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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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调研报告3篇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3篇 ‎【篇一】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2016最新招商引资情况调研报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  三、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设想 ‎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基层农村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 ‎  (三)专职社工的配备比例。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18名。考虑到我县的经济条件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的现实,建议每20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可有效缓解司法行政干警不足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 ‎  (四)提高专职社工福利待遇。社区矫正试点中,聘用的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高素质的专职社工留不住。为保证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专职社工的工资不仅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社会专业人才,充实壮大专职社工队伍。‎ ‎  (五)出台激励措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备,未建立完善的培养、激励和评价机制。现有专职社工大多数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专业性强,思想活跃,要求进步强烈。实践中应建立社会人才与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使用人才相衔接的制度,如将专职社工中的大学毕业生,纳入“三支一扶”范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中给予加分优惠,可使专职社工干有前途,干有出路,干有奔头,干有目标。‎ ‎【篇二】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综合性强,关系国家司法、刑罚执行、社会治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涉及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等诸多单位。这些单位即为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如何发挥好成员单位的作用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研究和探讨如何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实际上就是研究和探讨成员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这个舞台上如何演好自己的角色的问题。‎ ‎  一、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具体工作实践 ‎  栖霞区社区矫正工作历经十一年,从最初的试点到全面推开,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各成员单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制度层面看,不断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的到”。协调政法部门、行政部门、群团组织等健全完善区域“14+3”工作网络体系。制订出台栖霞区《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工作机制》、以及《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建设。同时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治维稳目标责任体系,加以考核,加以推进。从监管层面看,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管的住”。公安、检察院派员长驻区社区矫正中心帮助工作,定期互通人员信息,定期开展重点人头谈话教育,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有效组织查找和追逃,社区服刑人员一直在管受控,重新犯罪率牢牢控制在省控线以下。从教育帮扶层面看,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确保“管的好”。与人社局协作,对有就业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定期组织参加招聘会,每周发送招聘信息到手机上。与民政局建立了办理低保的“绿色通道”。与住建局开通了申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相关政策解答专线。依靠街道,开设了电工、叉车、缝纫机等技能项目。通过“组合拳”,让有就业愿望和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安排免费培训,不挑不捡安排就业。符合低保条件的落实低保政策。有效化解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对抗性,促进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接受改造。‎ ‎  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劳教、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民政、人保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建立了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  二、当前影响成员单位职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  1、思想认识上的误区。部分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还存在模糊认识,对刑事政策了解的不够透彻,没有意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就是在执行刑罚,不能认识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导致有些成员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支持有限,配合不力。此外,由于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参与程度不高。很多人不知道社区矫正工作是怎么一回事,以为“刑罚就是在押”、“犯罪改造就是监狱的责任”等,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意识不浓,社区矫正志愿者作用发挥不好等。‎ ‎  2、部门联动的不默契。一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四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省出台的《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对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仍有不少成员单位未将社区矫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本部门的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评,致使该项工作被淡化,工作职责未能较好地履行。二是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已纳入区综合治理的范畴,也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但综治协调、监督的力度不够,部门协调、履职考核、责任落实等单靠司法行政部门有些勉为其难。三是社区矫正工作在部门衔接配合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存在移送法律文书不及时甚至办案程序颠倒的现象,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出监所后或经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后,没有同家庭和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衔接就直接流入社会,酿成脱管漏管。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与民政、人社、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尚没有建立起有效工作机制,致使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手段少、面窄、层次低。‎ ‎  3、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社区矫正配套法律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影响了成员单位作用的发挥。虽然社区矫正相继写入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已出台,我省也已出台《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但刑法、刑诉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比较笼统,对矫正机构、人员身份均未明确,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位阶较低,性不够,对一些诸如机构编制、人员身份、经费保障等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又避而不谈,加之这项工作起步较晚,尚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也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管理,陷入无章可循的境地。‎ ‎  三、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的几点对策 ‎  1、加强学习是发挥成员单位作用的前提。加强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对于每个成员单位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于20xx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20xx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20xx年1月10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20xx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20xx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并于20xx年3月1日实施。‎ ‎  成员单位通过最新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积极参与调查、视察等活动。使成员单位充分认识自己的使命,大胆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份量、有独特见解和意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提出批评建议。‎ ‎  2、履行职能是成员单位应尽的职责。《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对成员单位职能进行了明确,强化各自责任。比如第4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分别就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提供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提供专业服务等问题进行规定。同时还强调密切部门协作,例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并投监执行。又如: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综治部门要高位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同时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综治部门要对责任书的内容,定期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构成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  3、为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做好服务。社区矫正管理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应当为成员单位知情和参与创造条件,积极提供成员单位需要了解的法律和个案,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向成员单位通报办理情况,让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为下一步提供决策参考。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要做到争取多沟通、多联系,多汇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配合,协同支持,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  由此可见,成员单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主体,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单位主体作用的发挥。这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成员单位有组织地履行职能的活动来体现的。无论是履行职能,还是联系各界人士增强社区矫正工作活力,都离不开成员单位的参与和作用的发挥。成员单位没有积极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热情,那社区矫正就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充分认识到成员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当的社会责任。有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就能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活动,尽力发挥成员单位作用,为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篇三】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  县人大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到乡镇、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单位,采用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座谈的方式深入了解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xx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扎实有序;公检法等部门各司其职,衔接配合默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整个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效比较明显。截止20xx年11月底,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90名,在册矫正对象350名,440名矫正对象依法解除矫正。目前,全县共有15个司法所,39名工作人员,10名大学生村官协助工作,422名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做法 ‎  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在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平安常山”、“法治常山”建设,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常山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  1、党政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将其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县领导为主任,县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了由公、检、法、司4个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各方协调、多家统计、集中核对、强化管理”的衔接方式,督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各乡镇成立了以副书记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村委会确定村主任、调解主任为矫正工作志愿者。这些组织机构的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落实,保证了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  2、建立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先后相继出台了《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常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常山县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办法》等文件,在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等环节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一系列制度进行规范,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司法所在具体负责管理矫正工作中也建立了召开例会、请假报告、学习培训、公益劳动、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定期走访、一人一档等规章制度,注重教育实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健康有序运行。在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行政村之间建立无缝衔接机制,实现了工作程序规范,各个环节有效链接,使矫正工作管理渠道有效畅通。‎ ‎  3、加强监管,提高矫正质量。各乡镇司法所认真开展日常矫正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矫正措施,重点是在抓好日常报到、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等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分级处理。根据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经济条件、犯罪原因、个人性格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因人制定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方案,一方案一矫正责任人。同时注意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派出所、司法所和监护人“4+1”矫正体系作用,实行用亲情呼唤、社区感化、友情帮助,切实提高矫正工作实效。通过送温暖、献爱心,着力解决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中困难,有效提高了矫正对象的改选积极性和改造质量。针对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务工的情况,探索开展QQ群联系、集中司法员外出考察等模式,得到了省、市司法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  从目前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来看,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可喜的进展,但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  一是立法滞后带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社区矫正还没有单独立法,相关的法律也很少涉及有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仍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对象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刑法执行职能认同性较差,不服管的倾向性强。司法行政机关遏制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的措施弱,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的处罚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执行或提请,这种执行主体与执法主体分离的状况,直接削弱了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效果。‎ ‎  二是宣传发动还不够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从正面向社会作广泛的宣传和发动,社会影响力和认同感不够高,没有做到真正深入人心,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不少领导、干部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了解也不理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念、内容、目的、意义和作用知之甚少。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反映出一种对矫正对象的敌视态度,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使矫正对象生活和就业存在较大阻力,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  三是组织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部分乡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动随意化、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基层司法所承担任务多,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司法协理员专职人员少,大部分不是法律专业或刑法执行专业毕业,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机会较少。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能力参差不齐,整体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监管效果。‎ ‎  四是经费保障还不够有力。据了解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县财政没有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足额拨付30%配套经费,装备建设更难落实,只能依靠省财政拨款经费保证办公设施的添置、培训等日常开支。这些经费对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治疗等现代矫正手段显得捉襟见肘,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  五是监督管理效果有待提升。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但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无法实现较高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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