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2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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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18年司法局两纲工作半年总结
2018 年司法局两纲工作半年总结 今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把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法律援助目标任务纳入民生工作重 点,精心安排部署,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法律援助工作计划》、《两纲工作计 划》。 一、法律援助中心 紧贴民心,用心服务,严格落实法治惠民责任今年半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妇 女、儿童来电、来访咨询共计 52 人次,受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 3 件(民事案件 3 件),涉及妇女代书 20 件,受援人数总数为 78 人次。 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6 月 11 日市司法局在市第三小学开展了“送法进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 进行了“宪法宣讲”,全校师生受教育人次达 700 余人次。 三、维护妇女儿童维权 案例秦某某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某公司口头承 诺建立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至秦某某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年限。2016 年 11 月 19 日合同期满,公司没有告知秦某某合同期满是否续签,合同期满后某公司口头承诺 将继续聘用秦某,让秦某安心工作。由于冬季来临公司其他工种人员陆续都回家,但 是秦某 11 月 19 日后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材料会计及磅员工作,和平时一样 在公司出库员处收集单据,将单据带回家中做账。直到 2016 年 12 月 21 日某公司才通 知秦某某移交工作,在移交工作时公司承诺将全额发放秦某某 12 月的工资。到 2017 年春节前公司只给次某某发放了 790 元的工资,为此,秦某某到公司多次讨要自己的 工钱,双方多次协商某公司都拒绝补发拖欠的 2710 元劳动报酬。公司负责人甚至扬 言:“随便你告到哪里,我的工钱已经支付了,我们不欠你的工钱。”之后 2016 年 3 月开始秦某某多次到劳动部门、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工钱,都因证据不足无果。 2017 年 5 月秦某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想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在听取了秦某某对案情的详细介绍后,了解到秦某某现年 50 岁,夫妻双双两年前 下岗,家中有 79 岁的老父亲因风湿瘫痪在家,长期吃药,家中不能离人,还有一个女 儿在大学读书,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同时,秦某某还提交了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 明。经审核秦某某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当天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秦某某法律援助决 定,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秦某某提供民事代理。 律师接到指派后,与受援人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认真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 动合同》,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1 份;2、出货单 1 份,单据上 只有秦某某自己的签字,没有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盖章。3、移交工作的清单便签 1 份,便签上没有公司鲜章。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合同到期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律师先后多次向受援人详细了解其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方式以及公司的规 章制度等情况。受援人提供了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与公司负责人就发矿量数的短信记 录。了解到某公司只有受援人一人专职从事过磅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没有节假日 之分,只要有矿出厂就必须到场随时过磅。受援人在担任过磅员工作的同时还要利用 休息时间担任材料会计工作。 了解情况后律师给受援人提出了申请仲裁请求的的方案,由于公司出尔反尔的行 为,秦某某不愿再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希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此,律师告诉当 事人有权请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47 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 申请人支付 1 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费 5250 元(3500﹢1700 元)。(依据 47 条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 律师和受援人达成共识后于 2017 年 7 月向市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6 年 12 月的不足工资 2710.00 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1 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共计 5250.00 元;3、被申请人支付给申 请人 2016 年的应由被告支付部分社会保险费 10514.09 元。 2017 年 8 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秦某某诉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在此 期间,律师先后两次到劳动仲裁委与仲裁员对案件中受援人秦某某 12 月是否继续在岗 的情况进行沟通。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 发[1996]354 号)》14 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 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 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案件受理期间劳动仲裁向某公司送达的应诉文书,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2017 年 10 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秦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受援人 秦某某和代理律师到庭,被申请人某公司未出庭参与仲裁。庭审中律师阐明请求事项 理由及法律依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除第 3 条请求有关社会保险缴纳方面诉求,不属 仲裁受理范围外,未予以采纳,其他请求全部采纳。2017 年 12 月 22 日马劳人仲字 [12]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试用于终局拆裁决案件),认定:1、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 2016 年 12 月不足工资 2710 元。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 1 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5250 元。2017 年 2 月 11 日因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仲裁委终局判决,秦某某向人民法 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2018 年 5 月受援人拿到了 2710 元不足工资和 5250 元经济补 偿金。 案件点评:本案涉及违反《劳动合同法》双方合同到期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 动关系解除后是否符合经济补偿范围。 此案是一件典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公司以受援人不能提供当事人在岗信 息和证据材料,强制克扣劳动者报酬,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发放经济补偿的案例。 当事人从 2016 年 3 月开始维权,到 7 月法律援助律师介入,通过律师收集证据材 料、论证材料和诉前与仲裁机构沟通,使案件取得较好效果。同时,通过强制执行程 序实现了受援人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秦某某的合法权益,受援人表示对 裁决结果非常满意。也是对某公司随意克扣员工劳动报酬、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抗执 法等违法行为的最有效的法治教育和最强法律的威慑,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真真切切 感受到法律公平公正。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