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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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计划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计划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 根据 《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xx 年第 8 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 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环发〔 xx〕1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 准入门槛、 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 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 油、 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 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 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 污染物排放强度, 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 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xx 年 7 月 1 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 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 iv 标准, 全省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 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 动车。 xx 年 1 月 1 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 用成品油, 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剩 xx 年 10 月 1 日起珠江三角 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 iv 标准的成品油, xx 年 10 月 1 日起全省范 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 iv 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 50ppm以下。 xx 年 1 月 1 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 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xx 年 1 月 1 日前,全省加油站、 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 * 络 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 .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 xx 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 法( asm)检测,其他地区采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省统一 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 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 lugdown)检测,其他 地区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 asm和 lugdown 检测线按照每 条每年检测 1 万- 1.2 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 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 测的委托资质。 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 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 有条 件的市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 机动车所有人、 使用人必须选 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并按照物 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令第 405 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 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 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 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 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 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 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 由公 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 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 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 (指拥 有 10 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 车辆, 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 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 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 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 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 度法; 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 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 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 .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 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 进行跟踪监管。 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 不 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 治条例》 对其进行处罚。 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 大车、校车、超市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 .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市公 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 登记。 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高排放车辆目录。 各级政府可根据 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 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 设立鼓励高排 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 对车辆可正常使用, 未达 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 (不包括延缓报废期 限内的汽车) 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 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 用营运车辆,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 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 .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 对没有标志或者持 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 采取限制行驶区域、 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 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公安、 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制订, 报 * 批 准后实施。 外省车辆在我省内城市道路行驶的, 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 管理规定。 6 .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 以维修机构为重点。 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 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 维 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 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 判断竣工出厂 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 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 放标准公告, 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 公 安机关不给予登记。 xx 年 7 月 1 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登记 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珠江三角洲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 行国 iv 标准。 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 公布符合本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 各地政府必须重 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 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 监督。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应当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 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 削减客运公 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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