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7+ 2020年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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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7+ 2020年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6057+ 2020年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管理,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在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中小学校管理坚持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校实行“管、办、评”分离的治理体制和机制。政府履行宏观管理职能,中小学校履行主体办学和微观管理职能,社会组织履行监督评估职能。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教育工作,本着优先发展教育的原则,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协助县级政府改善辖区内中小学办学条件,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主动协调和解决学校用地、用水、用电等问题,维护学校的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行政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公安、人社、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利于教育教学及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按标准建好城乡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严格控制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学班学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5人。‎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合理安排教育经费,建立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机制。‎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向中小学校拨付预算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办学经费。‎ 第十条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测算入学人口需求,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定期对区域学校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学校配套建设需求。评估结果和建设需求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编制、修订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房地产发展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部门应当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本级编制总量内,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合理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每三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发展需求足额配备教师,建立城乡师资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中小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并按照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等需要,组织实施教师交流。‎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应当合理核定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确保本地中小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 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绩效工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校长绩效工资在核定的总量内,按不高于本校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确定,班主任岗位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学校周边治理职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与中小学校共同建立校园安全联动机制,保障学校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发现校园寻衅滋事、欺凌师生等危害师生安全或者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况的,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或者发现危害师生安全以及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建立专门的学生校外教育机构,并统筹社会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和社区教育基地。‎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小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开展与中小学校有关的评审、评比、评估、竞赛、检查等活动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报次年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目录并于次年年初向学校公布。‎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人文化目标,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制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设整洁、美观、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十九条 ‎ ‎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好、使用好行政、教育教学、教师考核、学生学籍、经费资产等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开展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招收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学校按照规定招收州域、县域内的学生。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和有效志愿录取新生。‎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实行均衡编班,提倡小班化教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学生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中小学校切实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学籍,做好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帮扶特殊群体学生的工作机制,做到因人施策,给予特殊关爱。‎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助贫困学生机制,采取“免、减、助、补、扶”等措施,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确保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机制,给予学习困难学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育公平机制,为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情感关怀和心理咨询,不让一名学生因学习、家庭、身体、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职工、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及奖励性补贴分配。‎ 中小学校可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专项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时,可以在笔试前先行对报考人员进行面试筛选。‎ 中小学校可以通过依法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教育补充服务的社会力量,承担短缺学科教学、培训等服务事项。‎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编制定额的20%由学校根据双师型教师需要面向社会自主聘请急需专业教师。‎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职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规定选任机构负责人,开展教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和岗位聘用工作。‎ 中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校对教师、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申诉。‎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材、教辅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课程全面实施,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实施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按照规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中小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财务收支、福利待遇、职务评聘、评优评先、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依法依规管理预算开支内的具体事项,依法自主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在规定额度内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中小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验收;新建项目和超出规定额度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由中小学校提出建设需求,提请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立项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师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校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x州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师生健康和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由具体侵权人、组织者或者学生监护人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严格工作规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贪污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学校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任用应当符合《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校长可以按照规定提名、聘任副校长。‎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据《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设立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肩挑”。‎ 学校党组织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中小学校应当保障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基本条件,将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和教育教学整体工作计划、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副校长、工会主席等参加。校长办公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实现全程留痕管理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作出不一致决定的,应当向校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学生代表参与,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吸纳行业、企业代表参与。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严格执行《x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会,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协助学校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学生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家长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 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鼓励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参与学校治理。鼓励和支持社区协调整合社区资源,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督导与考核评价 第四十三条 州、县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督导报告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应当统一领导和指导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对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纳入教育督导内容,与教育教学业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中小学校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 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应当纳入聘用合同。‎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综合目标考核奖的考核分配办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的激励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以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为依据,每学年对学校办学质量开展一次全面自评。评估结果应当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在校内公布,并于每学年结束后1个月内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 ‎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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