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拉票贿选案观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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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拉票贿选案观后心得体会

湖南衡阳拉票贿选案观后心得体会 篇一:湖南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件观后感 《湖南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件》报道观后感 12月28日,我局组织我们观看了湖南省严肃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件的新闻报道。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现初步查明,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根据我国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省委通报了这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并强调,衡阳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湖南省有关方面已对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在案件进一步调查中,如发现有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也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观看了该报道,案情是让人震惊地,衡阳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案中相关领导干部严重失职,监督不到位,没有及时有效制止违纪违法行为;一些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无视党纪国法,参与送钱拉票和收受钱物,致使换届选举纪律形同虚设,违纪违法行为蔓延,这是一起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只有彻底查清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才能赢得党心、民心,维护党的威信,维护人民群众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信任。 省委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该案,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严肃党纪国法,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目前,涉案的省、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被依法处理;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已进入党纪政纪调查处理阶段;对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给予严惩。案件的查处是及时和大快人心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们必须牢记,党纪国法是高压线、警戒线,任何人都不能触犯。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必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法纪红线、行为底线,实实在在做到为群众办实事,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篇二:观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贿选案件有感 观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贿选案件有感 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贿选案件是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恶劣案件。从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贿选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看,既有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有违反党纪政纪和失职渎职的问题,既有思想作风的问题、也有制度机制的问题,既有领导班子集体的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全方位总结反思、汲取教训。‎ ‎ 通过认真分析该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个人利益至上,对错误行为立场暧昧,态度摇摆,忘记了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做人底线和党性原则。二是践踏法纪红线。纪律和法律始终要利剑高悬,但本案中他们心存侥幸,忘记党纪国法,公开公款贿选,害人害己,最终受到严惩。三是主体责任缺位。出现一个地方大面积的贿选事件,主要领导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不是某一个人或几个人,而是一个群体,如果不问责主要领导,党的声誉就被毁了。四是干部选任制度不完善。由于缺乏正确的用人导向,片面理解必须“票数过半数”,导致“以票取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大量存在,南充案件的集中爆发,也需要我们在干部选任制度上要反思和完善。 我们要按照“两学一做”要求,积极从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贿选案件中汲取教训,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知敬畏、明底线、受警醒,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争做合格共产党员。这就要求我们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始终清醒地认识到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违纪违法危害更甚、影响更恶劣,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以“三严三实”标准激励自己、要求自己,积极加强党性修养、恪守从政道德,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张 斌 2016年5月25日篇三:衡阳贿选案的反思 衡阳贿选案的反思 周书生 针对衡阳贿选案,我深刻认识到贿选的危害性,并结合自身多年工作实践对应该如何完善目前代表选举的机制和程序进行了一些深入的思考。 首先我来谈谈贿选的危害主要有哪些。 一是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形象。过去,人大代表在群众心目中往往都是“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正面形象。改革开放以来,应该承认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代表的负面形象在增多,代表的纯洁性也受到了一些冲击,但总体上讲,老百姓对人大代表的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但这次贿选案事件的发生,无疑对代表的良好形象是一种损害,容易让老百姓产生质疑,如人大代表到底是怎样产生的,选举的公平公正性在哪里,这样的人大代表如何去替老百姓说话,等等。尽管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但这类事件只要发生,其负面影响不是一时间就能消除的。 二是严重挑战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这么高比例的人大代表卷入贿选案,人们不禁要问,受贿的代表和领导干部为何胆子有这么大?中央关于换届选举有很多这样那样的“禁令”、“规定”,为什么这些领导干部竟然阳奉阴违、以身试法、顶风作案,一些党政干部与企业老板会不会形成了特殊的利益阶层以及“保护伞”,都很值得引起大家的警觉。看来,人大代表选举贿选也要“老虎苍蝇一起打”。否则,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会严重下降,党群关系会严重受损。 三是严重冲击法律的权威和底线。衡阳所以会发生如此大面积的贿选案,重要根源之一就是这些人大代表缺乏对法律起码的敬畏,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选举法明确规定,“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可是,法律白纸黑字写得如此清楚,为什么还会发生如此严重的贿选呢?最根本的还是有些人,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只把法律挂在嘴上,甚至当作一纸空文。一旦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那他们就会毫无底线,无所顾忌。当利益与法律碰撞时,天平自然就会倒向利益。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抓起。 其次,我要谈谈应该如何完善目前代表选举的机制和程序。 ‎ ‎ 一要真正落实好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组织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见面,展示自己的承诺、气质和能力,回答选民的提问。这样的好处有:一是选举能从暗箱操作走向公开透明,公开是腐败的天敌,只要公开,任何违法的举动就难有空间;二是选民或代表通过比较、评判作 湖南衡阳拉票贿选案观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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