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17 发布 |
- 37.5 KB |
- 3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精编202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2)
(5 分) 2021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27) 盗传必究 一、案情摘要(三题,共 50 分) 2012 年,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 开协调 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 规划区内; 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 原由交通部门负 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 区交通局按照《会议 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张某、王某和李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 通规 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 服,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 府《会议纪要》 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 你认为本案中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韵行为 构成抽象 行政行 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o (20 分) 答: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不属 于抽象行政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5 分)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 政机 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 为形式体 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 关和组织及其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权利义务作出的 单方行政职权行为。(5 分)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所记载、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 项, 是与会者及其组织领导者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会议成果的结晶,集中反映了会议的精神实质。会议 纪要并非 标准的法律文书,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还是仅具有指导性,应当具体认定。在本案中, 《会议纪要》是 甲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接收该《会议纪要》的单位均为市政府管辖下的部门或公司,它们 当然得贯彻执行。据 此,该《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执行力。(10 分) 2. 你认为甲市人民政府作出“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行为属 于内部行 政行为 还是外部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15 分) 答:甲市人民政府作出“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院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15 分) 在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 外部 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基于上级与下级、组织与个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或其他的隶属 关系,在 行政机关内部就内部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就机构建制、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后 勤事务进行的 管理及对公务员进行的奖惩、任免活动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 体为了维护公共利 益,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作为相对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 作出的行政行为。《会 议纪要》关于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权的转移的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10 分) 3. 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15 分) 答: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5 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 8 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提起行 政诉 讼。在木案中,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 的两条运 营线路重叠,这意味着该三人与城市公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市政府《会议纪要》授予城市公交 公司免缴交通 规费的优惠,使得城市公交公司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综上,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影 响到了三人的公平 竞争权。(10 分) 二、案情摘要(三题,共 50 分) 钱某为某市一名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因仗势自己财大气粗,钱某 在市场上 得罪 了许多竞争对手。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负责钱某所 在市场税 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办公室中,令其交待偷漏税款的 违法行为。钱 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方对钱某 的帐簿等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漏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 10 天将其释放。钱某对此不服,以 税务 所所属的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4.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15 分) 答:木案应当受理。(5 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 引起 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白由,其行为属于非法拘留。(10 分) 5. 如果法院立案受理,木案应当如何判决?如果法院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有何救济途 径?(15 分) 答: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有关法律作出判决。当事人对法 6. 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钱某 被拘 10 天 内给 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为什么?(20 分) 答:国家应当赔偿。(5 分)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 的水 平给予赔偿。(10 分)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5 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