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三篇文稿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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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三篇文稿合编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三篇文稿合编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一)‎ ‎  近日,通过学习,我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持一种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工作不推诿,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尽职履责,勇于担当。审计要敢于揭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强化追责问责。‎ ‎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在工作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各项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安排部署工作、实施重大审计项目、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  三要增强廉政意识。审计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树立文明审计理念,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觉行动。要坚守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既要依法审计、严格监督,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践行审计职业道德操守,做一个思想坚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纪律严明的审计人员。‎ ‎  四要加强学习意识。审计范围广,对于审计人员的知识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审计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勇于接受挑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审计发展的动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化审计手段,踏踏实实地向书本学习,认认真真地向实践学习,做到干一行爱一行。‎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二)‎ ‎  严”是我学法时的印象。《准则》《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一系列党纪法规的出台,无不彰显出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决心。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平衡一样,更需要我们去维护,而这些制度法规就是其中有力的武器。‎ ‎  “守”是我守法时的感悟。守纪守法,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作为单位财务、物资采购、涉密内网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存在较大廉政风险点,需要我时刻警醒自己,做到知法守法。《政务处分法》是新督促、新警示、新约束,提醒我们要把责任扛在肩上,时刻绷紧纪律之弦。‎ ‎  “勇”是我用法时的态度。我们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战士,是反腐败的尖兵,是“示范窗口”的排头兵。在这场没有硝烟的反腐斗争持久战中,我们要始终保持越沟迈壑的勇毅和笃行,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做“勇”的战士。‎ ‎  “一是实现监察监督有效覆盖。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但监督惩戒实践中却存在死角和盲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真正意义上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效解决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促进了执纪执法公平。‎ ‎  二是实现处分标准有机统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面系统规范了公职人员惩戒制度,是《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  三是实现党纪国法有序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与此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从严治吏有效贯通,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三)‎ ‎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共二十三条,分别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种类、流程、处理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政务处分的性质、类型、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等重大问题等方面作出明确说明,厘清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及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一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全面掌握内容和运用规则;二要融入实践,熟练运用,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能力水平;三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掌握《》中关于监察对象界定、监察管辖范围、处分种类和权限等方面的内容,熟练运用政务处分的运用规则和政务处分的性质、类型、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更加注重“暂停履行职务的组织处理权限、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等新规定的实践运用。‎ ‎  一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做了全面的规范,凸显了对处分的“纪挺法前”的要求。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作为当前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案头书、随手册,先学一步、快学一节、深学一层,通过个人自学、集中学习、分组讨论、交流心得等形式,既要原原本本、原汁原味逐条、逐字、逐句学习原文,务求充分理解、熟练背诵、融会贯通,对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更要领会其中深意,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学以致用,真正学通弄懂,熟练掌握监察对象、管辖范围、处理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法者,治之端也。”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有法度。监察法的出台,补齐了原有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  从高处着眼,提高政治站位。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是要坚决服从、服务大局,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以xxx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xxx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政治上做到“三个牢牢把握”,牢牢把握坚决维护xxx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根本政治责任;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个根本原则;牢牢把握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指导方针。在工作实践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把握落实好监察法,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实践探索创新力度,注重在实战中运用好监察法赋予的12项调查措施,探索好以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提升依法反腐的能力,努力实现“1+1>2”反腐效果。‎ ‎  在实处聚焦,全面履行职责。监察法的实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警示,监察法中的监察范围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马尾区监委挂牌成立后,全区监察对象从2152人增加到4xx31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反腐败夺取压倒性胜利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作为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要准确把握政治机关定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聚焦主业主责,落实落细落小,扎实有序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巩固拓展移风易俗、村级组织换届纪律等领域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关切、反映强烈的“微腐败”问题。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充分发挥“1+X+Y”督查工作模式的作用,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 ‎  从细处入手,强化自身建设。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权威地位和神圣职责,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忠诚卫士、纪律部队,必须时刻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锤炼自己。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维护xxx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遵循和敬畏法律,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做纪律和法律的践行者、维护者。用初心和使命担当忠诚履行职责,坚守党性原则,敢于担当、善于担当,铁面监督、执纪、问责,铁面监督、调查、处置,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增强本领,做到纪法皆通,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坚决贯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始终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强化法治观念,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事业站上新的起点。新形势新任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能停歇,让我们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不停步、再出发,以学好用好监察法为契机,推动监察法在基层落地生根,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  把好政治方向,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监督,自觉承担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更加坚决、更加有力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当前,尤其要忠诚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七个有之”和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问题,要加强对涉黑腐败专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以严肃问责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南靖县纪委监委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完善并动态更新全县714名科级干部的廉政档案,整体把握“树木”与“森林”状况,同时,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对不宜提名或不宜提拔使用的干部提出建议,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事实,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  坚守职责定位,当好党纪法规“监督员”。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是尊崇党章、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要求,是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纪律、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要推动工作流程的规范和磨合,对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各关键环节细化梳理、流程再造,藉此推进纪检、监察双重职责的全面履行和一体化贯彻,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案管、监督、调查、审理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南靖县纪委监委在查办首例留置案件中,严格按照安全审查调查标准,对监察法规定的12项调查措施规定了不同的审批权限,实行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对案件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证,及时与审判机关进行业务探讨,确保案件移送后不退查、提起诉讼后全认定。‎ ‎  加强能力建设,炼就忠诚干净担当“打铁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监督范围和权限明显扩大,所面临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适应这些深层次的变化,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提高政治觉悟等方面推进干部队伍的建设,要以案代训、以干促融,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战中加强融合、提升能力。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集体研究重要线索处置、证据采用、案件移送等内容,切实提高惩治腐败效率。要深入学习运用监察法,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逐级完善内部监督工作网络,通过岗位分权、集体决策、跟踪考核、签字留痕等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各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南靖县纪委监委制定家访制度,加强干部“八小时”外监督,定期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集体廉政谈话,要求干部明确自身职责定位,鼓励干部积极主动担当,以身作则,塑好形象做表率,根据“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及时核实、处置有关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从严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干部。‎ ‎  把握“学深悟透”这一根本,坚定理想信念。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专门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职责和调查手段,补齐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我们要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监察法热潮,学深学透监察法,深刻领悟其内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压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  把握“依纪依法”这一关键,坚守法律底线。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审查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牢牢把握“依纪依法”这一关键,主动适应对接改革后纪与法的不同要求,贯彻执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调查措施运用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能力,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不留线索尾巴,确保案件办得下来、诉得出去。‎ ‎  把握“忠诚履职”这一目标,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也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我们必须要学习好、运用好、维护好监察法,在坚守纪委职责定位的同时,深化拓展监察职能,把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融合好、贯通好、执行好,真正把反腐败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同时,监察法中专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表明监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确保做到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监督执纪问责更有底气、更加硬气、更具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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