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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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一】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 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 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 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 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 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 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 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 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 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 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 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 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 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 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 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 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 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 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 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 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 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 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 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二】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 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 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 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 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 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 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 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 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 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 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 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 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 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 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 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 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 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 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 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 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三】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 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 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 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 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别是总则的复习——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 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 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 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 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 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 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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