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2-26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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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2___年民法典优秀学习心得范文合集
202___年民法典优秀学习心得范文合集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202___年民法典优秀学习心得范文合集 2020 民法典优秀学习心得范文合集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 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 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 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 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以下是小编为大 家整理的最新 2020 民法典优秀学习心得范文大全,供大家 参考学习。 最新 2020 民法典优秀学习心得范文大全 周强院长从社会政治意义和理解适用的角度,阐释了 《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实践 性。周强院长从人格权的主要内容,物权法、合同法、婚姻 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的主要变化等方面详细解读了《民 法典》的变化和适用,帮助了我们更加全面、统筹、深入学 习贯彻《民法典》。 学习后我们更加深切认识到,《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 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和现实的需要, 维护了人民权益,大到国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 家庭、个人信息保护,标志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回应了社会关切。此次授课,也为下一步在法庭裁判中的适 用提升了更全面的理解。 最新 2020 民法典优秀学习心得范文大全 今天上午,通过周强院长从“深入学习、把握精髓、准 确适用”三个方面对《民法典》学 xxx 行了宣讲辅导,让我 更深刻地认识到,《民法典》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 里程碑的意义。《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 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民法典》是新 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制实践的结晶。刑事审判庭将继续深入学习民法典,在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中贯彻执行民法典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新 2020 民法典优秀学习心得范文大全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 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 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 吸收等调整和变化。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 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 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 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 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 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 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 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 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 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 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 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 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 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 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 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 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 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 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 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 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 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 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 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 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 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 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 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 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 8 日发 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 纪要》第 30 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 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 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 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 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 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 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 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 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 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 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 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 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 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 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 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 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 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 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 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 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 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 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 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 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 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 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 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 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 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 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 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 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 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 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 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 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 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 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 最新 2020 民法典优秀学习心得范文大全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5 月 28 日表决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到来了。 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 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后,我院以多种形式组织大家开展学 习,并要求中层以上的干部在“微课堂”上主讲其中一部分。 我认为,学好《民法典》,要做到知行合一,边学习边实践, 在实践中加强学习、深化学习。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民法典》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重要文章《充分认 识颁布事实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已经充分阐释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领会颁 布施行《民法典》的意义,才能更好地指导工作开展。 二、加强学习,深刻领会《民法典》的法律意义 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特别是民商事法官,《民法典》 的理解、运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的保护,关系到公平争议的实现,因此,在《民法典》正式 施行以前,一定要认真学习,学明白《民法典》的体系、法 条内容,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司法工作中。 三、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 法律的理解和运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升华,作为法官, 通过司法实践,发现问题,修正问题,更好更快地实现公平 正义,以法治的阳光、公平逐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 信 服 、 尊 崇 与 敬 畏 , 从 而 推 动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