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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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1737+ 2020年关于金融促进全市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1737+ 2020年关于金融促进全市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扶持力度 (一)增加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增强执行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确保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 (二)积极组织开展信贷签约活动。对已签订的信贷协议和授信意向,由市经信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投放对象和额度,列出时间进度表。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经信委要加强跟踪,定期督促履约,确保最大限度满足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 (三)积极推进信贷模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跳出贷款投放“人品、产品、抵押品”三品认同的固有模式,针对小微企业“抵押品”不足的问题,综合运用信用贷款、企业联保、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融资量身定做适宜的产品。要适应小微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推出“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两年有效”的业务模式,同时配套建立评级、授信和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信贷服务限时承诺,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四)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力度。充分发挥现有担保公司的作用,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现有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向上争取政策,扩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担保的比例。大力拓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林权质押、土地经营权质押、财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适合小微企业特色的信贷担保方式。 (五)激活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担保机构,引导和规范民间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六)推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指导并帮助小微企业运用和发展票据业务,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七)加强金融机构建设。积极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市内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尤其是增设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努力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各金融机构要专设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内设机构,完善和简化小微企业信贷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办理、贷后管理、售后服务等业务流程,为小微企业信贷提供“一站式”审批及限时办结服务。 (八)帮助小微企业规范管理。财政、税务、金融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小微企业培训力度,帮助小微企业财会人员、高管人员及法人代表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和综合素质。 (九)规范贷款定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规范利率定价行为,主动让利于小微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好、信用程度高的小微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财务压力。 (十)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同时,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承诺费、管理费、财务顾问和咨询费等中间业务费用。融资担保机构要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尽量降低担保费率。 (十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土地过户、评估、企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其费用比照招商引资规费减免办法执行。财税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三、落实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十二)对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增速增量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人民银行在再贷款、再贴现上给予倾斜,并争取上级人行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市银监办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市人行、银监办在开业、营业管理上优先支持;对不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综合执法检查的频率和力度。 (十三)市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好货币政策导向评估体系,不断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考核权重和分值。市政府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奖励范围,对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在政府资金、优质项目等资源分配上给予倾斜。 (十四)市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风险损失定向补偿资金,分别由财政、经信委和贷款银行参与管理,共同监督使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