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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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救援能力,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有程序、有步骤,快速、高效、安全地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实现救灾、减灾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发生伤亡人数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时,也应按照本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或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中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20人以下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按照《辽宁省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⑵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 ⑶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信息网络等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⑷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态势。各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应急委员会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统一组织、指挥县内的应急处置,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1.2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负责人、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依法打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交通事故的倒查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交通事故的调处。 县卫生局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和政策咨询。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 县委宣传部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并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县保险公司负责灾后赔偿工作。 县广电局要通过广播电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播发交通事故案例情况,提供公益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等。 县武警中队负责紧急情况下部队车辆、人员的调动。 2.2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作为其办事机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⑵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 ⑶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⑷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⑸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⑹对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⑺与县应急联动中心保持联络。 2.3工作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指挥,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4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医学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现场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置;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3运行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公安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3.1应急处置 3.1.1信息报告 公安机关要建立基层交警中队、县级公安局交警大队两级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县级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防止片面性。 各级公安机关对已经发生的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信息,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在半小时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县公安局应在1小时内层报至省公安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公安局接警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应在半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执行县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并及时掌握交通事故信息,各级公安机关和乡(镇)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掌握交通事故信息。 3.1.2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及时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公安机关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维护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对现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⑴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⑵较大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由县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⑶一般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委员会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3.1.3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请求支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县应急委员会做出启动新的等级应急机制的决定,并按照该决定进行应急处置。 3.1.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⑴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⑵交通管理。根据处置交通事故的需要,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⑶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⑷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事故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当地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1.5应急结束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2事故后恢复 3.2.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⑵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⑶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⑷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⑸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县公安局要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应急委员会做出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汇报。 3.3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较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发布。 4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⑴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⑵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武警、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级预备队由县公安局调集的公安人员、县武警支队调集的武警官兵、县卫生局调集的医务人员等组成。 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4.2财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交通事故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交通事故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3物资保障 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⑵县发改委、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救灾种子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⑶卫生部门应当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4.4医疗卫生保障 ⑴卫生部门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挥医院紧急救治伤员。 ⑵各级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医疗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4.5交通运输保障 ⑴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⑵交通部门要利用城县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⑶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等基础设施,保障救援车辆通行。 ⑷根据救援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6治安维护 ⑴公安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⑵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 4.7人员防护 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协时,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 4.8通信保障 ⑴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交通事故应急通信网络应建立大队、中队、事故现场三级通信网,通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实现话音、数据、图像的实时传,公安部门应装备与之相适应的各类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处置交通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⑵以交通指挥中心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中队以值班室为通信联络中心。 ⑶交通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由值班领导和保障人员组成的战备值班制度。县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值班电话:0410-582349758234615800122。 ⑷当发生施救时间较长、施救难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时,当地政府及电信、移动通信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4.9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0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县级每年组织一次。对每次学习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法制、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县、乡(镇)各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