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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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

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 前言: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和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故特对2013年至2014年全省查办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进一步大力惩治发生在民生领域的腐败现象。‎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扶贫开发等六大民生领域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717人,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从涉嫌罪名来看,涉嫌贪污罪222人,受贿罪 292人,单位受贿罪13人,行贿罪85人,单位行贿罪14人,对单位行贿罪10人,挪用公款罪80人,私分国有资产罪1人;从嫌疑人的级别来看,科级干部165人,处级干部35人,分别占该领域查办人数的23%、4.9%;从立案金额来看, 50万以上特大案件217人,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 ‎1.贪污、挪用、集体私分类犯罪比例较高,且金额较大。2013年至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民生领域共查办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三类犯罪303人,占查办该三类犯罪总人数的28.9%。这主要与近几年全省各地加大对民生领域资金投入和项目补贴有关。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专项资金项目不断增多,补贴发放渠道变多,经手人员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截留、虚报冒领、虚列开支等手段,将补贴款占为己有或是挪作他用,造成国家补贴资金大量流失,妨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真正落实,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三类犯罪的涉案金额也很高,50万元以上的特大犯罪113人,占整个民生领域查办50万元上人数的52.1%;而100万元以上63人,占整个民生领域查办100万元以上案件的六成之多。‎ ‎2.涉案人员职级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犯罪高发。‎ 民生领域贪污贿赂案件多由市级院和县区院查办,其中县区院查办了该领域98.4%的贪污贿赂犯罪。县区院查处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虽然职级不高,但其从事的工作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所涉职务犯罪直接损害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造成社会不安定。据统计,在民生领域共查处乡镇站所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127人,占民生领域立案总人数的17.7%;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及其他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案人数为211人,占民生领域立案总人数的29.4%。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严重侵害弱势群众权益,案值虽然不大,但社会影响恶劣。如兴化市垛田镇王横村原村支书王顺庭,在负责审核上报和协助发放低保金过程中,采取隐瞒和欺骗手段,持续8年42次截留低保户“养命钱”近3万元。‎ ‎3.窝案串案居高不下,群体性腐败呈多发态势。窝案串案占很大比重,在共同经济利益链条的驱动下,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暴露出上下勾结、内外联合、权钱交易、合谋作案的苗头。其中既有行贿人多头行贿或受贿人多头受贿的案件,也有“合谋串通、抱团腐败”的案件,在办案中体现为一端一窝、一查一串。尤其是贪污案件,几乎每案都是共同犯罪。如盐城大丰市院查办的江苏银都棉麻公司征地拆迁补偿款窝串案,涉及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公司财务科长、会计、仓库副主任等6人,呈现出犯罪的群众体、系统性。‎ ‎4.发案领域集中,关键岗位贪污贿赂犯罪易发。‎ 在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领域相对集中,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和教育就业位居前三位,分别查处了338人、162人、109人。而在征地拆迁补偿、社会保障、专项款物管理等领域,负有管理、分配、直接经手专项资金职责的岗位是该领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环节。由于缺乏健全合理规章制度和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上述岗位在相关资金运转流程某一环节的权力极易失去控制。如陈汉林在担任徐州邳州市发改委主任、邳州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部任免、人事工作安排、物资采购等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00余万元。‎ ‎5.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3年至2014年,我省查办民生领域贪污贿赂案件的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的损失,严重损害的党和政府的形象。其犯罪手段越来越恶劣,一些犯罪嫌疑人良知泯灭,将犯罪之手伸向弱势群体,如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吴关心伙同具体办事员李红军在负责审核、申报、发放铜山区受爱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助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私自截留等手段骗取、侵吞补助资金30余万元。且此类案件往往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侵犯民生民利,危害极大,群众反响十分强烈。如无锡市滨湖区梁溪房管所房管员张永良利用伪造的有关房改售房申请材料,骗取价值近千万元的23套公有住房进行抵押、出售,致使房屋原承租人、善意购买人、有关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滋生大量社会矛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发案环节 ‎(一)征地拆迁领域 主要集中在拆迁项目发包、补偿面积审核确定、补偿标准适用、补偿金额核算、补偿款发放、拆迁安置等环节。有的表现为伪造被征地及拆迁户资料,直接侵吞或套取拆迁款,或者利用接收、领取、发放拆迁补偿款的便利挪用拆迁款用于非法目的。如南京市溧水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溧水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第二项目组工作人员杨继荣,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的房款归个人赌博使用。有的表现为帮助他人获取非法拆迁补偿款,或者帮助他人做到拆迁工程,从中收受贿赂。如陈贵平利用负责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控违拆违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南京中港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谋取违法建设利益,放任该公司搭盖违法建设谋取拆迁利益,收受该公司贿赂64万元。此外,由于拆迁工作是一项需要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的复杂性工作,涉及工作面比较广,并受到财务制度的限制,因此在拆迁补偿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联手作案、集体作案,如南京市玄武区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杜茜与其丈夫邓义平伙同徐吉清、夏学雷骗取拆迁补偿款四人窝串案等。‎ ‎(二)医疗卫生领域 主要集中在药品定标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基础建设、医疗卫生监督等环节,该系统九成的犯罪为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为药品和医疗器械在采购环节发生的回扣行为。从医院的负责人,到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人员,甚至到临床医生,都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在收受时间和方式上也呈现出“定期结付、明码标价、共同参与”的特点。回扣有明暗之分,“明扣”支付给医院或科室,用于科室私分;“暗扣”分给对采购起决定作用的相关人员。如在医疗卫生领域查办的单位受贿犯罪,均为医院的某一科室在药品或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收受回扣后用于科室私分,相关科室负责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教育就业领域 主要集中在招生录取、教材和教学设备采购、学校的基建工程、单位财务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和调动等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把手”犯罪比例高。在教育系统中,“一把手”掌握人事权、基建项目决定权、设备采购审定权等各项决策权。如盐城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近两年在教育系统查办的23名犯罪嫌疑人中,除一名涉嫌与校长共同贪污的犯罪嫌疑人是学校会计外,其余的犯罪嫌疑人无一副职,均是单位的“一把手”。徐州市睢宁县教育局原局长梁龙卫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建筑商、学校校长以及下属工作人员在承揽工程、人事安排、日常教学工作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共计916万余元。‎ ‎(四)社会保障领域 主要集中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方面。有的表现为在办理因病或非因伤丧失劳动能力提前病退审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造成国家重大利益损失。如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胡滨,在办理因病或非因伤丧失劳动能力提前病退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他人贿赂48.8万元。有的表现为在关系民生的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领域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的设计业务承揽、施工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如南通市崇川区院在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查办的7人窝串案;南京市玄武区院在南京水务系统查办的窝串案等。有的表现利用社保项目,收受贿赂。如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规划设计科科长粟毅,在推进“市民卡医保结算系统嵌入式开发项目”、“自助医疗平台医保接口开发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290余万元。‎ ‎(五)食品卫生和扶贫开发领域 ‎2013年至2014年,全省反贪部门在这两个领域所办案件共有18人,分别为食品卫生领域10人,扶贫开发领域8人,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流通或相关工程建设,以及扶贫资金立项、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如启东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南通市江口盐业有限公司经理彭永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他公司上交的盐款22.159万元。苏州市粮食局产业指导处处长江金兴利用负责苏州市金仓粮食中转储备库改扩建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贿他人贿赂38.895万元。‎ 四、原因分析 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态势,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不健全是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民生领域是“部门立法”最典型最突出的领域,集中表现为授权执法的规范较多、约束权力的规范较少,规定执法机关权力和被管理对象义务的规范较多、规定被管理对象权利的规范很少。操作规程弹性大、漏洞多,为善于钻政策空子的不法之徒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查案发现,不少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导致了实质上的自由执法。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设置了过多的限制条件,一方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不少条件。‎ ‎(二)基层工作体制和机制存在很多薄弱环节。民生工作大都涉及到基层组织的工作,然而,目前基层社会管理人少事多、事权财权不协调、权力制约不到位等,制约了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如由于缺乏适合农村特点的政务村务信息公开机制、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各类涉农惠农补贴的发放存在不少漏洞。有些基层部门单位人员严重缺乏,财务管理混乱,财经纪律得不到严格执行,甚至一些单位领导以方便公务活动需要为借口,明示或默许财务人员公款私存。一些关键岗位的负责人权力过大,从材料组编、呈送报批,再到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均系一人所为,从而为滋长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 ‎(三)涉及民生的政策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一些基层行政机构和农村“两委”在执行、落实国家涉及民生政策时,往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导致公示大多流于形式,给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手中职权实施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 ‎(四)基层人员忙于具体事务,监督少,学习少,失管漏管导致侥幸心理。由于该领域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多,导致职务犯罪数量大,调查取证困难,查处难度加大等原因,致使该领域的职务犯罪被查处的概率偏低,助长了相关人员的侥幸心理。领取民生领域各项补助(补贴)款的范围广、人数多、次数频繁,不容易被发现,甚至形成了潜规则。‎ 五、对策建议 ‎(一)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加强刑罚威慑效应的发挥。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我们研究人类之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应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涉嫌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城乡低保金、扶贫救济款、各项补助费等专项资金为查处重点,坚持做到发现一例严查一例,深挖窝案串案,严肃查处一批影响大的典型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强化对重点岗位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重点加强对国家涉及民生大额资金使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财务管理和重大事项决定等内容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减少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特别要进一步强化对民生领域资金使用的监管。管理、使用民生领域资金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资金审批的集体决策机制和拨付评估机制,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三)改进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有关信息尤其是涉农民生政策和实施情况的公开方式,充分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尤其是对涉农民生资金的下拨、发放、领取、签收等信息要及时公开,接受行政相对人、利益关系人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建立涉及民生政策和实施情况等各种与公众利益相关信息的发布渠道并及时披露,保证公众特别是基层群众有效行使知情权和表达权,提高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压缩腐败空间。‎ ‎(四)依靠人民群众加强预防民生领域职务犯罪。‎ 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抓好社区、农村这一基础环节,组织预防志愿者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宣传、预防调查、预防法律咨询等工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意识,积极组织协调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公众媒体定期刊载或播放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推动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化预防体系,实现全社会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更加注重激励、保护、科学有序引导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对散落在民间的各种意见、建议和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力度,发挥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主体作用。‎ ‎(作者:路屹,江苏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宁洁,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 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新动向分析 ‎      稿件来源:喵大大    ‎ 前言:近年来,中央和我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大了政策性财政补贴的投入力度。根据高检院统计,目前仅中央财政补贴就多达270余项。但从我省检察机关办案的情况来看,一些政策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成为少数人员或单位的“唐僧肉”,补贴领域腐败问题极其突出,套骗补贴行为严重,而且存在一定蔓延态势。这不但造成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巨额损失,带来经济和社会隐患,而且影响了我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实效,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打严防,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一、我省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1年至2013年,我省共查办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129件165人,立案人数占同期全省渎职犯罪立案总人数的11.23%。通过办案,发现这一领域存在以下问题:‎ ‎(一)渎职犯罪和套骗资金行为高发多发、专项资金流失严重,留下严重社会隐患。我省近三年查办的渎职犯罪行为造成财政补贴损失高达1.53亿余元,人均渎职行为造成被套骗资金达92万元,而且呈逐年上升态势。2011年检察机关发现被套骗资金3495余万元,2012发现被套骗资金4357余万元,2013年发现被套骗资金达7500余万元。我省政策补贴领域渎职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大量财政补贴资金被骗,有的还留下严重社会隐患。如为了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让群众吃上“放心肉”,国家设立“生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每年财政补贴数亿元。但实际执行中,我省部分负责生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资金监管的部门,置党和政府政策的目的和群众利益于不顾,擅自与屠宰企业达成10%至30%比例返还费后,公然指示或帮助屠宰企业以伪造材料的方式骗取补贴。我省检察机关仅在扬州、淮安、徐州、连云港等地区发现被套被骗生猪无害化补贴资金就高达3400余万元。一些屠宰企业在病害猪没有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拿到补贴,又非法将有毒有害的生猪废弃物出售给他人用于炼制“地沟油”,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强农惠民补贴资金领域渎职和套骗行为猖獗,对民生民利财政补贴政策的功能和实效产生消极影响。‎ 多年来,我省全面落实强农惠民政策,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由于政策性倾斜,强农惠民财政补贴在我省数量较大,但套骗现象也特别突出。检察机关先后在脱贫攻坚项目补贴、农机具补贴、柴油补贴、种粮补贴、高效设施渔业补贴、万村千乡工程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补贴、奶牛养殖场标准化补贴等二十余个与民生民利休戚相关的财政补贴项目中发现严重的套骗和渎职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强农惠民政策的实效。如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于2004年规定农民购买农机具给予价格的30%补贴。我省每年该项财政补贴资金大约1.5亿元。但一些农机部门和个人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大肆套取补贴款。检察机关近三年查办渎职犯罪就涉及农机补贴被套骗1700余万元。灌南县联农食用菌有限公司与灌南县农机局工作人员朱某某串通一起,通过签订购置农机的虚假合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229万余元。连云港市检察院对某乡镇8个扶脱贫攻坚项目调查后发现全系虚假申报,共涉及扶贫资金达200余万元,其中100余万元被镇政府截留。副镇长胡某某,为个人仕途,不惜将扶贫项目作为“礼品”赠送给县财政局局长弟弟,造成40余万元扶贫款被挥霍一空。为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对农民种粮给予补贴,但一些农村集体组织却通过虚报种地亩数的方式套取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请客送礼等。2013年,徐州检察机关随机抽取7个村的粮食补贴名细,均发现渎职犯罪,涉及被骗套粮食补贴资金300余万元。为降低柴油价格上涨对渔民的影响,中央和我省财政于2006年起依法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或渔业企业实施专项补贴。但负责补贴申报和发放的监管人员却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过向渔民收购船证,假冒渔民等方式套骗补贴款。淮安、连云港、盐城等地区通过办案就发现被套骗资金2000余万元。如灌云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监站副站长周某某,在负责柴油补贴时,收受贿赂,违规为“假船”办理柴油补贴手续,造成国家补贴款损失400余万元。‎ ‎(三)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领域问题也较为严重,有一定犯罪黑数。‎ ‎“十一五”以来,我省坚持“高调优调强取向”政策,制定了十大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产业优化政策,取得巨大成效。但实践中,利用我省经济政策,套取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补贴、太湖流域污染治理专项补贴、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如海安县顺成化纤有限公司和海安县顺发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通过海安县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原副科长张某某,套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150万元。苏州市兴稼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通过行贿和虚报工程量的方式,套骗太湖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中央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等项目补贴资金400余万元。我省经济领域渎职犯罪虽然尚未发现系统性、行业性犯罪,但从外省查办情况,以及我省检察机关初步调查掌握的线索来看,存在很大的犯罪黑数,情况不容乐观。‎ ‎(四)渎职和套骗补贴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利益链条明显。‎ 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弄虚作假行为之所以畅通无阻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不法分子上下互通、内外勾结,结成不正当利益链条是分不开的。在我省2011至2013年查办的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中,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有148人,占89.69%,存在不同程度的受贿情节的有97人,占65.54%。负责财政补贴的监管人员,有的对套骗行为纵容默许、放任自流;有的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有的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如原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原苏州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凌某某在负责省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等14个补贴项目时,收受贿赂180余万元,纵容默许他人在没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申报材料,以他人建设项目冒充自建项目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600余万元。镇江某地环保局在审核上报及拨付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过程中,公然以单位名义索取贿赂,共受贿400余万元,目前涉及专项引导资金2000余万元。2014年1月,省院反渎局根据苏州市查办的2个案例,到省财政厅抽取了全省高效渔业补贴目录(仅为高效设施农业补贴的一小部分)提供给全省排查,仅4个月,全省就发现渎职犯罪60余人,涉及被套骗资金高达5000余万元。‎ 二、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我省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利益驱动的影响。政策性财政补贴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个别领导干部对财政补贴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过分强调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小集体和个人利益,轻视、忽视、甚至无视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功能。有的将财政补贴视为“小金库”的主要来源;有的认为“反正是上面的钱,不拿白不拿”;有的将套骗财政补贴行为视为减轻地方财政负担的手段;有的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虚假政绩而故意纵容套骗财政补贴行为等。这是我省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高发多发、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二)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内容和程序设置不够科学。‎ 有的政策补贴的设置脱离实际需要,造成一些地方或部门急功近利,为追求任务完成额度而任意降低贴补门槛,不正当占用补贴指标;有的补贴模式和方式方法不够科学,为不法分子张冠李戴,弄虚作假提供便利。‎ ‎(三)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形式化严重。信息公开是财政补贴接受外界监督的重要一环,应当遵守依法、全程、全面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一些财政补贴的监管部门存在重项目申报信息公开轻补贴成效信息的公开,重资金下发信息公开轻资金用途信息公开,重内网公开轻多媒体信息公开,重形式内容公开轻实质内容公开等情况,造成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到位,信息公开形式化严重。有的对“关系户”提前公开,有的不公开,有的搞“半公开”,有的搞群众“看不懂”的公开等,为他人套骗专项资金提供便利。‎ ‎(四)监督者与实施一体化,权利过于集中。一些地方在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中,负责补贴项目资金的审报、初核、验收、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常为同一人负责,造成“运动员”和“裁判员”为一体的权力架构,致使监督工作虚化,诱发渎职犯罪。‎ ‎(五)监管工作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较大。‎ 有的搞先批后审的“戴帽子”项目,有的以书面审查、形式审查代替现场审查、实质审核;有的以内部验收、书面验收或抽查验收代替专家验收、现场检验、全面验收;在资金拨付中搞跨级拨付、不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或不进单位财务而直接使用。对补贴资金下发后的用途、成效很少有成效性监管措施,形成补贴资金下发后监管“放羊化”现象。‎ ‎(六)部门各自为政,监督合力不足。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项目管理链条长、环节多、专业性强,目前各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协作运行机制,相互之间信息互通不够,协作配合不够,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七)对渎职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或部门领导对渎职犯罪危害性没有足够的警惕和重视,预防措施不到位,难以有效避免同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 三、惩治和预防政策性补贴领域渎职犯罪的建议 渎职犯罪高发多发是当前政策性财政补贴领域的突出问题。当前需进一步提高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严肃查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的渎职犯罪和骗补犯罪;同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进一步提高财政补贴发放和监管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补贴管理模式。‎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加强对补贴制度的研究,建立健全补贴立法,将财政补贴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从目前来看,需要解决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和不平衡问题。一是促进树立科学的政绩观。需要加强对政策性财政补贴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二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增加补贴实效在考评中的作用,不能单纯以完成指标数作为考评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鼓励探索建立政府出资、市场运作的财政补贴运用模式,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增加财政补贴的透明度等。‎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优化机制,提高监管的力度。‎ 要将财政补贴资金用途和实效的监管与资金下发前的监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一是引入外部监督和制衡机制,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最终使用情况要定期抄报同级纪检、审计和检察机关,增加外部监督力度,克服信息壁垒和杜绝内外“两本账”的情况。二是建立项目初审、上报、验收、资金使用监管等环节由不同部门、不同领导负责的制度,定期进行轮岗,切实防止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形成不正当利益群体。三是加强上级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省、市级财政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应立足本职职能,每年选择几个领域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四是加强省、市级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实质审查的职责,防止层层形式审查而导致“人人管、人人都不管”的情况。五是尝试建立独立的专家审核和验收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评估,提高财政补贴的实效。要深入基层,对政策性财政补贴的用途、成效等进行调研,对其必要性进行科学评估。要优化财政补贴的种类、程序和标准,成效不明显或已无实际价值的补贴要坚决取消,发放程序、对象、标准不科学的要及时整改。对发现有渎职犯罪的财政补贴,要督促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全程、全面公开财政补贴信息。‎ 要充分保障群众的信息知情权,增加政策补贴的群众知情度、知情面和可监督性。各地财政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每年公布财政补贴的发放明细,自觉接受监督。要注重基础信息的采集,通过定期核查、检查等制度,确保收集的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的补贴依据要每年核对,不能以多年前的田亩数来发放补贴。每年要公开财政补贴资金的最终用途和实效,切实改变重申报轻实效的倾向,如对扶贫补贴等要核对被扶贫人数和投资的真实性。要保障公平合理的信息公开的期限和信息内容的稳定性,确保申报人无论何时获得信息都能公平的参与竞争。要注重多渠道公开补贴信息。要通过政府信息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对财政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公示,使人民群众普遍熟悉。‎ ‎(五)进一步完善惩戒制度,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力度。要建立健全对套骗企业、个人和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专家的惩戒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要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制度,对存在重大行贿记录、套骗贴补行为等违法的单位,禁止申报政策性补贴。要加大对财政补贴领域渎职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对阻碍办案的,按照规定给予党政纪处理。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预防工作,将预防渎职犯罪贯穿专项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全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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