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届一轮复习人教版选修五专题五第三框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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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届一轮复习人教版选修五专题五第三框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学案

‎ 第三框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知识点一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间人身关系的主要体现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法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实到每一个家庭的要求。‎ ‎[关键一点]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功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其基本精神有三:①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③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双方的法定权利。‎ 知识点二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1.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的含义 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一点] 对自己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要心中有数,双方协商一致,是避免家庭不和睦的好办法。‎ ‎2.夫妻财产的分类 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关键一点]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小苹今年26岁,2010年嫁给同镇年龄相当的男青年王刚。婚后第二年,她在当地一家医院生下一名健康女婴,自己却因大出血被医院切除子宫,永远地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处置不当,经过协商,医院同意向小苹支付5.2万元赔偿款,随后其丈夫王刚瞒着小苹从医院取走了这笔钱。在领取了赔偿金后,丈夫在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处理,为此夫妻多次发生争执进而分居,此后小苹多次向丈夫索要赔偿款,均遭到拒绝。2014年3月,小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王刚全额退还赔偿款,但丈夫却认为,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医院向小苹支付5.2万元赔偿款是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提示:(1)《婚姻法》进一步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小苹获得的医疗赔偿,正是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2)在本案中,小苹因子宫切除不能生育,其所受到的精神痛苦众所周知,医院为此所给予的赔偿款应作为小苹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然而其丈夫将此款领回擅自处理,其行为侵害了小苹的合法权益。因此,王刚应该全额返还小苹的医疗赔偿款5.2万元,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小苹的诉讼请求。‎ 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1.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个人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应当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其余的均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内容明确合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的人身关系 ‎[典例1] 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在确定姓名时(  )‎ A.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B.只可以随父姓 C.只可以随母姓 D.争执不下,父母双方的姓都不随 ‎[解析]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选A项。‎ ‎[答案] A 夫妻的财产关系 ‎[典例2] 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①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 ②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且未规定只归一方所有 ③双方或一方的工资收入 ④约定归属的财产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解析] 本题考查学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掌握情况,只要记住相关内容,就可选出。④属约定财产,其归属要看约定,不一定是共同财产。‎ ‎[答案] B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刘敏与赵虎在结婚10年后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列哪份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结婚期间的20万元家庭积蓄 B.结婚期间赵虎单位分发的一套住房 C.婚礼上朋友赠与赵虎的一部摄像机 D.赵虎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答案:D ‎2.下列关于约定财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B.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必须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C.约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D.夫妻约定财产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答案:D ‎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  )‎ A.男方的专属义务   B.女方的专属义务 C.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D.男方或女方的单方义务 解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能认为计划生育只是女方或男方的事情。‎ 答案:C ‎4.2013年12月,杨某父亲去世,2014年3月,杨某与李某结婚,2014年5月杨某取得其父遗嘱归其的遗产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属于(  )‎ A.李某 B.杨某 C.杨、李二人共同财产 D.由法院判定 答案:B ‎5.下列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 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 D.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D ‎6.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是(  )‎ A.配偶一方死亡 B.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C.合法的配偶身份 D.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行为能力 解析:只有C项符合题意。‎ 答案:C 二、非选择题 ‎7.王刚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与中学教师张燕结婚,婚后生一双胞胎,张燕想给男孩取名王龙,女孩取名张凤,结果王刚不同意,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王刚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家务全落在张燕身上,产假结束后,张燕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帮忙做家务,王刚不同意,坚持要张燕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激化。‎ 请用有关法律常识对王刚的行为进行分析。‎ 解析:本题以夫妻间的矛盾纠纷为材料,考查对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的认识。回答问题时要从总体上对王刚的行为进行断定,属于违法行为,属于侵犯妻子合法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然后从姓名权、工作自由和履行家庭义务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答案:王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 ‎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的权利。‎ ‎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可以寻找自己满意的工作,自己学习,有社会交往的自由,另一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坚持要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 ‎(3)男女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王刚公司业务忙,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务都推给妻子。‎ ‎8.2010年10月,覃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劳动,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并到市区从事旅游工艺品销售。2011年9月,覃某到市区后,经常和同学们聚会,引起陈某不快。于是陈某要求覃某在家守店,不准其外出,尤其不能与同学交往。覃某偶与同学交往,陈某轻则吵闹,重则对覃某进行殴打,覃某深感痛苦。2012年6月,覃某协商与陈某离婚,并要求平分家中的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陈某同意离婚,但以生意主要是自己做的为由,不同意分割财产。无奈,覃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对家中的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进行分割。法庭经调查审理后,判决覃某与陈某离婚,并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 ‎(1)你认为在覃某和陈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侵犯了覃某的哪些合法权利?夫妻间平等的人身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法庭判决覃某与陈某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等知识。作答时,第(1)问首先必须依据法律知识对案例中的主体行为进行定性,然后根据教材知识回答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体现;第(2)问只要联系教材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可。‎ 答案 ‎:(1)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法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案例中陈某侵犯了覃某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 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庭判决覃某与陈某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是基于案例中的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属于覃某和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所得,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有平等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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