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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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 ‎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题目1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作了规定。 对 错 题目2 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是1776年美国的《人权宣言》,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概念。 对 错 题目3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 对 错 题目4 在各国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对 错 题目5 我国国旗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确定的。 ‎ ‎ 对 错 . 题目6 根据宪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 对 错 题目7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对 错 . 题目8 私营企业的特征之一是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这是他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本质区别。 这里所说的私人,是若干人,而非一人。 对 错 . 题目9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手段和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它直接体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对 错 . 题目10 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内容,我国早在1978年《宪法》就曾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内容。 对 错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 题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 )。 A. 权利 B. 义务 C. 权利和义务 D. 责任 . 题目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 A. 义务 B. 责任 C. 权利 D. 权利和义务 题目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 A. 诋毁 B. 侮辱 C. 诬告陷害 D. 诽谤 . 题目14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可以任免( )。 A.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B. 军事法院院长 C.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D.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 题目15 在我国,( )的印章应当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A.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民政府 B. 监狱 C.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D. 国际驻外使馆、领馆 . 题目16 宪法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有( )。 A. 国务院 B.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题目17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 )。 A. 帮助 B. 指导 C. 管理 D. 监督 ‎ ‎ 题目18 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 )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A. 集体经济 B. 个体经济 C. 私营经济 D. 混合经济 . 题目19 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B. 国家主席、副主席 C. 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 题目20 法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呢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A. 审判机关 B. 国家安全机关 C. 检察机关 D. 公安机关 三、小论文(60分,字数要求1200以上。) 题目21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答: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这是很大的误解。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 ‎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 ‎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因此,制定宪法只是手段,实施宪法才是目的,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己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宪法自己的保障已在宪法序言中有所规定,我们现在有待完善的是宪法监督制度,也即为在我国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 ‎ ‎ (三)组织保障。 我国人权保护的不足不仅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同时也还表现为组织方面的缺失。对我国而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权保护的专门机关,仅有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然而,学术团体的纯学术性质,其他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具有较大随意性,做出的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们对人权保障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有效保障人权,我国目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护机关。 ‎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一方面,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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