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政策》网络课形考任务2试题及答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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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政策》网络课形考任务2试题及答案模板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政策》网络 课形考任务 2 试题及答案模板 形考任务 2 我国政府关于社会办医方面还出台了哪些政 策?此次颁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都包括那些重要措施? 答:我国政府关于社会办医方面出台的 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3〕4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 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 号)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包括的重要措 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 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 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 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 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 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 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 (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鼓励社会力量 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 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地要定期公开公 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 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 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 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 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 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 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 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 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 疗设备。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 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 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 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 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四)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 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 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引导和 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 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 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 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在公立医疗资源 丰富的地区,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 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 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 组改制。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 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 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 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地 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六)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 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 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 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 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 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七)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 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 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 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 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 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 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 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 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 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 共享。 (九)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 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 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 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 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 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 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十)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 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 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 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 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 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 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 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 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 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 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 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二)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 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 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 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 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 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 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十三)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 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 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 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 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 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 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 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 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 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 机会。 (十四)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 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 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 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 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 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 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 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 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 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 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 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 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 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 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 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 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 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 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 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 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 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 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 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地 方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 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各级 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促进 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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