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9+ 2020年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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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 2020年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

‎4339+ 2020年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 一、加快诚信基础建设 ‎(一)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县直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存量主体代码转换及信息共享、增量主体赋码及信息推送工作。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x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发放的和存量转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要在美丽x网站接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启动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信用建设具体工作人员,在接入美丽x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按照《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将新产生的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并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和本级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工作。‎ ‎(三)加强诚信建设宣传教育。各部门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组织形式多样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学校德育教育内容。‎ 二、落实守信激励措施 ‎(一)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美丽x”网、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性或专项性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培育诚实守信典型。‎ ‎(二)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在政府举办的各类会展、峰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三、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一)加强“x名单”制度建立及信息共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列入“x名单”并录入美丽x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要实施重点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使失信行为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二)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三)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限制失信人高消费。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五)提高失信市场主体经营成本。鼓励征信机构将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投资、采购、赊销等活动中,拒绝或减少与严重失信主体合作。‎ ‎(六)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 ‎(七)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八)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全县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 四、构建协同联动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触发反馈、部门协同和跨区域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努力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覆盖、奖惩机制无缝衔接。‎ ‎(二)规范红x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规范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x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纳入“红名单”和“x名单”的具体范围,梳理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具体事项和工作流程,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其产生的“红名单”和“x名单”信息归集至美丽x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三)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五)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条件的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惩戒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二)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县信用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监督。县政府要把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综合绩效考评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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