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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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总 则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 第二部分 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防尘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 ‎ 副组长: ‎ 成 员: ‎ 二、齐抓共管责任制 ‎(一)领导岗位责任制 ‎1、 矿长:矿长是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综合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分析、研究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基层综合防尘工作情况汇报,重点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人、财、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持会审矿井综合防尘长远规划,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矿井安全程度评估、企业升级和经营承包中去。‎ ‎2、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协助矿长组织召开综合防尘工作会议,研究总结和布置综合防尘各项主要工作;组织制定防尘技术规划和防尘技术措施,组织用好防尘安全费用;负责组织审查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设计,保障系统完善;协调采、掘、机、运、通等相关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综合防尘先进经验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3、生产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井生产系统内的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组织各采煤、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落实生产系统防尘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积极为推广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提供场所和方便;负责抓好顶板管理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冒顶现象的发生,减少粉尘飞扬几率。‎ ‎4、机电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与综合防尘相关的问题和措施,保证井下机电设备完好,安全保护齐全,灵敏可靠,杜绝失爆现象和引爆火源,为推广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提供方便。‎ ‎5、‎ ‎ 安全矿长:负责对综合防尘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等执行情况及综合防尘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违反综合防尘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组织安监人员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防尘设施的损坏进行分析,对防尘设施不全或粉尘浓度超标的工作地点,有权停止生产和作业。‎ ‎6、通风技术员: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责任,并负有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设计;组织制定防尘技术规划和防尘技术措施,组织用好防尘安全费用;负责综合防尘先进经验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协助矿领导协调采、掘、机、运、通等相关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协助矿领导进行防尘设施验收、交接工作。‎ ‎7、 采煤、掘进、开拓、机运: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采区设计、作业规程中综合防尘措施组织审批;搞好本系统内的综合防尘设施的安装、管理和使用,协助总工程师把好作业规程有关综合防尘项目和措施的审批关;负责本范围内防尘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职能部门责任制 ‎1、通风部: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在总工程师的具体领导下,协助通风副总工程师定期修改综合防尘的管理制度,研究、部署综合防尘规划和技术措施,并做好总结;负责组织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编制;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设计,参与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的综合防尘措施;参与新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的验收和交接;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矿井综合防尘检查,对查出问题落实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负责每月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自检,并将自检结果于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通风部;组织学习综合防尘标准,积极引进、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水平;协助教培中心搞好全矿职工粉尘防治培训工作。‎ ‎2、生产技术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水平、采区的防尘系统的设计,负责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督促各单位按设计要求施工;参与新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的验收和交接,负责检查各单位使用、管理综合防尘设施情况;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3、安监部:监督检查综合防尘法规、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防尘制度的落实,对违反防尘法规、破坏防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直至责令停止作业。监督落实防尘安全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尘肺病检查和治疗统计工作;参与新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的验收和交接,负责对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4、机电部: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完好。使用阻燃电缆、传输带,防止摩擦起火,组织本系统人员对井下各种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保证使用设备台台完好,杜绝机电设备失爆现象;参与新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的验收和交接,参与矿井综合防尘检查;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5、通风队:‎ 全面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现场管理工作,配合通防科做好综合防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防尘作业计划,按要求对井下产尘点进行粉尘测定,完成综合防尘报表汇总及呈报工作;负责井下各地点水质化验工作,确保水质达到标准要求;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设和维护;按综合防尘标准安设、检查、维护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并保证防尘系统完善、设施齐全、灵敏可靠;按照防尘周期清扫、冲刷巷道内积尘;认真学习综合防尘标准,积极引进、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不断提高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水平。‎ ‎6、采煤队:负责采煤工作面及皮带巷消防软管和工作面内防尘高压管、喷雾设施以及工作面上、下溜头喷雾设施安设、使用、维护管理。每班明确专责防尘员对工作面范围内所有防尘设施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用湿式打眼,使用好炮泥和水炮泥;作业人员工作时佩带好新型高效防尘口罩;保证分管范围的电气设备完好,保护齐全,杜绝失爆现象,使用阻燃电缆,防止摩擦起火;教育职工爱护防尘设施,协助通风部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7、掘进、巷修队:负责管理、使用施工巷道防尘管路(含三通阀门)及防尘设施的安设、使用、维修管理等工作。采用相同管路进行供水、供风、排水的每根管路要喷注用途,易于区分;负责隔爆水棚吊挂眼的施工和隔爆水棚的加水与维护管理;每班明确专责防尘员对工作面所有防尘设施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规定做好巷道冲刷工作;采用湿式打眼,使用好炮泥和水炮泥;作业人员工作时佩带好新型高效防尘口罩;保证分管范围的电气设备完好,保护齐全,杜绝失爆现象,使用阻燃电缆,防止摩擦起火;教育职工爱护防尘设施,协助通风部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8、机电队:负责主要进回风巷道和主井、副井、风井防尘水管的安设、维修工作;负责主要煤仓和采区煤仓上、下口防尘水管和三通水门的安设、维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好分管范围内的供水管路、防尘设施;负责皮带的日常防尘工作;负责分管范围电缆、电气设备的清扫工作,保证分管范围的电器设备完好,杜绝失爆现象;教育职工爱护防尘设施,协助通风部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9、搬运:负责管理使用好分管范围内的供水管路、防尘设施。对分管的井上、下翻笼等产尘地点前后20m的范围煤尘及时清扫、冲刷,防止煤尘堆积。教育职工爱护防尘设施,协助通风部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10、教培中心:负责制定防尘人员培训计划,组织专责防尘人员和接尘人员系统学习防尘技术理论和预防措施,提高广大职工对防尘工作的认识,负责对防尘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三)专责防尘人员责任制 ‎1、 采煤工作面专责防尘人员职责:‎ ‎⑴ 采煤工作面100m范围内回风巷放炮前后冲刷一次。‎ ‎⑵ 转载机前后20m范围内每班至少冲刷一次。‎ ‎⑶ 采煤工作面皮带机头前后20m范围内每班至少由冲刷一次。‎ ‎⑷ 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进行洒水降尘。‎ ‎⑸ 出煤时,及时打开各转载机头(皮带机头)转载喷雾装置进行洒水降尘。‎ ‎⑹每班填写防尘管理牌板并签名,填写内容完善、清晰、字体工整,不得漏填或弄虚作假。‎ ‎⑺对工作面所有防尘设施全面检查,确保采煤工作面的防尘设施齐全、完好,使用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掘进工作面专责防尘人员职责 ‎⑴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每班至少洒水降尘一次,30m范围以外每周至少洒水降尘一次。‎ ‎⑵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后要及时冲刷工作面30m范围内的积尘。‎ ‎⑶经常检查隔爆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⑷对工作面放炮喷雾装置、净化水幕、耙装喷雾等防尘设施全面检查,确保所有防尘设施齐全、完好,使用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⑸每班填写防尘管理牌版,并将专责防尘工的名字填写在防尘管理牌版,不得漏填或弄虚作假。‎ 第三部分 防治煤尘管理制度 ‎1、新建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资料。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或开采新采区,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矿井建立和不断完善矿井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行、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及地面洗选、煤炭储装运系统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为矿井或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防尘管路安设内径不小于6寸,为一个采区服务的防尘管路安设内径不小于4寸,只进行冲洗的轨道巷及其它巷道防尘管路安设内径2寸的管路,采、掘、开巷道安设内径2寸和4寸的管路。防尘管路系统中应安设水质过滤器,支管和阀门要齐全,胶带运输机巷道内的管路每50米设一个1寸变6`的支管和1寸阀门,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米设一个1寸变6`的支管和1寸阀门。通风科每半年填制一次管路系统图,并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3、地面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水质符合要求: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PH值在6~9.5之间。‎ ‎4、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 ‎ 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风流净化水幕的喷雾能封闭全断面,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的净化水幕距工作面50米,回采工作面进风巷的净化水幕距车场30~50米。 5、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煤体注水防尘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采煤机必须使用喷雾泵和安设内、外喷雾灭尘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灭尘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炭器必须安装喷雾灭尘装置,其出、入口必须用条状挡风帘封闭。 6、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喷雾泵,安设内、外喷雾灭尘装置,内喷雾灭尘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 Mpa,外喷雾灭尘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 Mpa;如果内喷雾灭尘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 Mpa或无内喷雾灭尘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灭尘装置和湿式除尘风机。掘进机上的煤尘做到每个循环处理一次,确保无厚度超过2毫米的煤尘。 7、炮采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自动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8、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前后20米班班冲洗,都必须安设喷雾灭尘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皮带机运输走廊每天冲洗一次,确保无煤尘堆积。 9、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司机、支架工和放煤工主要产尘源处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锚喷支护作业的打眼、喷浆、搅拌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要实行湿式打眼,搅拌前要洒水预湿,喷料达到手捏成团,手开即散,嘴吹无灰。 10、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至少测定一次,防尘管路变化时再进行测定一次;对于如采、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时要设置增压增流设施,保证防尘设施洒水、雾化除尘效果。‎ ‎11、地面原煤、储装运系统至少每10天冲洗一次煤尘,煤尘大时随时冲洗不得存在煤尘堆积现象。‎ ‎12、负责粉尘化验室、测尘仪器的管理,测尘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按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井下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产尘点每月测定一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13、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同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煤仓同其它相同的巷道以及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 第四部分 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一、防尘管路 ‎(一)标准及要求:‎ ‎1、 通风巷道均要设置金属防尘管路(垂直巷道及间距小于100m 的联络巷,且联络巷两端口留有防尘三通及软管者除外),管径不得小于50mm。胶带运输巷管路每隔50m 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每隔50m设置一根长度不少于25m的消防软管,防尘管路设在非人行道侧的,消防软管和阀门要引到人行道一侧,其它巷道每隔100m 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阀门手柄齐全、牢固,位置恰当,便于开关。 煤仓、溜煤眼上下水管直径不得小于75mm,煤仓、溜煤眼上下口附近及主要胶带转载处,必须设置有数量不少于3个、口径不小于50mm 的三通阀门,阀门上接好直径50mm高压软管,软管长度能够覆盖煤仓口。采煤工作面挡煤板后面设置一路直径10mm以上的防尘管路,管路上设置三通,三通间距不大于10m。‎ ‎2、防尘管路安设平直,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3m,吊挂牢固,水管要进行防锈处理,刷漆颜色要统一(镀锌管路除外),在巷道汇合、分岔处设置标示,标明管径尺寸、供水方向等内容,防尘管上连接防尘设施的三通阀门要注明用途。‎ ‎3、防尘水管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死弯,无漏水(滴水成线)现象。(二)安设与维修:‎ ‎1、矿井运输大巷、总回风道,采区进、回风道敷设管径50mm及以上供水管路,煤仓、溜煤眼上下口附近及主要胶带转载处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由机电队负责安设、维修、回撤;煤仓、溜煤眼上下口附近及主要胶带转载处、胶带运输巷道高压消防软管由皮带工区负责安设、维护。‎ ‎2、掘进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设、维护。‎ ‎3、采煤工作面防尘软管和回风巷消防软管由采煤队负责安设、维护。4、其它区域防尘管路由通风队负责安设、维修、整形,回收并集中存放,以备复用。‎ 二、防尘设施 ‎(一)水幕 ‎1、 标准及要求:‎ ‎(1)总回风道、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道必须安设净化风流的自动水幕。‎ ‎(2)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水幕设置2道,第1 道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并实现自动喷雾,第2 道距工作面不超过50m;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2 道水幕,第1 道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0m处,第2 道设在回风巷,实现半自动(如拉杆式控制)喷雾。‎ ‎(3)掘进工作面安设2道水幕:第1道设在工作面外15m处,实现与放炮喷雾联动,第2道水幕安设在喷浆机后,并与喷浆机实现联动。(4)水幕的设置位置要恰,阀门易于开关,手柄齐全,灵敏可靠,水幕喷雾要能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 ‎(5)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要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移设,不得超过规定距离。‎ ‎2、 安装与维修:‎ ‎(1)矿井总回风道、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水幕和管理牌板的安设、日常维护、移动,由通风队负责。‎ ‎(2)掘进(扩修)工作面水幕和管理牌板的安设、日常维护、移动,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转(装、卸)载点喷雾 ‎1、 标准及要求:‎ ‎(1)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2)所有皮带转载点安设封闭式防尘罩。‎ ‎(3)喷雾设施由固定架安设在产尘点上方正对产尘点喷雾。‎ ‎(4)阀门便于开关,手柄齐全,雾化好,实现自动化并使用正常。‎ ‎2、安装与维修:‎ ‎(1)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和管理牌板由通风队安设,移交采煤使用管理并负责维修、回撤。‎ ‎(2)根据分管范围,转载点防尘罩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设、维修和回撤。‎ ‎(三)放炮自动喷雾 ‎1、标准及要求:‎ ‎(1)掘进(扩修)工作面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放炮喷雾喷头距掘进迎头不大于30m,喷雾覆盖巷道全断面。‎ ‎(2)采煤工作面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实现放炮前后全工作面自动洒水降尘和爆破期间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放炮喷雾降尘。‎ ‎(3)阀门便于开关,手柄齐全,雾化效果好,灵敏可靠,正常使用。2、安装与维修:‎ 放炮自动喷雾和管理牌板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设、日常维护、移动、拆除等工作。‎ ‎(四)耙装喷雾 ‎1、标准及要求:‎ ‎(1)耙装机转载点应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喷嘴不少于4个。‎ ‎(2)雾化效果好,灵敏可靠,实现装岩喷雾自动化。‎ ‎2、安装与维修:‎ 耙装喷雾和管理牌板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修等工作。‎ ‎(五)水针 ‎1、 标准及要求:‎ ‎(1)采煤工作面中巷水针安设在巷道转载机头附近。‎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水针安设在巷道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3)掘进(扩修)工作面水针距耙装机后侧不大于5m。‎ ‎(4)水针所在地必须有水炮泥盛放箱,箱内有不少于定一次炮所用的已灌好水的水炮泥。‎ ‎2、安装与维修:‎ 水针和管理牌板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日常维护、移动。‎ ‎(七)水质过滤器 ‎1、标准及要求:‎ ‎(1)采煤工作面巷道入口处进水管路中需安装水质过滤器。‎ ‎(2)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和泵站前端进水管路中需安装水质过滤器。(3)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巷道开门点附近进水管路中需安装水质过滤器。‎ ‎(4)水质过滤器必须可反冲洗,过滤网不低于120 目,并定期进行冲洗。‎ ‎2、 安装与维修:‎ ‎(1)采煤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和管理牌板安设、日常维护和回撤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掘进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和管理牌板由通风队安设,移交给掘进队负责日常维护和回撤工作。‎ ‎(八)压力表 ‎1、标准及要求:‎ ‎(1)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上安装压力表,压力表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300m。‎ ‎(2)各防尘地点水压充足,水压不得低于2MPa。‎ ‎2、安装与维修:‎ ‎(1)采煤工作面和主要胶带运输巷压力表和管理牌板安设、日常维护和回撤工作由通风工区负责。‎ ‎(2)掘进工作面压力表和管理牌板由通风队安设,移交给掘进队负责日常维护和回撤工作。‎ 第五部分 巷道冲刷粉尘制度 ‎1、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每月至少洒水降尘一次,主要运输巷每半月至少洒水降尘一次,由通风工区负责;‎ ‎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0m以外每周至少洒水降尘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每月至少洒水降尘一次,由通风工区负责;‎ ‎3、采煤工作面100m范围内回风巷每次放炮前洒水降尘一次,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转载(皮带)机头附近20m范围内每班至少洒水降尘一次,由采煤工区负责;‎ ‎4、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每班至少洒水降尘一次,掘进工作面30m以外每周冲洗或清扫一次,耙装前冲洗耙装机行程范围段的巷帮并对需装煤岩进行洒水,及时清除堆积的浮煤;每次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冲刷,具体由掘进工区负责。‎ ‎5、各运煤装、转、卸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由各岗位工至少每班洒水降尘一次,具体由各相关区队负责。‎ ‎6、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产尘量大的地点应及时加大冲尘力度,缩短冲刷周期,杜绝煤尘堆积现象。各单位在保证各自范围内防尘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并按规定要求做好矿井防尘工作的同时,必须整理好巷道防尘冲刷记录,于次月5日前交通风工区,以备检查。‎ 第六部分 粉尘测定制度 ‎1、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专职测尘员不少于2人),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2、配足测尘仪器,所用仪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贴有计量合格证,方可使用,同时要有仪器维修记录。‎ ‎3、根据生产布局及作业场所,每月编制测尘计划;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MT79-84)中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下测尘地点。‎ ‎4、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测定结果(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和粉尘测定报表)每月上报通防部。‎ ‎5、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 ‎6、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罚款。‎ ‎7、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8、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部分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应根据矿井实际,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日常维护、回撤由通风队负责(掘进工作面隔爆设施的日常维护由掘进队负责)。‎ ‎3、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的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安设主要隔爆水棚。‎ ‎4、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煤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安设辅助隔爆水棚。‎ ‎5、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区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 ‎7、隔爆设施要安装加水装置,每个隔爆水袋(槽)要进行编号管理,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主要隔爆水袋采用硬质水槽。‎ ‎8、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且不得大于200m,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可不安设隔爆水棚。‎ ‎9、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棚组内的各排水棚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10、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11、水槽棚的水槽应采用横向(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嵌入式安装。‎ ‎12、水槽列(排)中的水槽(袋),占据巷道宽度的和与巷道最大宽度的比例为:S<10 m2时,至少是50%;S≥10 m2时,至少是65%。‎ ‎13、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m;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14、水袋应采用易脱钩的吊挂方式,挂钩位置应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 ‎15、水棚安装完毕,水槽(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 ‎16、掘进队范围巷道内水棚的安设和移动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由掘进单位负责;总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内水棚的管理维护由通风队负责。发现水槽(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 ‎17、通风队每周应至少对全矿井水槽(袋)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八部分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坚持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通防部、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风部、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等单位对工作面生产系统进行验收,防尘系统不合格不得开工生产。‎ ‎2、采掘工作面防尘的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每班由跟班安监员对防尘设施完好情况及防尘设施使用情况、区域内的巷道冲刷及粉尘积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的或设施不完好的,跟班安监员立即责令工作面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报知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 ‎3、检查表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安监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检查表每班报安监部领导审阅签字。‎ 第九部分 综合防尘监督检查制度 ‎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2、安监部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全过程监督检查综合防尘法规、制度、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3、通风部为矿井综合防尘业务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井下各地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4、各级管理人员和网、岗、哨成员有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专责防尘工对当班负责区域内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完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跟班安监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每班汇报安监处值班领导。‎ ‎5、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综合防尘问题,有权责令现场落实整改或限期甚至停产整改。对能现场落实整改的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对不能现场落实整改的以整改单的形式落实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符合挂红黄牌规定的,挂红黄牌,并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 第十部分 综合防尘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按照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和生产技术部、通风部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时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和生产技术部、通风部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未按技术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隐患单位分管矿领导和存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安监部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追究安监部主要领导和现场安监员的责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电器设备或因检查不到位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追究机电部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管路(含消防软管)或对其维修不及时的,根据《防尘设施管理制度》负责范围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通风队和采掘队按标准要求及时安设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根据责任制范围追究通风队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责任;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而现场未积极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现场专责防尘员的责任;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现场安监员未督促整改,追究安监员的责任;防尘设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岗位工的责任。‎ ‎8、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井下巷道杜绝煤尘堆积。主要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风巷,煤尘堆积追究通风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掘进巷道煤尘堆积,追究掘进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和跟班安监员责任;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转载点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煤尘堆积,追究采煤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皮带和溜子司机)和跟班安监员责任;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头、尾,煤仓上下口等地点前后20m煤尘堆积,追究机运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机电队分管的主井装载硐室和皮带工作区域出现煤层堆积,追究机电队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地面运班出现煤层堆积,追究运班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 ‎10、安监员必须对照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写清楚防尘检查表,检查表报安监部领导审阅签字。现场安监员未按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的(未带防尘检查表视为未进行检查),追究现场安监员的责任。‎ ‎11、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粉尘测定等工作,追究通风队专职测尘工的责任;各种粉尘报表不准确和上报不及时,追究通风部和通风队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未涉及或与矿行政问责制度相抵触的,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部分 综合防尘奖惩制度 ‎1、由通风部根据公司季度检查情况和矿每月检查验收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评比考核。公司检查结果占考核成绩的60%,矿每月检查验收结果占考核成绩的40%。根据评比考核结果,由通风部对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2、如单位和个人在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经矿领导同意后,可单独给予适当奖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参加考核评比资格:‎ ‎① 发生通风责任事故或煤尘爆炸事故的;‎ ‎② 季度内在各级检查中因综合防尘问题被挂红黄牌的;‎ ‎③ 生产单位未明确专责防尘员或已明确但不有效履行职责的;‎ ‎④ 防尘设施不齐全开工的;‎ ‎⑤ 故意破坏防尘设施或有关防尘问题久拖不整改的。‎ ‎4、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防尘设施、隔爆设施损坏的单位,给予原值两倍的罚款;对故意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人员,给予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 ‎5、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般“三违”或严重“三违”处理。‎ 第十二部分 其它 一、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文件执行。所涉及内容如有与本矿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者,按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综合防尘领导小组。‎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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