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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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代表约见制度探索实践
代表约见制度探索实践 从 2013 年开始,XX 市人大常委会尝试推行代表约见制 度,极大地调动了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促进了人大代 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更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 求,更有效地推动有关问题的迅速落实解决。该做法引起了 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报刊都 进行了长篇报道;也得到了人大代表的纷纷点赞,称这是一 项唤醒“休眠”权力的创举,使“约见”这一代表职权得以 有效行使;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更是好评如潮,用一个“从来 没有”准确表达了切身感受:“从来没有想到自己的诉求可 以如此快速地得到反映和落实,这真是一个有效力更有效率 的好制度。” 一、 背景 2012 年,XX 人大换届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人 大工作时发现,人大代表在履职方面呈现阶段性现象,即在 每年的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参会、审议、表决和提建议议 案等履职活动比较积极,但在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不高,效果也不好。究其原因,主要是在闭会期间缺乏有效 的履职载体和刚性的履职保障。人大常委会意识到,要解决 闭会期间代表履职难、建议少、效果差的状况,必须建立常 态化的代表履职平台,创新履职载体和严密管理机制。 经过进一步的学习调研,常委会认为代表法中所规定的 代表约见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监督 作用的制度安排。但约见制度仅在代表法中进行了原则性规 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缺少明确指引和刚性约束, 以致这项权力在现实中被虚置,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如 何有效地运用代表约见这项权力?如何将代表约见从制度 上细化?如何让人大代表的约见权落到实处?近年来,XX 市 人大常委会针对这些问题,在约见制度建设、实践操作、跟 踪见效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取得了 明显的成效。 二、 做法 (一)着眼于“有规可依”,完善代表约见制度 2013 年 8 月份,XX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法和监督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了《XX 市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 人暂行办法》,对代表约见的事由、途径、对象、流程及结 果运用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在坚持依法行权原则基础 上,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流程、拓展渠道,彰显刚性、注 重效果,使代表约见活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着眼于“有事可约”,拓宽代表约见渠道 代表法中只原则规定了代表在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 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对约见的具体事项也没有明 确。常委会认为,基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的次数十分有限, 只有在视察中才能提出约见,不能充分发挥代表约见的作 用,所以在约见办法中拓宽了约见渠道,规定人大代表针对 视察、调研、工作评议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选区内多数选 民的意见,都可以要求约见国家机关部门负责人。同时,也 明确了约见的事由:包括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人大常委会 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 相关内容,代表建议议案的办理情况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 生产、生活及社会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但已进入司法、 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事项、涉及人大代表本人或与其亲属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事项及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事项除外。使代表在履职过程中“有事 可约”,“有事就能约”。 (三)着眼于“有章可循”,规范代表约见程序 代表约见是法定的履职权力,但不适合由单个代表以个 人名义进行,必须在常委会组织之下,规范流程,严格审批, 使约见活动依法依规开展。常委会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 是规范申报程序。约见可由 3 名以上(含 3 名)人大代表联 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约见的对象,具体内容及相关 的建议意见等,由机关代表小组或人大代表所在镇乡人大主 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申报约见议 题。二是严格审批程序。约见申请由镇乡街道人大初审后, 认为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涉及一般性问题的,报市人大常委 会分管主任、主任审查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联系 通知代表和约见对象,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代表提 出的约见要求涉及重大或全局性问题的,报主任会议审查批 准。三是规定约见时限。对于约见流程各个环节的时限予以 限定,审批程序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安排约见活动,约见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要将现 场记录形成书面材料,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 3 个月内将 办理结果报人大并回复代表。四是指定参加人员。约见活动 由代表所在的机关代表小组、镇乡街道人大负责人主持,或 由人大常委会指定人员主持,联名约见的代表参加,必要时 还可以邀请所在代表小组的其他代表一并参加,对口联系的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派员参加。 (四)着眼于“有责可追”,增强代表约见刚性 为了增强约见制度的刚性约束,常委会对约见事项强化 责任,一追到底,具体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要求代 表必须通过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选选民意 见和要求,约见事由和要求必须有理有据,依法合规。二是 要求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须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 延、推诿和回避。一般要求国家机关“一把手”参加,如有 特殊情况,“一把手”应该提出书面请假,并指派其他负责 人参加。三是与专题询问、质询制度相衔接。约见时,人大 代表可以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建议,被约见人应认真听取意 见,如实回答询问,能答复的要求当场答复,如涉及重大的 问题,转入专题询问、质询等程序,按专题询问、质询实施 办法进行。四是跟踪督办建议意见。被约见人要积极办理代 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限期将办理结果报人大常委 会代表工委,同时答复代表。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跟踪督 查,开展“回头看”和满意度测评。五是重视结果运用。代 表对于答复和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要进行“二次 交办”, 如果再次答复和办理后代表仍不满意的,常委会 要对被约见单位进行专项工作评议,评议结果在人代会上进 行通报,或启动专题询问、质询等程序。约见的结果将作为 被约见单位及负责人年终考评的依据。 三、成效 (一)创新载体,搭建平台,促进了代表履职的常态化 约见制度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搭建了有效的平台,创 新了载体,拓宽了渠道,丰富了形式,使约见这一法定的权 力得以有效行使,也使代表履职逐渐从明显的阶段性转为常 态化、日常化。通过几年的实践,约见逐渐成为人大代表在 人代会闭会期间,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的常用手段,也 成为人大常委会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近 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约见申请,共选取了 20 余个约见事项,组织代表进行了约见。内容包括常委会相关 审议议题、代表建议办理及选民密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等。 (二)激发内力、自主选题,增强了代表履职的主动性 以前代表履职有一定的被动性,一般都是由人大常委会 或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参加。而约见,是由代表主动发起的一 项活动,代表可以根据视察调研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确定约 见主题,主动提出约见申请,约见部门负责人,有针对性地 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约见事项作出解答,并拿出解决方 案,避免文来文往中可能出现的含糊其词,敷衍搪塞,大大 增强了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三)限期办理、提速增效,增强了代表履职的时效性 约见制度使代表能和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沟通 交流,快速便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并直接提出 建议意见;约见制度明确了约见流程各个环节的时限,倒逼 相关单位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加快实现代表建议意见办理 和相关问题的解决,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更加有形、有效。以 前按代表建议议案办理的程序,要经过提出、预交办、交办、 面商、督办等环节,时间一般需要 3-6 个月,而实行约见制 度,代表约见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答复 解决的占 13%,约见后一个月内解决的占 65%,在 3 个月规 定期限内解决的占 20%。比如,吴宁街道老城区范围内小区 广场路灯不亮、维护管理缺位的问题,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划 分不清,一直没人管,代表约见后,政府部门负责人当场答 复,约见后半个月内就启动了整改工作,一个月内就完成了 路灯修复新装任务的 70%,在有力促进政府高效工作的同时, 代表的威信也得到了充分提升。 (四)注重结果、一督到底,增强了代表履职的实效性 约见制度关于约见措施和约见结果运用的规定,给代表约见 权的真正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切实增强了代表监 督的刚性,促进了一大批“老大难”问题的解决。代表建议 意见的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逐年上升,2017 年,代表建议意 见解决率达历史新高,362 件意见建议,361 件代表表示满 意,1 件表示理解。比如,王建中等 10 名代表提出的《关于 尽快迁移 XX 市良种场的建议》,历时十年之久一直未得到 解决,政府部门两次答复代表都不满意。2017 年 12 月 1 日, 王建中等 3 名代表提出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的申请。仅时隔 一周,XX 市副市长陈巧锦和农业部门相关领导就来到现场与 代表、附近村民代表等座谈,并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同时, 约见制度的刚性也彰显了代表监督的权威性,很多时候只需 要“约”而根本不用“见”,即在代表提出申请后,被约见 单位负责人在正式约见之前就自觉办理了约见事项。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