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营造实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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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营造实训心得体会

‎  班级: 学号: 姓名:‎ ‎  指导老师: 二〇一三年六月廿二日 目录 前 ‎  言..............................................................................‎ ‎  ..........................................3 一、造林规划设计的任务....................................................................................4 二、造林规划设计的内容....................................................................................4 三、造林规划设计的工作程 ‎  序............................................................................7 ‎ ‎ 四、自然条件的概括............................................................................................8 五、社会经济条件................................................................................................9 六、柳州林业生产现状........................................................... ...........................10 七、经营区划..............................................................................‎ ‎  .........................11 八、造林设计..............................................................................‎ ‎  .........................12 九、投工量和物质需要概算......................................................... .....................12 十、投资概算和收益预算...................................................................................12 ‎ ‎ 十一、实训小结..............................................................................‎ ‎  .....................13 前言:‎ ‎  造林规划设计又称造林施工设计,造林作业设计或造林施工调查设计。造林规划设计是造林的基础工作,具体是根据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在对宜林荒山、荒地及其它绿化用地进 ‎  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科学、实用的一整套造林规划和造林技术设计方。 造林规划设计的任务,一是制定造林总体规划方案,为各级领导部门制定林业发展计划和林业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提供造林设计,指导造林施工,加强造林科学性,保证造林质量,提高造林成效。从而扩大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对林业的要求。 ‎ ‎ 开展造林规划设计,应在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或综合规划、区划)或上一级造林规划设计原则的基础上,在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中统筹安排。造林规划设计既要科学可靠,又要切实可行,切不可生搬硬套。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立地条件多样,只有造林地的环境条件适合了树种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征,满足了树种的适生条件要求,林木才能正常生长。造林地环境条件怎样,哪些地方宜林,哪些地方宜乔、灌、草,不同立地条件适宜什么树种,林种,采取什么样的造林、育林措施,如何考虑长短结合,怎样安排造林速度,‎ ‎  以及经济和其他效益怎样等内容,这些正是造林规划设计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培养我们综合利用专业知识=独断分析,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进行本次造林规划设计实习。实习时间为2013年5月27至31号。地点是沙塘林场。我们班分为6组,本 ‎  组为第一组。成员有六人,由梁金,吴雪梅,罗棉蓝,李大强,罗献森,邓海全组成。 一、造林规划设计的任务 造林规划设计的任务,一是制定造林总体规划方案,为各级领导部门制定林业发展计划和林业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提供造林设计,指导造林施工,加强造林科学性,保证造林质量,提高造林成效。从而扩大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满足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对林 ‎  业 的要求。 1、查清规划设计地区内的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森林生长的自然条件和发展林业的社会经济情况。‎ ‎  2、分析规划设计地区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条件,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的需求,对造林、种苗、幼林抚育、现有林经验管理和森林保护等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并计算投资、劳力和效益。‎ ‎  3、造林规划设计还必须确定林业发展的目标、造林经营方向、安排生产布局,落实造林 ‎  任务,提出保证措施,编造造林规划设计文件。 二、造林规划设计的内容 造林规划设计的内容是根据任务和要求决定的。对于一个林场或一个区域来讲,造林规划设计是为编制造林年度计划、预算投资、进行造林作业设计或造林提供依据。主要规划造林总任务量的完成年限,规划造林林种、树种,设计造林技术措施等。这些规划设计意见均需落实到山头、地块。此外,对现有林经营、种苗、劳力、投资与效益均需进行规划和估算。必要时,对与完成造林有关的项目如道理、通讯、护林及其他基建等措施,也应做出规划。其具体内容有:‎ ‎  1、土地利用规划 在植被建设中,正确地处理农林牧各业的关系,制定出符合国家和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要求的土地利用规划,是造林规划设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关系到造粒工作的成败。要在调查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林业区划提出的农林牧土地利用比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 ‎  况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 2、立地类型划分 ‎ ‎ 在造林规划设计中,选择造林树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为了圆满完成这项任务,作到适地适树,通常是根据立地类型进行造林树种的选择。所以,立地类型划分的正确与否,‎ ‎  直接关系到造林工作的成败.‎ ‎  编绘立地类型图,用图面形式直观的反映立地分类的成果,并将其作为造林规划设计的依据和专用图 ,是世界上林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今年来,在我国的造林规划工作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  3、林种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人工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碳林和特种用途林等五大林种。林种规划要按照《森林法》划分的林种,根据规划地区的自然条件(如地形、地势、气候、土壤及自然灾害的特点等)社会经济条件(如当地人口、耕地、粮食生产、生活水平和对林产品(木材、燃料、饲料等)的需求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所需培育的林种,并且落实到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一般应参照当地的综合农业区划、林业区划及上一级 ‎  造林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在立地调查和造林地调查的基础上具体落实林种布局。 4、树种规划 ‎ ‎ 规划树种主要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国家和群众的需要来选择树种。在地形、土壤比较复杂的地方,应根据海拔高度、地行部位、坡向、土壤种类和厚度、地下水位、盐渍化程度等影响造林的主要因子,选择适合生长的树种。规划设计必须坚持以当地优良乡土树种 ‎  为主,乡土树种与引进外地良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丰富造林树种。 在树种搭配上,应考虑国家和群众多方面的要求,尽量作到针阔结合、常绿与落叶树种结合,乔,灌、草结合。本次选用的树种是按立地类型划分,主要种植的有杉木,马尾松,桉树 ‎  5、造林技术设计 造林技术设计,是在造林立地调查及有关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树种规划和造林主要 ‎  树种的选择,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造林技术措施。它是造林施工和抚育管理的依据。 造林技术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造林整地,整地方式为全垦,造林密度,造林树种组成,‎ ‎  造林季节,造林方式,幼林抚育管理等篇二: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 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 ‎ ‎ 摘要《森林法》是林业事业发展保护建设的根本大法,更是森林保护管理和建设的坚强后盾和法宝。作为林业工作者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森林法》,深刻领会《森林法》的精神实质和精髓,并能在工作实践中准确、灵活的运用《森林法》来建设、保护、发展林业。运用好《森林法》这个坚强后盾和法宝,并为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提供保障,因此说,学习、领会、‎ ‎  贯彻、实施好《森林法》是建设秀美山川的根本。 关键词学习 《森林法》 体会 key words: learning, the forestry act , experience 《森林法》是林业事业发展保护建设的根本大法,更是森林保护管理和建设的坚强后盾 ‎  和法宝。 1森林法的概念和加强森林管理的法制建设的意义 1.1所谓森林法,就是国家规定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支配权,经营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的一种专门法律。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是林业关系,即在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对森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森林的营造和采伐等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对这种关系的法律规定和调整便是森林法。换句话说,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培育、保护、利用、开发森林资源过程中所发 ‎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1.2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资源,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障农业、牧业的发展;能 ‎  够防治空气污染,保持和美化环境,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 ‎  因此,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强、民族繁荣、社会文明 ‎  的标志之一。 2《森林法》的主要内容 《森林法》是我国林业的基本法,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2.1关于发展林业的任务、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的规定。《森林法》规定,发展林业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适应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法》‎ ‎  规定了“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2.2关于森林资源及其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 ‎ ‎ 明确和核定林权,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基础,也是加强森林法制管理的前提。为了解决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归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来兴办林业,《森林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有三种,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2.3关于森林的经营管理和保护的规定 《森林法》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3.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2.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合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 ‎  资源被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 ‎ 2.3.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包括在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  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3.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包括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 ‎  对象,制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3.5《森林法》严格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 ‎  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2.3.6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珍贵植物动物资源进行保护。《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内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 ‎  真保护。 2.4关于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的规定 在对新造林和采伐的关系上,长期以来轻视造林,重视采伐,甚至过量采伐、乱砍滥伐,结果采伐迹地得不到更新,林木越来越少。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森林法》明确规定了采育结 ‎  合,实行限额采伐和鼓励造林育林的原则。 2.4.1对于植树造林,规定了以下几项重要制度,措施和原则;‎ ‎  2.4.1.1《森林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 ‎  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2.4.1.2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既有联系又分离的原则,实行谁营造的林木谁管理、谁受益的制度,对于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 ‎  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2.4.1.3《森林法》及其《条例》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植树节的决定》(198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 ‎  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每年的3月12日为全民植树节。 2.4.1.4对植树造林实行经济扶持。国家通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征收育林费,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低息长期贷款,以及从某些产品的产量中提出一定数量的资 ‎  金等办法,扶持造林育林事业的发展。 ‎ ‎ 2.4.2森林采伐是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资源和森林的再生产的大问题,《森林法》对此规 ‎  定了几项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2.4.2.1《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 ‎  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的年度木 ‎  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2.4.2.2对从林区采伐运出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外,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运输证件。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放的调拔通知 ‎  书而运输木材的有权制止。 2.4.2.3《森林法》按照森林和林木的不同属性(自然属性)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采伐要求,一是成片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二是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三是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 ‎ 2.4.2.4对森林的采伐实行的法定审批程序和有采伐许可证制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 ‎  定进行采伐; 2.4.2.5《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 ‎  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2.5关于森林管理奖惩制度的规定 对于违反《森林法》的惩罚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责任问题,规定了行政与刑事两类处罚,‎ ‎  《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处罚又作了具体规定。 2.5.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规定 2.5.1.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  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5.1.2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  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5.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规定 ‎ ‎ 2.5.2.1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的林木价值2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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