刻的荒诞与地方权力运行的真实逻辑。 事件中的“权大于法”还表现在,当地领导阻扰徐晓洪建房手段的丰富性与权力的无远弗届。先是相关部门迟迟未给他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证件下发后,当地国土部门又接连“发难”,数次叫停建房行动,并以“不仅有饭吃,还给钱”的方式发动其它村民反对建房;而当所有的手段都失效后,副县长则亲自出马带领各部门工作人员予以强拆。甚至在事件发生后,徐家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直到目前都仍未能立案。这一切,都说明当“权大于法”,权力对于村民合法权利的伤害与刁难,将会达到何种“无所不能”的地步。退一步言之,若没有“权大于法”这一雷语标签,该事件的最终处理或还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复盘整个事件,让人看到的是一幅“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基层治理图景和权力灰色化生存的满焊之态。其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当地国土部门官员在与村民的交流中,毫不避讳地将参与事件决策的副县长一直称为“老板”,这种语言上的惯性,已然是对于当地权力生态的最现实注脚。而就在去年,江西省曾发布相关通知意见,要求党政领导一律互称同志,不得以“老板”、“老大”等称呼领导干部。那么,在资溪县,地方官员将领导仍称为“老板”的做法,到底只是极个别的偶然还是具有普遍性?又为何未能做到令行禁止? 参与拆迁的当地镇负责人称,“政府也有做错事的时候”。此话不假,然而做错事不可怕,可怕的是明知道错了,还将错就错,摆出“我错我有理”的面孔来对待错误。鉴于当地官员在事件中的深度介入,该事件有必要由上级部门来调查处理。到底是何种原因让一位副县长对于一块宅基地如此耿耿于怀,除了已经公开的细节,还有哪些“权大于法”的猫腻待公开?整个行动是否有着更高层的授意与庇护,除了“权大于法”,又是否有权力寻租和私利牵扯,相关人员该担何责,都应该尽快给予村民和公众一个看得见的结果。别让“权大于法”的野蛮逻辑继续运转,更不能将之视为只是个别工作人员“口不择言”的雷语。(朱昌俊) 4. 为何须“审慎监管”网约车等新业态 2017-01-09 09:43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邓海建 2017年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份文件,被李克强总理称为国务院下发给各部门的“督战书” 。在提及如何推动新旧动能平稳接续、协同发力时,李克强明确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要适应新动能加速成长的需要,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既具弹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1月8日扬子晚报) 有权不任性,监管要审慎。 这十字箴言,既是救命续命新产业新业态的“大力神仙丸”,更是公共治理现代化的“华山一条道”。新年的第一份“督战书”,指向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这让人联想 起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及的一个目标:既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也要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按照顶层设计的逻辑,网店和快递都是“新经济”,那么,网约车等互联网思维的新产业新业态,恐怕更是属于须培育壮大的“新实体”。对于这样的产业,李克强总理的原话是——“‘审慎’两个字,意味着监管必须要有规范,同时也要有一定的灵活度。要监管,但不能‘管死’。”“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提供更优的服务,让新业态更好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蓬勃发展。”这话大概就两层意思:第一,公权对新产业新业态的监管之手不要伸得太长、伸得太过,要有分寸感、包容度;第二,监管的本意在于服务,而不是权力的“炫技”。 以网约车行业为例,这两年的地方监管似乎距离“审慎”还略有差距。过去的2016年,网约车江湖风生水起: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神州专车挂牌新三板……但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2个城市正式发布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140余个城市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纵观这些落地或半落地的属地新政,非要用一个字来概括,大概就是“严”字诀。氤氲在户籍与“车籍”之上的纠结,缠绕在轴距、排量与过渡期之间的博弈,说白了,在传统出租车改革迟迟大幕难启的时候,网约车大有被原罪并污名化的趋势。如果非要说得再细致些,地方网约车新政或监管实践中——严肃有余、审慎不足,管制有余、服务不足。追根溯源,用“督战书”的逻辑来推理,大概还是因为没有真正将网约车等新经济形态置于客观公正的宏观经济背景下考量。 政策的稳定性是个相对概念,而市场的灵活性却是绝对的。要切实加快新旧动能平稳接续,协同发力,促进覆盖一二三产业的实体经济蓬勃发展——实现这个目标,不能对旧形态旧产业太“恋战”,更不能囿于既有利益掣肘而“心太软”。新经济是不相信泪水的,新业态迟早也是挡不住的春天,“审慎监管”网约车等新产业新业态,这是提档升级的关键,亦是裨益民生的实举。(邓海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