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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党总支,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委工作,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提高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质量和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院党总支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医院党总支委员会)是医院党总支履行职责,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会议形式。 第三条医院党总支委员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世界一流大学。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基层管党治党责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增强医院党总支委员会的生机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四条医院党总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要充分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在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员工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 第五条医院党总支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党总支委员。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工委员、群团委员、安全保密委员等(可兼职)。医院党总支委员会班子要明确委员分工、细化委员职责,帮助委员正确履行职责,营造风清气正的班子氛围,形成班子合力。 第六条党总支委员会委员要带头严格和规范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和谈心谈话制度,经常性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党内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了解到的重要事项提请医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使党总支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本单位、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的,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要按程序免去,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委员出缺不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医院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是否增选。委员出缺超过三分之一的,必须进行增选。 第八条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召开会议而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总支书记指定党总支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党务秘书或办公室主任一般应作为会议记录人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非党员行政领导人员、党支部书记、党员代表、廉政监督员列席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条根据医院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及时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医院党建工作计划,审议党委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的请示和报告。 (三)研究医院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针对某一阶段党内专题教育制定计划、作出部署。研究制定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具体措施,督促所属党支部严格和规范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切实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延伸至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定期听取各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汇报,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四)研究医院党总支和党支部换届等工作。研究决定所属 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对各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等提出指导意见,审批支部选举结果。研究党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研究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五)研究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党支部开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处置。 (六)研究党员发展工作,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审议和表决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 (七)研究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 (八)研究医院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分析员工思想动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研究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交流、重大学术活动等政治把关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维护医院稳定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妥善处理。 (九)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十)研究医院统战工作和退休教职工工作。 (十一)研究医院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 (十二)研究其他需要医院党总支委员会集体决定的重要事。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其他党总支委员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向党总支书记提出议题建议。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一般由党务秘书或办公室主任至少提前1天一并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准备。 第十三条到会党总支委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否则会议无效。党总支委员应主动安排好工作按时参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前,若有超过一半应到会人员提出暂缓决议的议题,应暂缓决议,予以撤销。凡未提前确定并告知参会人员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列入议题。突发性重大事件由大多数党总支委员同意后可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党总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讨论表决。涉及票决事项的,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七条党总支委员会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意见,党总支书记一般最后表态发言。需要表决的事项,在到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会上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需要调查研究的议题,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十九条健全决策议题的咨询机制,会前应充分征求相关 单位及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注重发挥医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条党总支委员会应当由专门人员(一般为党务秘书或办公室主任)在专用记录本上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案。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抄报分管校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党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参会人员应该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不准以个人名义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言论。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委员会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成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对不执行党总支委员会决策的,或不经会议研究决定擅自决策的,严格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党总支委员会委员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督促有关组织和个人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及时提请党总支委员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要建立有效的督办制度,确保决策落实到位。党总支委员会要通报会议决策事项的办理情况,确保决策事项逐项落到实处。对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要根据情况予以问责。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要自觉履行监督职责并接受各方监督。医院党总支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总支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党总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同意态度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和部署,接受学校党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适用于西北工业大学医院党总支委员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西北工业大学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总支一班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2、讨论制定党总支年度、学期工作计划,讨论审定党总支工作总结、重要的请示报告。 3、研究分析党总支和党支部建设、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等问题,讨论审定总支教职党员的培养发展和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意见。 4、研究总支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总支范围内各单位的科级干部的配备选拔向党委提出建议; 5、讨论研究总支教职工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参与讨论解决涉及总支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的政策性、倾向性问题。 6、研究分析总支党的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工作的情况,讨论决定和处理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讨论上级党总支规定应由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8、讨论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党总支成员认为需提交党总支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议题的确定 1、需经党总支讨论的议题,一般由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学院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委员的意见确定与提出。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提交党总支讨论。 3、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的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例外),一般不列入党总支议题。 4、议题确定后,总支办公室按议题内容和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由书记根据准备工作的情况确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5、会前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总支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2天送各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三、会议的召开 1、党总支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二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2、党总支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党总支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4、党总支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党总支会由书记委托一名委员记录。 6、党总支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总支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总支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四、议事与决定 1、党总支议事,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的说明。 2、讨论问题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3、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的初步意见。 4、党总支讨论决定问题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或决议经党总支成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表决。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5、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在讨论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委员的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通过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6、会议期间,对个别成员的临时动议,一般不进行讨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议题的,开会时应由书记做出说明,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可做出决定;意见不一致,分歧较大的,可以充分讨论,但不能形成决定。 7、对因公、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党总支成员,会议后由书记或副书记向其通报党总支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 8、与会人员要严守党的机密。党总支议事内容、讨论过程、会议记录和必须保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1、党总支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党总支会报告执行情况。 2、党总支成员对所做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上级或本级党总支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或新的问题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总支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书记个别听取党总支成员的意见后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党总支会确认。 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各我学院党总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规范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西高等学校院(系)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和自治区高校工委办公室转发《关于明确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桂党高工办〔20XX〕79号)和《贺州学院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校党字〔20XX〕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二级学院的政治核心,对本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是学院党组织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列席会议(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委员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在本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研究讨论本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工作。 (三)讨论审议本学院党组织的计划、总结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本学院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讨论制定本学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四)研究制定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五)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内容包括: 1.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审查,把好政治关; 2.讨论研究师德、师风、学风建设重大问题; 3.讨论研究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教工职称职级评聘、教工年度考核等次、绩效奖励分配、院级及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人选等重大事项; 4.其他须经党组织先行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学院党总支下属的党支部负责人以及教务办、教研室、实验室、科研平台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及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培养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建设、考核等工作;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党党总支、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做出安排。 (八)研究讨论党员队伍建设方面工作,研究审定分党校工作方案、年度组织发展计划,审批(审议)党员发展名单,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和党员教育、培养和管理的措施。 (九)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研究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以及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按照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党内帮扶、评优、奖励等工作。研究讨论对违纪违规党员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研究做好统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方案及措施。 (十三)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所决定的涉及党总支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十四)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以及需要由本学院党总支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五条议题确定 1.党总支委员会议议题由委员向书记提出,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 2.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突发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3.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党总支书记指定的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在会议之前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三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决议事项、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学院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是: 1.公布拟选任岗位。 2.干部、教师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报名。经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充分酝酿后,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考察人选。院长不是党员的,应在酝酿前征求齐意见。 3.在适当范围内开展考察。 4.党总支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票决形成任用决定。 5.党总支下文任命,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报备。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涉及向学校党委报告有关干部方面的重大问题,均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研究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径送党委组织部。 四、决议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及时在党支部、党员范围内通报,重大事项的决议可以采取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党支部。 五、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纪律要求主要有: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议题时,书记应做末位表态。 2.对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该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3.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当回避。 4.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委员负直接责任,书记、副书记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党外监督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监督本规程的贯彻落实。要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共贺州学院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