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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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关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 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3-4 月,市人大常委 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情况开展检查,现将 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执法检查情况 本次执法检查分准备、自查、执法检查、审议、整改五 个阶段,采取市与县(市、区)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为做 好这项工作,3 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由江跃进副主任 为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教科文卫工委委员为 组员的执法检查组,在认真学习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 法规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执法检查方案,起草并下发执法检 查通知。4 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分四个小组赴各县(市、区) 检查,实地检查民办学校 27 所;召开由当地人大、政府领 导,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 规划局等部门负责人和 2-3 名人大代表参加的汇报会 9 个。 林丹军副市长参加了执法检查活动。 从检查情况看,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实施条例,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 见》精神,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 见,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优质发展。 (一)加大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公办与 民办学校的建设规划,为民办学校发展提供要素保障;同时 精简审批环节,公开办事流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另 一方面,保障民办学校在招生政策及评优评先方面,和公办 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的困难学生在资金补助、相关经费 减免等方面,做到和公办学校保持一致。兰溪市政府就理顺 民办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关系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 议纪要,以解除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浦江县 2013 年以来, 先后出台九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进了民 办教育的发展。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政府明确,市财政三年内 (2015—2017 年)每年拿出 2000 万元资金用于市区规模以 上优质民办学校专项奖补,同时还将省以奖代补资金统筹安 排,扶持民办学校发展。义乌市对新建和改扩建学校按基本 建设投资额的 20%-40%进行补助,每校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加强师资扶持。各级政府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 立了面向全国、省、市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保障教师 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学校之间有序流转。兰溪市将民办学校的 公办教师聘用比例控制在 70%以内,办学初期还可适当提高。 婺城区设立师资交流中心,核定一定数量的编制,专项用于 发展民办教育事业。金东区为引进高质民办教学资源,专门 整合出 60 个教师编制,用于金外金东初中的教学工作。 (四)加强指导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组建教 育共同体、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等多种形式,对民 办学校开展支教帮扶活动,提高其教育教学质量,缩小与公 办学校的差距。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实施民办学 校设立行政许可和相关审批,并对民办学校年检年审,有效 地促进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东阳市建立了周查、 月通报、年考评制度,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指导。武义县强化 民办学校引进机制,鼓励外地有办学经验、实力强的单位来 办学。磐安县通过加快改革,强化管理,现已形成公办与民 办幼儿园协调发展的格局。开发区把开展“办学管理规范年” 活动作为载体,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加强对幼儿园的清 理整顿。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对民办教育的偏见甚至歧视现象仍然存在。民办 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 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但一些部门和 社会人士简单认为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办学是一种 商业行为,因此在解决民办学校的问题和困难上缺乏理解和 支持,持有消极的态度,使得民办教育在征地、基建、税收、 水电收费、招生、教师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时难予 落实,从而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 (二)民办学校用地的出让价格偏高。根据国土部门提 供的信息,教育用地从大类上归为商业用地。2012 年 6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的土地出让价格标准,教育用地分为七级,一 到七级用地分别是:97、73、52、39、31、24、22 万元/亩, 而工业用地的出让最低价分三档,分别是 37、35 和 33 万元 /亩。这就说明民办学校用地出让价远高于工业用地,民办 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成了一句空话。检查中发现,我市民办学 校普遍存在校园偏小,师生比严重超标,教学运动场地严重 不足的现象。如金东一所民办小学的班额达 80 多人。还有 开发区 2 所民工学校,学生均 3000 人左右,都是租用村集 体土地办学,一方面随着年租金的提高,运行成本加大,办 学压力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土地价格高,新建学校的能力 不足,处于办与不办的两难境地。 (三)教师队伍建设缺乏政策保障。教师队伍不稳定、 年龄结构不合理、师资水平不高是当前困扰民办学校发展的 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多数民办学校的教师编制、职称、人事 档案、工龄教龄、培训、医疗等问题得不到政策保障,民办 教师参照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与公办教师存在待遇差 别,这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 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要求。这种状况使得民 办学校难以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年龄结构合理、有较高水平 的教师队伍,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影响了教育教学 质量的提升。 (四)政府对民办学校尚未深入监管。监管力量薄弱是 无法深入监管的重要原因之一。多数教育主管部门没有专门 科室负责民办教育行政管理职责,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对出 现办学行为不够规范等情况得不到及时纠正。开发区教育行 政管理人员中仅分管局长 1 人有执法证,接到非法办学投诉 举报后工作人员只能上门做一些教育、引导和规劝工作,无 法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对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 的重要力量。它不仅分解了政府的教育负担,弥补国家教 育投入的不足,而且为教育建立了竞争机制,满足了广大 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各级政府及相关 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觉形成包容、支持 民办教育发展的正向激励环境,树立民办学校应有的政治 地位和法律地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 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及教育部 实施意见(教发【2012】10 号)要求,纠正教育、财政、 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不符合法律的问题, 规范办学,使之充满生机、活力,从而加快推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门别类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民 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抓住全市正在着手编 制“十三五”规划这一契机,统筹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 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从教育需求、 教育资源的实际出发,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教 育资源。加快发展大众化、多样性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稳定发展选择性、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引导发展各类紧 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 衡发展。 (三)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快《金华市民办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的实施办 法(试行)》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县级财政设立民办教 育专项资金,同时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购买教育服务、安 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 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价格行政主 管部门在核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 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和活动幅度,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 展。要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 学校,人民政府应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 优惠”的规定,使民办教育真正享受到公益事业的待遇。 (四)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受教育 者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和三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保障民办 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 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同等权利; 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 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 利。教育行政、人事部门要对民办学校教师招录加强管理 和监督,确保入职人员的质量;积极做好民办学校教师的 人事代理工作,为所属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 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教师合 理流动。要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有序流 动,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进一步推动教育 教学质量的提升。 (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教育质 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 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资格,加强教学督导,倡导诚信办学, 严格监督管理;实施民办学校教师、管理者培训资助计划, 组织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和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引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评估体系,全面防范办 学风险,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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