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6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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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乡镇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0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 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 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 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具有重大深远意义,更是国家法治建设 史和纪检监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一、监察法填补了权利监督的空白 在监察对象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行全覆盖, 而与之相对应的监察也亟待完成全覆盖,在我国,行使公权 力的机构都被成为政府,这个政府是“广义的政府”,而行政 监察的监督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是“狭 义的政府”,事实上“广义的政府”工作人员在群众眼中同样 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样存在腐败风险,监察法第十五条 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 查全覆盖,实现“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在监督内 容上,监察法填补了对违法行为监督的空白。长期以来,由 于检察院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那些违法却未 达到犯罪的处于无法界定的状态,打个比方,一位不是党员 的村干部如果滥用职权却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他既不属于 纪委监督的范围,也不属于检察院和法院的范围,这就出现 了一部分违纪和犯罪之间的断层,监察法出台填补了这个空 白,有利于防微杜渐,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在监督程序上, 监察法填补了纪律与法律的衔接空白。法纪衔接不畅有的导 致“带着党籍蹲监狱”这种不正常现象,不利于保持党的先 进性纯洁性。监察法的出台填补了纪委办案存在的衔接空白, 实现了纪与法的有效衔接。 二、监察法明确强调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章,明确对监察人员 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作为基层纪检 监察队伍中的一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学习,补齐短板, 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执纪能力,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担负起 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 向深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