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个人出资证明书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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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个人出资证明书模板范本

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个人出资证明书模板范本 【-- 个人简历模板】 编号 :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 (以上投入 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 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 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 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 承担责任的 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 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 力。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 行出资义务, 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 是 股东在公司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 (实收) 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 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 公告声明作废报样、 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 经公 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 有限公司 二 O一一年 月 日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称 _________: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 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 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 有限公司 二 O一一年 月 日 证明书编号 :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 元 ) 五、公司股东:××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于××年××月××日 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 元。 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 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印章 ) 核发日期:××年××月××日 【股东资格证明范本】如何证明股东资格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 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 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 司股东, 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 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 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 ; 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 ; 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 ; 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 权等; 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 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 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 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 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1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 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 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 ; 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 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 《公司法》 第 22 条、 第 73 条的规定, 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 我们可以初步认为: 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 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 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 ; 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 ; 第二,对于非发起 人股东, 如受让股权的股东, 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 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 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 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 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 商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 原则, 在该股东与公司、 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 确认其股东资格, 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场。 2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 的帐簿。我国《公司法》第 31、36、134、145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 的内部记录。 各国、 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 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 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 有学者指出: “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 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 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 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 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 即 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 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 说, 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 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 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 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 下效力:第一, 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 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 仅凭该记 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 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 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 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 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 ; 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 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第三,由于股东名册仅为 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 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 、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 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 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 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 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正确看待工 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 即其到底是创设权利, 还是 证明权利 ?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 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法人仅需 具备四项条件, 即可成立, 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 备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股东的, 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可以推断, 第一,只有 “股东发生变动后” ,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 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 ;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因此,尽管工商登记 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 ; 但其所记载的股东 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 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 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但其具有公信力, 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 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 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 ( 包括真实股东 ) 的权利要 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 格的法律效力 ; 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 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4 、持股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等 我国《公司法》第 30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第 136 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 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 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 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 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的持有者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时,应当注意: 第一,此类证书的持有者所主张的权利只能对抗公司 和股权的转让方, 但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因为此类证书的效力 只发生于公司与股东或转让双方之间,不具有任何公示性。第二,凡 可以其他方式证明转让出资确实存在时, 就不应以没有规范的持股证 明之类的理由,来否定事实持股者的股东资格。 5 、出资协议或股权 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 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 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 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出资 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 反映了签署协 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 因此, 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 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6 、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 出资的股东, 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应 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 因此, 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 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 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但 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实际出资系股东享受权利的实际基础,因 此, 尽管不能一概认定实际出资者即公司股东, 但在没有充分相反证 据的情况下,实际出资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有力证据。 7 、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 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 但是从公司运行角度考虑, 如果否定已 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 将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 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 东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 承担股东义务, 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之 一。因此,对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 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 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 ; 当然不能反过来说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就不是股东。 出资证明书范本: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 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 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 (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 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 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股东的出资, 出资证明书 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 因此, 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 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 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 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 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 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 有限公司来讲的, 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 而不 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 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 证书编号: 公 司 名 称: 公 司 住 址: 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于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公司公章: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实际到位资金: 四、公司股东: 于 xx 年 3 月 20 日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 (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合法拥有, 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 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 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格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x 万元人民币。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1)自然人 x 出资额为 x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x 的%; (2)自然人 x 出资额为 x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x 的%。 第十条: x 股东应当在 x 年 x 月 x 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 出资,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并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应当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 证明书。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注册资本为 x 万元。 3. 股东姓名: x 月 x 日出资额 x 万元。 月 x 日出资额 x 万元。 4. 出资证明书编号为 x 号,核发日期 x 月 x 日 出资证明书 编号 :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 (以上投入 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 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 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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