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人教版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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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人教版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主观题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主观题 ‎1.(2016浙江高考自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 甲继承其父遗产,一架古董级的钢琴和一建林中小屋。收藏家乙意欲购买此钢琴与小屋,为此三顾茅庐。甲深受感动,遂于‎2016年2月5日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当即付清小屋款项并运走钢琴。合同约定双方于‎2016年2月10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届时乙应付清钢琴的款项。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2月9日夜降暴雨,引发泥石流,彻底冲毁该小屋。甲念及父恩,十分懊悔,向乙提出钢琴不卖了,要求退还。‎ ‎(1)甲向乙提出退还钢琴时,钢琴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5分)‎ ‎(2)‎2016年2月9日,天降暴雨之前,林中小屋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5分)‎ ‎(1)归乙。①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一般为交付,钢琴属于动产。‎ ‎②‎2016年2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乙运走钢琴,交付已完成,钢琴的所有权转移 。‎ ‎(2)归甲。①林中小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经产权过户登记,始发生所有权转移。 ‎ ‎②甲与乙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林中小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 ‎2. (2015浙江高考自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 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觉得购买王某的耕牛。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行前与王某约定两天后来牵牛耕牛。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牛耕牛。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 结合所学知,回答下列问题并分析说明理由。‎ ‎(1) 本案中,谁谁取得耕牛的所有权?(6分)‎ ‎(2) 王某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4分)‎ 答案:(1)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理由:①耕牛属于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动产,一般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②本案中,陈某付了款,但没有牵走耕牛.未发生实际交付。张某付了款并牵走耕牛,因此,张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2)王某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理由: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 ‎②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滥用了自己的权利,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3.(2014浙江高考自选)马腾飞(15岁)所在学校内有一台自动售货机,里面摆放着多款饮料,每款饮料下方都有相应的价格标签和按钮。一天课间休息时,马腾飞感觉口渴,来到该自动售货机旁边,投入对应价格的硬币,并在自己想买的饮料下方按下按钮。马腾飞看到饮料出现在出口处,却因出口处故障未能去除该瓶饮料。 ‎ 针对本案例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 (1)分析本案中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4分) ‎ 答案:①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②本案中自动售货机摆放饮料,标明价格,设定按钮的行为是要约;马腾飞投入硬币,按下按钮的行为是承诺。 ‎ ‎(2)本案中马腾飞是否取得饮料的所有权?说明理由。(6分) ‎ 答案:否。理由:①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交付;‎ ‎②本案中饮料属于动产,饮料并没有交付给马腾飞占有,因此,马腾飞并没有取得该瓶饮料的所有权。 ‎ ‎4.(2013浙江高考自选)张三在2007年8月以40万元的借个购买了本市阳关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2008年12月张三委托房产中介出售该商品房。李四对张三的商品房非常满意,并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万元。张三看到房价快速上涨,‎2009年8月5日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王五,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李四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的买卖行为无效。‎ ‎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李四和王五谁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什么?(5分)‎ ‎(2)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为什么?(5分)‎ 答案:(1)王五。理由:①不动产的取得,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李四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张三与王五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王五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2)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理由:①合同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②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张三却一物二卖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 ‎5.(2012年浙江自选)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 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答案:(1)无效。①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②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或答: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和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 ‎(2)有。①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②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 审设问:本题分两问,第(1)问,要求回答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第(2)问,要求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根据设问,可以断定考查有效合同、家庭与婚姻的知识。‎ 审材料:张先生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给李某10万元。由于张先生在孩子出生之前出车祸死亡,孩子出生后,李某要求张先生的妻子支付10万元,又提出让孩子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 知识链接: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思维过程:第(1)问,首先作出判断,然后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借腹生子合同有害公共利益,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第(2)问,首先作出判断,然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分析。‎ ‎6.(2011年浙江自选)‎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 成立。‎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案:(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理由:①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 ‎②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件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陈某未取得所有权。‎ 理由:①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 ‎②陈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 审设问:本题考查家庭与婚姻和依法行使财产权知识。为依据类主观题。‎ 审材料:未办理结婚登记,甲出资购买,未签书面合同等。‎ 知识链接:结婚的具体条件、合同的形式与订立、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思维过程: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与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必经法律程序,因此第(1)问,直接判断无依据;第(2)问,依据依法行使财产权知识,判断房屋所有权属于甲,根据是不动产的财产权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7.(2010年浙江自选)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消息删除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 ‎(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 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不是。理由: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 ‎①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②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审设问:第(1)问,归纳消费者的权利;第(2)问,作判断并分析原因。‎ 审材料: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及处理办法。‎ 知识链接: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思维过程:第(1)问,阅读材料后提取信息归纳权利;第(2)问,作出判断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8.(2009年浙江高考自选)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 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 500元,购买了手机。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理解?‎ 答案:(1)①胡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 理由: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理由:虽然客观上胡某付钱给了马某,但在主观上胡某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某则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 ‎(2)①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②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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