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感悟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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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感悟二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感悟二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感悟二篇 ‎【篇一】‎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法共计7章68条,涉及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存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6类人员。包含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这部法律的出台更完善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更好地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落实“处分”全覆盖,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处分法解决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在此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中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规范“处分”法治化,提高了监察工作水平。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了制度短板。既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又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更好的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完善“处分”制度,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在这给背景下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践,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大决策。‎ ‎【篇二】‎ ‎6月18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新增多项规定,其中拟将篡改、伪造档案等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长期以来,通过篡改、伪造“三龄、二历、一身份”(即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等档案信息,谋求提职、转岗、晋级机会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前,“五假副部”卢恩光、“骗官书记”王亚丽、新疆“首虎”栗智等人,均被发现在档案中弄虚作假,引起舆论强烈反响。‎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档案上挖空心思弄虚作假,会严重阻碍选人用人机制正常运转,使更有能力、埋头苦干的人无法得到公平对待。而见微知萌,一个人能借由不光彩手段谋利益、走捷径,说明根本没有把规则放在眼里,在其他方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足为奇。‎ 应当看到,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人诚信观念缺失,纪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的隐蔽性较强,惩处力度不足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将篡改、伪造本人档案材料纳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很有必要。‎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此次三审稿在原草案给予“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行政处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材料”的行政处分规定,凸显了对公职人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行为的重视。‎ 从适用范围上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根据监察法制定,适用对象同样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除了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依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都在政务处分的规制之列,不能再抱侥幸心理。‎ 从处分力度上看,三审稿提出“篡改、伪造本人档案材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既体现了处分的严肃性,也符合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党内处分与政务处分相辅相成,有利于避免处分力度畸轻畸重等问题。‎ 当然,除了立法打击篡改、伪造档案者,杜绝档案造假之风,还要加大对“司同之助”者的惩罚力度,并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制度。此外,公职人员任前履历公示制度也要落实到位。像“10岁参加工作,14岁入党”这种问题履历,终究逃不过群众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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