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季度党课讲稿精选4篇整理合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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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季度党课讲稿精选4篇整理合集(6)

‎2020年二季度党课讲稿精选4篇整理合集(6)‎ 目 录 ‎1、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崭新路标——党课 ‎2、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传承艰苦奋斗品质——专题党课 ‎3、我是党员我奉献——党课 ‎4、党课讲稿:党员干部要当好“六种人”‎ 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崭新路标——党课 ‎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国成立以后,曾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最终都因为条件不成熟而搁置。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中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一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15年编纂工 作启动以来,一直受到全社会热切关注。经过5年磨砺,这项被称为当下“最伟大、最庞大、最复杂的法律工程”已迈上最后“征程”。‎ ‎  今天,我们主要从立法经过、立法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学习贯彻等五个方面共同学习一下《民法典》。‎ ‎  一、《民法典》的立法经过 ‎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 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2016年由十二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各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提请2018年8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  其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  民法典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工作,征求代表意见。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栗战书委员长多次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  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的准备工作,更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后的民法典再次发 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请各地方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听取意见。‎ ‎  二、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  (一)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我国民 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  (二)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类民事关系。‎ ‎  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 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  (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规范民事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调整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合同制度,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制度,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规范和行为规则。‎ ‎  同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三、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  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汇报。‎ ‎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  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  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  基本原则:‎ ‎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 ‎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  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  四、《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内容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一个人的权利息息相关。‎ ‎  (一)总则编 ‎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  1.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第一条)。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  2.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 ‎  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第一编第三章)。‎ ‎  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第一编第四章)。‎ ‎  3.关于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 ‎  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 ‎  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第一编第七章)。‎ ‎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 ‎  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第一编第八章)。‎ ‎  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第一编第九章)。‎ ‎  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第一编第十章)。‎ ‎  (二)物权编 ‎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  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  4.关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 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 ‎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第二编第二十章)。‎ ‎  (三)合同编 ‎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  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 ‎  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  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  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五百三十三条)。‎ ‎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 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 ‎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第三编第十三章)。‎ ‎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 ‎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 ‎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  (四)人格权编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 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 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 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  (五)婚姻家庭编 ‎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 建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  2.关于结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 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  4.关于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  (六)继承编 ‎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 ‎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 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 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  (七)侵权责任编 ‎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  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  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  2.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 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 ‎  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  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  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八)附则 ‎  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第一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  五、全面学习贯彻《民法典》‎ ‎  《民法典》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而形成,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且协调一致。要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解读和普及力度,让民法典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尊法、知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  一是“关键少数”带头学。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民法典、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维护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把民法典学习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体系。特别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有组织地集中学习民法典,坚持原原本本、逐编逐条学,真正吃透民法典精神、民法典原则、民法典规定,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更要把学习民法典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真正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 ‎  二是丰富宣传教育形式。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象表达结合起来,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民法典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民法内深入人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民法典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民法典法律知识、树立民法典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  三是做好解疑释惑工作。要发挥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权威性、专业性作用,通过主流媒体、国家智库、权威机构进行正面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错误和不当言论,该引导的要有效引导,该批驳的要及时批驳,该澄清的要立即澄清,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  同志们,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典编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  谢谢大家!‎ 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传承艰苦奋斗品质——专题党课 ‎  今天,我就围绕“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传承艰苦奋斗品质,在矢志科技报国中彰显人生价值”这个话题,和大家作个交流,主要讲2个方面:‎ ‎  一、位卑未敢忘忧国——深思投身科技兴军的时代之“需”‎ ‎  回望历史,有一条铁律须铭记。“科学技术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当年英国依靠蒸汽机的发明,引领了世界工业革命,也使英国成为了当时强大的“日不落帝国”;现代的美国,依靠以信息网络为代表的现代高科技,率先进入了信息时代,成为了世界头号强国。‎ ‎  回望历史,我国曾经也是接纳四夷朝贡、万方宾服的“中央大国”,造纸、火药、印刷术、指南针四大创新发明,使人类由刀耕火种的蛮荒时代进入到文明时代。但是后来我们拿着火药造出来的却是用来增添热闹气氛的鞭炮;用指南针造出来的却是给阴阳先生看风水宝地的罗盘,相反外国人却造出了坚船利炮,靠着罗盘的指引打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历史雄辩地证明:“落后就要挨打”。哪个国家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哪个国家就进步、就强大;哪个国家缺乏创新力,哪个国家就落后,就要挨打。‎ ‎  无问西东,有一种血脉永传承。给大家推荐一部电影《无问西东》。这部电影的片名出自清华大学校歌《立德立言,无问西东》,讲述了四代清华学子、四个故事,从当下的青春年代,到上世纪60年代,到西南联大时代,再到上世纪20年代,跨越一个世纪,剧中有催泪的情节,更有启发人深思的哲理,但主旨是追寻初心、报效国家,几个主人翁的荣辱沉浮构成了一部浓缩的中国近代史。影片中客串了很多老一辈知识分子:冯友兰、朱自清、钱钟书、闻一多、邓稼先、华罗庚、林徽因、梁思成、徐志摩、等等。‎ ‎  一个个闪光的大人物,挺立于那个特有的时代,抵御世俗、专注内心,其家国情怀、奉献意识令人肃然起敬。影片中反映的家国情怀的传承、奉献基因的赓续对于我们如何面对当下这个浮躁的现代社会,如何面对新时代的考验挑战,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启示我们不要为世俗困扰所打败,要不忘初心、执着前行,立德立言、无问西东。‎ ‎  无私奉献,有一种信仰在闪光。提到“两弹一星”,很多同志可能最先想到邓稼先、钱学森这样的知名泰斗。可一位名叫程开甲的百岁老人,同样为了国家核弹事业默默无闻、终其一生。上世纪50年代,在外留学的他,谢绝恩师挽留、放弃优厚待遇,一头扎进“死亡之海”罗布泊,谁曾想这一待就是近40年。‎ ‎  设计第一颗原子弹、氢弹,他都参与决策;首次空投地面、地下平洞、竖井试验,他都全程见证;30多次核任务,次次破冰之旅、每每危及生命,他都无一落下。直到1999年被授予“两弹一星功勋奖章”,81岁的老人才第一次从幕后走到台前。聚光灯下,他的人生信条更加充满力量“我做的一切都和祖国联系在一起!”“誓与祖国 同命运”,这正是老一辈革命家们用无名一生铸就的大写忠诚、赤胆荣光。‎ ‎  二、壮丽航程风正劲——笃行矢志科技报国的实现之“途”‎ ‎  在平凡的岗位上,我们该如何践行报效国家的誓言呢?这里同大家一起分享3个关键词,6句话,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  第一个关键词:信仰,有梦想才能有方向。每个人都要有信仰、都要有梦想,往大了说是中国梦,往小了说是追逐人生目标,实现人生价值。关于信仰,有两句话与大家共勉:‎ ‎  第一句话要“扣好人生第一粒扣”。习主席曾把树立价值观比作“穿衣服扣扣子”,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树牢坚定的政治信仰就是我们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如果在政治上出现了偏差,即使能力再强、专业再精,一切都无从谈起,为此我们必须增强政治免疫力、鉴别力,坚定政治定力,扣好这“第一粒扣子”。‎ ‎  第二句话“不要辜负这个伟大的时代。”网络作家周小平说:“我们都有幸生在这个伟大的时代。”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日新月异。建设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强国,给广大基层工作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建立功勋的宽广舞台。党的十九大郑重宣告中国进入了新时代,这是对全民族的召唤,更是对各行各业杰出人才的邀约。可谓“爱国奋斗,生逢其时”,想要实现人生价值,也惟有在新时代不断奋斗前行。‎ ‎  第二个关键词:实干,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事业为重,忠于职守,踏实肯干,这是个人发展进步的基石。关于实干,有两句话与大家共勉:‎ ‎  第一句“纸上得来终觉浅”。冷静地想一想,我们研究出来的东西,有多少涉及到核心理论和技术,又有多少成为“经典”或“权威”,又有多少付诸实践、收到实效呢?我们不能否认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性,但在我们的基层岗位上,比学术研究文章更重要的是俯下身子真抓实干,要把本职岗位作为成长成才的沃土,脚踏实地、埋头苦干。‎ ‎  第二句“把小事做到极致”。国防大学知名教授金一南将军当过工人、干过无线电技师、当过国防大学图书管理员。当工人时车间主任感叹 “金一南天生是个好工人”;参军入伍后,连长表扬“金一南天生是个好技师”;干管理员时,图书馆长称赞“金一南天生是个好馆员”。其实,世界上并没有什么是“天生的”,有的只是金一南对工作、对事业的无比投入。我们要向金一南学习,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只有把小事做到极致,才能在平凡的岗位收获不凡的价值。‎ ‎  第三个关键词:坚守,有韧劲才能有发展。坚守是一种感情投入,更是一种在平凡甚至是逆境中的长期坚持。蝴蝶选择在茧蛹里坚守,才会有破茧成碟的美丽;苍松选择在石缝里坚守,才会有傲骨挺拔的英姿;莲藕选择在淤泥里坚守,才会有出泥不染的品格。关于坚守,有两句话与大家共勉:‎ ‎  第一句“不要只盯着几棵树木,而忽视了整片森林。”我国第一位科学领域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屠呦呦,从1969年开始研发青蒿素,整整46年她一心扑在事业上,有人也曾劝她研发这个项目太费时间了不如换个项目,有人也曾高新聘请她到制药公司任职,可她却执着地拒绝了,直到2015年她荣获了诺贝尔奖,她和她的团队才走向前台。不经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无论是做什么工作,过程都是艰辛的,有的同志可能会因为调职受阻、立功不成而打退堂鼓,有的同志可能经不起社会利益的诱惑而退出,这时候我们就要向屠呦呦学习,学习她的坚守、学她的定力、学习她的奉献精神,相信你一定也会看到属于自己的“森林”。‎ ‎  第二句“功成不必在我辈。”很多同志都是“幕后英雄”,大多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着艰苦细致的工作。作为新时代的中坚力量,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片荆棘丛生但充满希望的原野,为此,我们必须克服短期心理和临时观念,树牢“功成不必在我辈”的奉献意识,干出一番成就自我、奉献国家的事业。‎ 我的授课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我是党员我奉献——党课 ‎  “我是党员”是一个标杆,也是一个标准,更是一个高度。党员并不是一种称呼,而是一种奉献和牺牲。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第一次释了“中国梦”。总书记强调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实干,要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道理。我们作为一名基层的共产党员,紧跟党的步伐,要实现中国梦,“奉献”是共产党人的第一选择,是我们面对鲜红的党旗举起右手之时所作的庄严承诺,也是我们对党和人民多年培养教育的一个回报。“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来谈谈一个共产党员的奉献。‎ ‎  一、践行群众路线—乐于奉献。‎ ‎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党员干部是党的基石,是党的群众路线落地生根的关键。群众路线讲究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因此,要践行好群众路线,党员干部就必须为民服务,为民奉献。选择了做共党员就意味着选择了奉献,不要总想着组织能给我什么,而要想我能为组织做什么。‎ ‎  想必大家都知道焦裕禄同志的感人事迹,焦裕禄同志是一个为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英雄。他正确使用权力,把自己当作人民群众的一份子,所做的事情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坚持走群众路线,无私奉献。在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如果再有一批像焦裕禄同志那样的好党员、好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然会大大发扬,我国的经济建设必将会如虎添翼,焕发出更大、更多的活力。‎ ‎  二、立足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我是谁?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肩负责任。我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我是经党教育、培养、考验的,是举过拳头宣过誓的人,我是劳动人民中的一份子。为了谁?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正是因为“我是一名党员”这个理由,我们才必然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永不变色的政治保证。‎ ‎  “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我们只有立足于本职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无私奉献,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是档案信息中心的一名工作者,信息中心是一个窗口服务性单位,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繁忙而琐碎,平凡而普通,在别人眼中这里只是一个十几平方的小窗口,但对我们而言,这方窗口承载着我们作为共产党员的责任,关乎着房管中心的形象,更是拉近我们与群众距离的纽带,看似轻松,实则不易。要想让群众满意,必须练好三种“功夫”:‎ ‎  第一、坚守功。‎ ‎  这是一名窗口服务人员要具备的基本功。上班时间坚守岗位,随时准备迎接办事群众,如果坐不住,群众来了找不到人办不了事,那窗口也就等同虚设。我们必须耐住性子,遵守纪律,时刻忙碌着,有时候家人不理解埋怨说:“别人干工作都有忙有闲的,你们怎么天天这样”。我总是引用我们领导的话这样告诉他们:“苦点累点不算啥,只要党性不落下”。‎ ‎  第二、效率功。‎ ‎  窗口的宗旨就是方便办事群众,给老百姓办实事,因此,对我们的业务水平要求很高,不仅要熟练,而且要求准确无误。这样才能做到“为民,务实,高效。”‎ ‎  第三、微笑功。‎ ‎  维克托。伯盖曾经说过,“笑是两个人之间最短的距离”,而对于窗口工作人员来说微笑就是我们与群众之间最短的距离。群众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都彬彬有理,也有少数指桑骂槐,甚至讲粗口的,如果我们也带着焦躁的情绪,必然会引起误会,因此,微笑是我们平息怒气的最好武器,这是一名党员的基本素质,我们也会时刻记住在党员身上有一种精神叫做“奉献”。‎ 做人难,做共产党人更难,难就难在能否永远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能否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否始终坚持为人民无私奉献。“但得苍生身俱保暖,不辞赢病卧斜阳。”党员并不是一种称呼,而是一种奉献和牺牲。作为一名党员,我们选择奉献,就是扎扎实实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用自己微薄的力量唤醒身边的人,齐心协力为我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奉献终身。‎ 党课讲稿:党员干部要当好“六种人”‎ ‎  一、必须守住绝对忠诚之心,永远当好政治坚定的“明白人”‎ ‎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忠诚于党、忠诚于党的事业,是政治信仰、政治操守,必须将绝对忠诚体现到实践中、落实到行动上。只有这样,才能在“赶考”路上走好人生每一步。‎ ‎  一要夯实信仰根基。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把中央各项要求部署落到实处。‎ ‎  二要强化革命精神。自觉加强政治能力训练,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形形色色的否定、削弱、淡化党的领导的言行,切实以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的实际行动,彰显绝对忠诚的品格,体现政治坚定的操守。‎ ‎  三要加强党性锻炼。充分发挥党内政治生活锤炼党性“大熔炉”、纯净党风“净化器”的作用,特别是敢于勤于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图面子,经常反躬自省地问一问自己:组织给了岗位待遇,履职尽责到位了吗?人民给了权力责任,用来造福群众了吗?进而及时纠偏定向,坚决不给“政治灰尘”“思想病毒”滋生蔓延的可乘之机。‎ ‎  二、必须守住勤政为民之心,永远当好服务群众的“贴心人”‎ ‎  密切联系群众还是脱离群众,是否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仅是情感问题,更是政治本色问题。‎ ‎  一要切实把服务工作做到群众“家门口”。我们一直要求各级干部,突出抓好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治理等等,目的就是促进大家从办好群众家门口的小事、实事做起,让群众能够实实在在感受到身边的变化。我们必须多做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受益的事情,真正让广大群众经常在身边看到他们希望的、满意的、高兴的变化。‎ ‎  二要切实把服务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正把人民群众期盼的事情变成我们要干的事情,把我们在干的事情变成人民群众赞成支持的事情,把我们干成的事情变成惠及人民群众的事情,决不搞自拉自唱的政绩工程,决不搞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 ‎  三要切实把服务工作做到“平时中”。把功夫下在日常平常经常,既要立说立行、雷厉风行地“马上办”,更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地“钉钉子”,切实做到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避免应付式、突击式,真正让XX天天清清爽爽、处处干净整洁、时时亮丽动人,真正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 ‎  三、必须守住务实进取之心,永远当好干事创业的“带头人”‎ ‎  干事创业、不懈奋斗,就是党员干部“赶考”路上的“正道”,就是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防线的一个重要“原点”。全市各级干部一定要以反面典型为戒,把全部功夫下在大干实干上,把全部精力用在狠抓落实上,充分发挥以上率下的“头雁效应”。‎ ‎  一要有大干实干的强烈担当。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党员干部,作为接过振兴发展“接力棒”的我们这一任,没有任何理由松劲懈怠,没有任何理由推托责任,没有任何理由回避现实,必须强化为XX负责、为人民负责的使命感,必须强化“一日无为、三日难安”的紧迫感,必须强化“不进则退、慢进也退”的危机感,经常想一想我能为XX干什么、我能为人民做什么、我能为城市留什么,撸起袖子干、甩开膀子干、脚踏实地干、齐心协力干。‎ ‎  二要有大干实干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强化迎难而上的勇气、攻坚克难的意志,切实唱响大干实干的最强音,全面提升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把“事事马上办、人人钉钉子”的要求铭刻于心,把“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承诺落实于行,用推动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的实际成果,展现XX赶超跨越的信心决心。‎ ‎  三要有大干实干的过硬本领。保持强烈的本领恐慌,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什么缺就补什么,什么弱就强什么,真正具备想为、敢为、勤为、善为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驾驭工作的过硬本领,决不当庸官、太平官,推动XX加快实现从“跟跑”到“领跑”的华丽转身。‎ ‎  四、必须守住清正廉洁之心,永远当好严以律己的“规矩人”‎ ‎  一名干部要做到拒腐防变,最难战胜的“敌人”是自己。如果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在“赶考”的路上不迷失、不掉队,自警自省自重至关重要。‎ ‎  一要慎独、慎微。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在无人之时常自律,于细微之处常自省,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饭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东西不拿,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动上明确界限,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自我。‎ ‎  二要慎始、慎初。谨记“万事皆有初”“欲善终,当慎始”,时刻保持坚定的党性和清醒的头脑,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敢于说“不”,坚守第一道“防线”,严把第一道“闸门”。惟有如此,才能“浪击身不斜,沙打眼不迷”。‎ ‎  三要慎交、慎处。自觉净化朋友圈、纯洁社交圈、规矩工作圈、管住活动圈,坚持以德为据、以信为基,分良莠、辨忠奸,多交为人民着想、对事业有益的朋友,不交无德之人、不交无义之人、不交无耻之人。‎ ‎  五、必须守住兴党护党之心,永远当好管党治党的“责任人”‎ ‎  党员干部腐败堕落,固然有自身修养不够、要求不高的原因,但也反映出有的党组织管党不力、治党不严。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既要在廉洁自律上作表率,更要在抓班子带队伍上下功夫,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  一要真管真严。切实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承担起领导之责、示范之责、监管之责,扶犁亲耕党建“责任田”,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  二要敢管敢严。横下心来管、硬起手来抓,原则问题必须丝毫不让,特别是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坚决的态度反腐惩恶,用自己地区、部门、单位风清气正的“小环境”构筑XX山清水秀的“大生态”。‎ ‎  三要长管长严。切实管在日常、严在经常,坚持在抓小、抓早、抓细、抓实上下功夫,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坚决防止小毛病发展成大罗乱、小管涌演变为大塌方。‎ ‎  六、必须守住宁静平常之心,永远当好淡泊名利的“快乐人”‎ ‎  作为一个真正的、纯粹的共产党人,从来都没有一己虚名和一己私利,从来都将个人发展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紧联系在一起。 “求名心切必作伪,求利心重必趋邪”。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从中受到警示,时刻鞭策自己,在“赶考”路上无论面对什么样的考验和诱惑,都要把党和人民的事业看得比生命都重要。‎ ‎  一要正确对待付出与回报。要有“计利当计天下利,求名应求万世名”的大胸襟、大境界,把能够为党和人民工作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把能够助力振兴发展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把XX振兴、群众满意当作对自己最好的褒奖,切实用无怨无悔的实际行动,诠释什么是共产党员的精彩人生。‎ ‎  二要正确对待显绩与潜绩。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沉下心来、静下气来、安下身来,甘当新时代“长征路”、老百姓“幸福路”上的铺路石,在推动新一轮振兴发展的过程中,以“功成不必在我、建功必须有我”的境界、“十年磨一剑”的精神,一棒接着一棒跑好接力赛,一锤接着一锤全力“钉钉子”。‎ ‎  三要正确对待知足与不足。把革命先辈、模范典型作为“比”的尺子,时刻校准“知足”和“不足”的度量衡,始终做到欲望上知足知止、生活上克勤克俭、追求上求实求稳,从“知足”中体味人生的乐趣,从“知足”中彰显应有的境界,从“知足”中得到各方的认同和赞许。‎ ‎  四要正确对待“舍”与“得”。牢记“共产党员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切实把这个“特殊”体现到在富与贫上拿得起、放得下,坚持以遵规守纪为要;体现到在苦与乐上拿得起、放得下,坚持以无私奉献为先;体现到在进与退上拿得起、放得下,坚持以干好工作为重,让自己的一生始终清清爽爽、轻轻松松、快快乐乐、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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