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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填空题109题汇编附答案
2020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填空题109题汇编附答案 填空题 1.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使用本法。”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7.我国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两个原则,即(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度)、(影响面的大小)。同时参照诉讼价额大小。 8.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同一原告或不同的原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10.狭义的诉讼参与人仅指(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1.我国民诉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1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14.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与(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效力。 15.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6.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17.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8.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19.诉讼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0.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1.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2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24.送达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25.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26.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7.邮寄送达时,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8.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29.(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因(依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1.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2.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须(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3.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34.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保全的,应限令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5.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没有理由,或者申请人不提供可靠担保的,则(裁定驳回申请),不予保全。 36.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7.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8.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9.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0.财产保全裁定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41.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42.当事人对先于执行的裁定,无权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3.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五种。 44.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45.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46.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院长)决定。 47.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申请应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 48.被拘留人不服拘留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本人。 49.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50.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51.遇有(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的紧急情况,必须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先拘留,并(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手续)。 52.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三部分。 53.其他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5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55.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56.撤诉案件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57.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58.从诉的法律性质来看,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两方面的内容。与此相适应,诉权也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59.诉的要素有(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60.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内容和不同目的,诉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个不同种类。 61.诉的合并有两种:(诉讼主体合并)和(诉讼客体合并)。 62.当事人及其他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63.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64.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66.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的根据。 67.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8.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6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70.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7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告知当事人。 72.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开庭审理有两种方式,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73.人民法院对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74.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75.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6.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77.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78.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79.决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一律)不得上诉。 80.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 81.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得(上诉)或(申请复议)。 82.公告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公开通知有关人员关于(诉讼事项)的一种诉讼文书。 8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六种: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84.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5.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必须在(选举进行之日)前作出并送达(选举委员会)、(起诉人),同时,还应及时将审判结果同志其他公民。该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86.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时间为(三个月)。 87.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88.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层 人民法院管辖。 89.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程序。 9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2.国有企业破产的和解的申请必须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其他企业破产,由自己提出。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和解申请。 93.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94.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原因有:(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委托执行)。 95.执行组织是人民法院设置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执行庭的成员,主要是(执行员)和(书记员)。 96.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执行的,强制执行。 97.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98.(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99.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和财产有关的行为)。 100.民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01.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102.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 103.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主要有:(维护国家主权)、(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04.因涉外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债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5.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106.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 10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而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请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它诉讼行为。 109.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