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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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最新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盗传必究 一、简答题 1. 什么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有什么特征? 答:电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1) 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是一种合同履行方式; (2) 电子支付是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形式; (3) 电子支付具有技术性; (4) 电子支付涉及许多参与人,包括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 供 机构等。(12 分) 2. 简述电子签名合法使用对签名人的效力。 答:交易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从法律上对签名人产生了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效力: (1) 他不可否认地承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是该文 件 的发送人; (2) 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了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 该 文件内容否认其所作出的承认、认可或证实 o (12 分) 3. 简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答:(D 限制收集原则; (2)信息质量原则; (3)目的特定原则; (4)使用限制原则; (5) 安全保障原则; (6)公开原则; (7)个人参与原则; (8)责任 原则。(12 分) 4. 筒述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答:(D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2 分) 5. 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关系? 答:未经明确同意而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是违反隐私权保护法律的行为。然而,如果只对用 户 的个人隐私加以维护,无疑又与互联网上的信息自由流动性相抵触。就此问题立法,既要考虑权利人的 权益, 又要考虑技术发展、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的要求。互联网上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 收集者应 当告知用户他们收集了什么信息,并打算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二是信息收集者应该征得用户的同 意,并为用 户提供控制对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和再使用的方法。(12 分) 6. 筒述常见的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有哪些? 答:(D 域名抢注和恶意注册行为; (2)注册并使用与他人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的行为; (3) 若干权利人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商标权,而其中一个权利人将与该商标相同的字符组合注册在某 一 顶级域名下的二级域名,导致其他商标权人无法使用其商标在相同的顶级域名下注册。(12 分) 7.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答: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这种 商事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 的形式为 其内容。主要调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 交易内容,涉 及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调整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法 律问题。 其调整对象主要分为两个方而:(1)电子商务交易形式(2)电子商务交易内容。 8. 认证法律关系中有哪些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答:在开放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认证机构一般是以中立的、可靠的第三方当事人出现,为交易 双方 或多方提供服务的。因而,在认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买卖双方以及认证机构参与。换言之,认证法律 关系一般 涉及三方当事人:认证机构、证书持有人(或称证书用户)和证书信赖人(或称相对方)。在有 些复杂的交易或服 务关系中,交易当事人可能会更多些。如在以信用卡在线电子支付的交易中,即以安全 电子交易协议进行的交 易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向买卖双方相互间提供身份认证,而且还要对发卡银行、收 付机构四方当事人之间提供 认证服务。 9. 按照我国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举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6 条和《电信条例》第 13 条的规定,举办经营性网站应当 具备 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 管理制度; (6)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 5 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简述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答:(1)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 问题 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 费者的利 益。 (2)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第一,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 用最 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标 的物所在 地和当事人营业地等连结点。 第二,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 方所 在法域的法律。 第三,适用交付拷贝的所在地的法律。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 贝的 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12 分) 11. 简述电子资金划拨及其当事人? 答:电子资金划拨多为贷方划拨,即债务人作为发端人,向其代理行发出支付指令,发端人代理行通 过中 介银行或直接向受益人代理行发出支付指令,直至款项最终到达受益人。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最多 可有五方: 资金划拨人或称发端人;发端人代理银行;收款人或称受益人;受益人代理银行;其他参与资 金划拨的银行, 称为中介银行。(12 分) 12.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答:⑴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 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 息网络 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保护条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 的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 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所谓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 是指 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 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3) 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所谓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 明作 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 的信息和 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4) 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规定,因权利人滥 用 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 分) 13. 简述我国对电子签名的立法模式 答:我国《电子签名法》采取了折中的“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第一,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 o 规定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 别签 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O 第二,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法律以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它并不能 保障 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条件。 14.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答: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 适 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 十名, 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o (3)注册资木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 满足 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5)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6)具有国家密码管理 机构 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论述题 1.试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答:(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 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 息 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保护条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 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 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所谓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 是 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 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3) 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所谓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 明 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 的信息 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4) 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规定,因权利人滥 用 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6 分) 2. 分析电子信息交易的主要内容。 答: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 通过 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 电子控制 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 (1) 电子控制权。所谓电子控制,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 信 息的利用。 (2) 信息的担保义务。传统的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不再适用。因为信 息 产品合同较难归入这种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 目的, 又要求当事人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16 分) 3. 结合国外立法,分析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特殊性? 答: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计算 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夜之间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市场的持续 高速增长, 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每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同样,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 低廉的成本接 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取有关商品的信 息,而 不能实际地观察、挑选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 利益受到损 失;二是货款不能即时当而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 的商品,后者收 到汇款才发货。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利用通讯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 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 劣商品.或是收到货款后拖延邮货,或是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在这种情况下, 消费者如何保护白己的权 益?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而对而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常 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 时代,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 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而临着可获得法律保护和损害赔偿的 考虑, 商家也面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从多个方面构筑 了一 个庞大的消费者保护体系:第一,信息透明的、有效的保护。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该享有不低于 在其他商 业形式中享有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保护的水平。第二,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第三,在线 信息披露。信 息披露是确保交易透明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指南》从商业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信 息、交易信息 3 个 方而列出了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交易信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提供 充足的有关交易的条款、 条件及成本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就是否缔结交易作出决定。 第五,确认过程。为了避免消 费者购买意思的模糊,消费者应该能够在决定购买之前准确地确认他想购买 的商品或服务。第六,争议解决和 救济。对消费者提供良好及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确保消费者信任的 重要措施。第七,隐私。 各 国 对 消 费 者权益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各国除了传统的保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两项特别规定:一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 费者 在不能接触商品的情况下了解商品以防上当,是事前防范措施;二是法律规定的“冷却期”(或称“犹 豫期”) 内可以解除合同,是事后补救措施。 4.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电子货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答: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论。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上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具体国情而定。就我国现状及 国情 而言,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金融机构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3)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我们可以在纸币上加上防伪设计,电子货币也应该要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问题是,电子货币 所使 用的安全性技术是否应受到国家的管制?政府的监管尺度如何把握?就如同在电子签名技术上有技 术中立和技 术特定化之争一样,政府的过分管制会对技术的发展造成妨碍,因此把握政府监管的尺度是非 常重要的。 (4)电子货币的回赎问题 电子货币的回赎是指电子货币持有人根据与发行人的约定,在电子货币的有效期内可以要求发行者以 中央 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将未用完的余额返还或划拨至持有人账户上的法律制度。 (5)电子货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秩序的维护两个问题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法 律过 于倾斜维护金融秩序,则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护;如果法律过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则金融秩序有时 难以维护 因此,法律应当平衡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寻求一个最佳的折中点。 5. 试述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 答:所谓电子签名的合法使用,是指其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以电子签 名对 交易数据电文的签署。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而。 (1)对签名人的效力 交易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从法律上对签名人产生了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效力:①他不 可否 认地承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 ②签署人 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了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 内容否认其所 作出的承认、认可或证实。 (2)对数据电文内容的效力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联系,经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既表明其得到了签名人的认可,在交易当事人 之间 应作为原件对待,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以书而签名形式做出时,以电子签名对数据电文的签署,就充分地满足 了这 一要求。当然,某一电子签名签署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最终要由调整该法律行为的特 别法来衡 量。(16 分) 6. 论述格式条款的生效规则。 答:⑴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所谓合理、适当的提示,是指格式条款使用者应以合理、适当的方 式将全 部条款提请对方注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 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 对方的要求,对 该条款予以说明”。 (2) 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衡量的一个弹性条款,是指民法的 诚实 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 式条款的 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 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 解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解释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又称为不利解释原则,是指如果某项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 解释 时,法院将作出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最不利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 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 释。”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定合同一方责任的 条款, 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 成对方人身 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承认,在格式条款的使用 中, 个别协商的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 41 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 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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