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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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考试说明:本人汇总了历年来该科的试题及答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标准考试题库,对考生的复习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内容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Ctrl+F),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机考及教学考一体化试题答案,敬请查看。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除了程序公正外,还包括( )。 A.法官中立 B.当事人地位平等 C.程序安定 D.诉讼效率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各个法院 B.最先接到起诉状的法院 C.最后接到起诉状的法院 D.最先立案的法院 ‎ ‎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 )。 A.指证 B.认证 C.质证 D.举证 4.拘留是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期限为( )。 A.5天以下 B.7天以下 C.15天以下 D.1个月以下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A. 可以提供证据 B.可以不提供证据 C.有责任提供证据 D.无责任提供证据 6.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 ( )。 A.受理 B.审理 C.判决 D.执行 7.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为( )。 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 C.移送管辖 D.指定管辖 8.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 )。 A.宣告失踪 ‎ ‎ B.选民资格 C.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 D.离婚 9.律师属于( )。 A.法定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 C.诉讼代表人 D.第三人 10.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到上诉状,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期限为( )。 A.5日 B.7日 C.10日 D.30日 11.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各个法院 B.最先接到起诉状的法院 C.最后接到起诉状的法院 D.最先立案的法院 1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 A.拘传 B.训诫 C.缺席判决 D.延期审理 13.民事案件审判权的行使机关是( )。 A.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局 ‎ ‎ D.各级政府 1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人数应该是( )。 A.1人 B.1-2人 C.2-3人 D.无限制 15.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 )。 A.30天 B.60天 C.半年 D.一年 16.调整仲裁当事人和仲裁组织及其人员仲裁活动的法律是( )。 A.仲裁法 B.公证法 C.诉讼法 D.调解法 17.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属于( )。 A.地域管辖 B.级别管辖 C.指定管辖 D.选择管辖 18.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 )。 A.节假日前一天 B.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C.节假日当天 D.重新计算 19.拘留是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期限为( )。 A.5天以下 ‎ ‎ B.7天以下 C.15天以下 D.1个月以下 20.以下关于宣告判决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B.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 C.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D.宣告判决时,可以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2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 A.指定管辖 B.协议管辖 C.共同管辖 D.移送管辖 22.我国人民法院分为( )。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2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 )。 A.节假日前一天 B.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C.节假日当天 D.重新计算 24.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是( )。 A.督促程序 ‎ ‎ B.公示催告程序 C.离婚案件 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5.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 )。 A.30天 B.60天 C.半年 D.一年 26.以下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C.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D.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 27.第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要预交,预先交者是( )。 A.原告 B.被告 C.人民法院 D.诉讼代理人 28.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29.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理由是( )。 A.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争议 B.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 C.生效判决确有错误 D.未生效判决确有错误 ‎ ‎30.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本案有( )。 A.利害关系 B.直接利害关系 C.一般利害关系 D.间接利害关系 31.第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要预交,预先交者是( )。 A.原告 B.被告 C.人民法院 D.诉讼代理人 32.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 )。 A.起诉权 B.上诉权 C.审判监督权 D.参与权 3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理由是( )。 A. 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争议 B.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 C.生效判决确有错误 D.未生效判决确有错误 34.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是( )。 A.督促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 C.离婚案件 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包括( )。 A.诉讼程序 ‎ ‎ B.执行程序 C.审判程序 D.监督程序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的环节包括( )。 A.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B.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C.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D.相互辩论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是( )。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D.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4.财产保全的方式可以采取( )。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罚款 5. 第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有( )。 A.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B.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D.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 )。 A.检察院 B.公安局 C.诉讼参加人 ‎ ‎ D.其他诉讼参与人 7.《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A.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B.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C.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8.下列案件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有( )。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C.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D.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上诉 9.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有( )。 A.重大涉外案件 B.重大知识产权案件 C.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D.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0.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 )。 A.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B.有权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 c.强制迁出房屋 D.强制推出土地 1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的环节包括( )。 A.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B.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C.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D.相互辩论 1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 ‎ A.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C.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 D.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13.第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有( )。 A.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B.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D.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 14.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的强制措施是( )。 A.训诫 B.拘传 C.罚款 D.拘留 15.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 )。 A.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B.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 C.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D.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16.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制度有( )。 A. 合议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D.两审终审制度 17.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 ‎ A. 救助地人民法院 B.海难发生地人民法院 C.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D.船舶目的地人民法院 18.关于证据和证明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书证 B.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D.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义务出庭作证 19.财产保全的方式可以采取( )。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罚款 20.起诉状可以采取( )。 A. 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电子邮件形式 D.电话形式 2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 A.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C.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 D.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 ‎ 2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制度有( )。 A.合议制度 B.回避制度 C.公开审判制度 D.两审终审制度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些情形包括( )。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C.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包括( )。 A.诉讼程序 B.执行程序 C.审判程序 D.监督程序 25.人民陪审员享有的权利有( )。 A.可以担任审判长 ‎ ‎ B.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C.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D.人民法院补助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 2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 )。 A.海事、海商案件 B.专利纠纷案件 C.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 D.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27.审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有( )。 A.国务院批准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B.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C.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高级人民法院 28.免证的事实包括( )。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规律和定理 C.推定的事实和预决的事实 D.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2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0.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 A.一审终审 B.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C.免交诉讼费用 D.审理的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 ‎31.上诉的形式要件包括( )。 A.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B.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C.必须提交上诉状 D.必须对一审判决不服 32.免证的事实包括( )。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规律和定理 C.推定的事实和预决的事实 D.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33.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判决可分为( )。 A. 对席判决 B.缺席判决 C.生效判决 D.未生效判决 三、填空题 1.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 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5.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6.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7.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机关公正地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利益,叫做诉权。 9.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叫做起诉。 10.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期限为1年。 1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4.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 15.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有权提起反诉。 ‎ ‎ 16.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17.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8.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19.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0. 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1.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2. 某一案件在起诉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了级别管辖后,不因在过程中诉讼标的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所造成的对原级别管辖标准的突破而变更级别管辖,叫做 级别管辖恒定。 23.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 24.人民法院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 ‎ 25.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使用独任制。 26.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7.某一案件在起诉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了级别管辖后,不因在过程中诉讼标的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所造成的对原级别管辖标准的突破而变更级别管辖,叫做级别管辖恒定。 28.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29.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0.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3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行为称为上诉。 ‎ ‎33.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即为特别程序。 四、名词解释 1.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2.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3.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其他人参与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4.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法律制度。 5.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6. 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 ‎ 7. 缺席判决: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8.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范。 9.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10.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11.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主要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12. ‎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13.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法律制度。 14.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17. 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执,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18. 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级别管辖:就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20.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逾期不提出证据的,将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后果。 21.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行为。 22.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2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芜毕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5.辨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官的主持下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说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反驳对方的意见和主张。 ‎ ‎ 26.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27.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28.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和手段。 29.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30.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31.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32.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33.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仍无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34.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其中的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的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程序,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及于全体的诉讼。 35.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 36.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基础性程序,在其他审级的审理中也是广为适用的。 37.抗诉:是人民法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请求。 ‎ ‎38.执行:又叫做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 39.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40.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41.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42.申请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五、简答题 1.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审判长负责原则。 ‎ ‎ 合议庭在审判长的领导下进行审判活动,合议庭组成后,应当由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由法院或庭长指定审判人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对案件进行评议或作出决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共同协商。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 2.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1)起诉权。 (2)撤诉权。 (3)请求调解权。 (4)上诉权。 ‎ ‎ (5)申请再审权。 (6)申请执行权。 3.民事判决种类有哪些? 答:(1)依民事判决的性质,可以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 (2)依判决内容,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3)依作出民事判决的案件性质,可以分为诉讼案件判决和非讼案件判决。 (4)依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5)依判决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 答:(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起诉状的内容。 答:(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6.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五类: (1)拘传 (2)训诫 (3)责令退出法庭 (4)罚款 (5)拘留 7.抗诉的条件。 答:(1)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2)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抗诉状。 8. 审判监督的特点。 答:(1)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2)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3)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不是适用一审程序就是二审程序。 9.简述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含义。 答:(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 (4)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平等。 10.简述民事送达的方式。 答:(1)直接送达。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签收。 ‎ ‎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无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的方式。 (3)委托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受送达人。转交送达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5)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11.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1)法官中立。 (2)当事人地位平等。 (3)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 (4)程序安定。 12.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 ‎ 答:(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13.抗诉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1)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2)抗诉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3)抗诉依法定程序进行。 (4)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14.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3)必须由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权的组织作出裁定书。 ‎ ‎ 15.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并请分别回答概念。 答:(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3)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 16.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2)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按照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17.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 ‎ 答:(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18.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9.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限; ‎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书面申请; (4)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20.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答:(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国家主权原则 (3)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 (4)司法豁免权原则 21.简述起诉的要件。 答:形式要件包括: (1)必须提交起诉状。 (2)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实质要件包括: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2.什么是级别管辖?什么是地域管辖? 答:级别管辖,就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 23.构成民事诉讼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答:构成民事诉讼证据的条件是: (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24.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答:(1)诉讼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 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 (2)诉讼客体不同 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 ‎ ‎ (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 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 (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 (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 ‎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25.简述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 答:(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得以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提起再审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程序。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程序。 26.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答:(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前者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后者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告被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2)诉讼地位不同。前者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后者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和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站在一起,但又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人。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前者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后者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入。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否参加诉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不得强制;后者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7.简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答:(1)开庭准备 (2)宣布开庭 (3)庭审调查 (4)法庭辩论 (5)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宣告判决 28.简述审判监督的特点。 答:(1)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 ‎ (2)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3)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不是适用一审程序就是二审程序。 29.什么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答: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含程序上的自愿(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租实体上的自愿(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真实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查清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基本法律关系。 (3)合法原则。一是程序合法,依法定程序进行;二实体合法,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定规定。 30.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的区别。 ‎ ‎ 答:(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给予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针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适用程序不同。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适用普通程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必须开庭审理,不能径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 (4)裁判的效力不同。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二审程序所作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上诉的终局裁判。 31.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 答: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7分)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 ‎ ‎ (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2.原告和被告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 答:(1)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3)原告与被告处于相对的地位。 3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 (2)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3)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事由的。 (4)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六、案例分析题 1.李某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租赁给宋某,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李某要求宋某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但宋某迟迟不退还房屋。无奈之下,李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问: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 答: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 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3. ‎ ‎2006年,位于天津海河区的甲公司和位于河北唐山丰润区乙公司在北京西城区订立了一份钢材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甲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甲公司在北京石景山区的仓库。”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尚欠甲公司200万元的货款。两个月后,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钢材”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乙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天津海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乙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乙公司反诉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1)哪个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 (3)甲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答:(1)河北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河北唐山丰润区是被告人乙公司所在地,北京石景山区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甲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甲公司提出保全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 ‎ 4.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朝阳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答:(1)朝阳区法院和西城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刘某家住甲区,向家住乙区的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家住丙区的赵某为刘某担保,三者在刘某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实际交付现金,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刘某因股市严重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张某的钱款。现张某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 ‎ 问:(1)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2)哪个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1)本案中,张某应该首先将刘某作为被告起诉,不能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 因为在该借款合同关系中,刘某与张某是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因此张某可单独将刘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刘某不能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 (2)具有管辖权的应该是甲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 甲(居住在A区)在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问:(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1)顾客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 ‎ ‎ 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A区、B区、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B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A区、C区)人民法院管辖。 7. 嘉明,男,34岁,居住在河南洛阳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所开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河南洛阳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表弟凯明,凯明居住在洛阳市丙区,但凯明实际上并不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嘉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洛阳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柳平(家住洛阳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开时,不慎汽车起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秦乐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柳平向法院起诉。 问:(1)柳平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3)若出现了管辖争议,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1)柳平应当以嘉明、凯明为共同被告。 因为汽车修理站的实际经营者是嘉明,而真正的业主是凯明,柳平在本诉讼中有权分别向嘉明和凯明申请诉讼权利,即可以将嘉明和凯明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 (2)洛阳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 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 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8. ‎ 甲因生活困难,于2000年3月将祖传房屋5间卖给了乙。二年后,乙将其中的2间卖给了丙。丙在翻盖时,挖出了清代文物一件,于2002年8月已八万元人民币卖给了丁。乙闻讯后于2004年1月向丙索要价款,说该文物系其父所藏。甲在丙卖出时知道于2004年9月向丁索要文物,说该文物系其祖父所藏。甲乙索要无结果,分别向被告住所地的X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乙的起诉,驳回了甲的起诉。其后在案件审理中,市文物管理局以该文物应收归国有为理由,向X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函,索要该文物由其收藏展出。 请问甲乙丙丁和市文物局的诉讼地位如何?并说明理由。 答:(1)乙是原告,丙是被告,X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是正确的,因他们之间有民亭争议,而且乙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2)X市人民法院驳回甲的起诉也是正确的,因已超过诉讼时效,丙于2002年6月将挖出的文物卖给了丁,而甲是在2004年9月才起诉的。 (3)X市文物管理局只以公函形式向X市人民法院索要丙挖出的文物,是一般的行政行为,不是起诉的诉讼行为,不具有诉讼地位。 9. ‎ 甲于某日在商场与乙发生纠纷,将乙打伤,同时损坏了商场的商品。其后,商场向所在地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商品。某基层法院听说甲还打伤了乙,遂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乙提出只愿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但法院不允许。 ·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应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这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侵害人身权利和侵害财产权利的案件,乙是否起诉,应由乙自己决定,这是乙的诉讼权利。 (2)乙愿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是正确的,也是他的权利,应当鼓励,某基层人民法院不允许是错误的。 10. 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甲从事电器修理业,其所开的电器修理铺位于北京西城区。该电器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乙(居住北京海淀区),乙实际上并不经营电器修理。甲雇佣的修理工丙(常年居住在北京石景山区),为客户丁(居住在北京东城区)修理一台电视机。修好后,丙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电器修理铺前试看时,不慎电视机爆炸,造成电视机报废,丙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电视机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丁向法院起诉。 ‎ ‎ 问: (1)丁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若出现了管辖争议,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1)丁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因为电器修理铺的实际经营者是甲,而真正的业主是乙,丁在本诉讼中有权分别向甲和乙中请诉讼权利,即可以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 (2)朝阳区、海淀区、西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 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1.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初晓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初晓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西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霄。 ‎ 南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大地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大地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初晓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大地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届期,西南公司未还款,大地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大地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西南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初晓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西南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初晓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初晓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大地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西南公司之间的纠纷,应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答:①请求西南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②请求西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③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 ‎ (2)大地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①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②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针对乙将初晓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西南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答: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乙以初晓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2. 甲与乙产生纠纷诉诸某基层人民法院,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第10天通知当事人立案了,第15天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10日超过了立案期限。 (2)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在本案中法院最迟应该在12日内送达起诉状。 ‎ ‎ 13.甲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甲10万元的债务。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甲申请诉讼保全。并于组成合议庭后5日告知当事人。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某基层人民法院通知原告甲必须提出诉讼保全是不对的,是否申请诉讼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得任意干涉。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14. ‎ 家住某市甲区的赵某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王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38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赵某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赵某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王某某不同意出卖。赵某某将房价款l5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王某某仍不同意出卖。后王某某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与新叶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赵某某为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王某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2)如果赵某某与王某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新叶公司就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赵某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3)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赵某某胜诉,赵某某申请执行,新叶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 么?新叶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4)赵某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 (5)如果二审维持原掣,此后赵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 答:(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否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赵某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3)不能申请再审,因为新叶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4)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赵某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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