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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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负全面责任。矿长要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和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大检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第二条 安全矿长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对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对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措施的审批。‎ 第四条 矿行政副职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分管系统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条 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管理负责,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措施的审批。‎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专业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负责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情况,积极主动地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业务科室专业分管人员对职责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具体负责,坚持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检查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 第七条 基层单位主管区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一责任者,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基层行政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基层单位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九条 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一责任者,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凡出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未完成的,将按照各类人员所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严格追查,落实责任,对责任者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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