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2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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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通知范文
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通知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 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外经贸、商务、经贸委(厅、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 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 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省报告,湖北武穴市一养鸡专业户和湖南武冈市一养鸭户发 生禽流感疑似病例,进一步的诊断工作正在进行中。当地政府已 依照《动物防疫法》封锁了疫区,采取了扑杀、强制免疫等扑灭 措施。目前疫情已得到控制,尚未发现人员感染。为切实保护我 国畜牧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防止禽流 感疫情扩散,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 职责加强对禽鸟屠宰加工及禽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禽 流感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在疫情解除之前, 农业部门划定的疫区范围之内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的加工企业 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有关产品就地封存,不得投放市 场。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加工、流通企业规范进货 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购销档案,不得加工、存放、经 营来自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严把市场准入关;要加强对屠宰厂 的管理,督促企业切实做好禽类产品的检疫检测工作;并立即通 知有关企业,暂停从广西、湖南、湖北 3 省(区)组织禽鸟及其 产品出口;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立即暂停签发来源于广西、 湖南、湖北等省区的活鸡、鸡肉产品的出口许可证。 三、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制定肉类产品市场应急 保障预案,完善地方储备制度,适时组织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稳 定。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把关,严防禽流感疫情传出。 自通知之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接受广西、湖南、湖北 3 省(区)的出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报检;对尚未离境的上述地区出 口禽鸟产品海关不予放行,并应立即通报、移交当地检验检疫部 门。 五、各海关要严格凭检验检疫部门发放的进出口货物通关单 验放禽鸟及其产品,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宣布解除疫情之前,要加 强风险分析,加大对禽鸟类产品及可能夹藏、伪报禽鸟类产品的 进出口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查验力度,对存在可疑情况的要必查详 验,缉私、调查部门要重点加大对禽鸟类产品走私的打击力度, 毗邻发生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还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边民互 市携带禽鸟类产品的管理。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检 疫把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供港澳活禽和禽类产品 出口企业的督促和指导,共同努力,确保供港澳地区活禽和禽类 产品的安全质量和稳定供应。 七、各地检验检疫、商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密切关 注各贸易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发生禽流感后采取的检疫措施或反 应,一旦获悉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禽鸟及其产品采取限制或禁 止进口措施,必须立即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暂停相应地区的相关产品出口,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直至质 检总局等部门与有关国家或地区达成恢复出口的协议。 八、当前,周边国家或地区疫情复杂,国内也发生了高致病 性禽流感,各地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海关等部门要 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检疫、国内市场管理、 进出口管理等工作,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传出我国。 九、今后,凡经农业部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禽流感疑 似病例之后,各地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海关等部门 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共同并做好上述有关工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