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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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 通风机停电检修与矿井排放瓦斯 ‎1、 矿井主扇因检修、停电和其它原因需要停风的,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批准。‎ ‎2、矿井主扇停止运转时,井下工作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中,由矿总工或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是否生产,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3、主扇停风期间,必须及时打开井口防爆门和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主扇恢复供电,启动主扇由调度室请示总工后直接安排。‎ ‎5、排放瓦斯:‎ ‎①回采工作面:均利用主扇风机自然排放,待工作面和回风顺槽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安排恢复生产。‎ ‎②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是独立通风系统,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规定和沿着风流方向由外向里的原则进行排放,排放期间,回风系统内的断电撤人工作必须由调度室负责安排,排放瓦斯人员只有在接到调度室断电撤人工作进行完毕的命令后,方可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6、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必须准确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瓦斯排放情况和瓦斯检查情况,以便调度室统一调度指挥。‎ ‎7、主扇恢复通风时,通风队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座台调度指挥检查瓦斯工作。‎ ‎8、风机启动后,风流稳定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主扇启动后,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在1%以下时,可恢复生产。‎ ‎②停风时间在3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时,主扇启动后,风流必须稳定20分钟,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恢复生产。‎ ‎③停风时间在2小时以上,风流必须稳定40分钟以上,经瓦斯检查员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过1%时,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全矿井恢复生产。‎ ‎9、井下变电所、工作面恢复供电应根据通风部门瓦斯检查的检查结果,由调度室决定是否恢复供电。‎ 二、局部排放瓦斯 ‎1、排除局部积聚瓦斯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三通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严禁一风吹,瓦斯流经区域必须停电撤人。‎ ‎2、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时,由瓦斯检查员进行排放,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时,由瓦斯检查员电话汇报通分队值班室,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排放瓦斯由通风技术员或总工制定安全措施,指定队、班组长进行排放。‎ ‎4、排放停工密闭区的瓦斯时,由通风科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批准后,由通风科、队干部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5、排除情况不明巷道、联通已采区、老采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长提出书面措施,由矿总工组织人员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6、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或栅栏,提示警标,停止其它工作。瓦斯进入回风巷或总回风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 ‎7、凡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除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8、不论那种瓦斯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盯在现场检查瓦斯,并随时报告现场领导和排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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