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共卫生防疫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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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共卫生防疫应急预案

公司公共卫生防疫应急预案【可编辑】‎ 为建立统一、 高效、 科学、 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指挥、 保障和防控体系, 全面提高我矿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 保持和促进我矿的各项生产经济指标持续、 快速、 协调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等法规, 特制定瑞昇煤业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 组 长: ‎ 副组长: ‎ 成 员: 由办公室、 调度室及各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矿办公室。工作组要对在瑞昇煤业公司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组织、 协调、 应急处理。‎ ‎2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 ‎2.1 建立信息报告系统 信息报告系统包括疫情报告系统、 食物中毒报告系统、 职业中毒报告系统及其他报告系统。‎ ‎2.1.1 各单位要注重收集和报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并进行筛选分析, 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 职业中毒等病例要及时上报矿综合办。‎ ‎2.1.2 矿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疫情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 应及时报公司领导, 同时应缩短汇总收集有关信息的时间。‎ ‎2.2 信息的应急管理与报告程序 ‎2.2.1 各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向矿办公室报告,矿办公室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 应在 1 小时内向公司领导及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1) 发生和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 流行的;‎ ‎(2) 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 发生传染病菌种、 毒种丢失的;‎ ‎(4)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2.2.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 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 谎报。 在情况特别紧急, 来不及逐级上报时,可越级上报。‎ ‎2.2.3 突发事件按规定报告的同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件调查核实、 确认,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形, 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2.4 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 举报电话(电话 253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 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2.3 建立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2.3.1 完善瑞昇煤业公司管理体系, 加强对传染病、 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预防和控制, 进一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2.3.2 组建统一管理的应急队伍。 要求和定点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应急救治队伍, 承担我矿范围内的应急救治任务。 参加模拟演练,战时服从调遣, 快速响应, 完成救治任务。‎ ‎2.3.3 应急队伍的启动 ‎2.3.3.1 当接到重大突发性卫生事件的报告后,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3.3.2 矿应急工作组要立即向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人员发出应急救援指令, 并和医疗机构取得联系, 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4 提供有力的保障支持 各单位要为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建设、 救援队伍的培训提供有力的人力、 物力、 财力支持, 最大限度地调动救援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应对突发事件。‎ 对于在预防和控制各种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出的人和单位给与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享受相关待遇。 工作中因玩忽职守, 造成损害和疫情蔓延的, 要给与纪律和行政处分, 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 瑞昇煤业公司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遵循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的方针, 坚持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反应及时、 措施果断、 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的原则。 本方案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 相关单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各单位在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要高度重视, 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 确保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迅速、 有效控制, 维护社会稳定。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 边处理、 边抢救、 边核实的方式, 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2 应急响应措施及现场处理 ‎2.1 矿综合办 ‎2.1.1 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参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 ‎2.1.2 根据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处理需要, 调集各类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 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2.1.3 根据污染食品扩散以及可能波及的范围, 划定控制区域。‎ ‎2.1.4 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 注重社会效果。‎ ‎2.2 医疗机构 ‎2.2.1 开展病人接诊、 收治、 转运等工作, 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 ‎2.2.2 协助卫生监督、 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2.3 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病人, 应立即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2.2.4 对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而引起的中毒病人,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2.3 调查处理 在接到报告后, 应迅速赶赴现场, 与上级卫生部门配合, 进行全面调查, 详细记录病史。 包括:‎ ‎2.3.1 可疑及中毒病人的发病人数、 发病时间、 发病地点、 临床症状和体征、 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2.3.2 发病前 7 小时内的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2.3.3 可疑中毒食物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2.3.4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2.3.5 采集可疑食物和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洗胃液)、 血、 便及 其它需要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 并填写食物中毒调查登记表。‎ ‎2.4 控制 配合上级卫生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2.4.1 封存造成食物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4.2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蔓延和再次发生, 应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经检验, 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 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2) 协助卫生机构调查病人。‎ ‎(3)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 设备和现场。‎ ‎(4) 配合进行现场调查,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 响应的终止 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 应公布应急响应终止。 其中特别重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 工作、 学习、 生活和社会秩序, 尽可能减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所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附件 2:‎ 瑞昇煤业公司急性传染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 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危害, 建立高效、 快速、 安全的反应机制和救治体系, 减轻传染病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特制定本预案。‎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 矿属各单位要注重收集和报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并及时上报矿办公室、 调度室(电话: 2536*** 2536***)。在接到疫情报告后, 要及时和上级以及外部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 并要求预防控制机构, 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调查登记病人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并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隔离方法进行医学观察;‎ 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例污染的场所、 物品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处理;协助上级疾控部门对现场样品进行采集;‎ 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对遗体进行运输和处理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向集中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例的机构派驻专业人员, 指导并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防止医源性感染、 医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对直接从事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人员,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应急控制对象 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接触者及观察期满仍不能排除传染病的医学观察对象的接触者;受传染病污染的工作区域、 生活服务区域等场所;传染病人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传染病、 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人员排泄物、 呕吐物及所产生的各种垃圾。‎ 应急控制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及其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一、 二级疫情时, 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现场进行封闭;‎ 对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例有指定 120 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离治疗;‎ 对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登记、 随访;对传染病死亡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对被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分泌物、 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对疫情发生地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进行终末消毒;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 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 生活制品、 消毒剂和防护用品;保证封闭区内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发生三、 四、 五级疫情时, 应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实行封锁, 严格限制人员出入, 禁止车辆、 动物、物品外出;疫情发生地的各种公共场所停业、 停产;对被传染病病人污染的污水、 污物、 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停止疫情发生地点的人群聚集性活动;对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加强疫情督查和协查, 扩大搜索范围, 对一切可疑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开展健康教育和防病知识宣传;‎ 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和监督管理, 避免在群众中造成恐慌;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须的药品、 生物制品、 消毒剂和防护用品;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疫情的现场处理 进入现场前: 检查备品、 药品、 器械是否齐全; 配戴个人防护装置; 按程序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及预防传播的措施。‎ 进入现场时: 根据疫情采取合理消毒法进入疫区, 逐步接近疑似传染源; 流行病学调查要简要、 快捷、 保持距离; 调查结束后,退式消毒。‎ 离开现场后: 出疫区后, 做好人员的消毒: 对一次性防护用品应合理处置; 整理调查记录, 撰写处理报告。现场控制的解除 ‎(一) 2 次终末消毒后, 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合格后可解除现场控制。‎ ‎(二) 密切接触人员在经过规定的隔离时间后, 没有出现传染病相关症状, 可解除隔离。‎ ‎(三) 一般接触者观察两周之后, 无发热等症状, 由负责观察医生通知其解除隔离。‎ 附件 3:‎ 瑞昇煤业公司急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 及时控制危害源, 抢救中毒人员, 消除危害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预案。‎ ‎1 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救人第一。” 实现“快速、 准确、 有序、 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达到迅速控制危害源、 抢救中毒人员, 及时指导群众做好自我防护, 减轻职业中毒的危害。‎ ‎2 组织领导及职责 ‎2.1 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矿成立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 副组长: ‎ 成 员: 相关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矿办公室, 联系电话: 2536***‎ ‎2.2 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小组 成立急性职业中毒救治工作小组负责对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 中毒病人救治。 请求县疾控中心给予技术支援,‎ ‎ 组织开展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开展卫生学评价、 干预; 组织开展职业中毒危险性评价、 监测和预警工作。‎ ‎3 报告制度 ‎3.1 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 报告时间、 报告人、 报告单位(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 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 中毒人员就诊医院、 主要临床表现、 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 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 以及中毒事件处理情况。‎ ‎3.2 报告时限及程序 如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应立即向综合办报告。 综合办应立即向公司及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 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措施 ‎4.1 现场调查的有关准备 ‎4.1.1 信息资料收集。 结合接到的报告内容收集有关职业中毒的文献;‎ ‎4.1.2 检查应急调查包括是否配备完好(快速检测仪器、 采样装备、 现场调查表、 现场记录表、 照相机、 录音机等);‎ ‎4.1.3 个体防护装备和通讯工具;‎ ‎4.1.4 制订调查计划, 确定调查组成员及负责人, 安排现场调查工作中的组织分工。‎ ‎4.2 现场调查的内容 到达中毒现场后, 立即就事件现场控制措施、 中毒患者人数统计、 检伤以及急救处理、 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 现场隔离带设置、人员疏散等提出建议, 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调查。 应先了 解中毒事件概况(时间、 地点、 中毒人数、 救治情况), 再进行现场勘查。 了解中毒事件发生经过, 中毒人员接触毒物时间、 地点、 方式,中毒人员姓名、 性别、 工种, 中毒的主要症状、 体征、 检查及抢救经过。‎ ‎4.3 现场个体防护 所有中毒现场工作的人员都应穿着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 当有害物质达到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或最高容许浓度(MAC)以上时, 应使用过滤式呼吸防护器; 如有害物质环境浓度达到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的浓度(IDLH) 或环境浓度无法明确, 或者同时存在缺氧(氧浓度﹤ 18%) 时, 应使用供气式呼吸防护器;‎ ‎ 同时根据毒物穿着相应的其他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服、 防护手套、 防护眼镜、防护靴、 防护帽等)。‎ ‎4.4 医疗救援 医疗救援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 要尽快查清毒物种类, 明确诊断, 以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 病因不明时, 应先进行抢救, 同时查清毒物。 治疗的重点在维持心脑肺等脏器功能, 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 治疗方案应根据临床表现结合各种检查来制定, 切勿依据一项检查结果来决策。 病因、 对症和支持治疗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 ‎5 应急响应的终止 事件源已经消除, 中毒现场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 由中毒事件响应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 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瑞昇煤业有限公司 二 OO 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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