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防汛应急预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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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20防汛应急预案(三篇)

‎2020防汛应急预案(三篇)‎ ‎(篇一)‎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洪水发生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在洪涝灾害形成前,通过严密的组织防洪措施,做到胸中有数,临危不乱,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国务院的要求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以人为本,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防汛抗旱若干规定》、《**省实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充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充县防汛抗洪抢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二、基本情况 我乡幅员面积 38.5km2,辖20个村1个社区167个社,现有总人口1.7万余人,现有中型水库2座,小(一)型水库0座、小(二)型水库2座,水利枢纽拦河闸一处、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0处(省级监察点0处、市级监察点0处、县级监察点0处)。‎ 三、指挥机构 ‎(一)**乡成立防汛指挥部,并设立下属机构 ‎1、指挥部党委书记:‎ ‎2、指挥长:‎ ‎3、副指挥长:‎ ‎4、成 员:‎ ‎5、工作职责:组织本辖区干部群众抢险自救,并向县委、政府、县防汛指挥部领导报告灾害情况。负责对病危小(二)型水库实施空库运行。‎ ‎(二)指挥部办公室 ‎1、主 任: ‎ ‎2、副主任: ‎ ‎3、成 员:‎ ‎4、工作职责:负责搜集雨情、水情、工作变化情况以及灾情统计,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通讯联络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指挥部成员、辖区内各单位以及村社干部群众。‎ ‎(三)应急抢险队 ‎1、队 长: ‎ ‎2、副队长:‎ ‎3、队 员:应急小分队各村基干民兵、党员、团员等。‎ ‎4、工作职责:负责应急抢险,受困人员救助、危险河流险毁、公路桥梁、交通要道的交通疏导等。‎ ‎(四)受灾群众疏散转移安置组 ‎1、组 长:‎ ‎2、副组长:‎ ‎3、成 员:‎ ‎4、工作职责:负责选定安全安置点,转移路线并设转移路线方向标识牌。负责转移安置群众并做好思想安慰工作,并对已转移的群众进行看护管理。‎ ‎(五)后期保障组 ‎1、组 长:‎ ‎2、副组长:‎ ‎3、成 员:‎ ‎4、工作职责:负责应急设备,车辆的调度;负责供应安全转移群众的食品、蔬菜饮用水以及其他生产用品的采集,运送和发放。‎ ‎(六)学生救援护送组 ‎1、组 长:‎ ‎2、副组长:‎ ‎3、成 员:‎ ‎4、工作职责:负责学生的安全管理,救援护送工作,并随时与乡防汛指挥部取得联系。‎ ‎(七)水、电、气、视、讯设施修复抢险组 ‎1、组 长:‎ ‎2、副组长:‎ ‎3、成 员:‎ ‎4、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电、气、视、讯抢险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保证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八)治安维稳组 ‎1、组 长:‎ ‎2、副组长:‎ ‎3、成 员:‎ ‎4、工作职责:负责灾区维护治安,打击偷盗抢劫犯罪活动,协助抢险队工作。‎ ‎(九)卫生防疫组 ‎1、组 长:‎ ‎2、副组长:‎ ‎3、成 员:‎ ‎4、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伤病的救护和疫情防治工作。‎ ‎(十)生产自救组 ‎1、组 长:‎ ‎2、副组长:‎ ‎3、成 员:各村驻村干部及村四职干部 ‎4、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生产重建,抢种抢收,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十一)村抢险应急组 ‎1范家沟水库 ‎1)组 长:‎ ‎2)副组长:‎ ‎3)成 员:各社的社长、水库承包人(或看护人)地质灾害点观察人员。‎ ‎4)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八社小(二)型水库的巡视检查,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负责本辖区群众主动避让、转移到安全区域和安置工作。‎ ‎2冯家沟水库 ‎1)组长:‎ ‎2)副组长:‎ ‎3)成 员:各社的社长、水库承包人(或看护人)地质灾害点观察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对三社小(二)型水库巡视检查,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负责本辖区群众主动避让、转移到安全区域和安置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加大汛前宣传。乡所属各部门、场镇各企业单位、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板报、宣传标语、宣传手册等对《防洪法》进行宣传,提高干部众警惕性,增强防洪抢险意识,做到有备无患。‎ ‎2、做好汛前检查整治。各部门、各单位、各村要对自己所辖区逐处检查,逐一登记、做好检查记录,能够治理的塘库堰要及时除险加固,防止堤坝垮塌。对滑坡地段、危房起先治理一时无法治理的要转移群众到安全地带;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乡防汛抗洪抢险指挥部,落实专人限制负责整改,把隐患消除在汛期来临之前。‎ ‎3、做好物资准备。各部门、各单位、各村要做好抢险物资、资金储备工作,保证汛期使用。防汛期间要保证交通和通讯的畅通,一旦出现险情,立即组织人遇进行抢险救灾。‎ ‎4、落实值班制度。乡上每天安排一名带班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值班,保证值班室24小时人员在岗,24小时通讯畅通,作好情况记录,对出现险情的要及时、准确向乡防汛抗洪抢险指挥部做汇报,乡指挥部电话:0817-4557098、对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工作。‎ 五、预警机制及预案启动 ‎(一)暴雨等级预警信号划分 暴雨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为:蓝色Ⅳ、黄色Ⅲ、橙色Ⅱ、红色Ⅰ。‎ ‎1、Ⅳ(四级)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或者已达到50mm以上且继续;‎ ‎2、Ⅲ(三级)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或者已达到50mm以上且继续;‎ ‎3、Ⅱ(二级)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或者已达到50mm以上且继续;‎ ‎4、Ⅰ(一级)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mm或者已达到100mm以上且继续;‎ ‎(二)预警启动 ‎1、当气象或防汛部门发布气象Ⅱ(二级)橙色预警信号时,指挥部小组成员进入防汛应急工作岗位,做好预案启动准备工作。‎ ‎2、当气象或防汛部门发布气象Ⅰ(一级)红色预警信号时,预案启动。‎ 五、工作纪律 对在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由乡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做好全县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防汛应急预案是全县防洪抢险工作的依据和规范,预案一经批准,必须依法执行。各镇(办)防汛预案和各部门专业防汛预案是全县防汛应急预案的延伸和补充。‎ ‎1.2 编制依据 ‎**县防汛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渭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编写。‎ ‎1.3 工作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防汛、以人为本"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强化科学支撑,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城乡安全度汛的原则,为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提供防汛除涝安全保证为首要目标。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河流洪水、内涝灾害、山洪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失事等次生衍生灾害。‎ ‎2.防汛抢险组织体系及职责 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县的防汛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设在县应急局,负责防指的日常工作。‎ ‎2.1县防汛抗旱指挥组织机构 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 总 指 挥长:‎ 副总指挥长:‎ 指 挥 长:‎ 成 员:‎ ‎2.2 县防指职责 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市防汛指挥部的决定,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研究确定应对全县防汛突发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 负责全县防汛突发事件的预防,并组织、协调、指挥和处置全县防汛突发事件的处置,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中,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发布有关防汛指令 ;督促检查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启动防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办:在县防指的直接领导下,完成总指挥长及相关领导指示、安排,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防汛相关会议,协调和督办各镇(办)及部门在县防指领导下开展防汛的各项工作。‎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汛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指导镇(办)政府防汛预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镇(办)防汛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工作;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协调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监督管理辖区企业尾矿库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做好汛前加固及河道清障工作并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返库移民安置区防洪工程建设及移民救灾救济工作;负责全县防汛视频会商系统的运行、管护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防洪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筹集及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做好灾民的粮油供应工作;负责调查、掌握和预约县内外防汛抢险物资的社会资源情况,制定抢险物资和后勤供应保障措施;按指挥部命令组织、调配、运送县级贮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及时征用、调用社会防汛物资,按时送达指定位置;协调解决北洛河、白水河一线抢险人员的的后勤生活供应;负责物料后勤保障专业指挥部牵头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排涝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中国电信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白水分公司三大运营商保障防汛通信畅通。‎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防灾减灾安全知识教育;指导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做好校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督促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根据需要,提供临时救灾安置场所。‎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汛设施等影响防汛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防汛指挥和抢险运输车辆畅通无阻;领导武警白水中队参加抗洪抢险,协调武警白水中队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安全保卫专业指挥部的牵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后因灾致贫的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救灾专业指挥部的牵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水毁工程修复及防汛日常工作经费、抢险经费、各专业指挥部经费的筹措和及时下拨。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易发区监测、预警、预防和治理等工作,落实防御措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 县住建局:指导、监督市政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城市排涝规划制定,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防洪排涝问题;协调城市防洪、排涝、抢险救灾和转移工作。‎ 县城市执法局:负责洪涝灾害发生后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全县公路、桥梁、涵洞下穿道路的安全度汛;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安全度汛;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组织和调配,运送防汛抢险、救灾的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保证交通运输畅通和汛期抢险救灾车辆免费通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和监测并统计农业生产灾情,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尸体打捞处理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农用机动车辆的组织调配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监督检查防汛期间干部防汛指令执行情况。‎ 县供销联社:负责抢险物料和后勤生活物资保障的摸底、登记和预约工作,保障抢险救灾时的物资供应。‎ 县文旅局:负责全县旅游景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度汛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防汛抢险的医疗、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防止灾区洪水退后滋生和蔓延传染疾病。‎ 县人武部:负责制定民兵抗洪抢险方案。协调民兵参加营救人员和抢救物资任务,协调民兵执行重大抢险处置任务,协调民兵执行巡逻守护任务。‎ 县委宣传部:配合做好防汛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组织召集新闻发布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抗洪抢险、救灾信息;负责新闻宣传中心的牵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 县供电公司:负责汛期安全供电,编制并落实紧急供电预案,优先保障防汛电力供应,及时恢复灾区供电;承担供电部门防汛抢险救灾指挥工作。‎ 中国电信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白水分公司:负责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通讯保障,优先保证防汛信息的传递和抢险救灾的通信需要。‎ ‎2.4县防指办职责: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领导报告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或指令,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组织汛前准备和防汛安全检查工作;审核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协调、督促防汛预案的执行;收集、处理防汛信息,管理洪水的监测、预报和发布;管理防汛通讯指挥系统的建设;负责有关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储备、调配和管理;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的筹措、下达和使用管理;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统计核实洪涝灾情;完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 ‎2.6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洪涝灾害时,各镇(办)、县级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防指办报告,并由县防指办整理后上报县委、县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防指统一组织抗洪抢险。各相关部门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防汛专业预案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总体要求 预防加强对气象、洪涝灾害、汛情的汇总,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暴雨洪水风险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防汛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群测群防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流、水库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堤防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针对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加强管护。在防汛重点部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互联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预测预报,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夯实河流、水库日常监管责任。对严重影响汛期防洪和未办理相关洪水评价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1.2 洪涝灾害监测 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暴雨、洪水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预测预报和实时信息成果。‎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镇(办)、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预警预报设施和平台,明确监测预警员的职责,发挥"群策群防"作用,落实各项监测预警和人员转移安置职责。‎ ‎3.1.3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河道堤防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3.1.4 防汛检查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实行以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整改到位。‎ 住建、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信等设施的防汛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2 预警 ‎3.2.1 气象预警 当预报可能发生较强降雨时,县气象局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将雨情、水情在30分钟内报至县防指办,为防汛指挥部及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监测预警 ‎(1)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涉水工程的水电站、铁路、桥梁等管理单位要加强监测,并将涉水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县水务局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涉水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县水务局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同时加大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关键部位的监测和分析。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县水务局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 ‎3.2.3 降雨预警 气象局要加强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对暴雨进行预警。各镇办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跟踪降雨变化动态,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镇办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按防汛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气象局要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要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县防汛指挥部收到气象局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各镇办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发出预警。镇(办)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接到降雨预警后,要按照本级和本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管辖地区发出预警并做好人员转移和抢险准备等工作。‎ ‎3.2.4 洪水预警 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县水务局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实测水位、流量、洪水标准(重现期)等信息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泄洪流量可能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时,要提前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通知下游沿河各镇办做好防范,确保下游防洪安全。‎ ‎3.2.5 山洪灾害预警 ‎(1)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凡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要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应急、水务、气象、国土、住建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县水务局要编制**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受山洪灾害威胁的镇、村,也要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范围和等级,制订安全避险和转移方案,明确山洪防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县水务局要在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发挥山洪防治非工程措施专业监测预警设施的作用,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和报汛。各镇(办)、村、组、户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和信息传递措施,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通报信息,实现快速转移,并迅速报告县防汛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气象局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县、镇防汛指挥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住建局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城市防洪排涝的防御重点为城市退水、低洼区域、居民危房、校舍危房。住建局要编制防洪规划,制订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成员单位职责。‎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进入汛期,各防汛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时将汛情发展情况上报,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洪涝灾害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县防指统一指挥协调。‎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直接上报县政府,并报县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可能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镇(办)防汛指挥部在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周边镇(办)防汛指挥部通报情况。‎ ‎4.1.6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指要立即组织开展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红色)应急响应:‎ ‎(1)洛河流域内发生超标准特大洪水;白水河流域内发生超标准特大洪水。‎ ‎(2)发生特大级山洪灾害;‎ ‎(3)水库水位达到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且继续上涨,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4个以上镇(办)预报12小时降雨量大于200毫米,过程降雨量将大于350毫米,或已发生了3日降雨超过300毫米,降雨还在继续。‎ ‎(5)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Ⅰ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时,县防指办提出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审核后,报总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长决定。‎ Ⅰ级(红色)应急响应行动:县防指宣布全县或局部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全面动员全社会投入防汛抗灾。县防指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为抗灾救灾总指挥,亲自坐阵县防汛指挥部进行指挥,安排部署防汛抗灾救灾工作,研究解决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县政府和县防指办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全县以防汛抗灾为中心,全力以赴,一切工作服从服务于抗灾救灾。各类社会力量(包括武警和民兵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力争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应急抢险救援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 ‎(1)洛河发生特大洪水(交口站预报洛河出现大于4620m?/s洪水);白水河发生特大洪水(林皋水库入库流量在757m?/s~1785m?/s,库水位每刻上涨0.48~1m,库水位超过设计水位873.5m时)。‎ ‎(2)发生重大级山洪地质灾害或突发性重大洪涝灾害;‎ ‎(3)小(一型)水库预报库水位将超过汛期限水位并接近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发生重大险情。‎ ‎(4)4个以上镇(办)预报12小时降雨量100~200毫米,过程降雨量150~200毫米;或已发生两日暴雨,仍在继续。‎ ‎(5)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时,县防指办提出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审核后,报总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总指挥长决定。‎ 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行动:县防指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亲自主持召开紧急防汛会商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报告情况。县防指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县防指发出动员命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黄色)应急响应:‎ ‎(1)洛河发生较大洪水(交口站预报洛河出现3120m?/s~4620m?/s流量);白水河发生较大洪水(林皋水库入库流量在757m?/s,库水位每刻上涨0.48m,库水位超过设计水位873.5m,但低于设计水位837.5m时)‎ ‎(2)发生较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3)小(一)型水库预报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以下0.5米至汛限水位,且继续上涨;‎ ‎(4)4个以上镇(办)预报12小时降雨量50~100毫米,过程降雨量100~150毫米;或已发生两日暴雨,仍在继续。‎ ‎(5)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时,县防指办提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后,报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 Ⅲ级(黄色)应急响应行动: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主持防汛会商会议,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启动运用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县、镇办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2.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蓝色)响应:‎ ‎(1)洛河发生大洪水(交口站预报洛河出现1000~3120m?/s流量);白水河发生大洪水(林皋水库入库流量接近设计标准洪峰流量在757m?/s,库水位每刻上涨0.48m,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833.5m时)。‎ ‎(2)小(一)型以上水库水位上涨,但预报库水位将低于汛限水位0.5米;‎ ‎(3)4个以上镇(办)预报12小时降雨量将大于50毫米或已大于50毫米。‎ ‎(4)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条件时,县防指办提出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后,报副总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副总指挥长决定。‎ Ⅳ级(蓝色)应急响应行动: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县防指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期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预报汛情发展趋势,调度洪水,组织协调防汛抗洪。镇办要进入抢险实战状态,县里进入一级备战状态,防汛抢险重点应在小流域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库抢险。有关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洪工程和山洪易发区的安全巡查。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4.3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3.1 河流洪水 ‎(1)当洛河或白水河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相关镇(办)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响应级别的命令,各有关镇(办)政府和成员单位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相应措施根据《**县河道灾害应急预案》和《各镇(办)河道灾害应急预案》实施。‎ ‎(2)紧急情况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内涝灾害 当**县境内出现内涝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县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加强调度,积极开展自排和抽排。同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3.3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时向相关镇(办)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山洪灾害响应级别的命令,各有关镇(办)政府和成员单位按照《**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各镇(办)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启动相对应的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3.4水库险情、水库溃坝 当水库出现险情、水库有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县防指。水库险情、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林皋水库汛期防汛预案》等水库汛期防汛预案及时向相关镇(办)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水库险情、水库溃坝响应级别的命令,各有关镇(办)政府和成员单位按照《林皋水库汛期防汛预案》等水库汛期防汛预案启动相对应的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消除险情、封堵溃口,要确保水库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县应急、水利等部门应立即带领防汛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4指挥和协调 ‎4.4.1出现突发性洪涝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防汛值班进入战备和实战状态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防汛值班人员增加一倍,值班室24小时不离人。防汛、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要进入实战状态。自然资源、交通、民政、武警、宣传、电信等部门要进入战备状态。通讯设施(监测系统、网站、移动电话、传真)全面启动,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4.4.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3 县防汛抗旱指挥根据雨水情的实测、预报和调度管理权限,县防指主持会商会议研究拟定联合调度方案,县防指办负责下达到有关单位执行,并发布汛情公告。严格监控小型水库执行度汛方案,严禁超汛限水位蓄水,必要时腾库确保安全。‎ ‎4.4.4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划分为6个专业工作小组:(1)水情会商组,(2)应急抢险及救援组,(3)救灾安置和后勤保障组,(4)治安保卫和信访稳定组,(5)卫生防疫和宣传通信组,(6)灾后生产恢复组。‎ ‎4.4.5指挥部专业工作组职责 为高效有序开展工作,根据防汛抗洪任务,县防指下设6个专业工作组:‎ ‎(1)水情会商组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应急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 职 责:全面掌握本辖区及周边地区的水文、天气变化情况,收集雨情、水情,会商汛情趋势,并随时向指挥部提供防汛信息,为指挥部紧急防汛会商做好服务工作。‎ ‎(2)应急抢险及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旅局、交警大队、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职 责: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总调度;负责全县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负责人员搜救与疏散、物资转移,执行重大防洪抢险救援任务;负责对县内道路桥梁、水利设施、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等进行应急抢修和除险加固;负责对危及道路、桥梁等重要设施安全的障碍物进行应急处置。‎ ‎(3)救灾安置和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局、供销联社、卫健局、交通局、交警中队、供电分公司 职 责:负责防汛救援物资的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疏散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医疗保障;统一接受、分发捐赠物资并造册登记;负责保障水、电、气、油的供应;负责保障救灾救济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治安保卫和信访稳定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信访接待中心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交警大队 职 责:负责维护应急抢险救灾期间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灾车辆通行畅通;负责保护市政公共设施安全;负责做好应急抢险救灾期间信访维稳工作;配合做好群众疏散、营救和重要物资转移工作。‎ ‎(5)卫生防疫和宣传通信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卫健局 成员单位:工信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联通白水分公司、移动白水分公司、电信白水分公司 职 责:负责保障防汛指挥和应急抢险通信畅通;负责防汛宣传报道和摄制抗洪抢险救灾资料;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6)灾后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 职 责:指挥、协调农业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农业灾后自救;负责农业灾情上报工作;负责协调灾后县内农产品供给工作。‎ 全县所有单位都要在做好自身防汛工作的同时,服从县防指的调动,参加抗洪排涝工作,尽量将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5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 ‎4.5.1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县防指办汛期每日9时前必须搜集水文、气象信息和全县水库运行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领导报送雨、水、灾情和形势分析报告。县气象、水利部门汛期每日8:30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雨情、水情,遭遇灾害性天气须随时提供所需的动态雨情、水情数据。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汛期每日8:30前向县防指上报有关汛期信息。‎ ‎4.5.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做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5.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5.4垮库垮坝汇报、登记制度。水库跨坝失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失事,所属地镇(办)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30分钟内上报县防指办;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垮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5.5信息汇报和处理。县防指办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6应急处置 水库、江河堤防、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7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镇(办)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县应急管理局申请,从县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大坝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水库汛期防汛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紧急防汛期间,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9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防指办会同县新闻主管部门(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0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河流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善后处置 ‎5.1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内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县防指办要对每一次洪水过程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等及时予以小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县防指办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县通讯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6.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县级年储备定额为:编织袋10万条,编织布2万平米,砂卵石3000方,块石500方,冲锋舟2艘,救生衣500件,救生圈200个,帐篷20顶,发电机组2台。‎ ‎(2)县级防汛应急物资可以委托供销、商务等有关单位(代储单位)储备管理,统一调度。‎ ‎(3)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县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工信局、交通局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县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2.6 物资保障 县工信局、民政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价格认定中心、粮食储备和物资中心、供销联社、中石化白水分公司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急局分别向市财政厅和市防指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县财政局与县防指办协商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县应急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水务、住建部门应配合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6.2.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局、水务局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县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镇(办)防汛指挥部要指导当地民兵及各类抢险分队,组织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汛期过后,县、镇(办)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办汇总,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市防指、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和**省实施《防洪法》办法、防汛纪律等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防指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 24 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 单位:毫米 ‎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 250‎ 水位:指河流、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指河流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防汛会商:是指由县防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参与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县、自治区、直辖县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防指办备案。‎ 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指办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三)‎ ‎1.总 则 ‎**区位于**市锦江之南,是1990年**市行政区规划调整时建立的新城区,毗邻锦江区、青羊区、高新区、双流区,现辖区内共有13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新城管委会,全区总面积76.56平方公里。**年末全区户籍人口64.7万人。全区共有干渠3条,分别为江安河、清水河、南河(锦江);支渠7条,分别为肖家河、火烧堰、高攀河、楠杆堰、三吏堰、金花堰、黄堰河;斗渠及排洪渠30余条。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目前这些河流、沟渠的灌溉功能已基本消退,主要功能为排洪防汛。为保障**区度汛安全,特制定本预案,作为全区防洪抢险工作的依据和规范。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新城管委会的防汛预案是全区防汛应急预案的延伸和补充。‎ ‎1.1编制目的 全力保障本地区的防汛安全,做好各类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提高对暴雨洪水、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以减轻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本地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区防汛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防汛应急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暴雨洪灾、内涝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防汛减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责任,统筹力量,全面提升全区抵御洪涝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1.5工作原则 ‎1.5.1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2坚持以确保城乡安全度汛,为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提供防汛除涝安全保证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原则。‎ ‎1.5.3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遵从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1.5.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 ‎2.防汛抢险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2.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统筹局。‎ ‎2.1.2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统筹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经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统筹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人武部、区公安消防大队以及**新城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等34个单位为区防指成员单位。‎ ‎2.1.3区防指职责 ‎(1)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的决定,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应对全区防汛突发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防汛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4)督促检查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启动防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 ‎(5)负责全区防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安排全区防汛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应对防汛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计划。‎ ‎(6)承担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应急任务。‎ ‎2.1.4区防汛办职责 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按区防指的要求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区防汛抗洪工作。‎ ‎(2)负责全区防洪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组织、指导全区防汛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督促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制定防汛预案,开展防汛宣传和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全区防汛检查,制定防汛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计划及相关应急资金的计划。‎ ‎(4)建立健全 防汛应急工作信息联络网,负责防汛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传递;承接本地区重大、特大防汛突发事件报告。‎ ‎(5)负责全区汛前防洪堤防加固工程,安排全区水毁堤防修复计划并负责组织对修复实施方案的技术审查;负责督促、指导河道清於、清障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 ‎(6)完成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有关任务,做好其它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2.1.5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汛期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负责相关防汛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根据区防汛办和区防指成员单位提供的灾情信息、及时协调媒体发布信息、引导舆论。‎ 区应急办:负责汛情与灾情的收集、汇总、上报区政府、市政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拟制、修订民兵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全区民兵预备役人员、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的工作;负责抓好全区民兵抗洪抢险分队编组训练工作,确保能随时执行区防汛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任务。‎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发改系统防洪排涝、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区粮食系统的防洪抢险及救灾工作,特别要做好重要粮食仓库的安全度汛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防洪排涝、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区教育局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防汛排涝工作和中、小学生(幼儿园)的防汛安全教育。‎ 区经科局:负责全区洪涝灾害期间通信保障和能源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区工业、能源供应行业的防洪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洪涝灾害后的救济救助工作;负责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的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及时向区防汛办通报灾情受损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抢险防汛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负责发生洪涝灾害后资金的及时组织、筹集和划拨。‎ 区建设局:负责区管报建建设工地的安全度汛,组织协调、督促各街道办事处、**新城管委会开展区管工地的防汛抢险工作;负责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城市建设解决防汛排涝问题;负责统计区管工地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负责配合市建委督促非区管工地的防汛工作。‎ 区房管局:牵头负责全区直(自)管公房除险排涝工作;负责改造中的低洼棚户区危旧房项目防汛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物管小区地下车库(场)除险排涝工作;负责国有土地拆迁房屋、拆除工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因洪涝灾害造成的合法建造房屋损毁情况进行应急检查。‎ 区城管局:负责牵头拆除违法户外广告,防止因暴雨大风造成倒树倒牌等次生灾害的发生;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影响防洪的各类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负责具体指导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和行道树的防汛抢险工作,及时做好树木排危加固和倒树处置,确保本行业安全度汛。‎ 区交通局:负责我区境内道路桥梁防汛抢修、防洪排涝、抢险工作;负责全区区管公路、桥涵、市政排水设施的防汛安全和抢险保通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承担防洪抢险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核查全区道路、桥梁、市政设施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负责区管公路、市政道路下水管网、桥涵的疏掏工作;负责道路桥梁及排水设施应急抢险物资采购储备。‎ 区统筹局:(1)负责指导全区河道、农灌沟渠、城郊供水水厂的防洪抢险;负责组织城市河道安全度汛;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水系防洪调度方案并与上级水行政部门的洪水调度方案相衔接;负责组织指导河道岁修、堤防建设、汛前加固及河道清障工作,禁止河道采砂。(2)负责全区农业系统的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开展全区农业洪涝灾害监测、预报、评价、防治和趋势分析、生产自救、灾害处置等工作;负责核查全区农业产业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负责全区农业系统防洪减灾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洪涝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的防洪排涝、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物资仓库的安全度汛;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区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防汛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时的救护工作及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负责组织区属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救护队,及时开展现场救护;负责协调市级医疗机构做好接收危重病人的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督促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强汛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汛抢险救援能力建设;负责全区洪涝灾害发生期间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局和各派出所组建抗洪抢险突击队,积极参与防洪排涝、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保障汛期天网正常运行,同时确保汛期防汛对天网的优先调用权。‎ 区国土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国土系统的防汛排涝、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征收土地范围内以区国土分局作为业主单位的沟渠彻底疏通,以确保沟渠行洪畅通。‎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在重大洪涝灾情发生时,组织公安消防人员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防汛工作。‎ ‎2.2区级各相关部门 全区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都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自身的洪涝灾害预防工作,并按“自救”先行的原则,开展洪涝灾害抢险工作。有社会抢险救援任务的单位,进入汛期后应全面进入防汛临战状态,认真做好各类防汛抢险准备,保证一旦洪涝灾害发生,能够及时出击、有效施救,确保度汛安全。‎ ‎3.防汛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会商机制 ‎3.1防汛监测 ‎**区属**市中心城区,无独立的气象预报部门,因此汛情预测、预警与市防汛指挥部保持同步。区防汛办密切与市防汛办保持联系,及时掌握雨情和水情,做好汛情预警。‎ ‎3.2防汛信息收集 ‎3.2.1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安河和清水河 出现较大降雨或河水上涨时,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桥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防汛办,发生洪水地区的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应在每日7时30分时前向区防汛办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区防汛办将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至市防汛办。 ‎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可能决口时,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应和有关单位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区防汛办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值班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2.2城市受淹信息 我区发生城市内涝,受淹单位第一时间将受淹区域信息报至区防汛办,内容包括时间、受淹位置、影响范围、最大积水深度和受影响人员情况,以及受淹范围内下穿隧道、地下车库、在建工地、房屋等受淹情况。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自身负责的防汛重点受淹情况及时跟进了解,掌握受淹信息。‎ ‎3.2.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将初步情况报区防汛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区防汛办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在30分钟内将灾情报送市防汛办。‎ ‎3.3防汛信息传递、共享和发布 由区防汛办负责向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传递防汛信息。充分利用现有通信设备和通信平台对防汛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和传递,同时与区应急办联系,实现数据的综合利用和共享。由区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的防汛相关信息。‎ ‎3.4防汛预警会商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情况,和市防汛办预警会商意见,形成预警意见。当汛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提升预警级别时,根据已收集的防汛信息和雨、水情变化趋势,由区防汛办及时召集水务、国土、建设、交通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形成提升预警级别的意见。‎ ‎3.5预警预防行动 ‎3.5.1预防预警体系 区防指加强预防预警体系建设,在必要区域建立完善防汛预防预警的设备、设施,同时依法加强与水文、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防汛灾害预防预警的联动机制,形成上下一体、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防汛预警体系。‎ ‎3.5.2预警发布 区级防汛预警信息根据市级防汛预警信息由市防指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区防指发布,其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防汛灾害预警信息。防汛预警级由高到低分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 ‎(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红色(Ⅰ级)预警。‎ a、未来36小时内,全市普降大暴雨,我区雨量将达特大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中心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b、城区道路、下穿式立交桥和低洼地区积水深达100厘米以上,大部分房屋进水。‎ c、当江安河和清水河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一条接近历史最高水位(50年或100年一遇洪水);区内其它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且呈上涨趋势或持续稳定;沿河低洼地区进水,大部分房屋进水,多数房屋受淹垮塌;重要河道将发生百年一遇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d、河道可能发生超标准洪水和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很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溃、决口、倒闸;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红色(Ⅰ级)预警条件的事件时,区防汛办提出启动红色(Ⅰ级)预警的建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长决定。‎ ‎(2)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橙色(Ⅱ级)预警:‎ a、未来36小时内,全市将普降暴雨,我区雨量将达大暴雨到特大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中心城区24小时降雨量将达到15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b、城区大部分道路、下穿式立交桥和低洼地区积水,水深达80厘米以上,部分房屋进水。‎ c、一条以上主要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三条以上主要河道超过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沿河低洼地区进水,部分房屋进水或受淹垮塌。‎ d、河道可能发生50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局部地段可能发生溃堤、决口。‎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橙色(Ⅱ级)预警条件的事件时,区防汛办提出启动橙色(Ⅱ级)预警的建议,报分管副区长批准。‎ ‎(3)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黄色(Ⅲ级)预警:‎ a、未来36小时内,全市将普降大到暴雨,我区雨量将达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中心城区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b、城区部分道路、下穿式立交桥和低洼地区可能产生较长时间积水,积水深度可能达到40厘米。‎ c、一条以上主要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接近保证水位,或一条以上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d、河道可能发生20年一遇洪水,河道堤防较大范围可能发生滑坡、管涌,威胁堤防安全。‎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黄色(Ⅲ级)预警条件的事件时,区防汛办提出启动黄色(Ⅲ级)预警的建议,报区防指副指挥长批准。‎ ‎(4)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蓝色(Ⅳ级)预警:‎ a、市气象台预报,未来36小时内,全市将普降大雨,我区雨量已达暴雨,且降雨仍将继续;中心城区24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b、城区部分道路、下穿式立交桥和低洼地区可能产生短时积水,积水深度可能在20厘米以下。‎ c、一条以上主要河道水位超过正常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或一条以上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呈上涨趋势。‎ d、河道可能发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局部堤防可能发生滑坡、管涌。‎ 根据汛情、险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蓝色(Ⅳ级)预警条件的事件时,区统筹局宣布启动蓝色(Ⅳ级)预警;遇紧急情况,由区统筹局决定。‎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全区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区政府和区防指负责影响全区防汛安全的重大防洪工程的运行调度;其它防洪工程的运行调度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区防指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区政府和区防指、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4.1.4发生跨区域洪水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防指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区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3.5.2(1)条件时,区防指启动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响应。‎ ‎4.2.2红色汛情预警(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区进入紧急状态,区政府主要领导进入防汛指挥中心指挥防洪抢险;各位分管副区长按职责负责相应行业的防洪工作;各位副指挥长按分工进入一线指挥。‎ ‎(2)全面启动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防汛预案并按职责划分和预案要求由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主持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抗洪抢险工作。‎ ‎(3)没有出现灾情、险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也要进入警戒状态,全力检查,排除防洪隐患,确保安全。‎ ‎(4)全区重要的抢险工作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具体执行。一般性抢险救灾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按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5)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6)区防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防指各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向区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救灾行动情况。‎ 区防汛办每日及时将当日相关汛情、灾情及防汛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统一审核汛情及防汛动态,涉及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区民政等部门会商,并报区防指指挥长审核。区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8)区防指根据相关防汛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每日不少于2次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要在第一时间报告。‎ ‎(9)区防指可视汛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3.5.2(2)条件时,区防指启动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响应。‎ ‎4.3.2橙色汛情预警(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进入警戒状态,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主管领导和带班领导进入临战状态。‎ ‎(2)启动部分区级防汛预案,区防汛办进入紧急状态,区防指领导到指挥中心指挥,分管副指挥长到区防汛办指挥。‎ ‎(3)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的领导除了带班指挥外,还要带队深入防洪重点部门检查防汛工作,消除防洪隐患。‎ ‎(4)出现灾情、险情的地区要提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一切力量抗洪抢险,抢险救灾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出险地区负责组织指挥,并将情况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及各专业抢险队集结待命,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到重点部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区级各部门应全力确保重点设施正常运转。‎ ‎(5)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6)区防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防指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向区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救灾行动情况。‎ 区防汛办每日及时将当日相关汛、灾情及防汛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统一审核汛情及防汛动态,涉及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区民政等部门会商,并报区防指副指挥长审核。区防指不定期在区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动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防指有关措施、精神,报道抗洪抢险一线的进展,以及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 ‎(8)区防指根据相关防汛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每日不少于2次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 ‎(9)区防指可视汛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4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3.5.2(3)条件时,区防指启动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响应:‎ ‎4.4.2黄色汛情预警(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进入预警状态,带班领导上岗值班。‎ ‎(2)区防汛办在通报气象、水文预报的同时,还要将相关情况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3)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在向区防汛办报告情况的同时,要将相关情况向辖区主要领导报告。‎ ‎(4)河道管理部门和沿河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要组织力量沿河巡查,及时消除防汛隐患,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水闸的管理部门进入临战状态。‎ ‎(5)抢险救灾工作由出险地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按当地防汛预案组织,区级有关部门配合。‎ ‎(6)区防指统一审核汛情及防汛动态,涉及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区民政等部门会商,并报区防指指挥长审核,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动态。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7)区防指根据相关防汛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每日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 ‎4.5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 ‎4.5.1启动条件和程序 当发生符合3.5.2(4)条件时,区防指启动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 ‎4.5.2蓝色汛情预警(Ⅳ级)响应行动 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保持警戒值班,区防汛办将预报通报到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将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一般情况由区防汛办值班负责人处置,特殊情况向带班领导报告。‎ 由区防汛办负责人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区防指根据相关防汛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防汛救灾工作情况报市防汛办。‎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道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区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区防指副指挥长到岗,区防指密切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防御重点是河道险工段,目的是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区防指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指挥部实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河街道办事处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4)超标准洪水响应。按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实施防汛抢险。‎ ‎4.6.2城市洪涝 ‎(1)城市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河道洪水响应程序执行,水务(利)部门做好与上级水务部门衔接,做好城市上游的分洪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防止洪水倒灌、冲击城市的工作。‎ ‎(2)城市内涝响应。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主要领导上岗到位,区防指指挥长及各成员到位,由区防指统一指挥。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或水闸、泵站、排水管网的管理单位负责城区排涝(污)泵站、水闸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监护,由区防汛办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再由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治安、交通指挥和疏导。区经科局负责协调电力、电信部门保证安全供电和通信畅通,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区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协调市地铁管理部门做好地铁防汛抢险工作,必要时请武警支援。‎ ‎**区内涝应急响应的基本程序响应等级启动条件响应要求预警响应未来36小时中心城区可能普降暴雨,局部大暴雨。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汛负责人到岗;各排涝设施管养单位启动抽排设备试运行,若有故障立即排除并上报。蓝色Ⅳ级未来24小时中心城区普降暴雨可能超50毫米,局部降雨量超100毫米,可能出现局部积水。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带班领导到岗,各排涝设施管养单位、在建工程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管理单位对重点部位展开巡查,关键部位的抽排设备及备用电源应及时到位;城区河道降坝,平坝运行。黄色Ⅲ级未来24小时中心城区普降暴雨可能超100毫米,局部降雨量超150毫米,可能出现局部内涝。区防汛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到区防汛指挥中心,区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到区防汛指挥中心;排涝设施管养单位、在建工程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管理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对排涝设施和低洼区域进行全面巡查,重点部位派员值守;排涝应急设施设备及时到位并投入运行;城区河道平坝运行;启动定时汛情公开程序。橙色Ⅱ 级未来24小时中心城区普降暴雨可能超150毫米,可能出现区域性内涝区防指副指挥长、分管副区长到区防汛指挥中心,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区防汛指挥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领导到一线指挥;所有应急排涝设施设备投入运行;加强交通组织,局部实施交通管制;城区河道平坝运行;启动定时汛情公开程序。红色Ⅰ级未来24小时中心城区普降暴雨可能超200毫米,可能出现大面积内涝区防指指挥长、区长到区防汛指挥中心,分管副区长到一线指挥;所有应急排涝设施设备投入运行;全区实施交通管制,城区河道平坝运行;重点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的正常运行;启动救灾应急预案,保障市民的吃、穿、住、饮水、卫生医疗等。4.6.3突发性洪水 堤防工程失事响应。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4.7防汛应急响应终止 视汛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区防汛办提出终止已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请示区防指领导同意后,由原发布单位宣布结束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响应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指导受灾区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区防汛办,由区防汛办汇总后报区防指,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8新闻发布 ‎4.8.1防汛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省和**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区防汛办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4.8.2实行防汛抢险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常值班和蓝色Ⅳ级时由区防指新闻发言人发布防汛相关信息,其它预警状态时由区委宣传部分别发布有关汛情及防汛工作信息。‎ ‎4.8.3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防御洪水内涝和自救的基本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抗洪救灾的成功事例和好人好事。‎ ‎4.9指挥和调度 为了保证我区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规定,我区防汛抢险的指挥按“属地为主、分级展开、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区防指是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区防指应派出由辖区联系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应急联动机制 当区内发生洪涝灾害时,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汛办报告,并由区防汛办整理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市防指、同时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区防指统一组织抗洪抢险。各单位应该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防汛专业预案要求,展开相应工作。‎ ‎4.11抢险救灾 对发生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出现洪涝灾害后,区防指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4.12.2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3紧急防汛期结束 ‎4.13.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1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汛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防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组织取土后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免交相关费用。‎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协助各办事处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4.13.4防汛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5.防汛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的责任。‎ ‎5.1.2在紧急情况下,区防指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2.1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防汛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按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区防指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 ‎5.2.2由区防汛办逐步建立完善区级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按分级原则建立相应的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区防指建设区级防汛抢险物资仓库和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全区各单位防汛物资及队伍服从区防汛指统一调度。‎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抢险队伍指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为防汛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含国家、省驻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驻区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 ‎5.3.2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防汛指挥部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3区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和与武警部队联系,必要时请求参加防汛抢险。‎ ‎5.3.4区政府、区防指负责建立区级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并负责与公安、武警和**警备区联系。‎ ‎5.4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三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及四十五条“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铁路、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区范围优先通行。当重要地段出现特大险情需实行交通管制时,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市交管局对该段实行交通管制,并做好交通疏导,确保人员安全 ‎5.5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的规定,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卫生、公安部门保障灾区的医疗卫生安全及社会稳定。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汛指挥部。‎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救灾行动和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物资保障 ‎5.7.1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防汛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区防汛办以及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区防汛办储备的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区内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区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区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5.7.2物资调拨 ‎(1)区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拨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调用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储备的物资,如全区储备物资都不能满足需要,向市防汛指挥部提出调拨申请,调拨时应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防汛物资急需。‎ ‎(2)区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向区防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办调拨。‎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8资金保障 ‎5.8.1防汛专项经费用于水文报汛、防汛通讯保障、防汛抢险车辆维护、防汛抢险物资采购、仓储管理和重大险情抢护费用等项目。‎ ‎5.8.2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应当安排足额的防汛经费,保障本地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5.9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的规定,紧急防汛期,由区防指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10技术保障 ‎5.10.1完善**区防汛指挥系统 ‎(1)进一步建设覆盖区防指、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防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和完善区管重要河段的洪水预警标示。‎ ‎(3)建立和完善全区防洪基础,实现防汛基本和实时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4)建立区防汛指挥机构会商系统。‎ ‎5.11培训和演练 ‎5.11.1培训 ‎(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指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相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社区及单位防汛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区级以上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 ‎5.11.2演练 ‎(1)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 ‎(2)区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练。‎ ‎6.防汛点位 ‎6.1区防汛重点点位 ‎6.1.1江河险工险段 ‎(1)江安河马家寺原大桥上下游防洪堤段(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 ‎(2)江安河蚂蝗堰段(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 ‎(3)清水河公园河堤段(责任单位:机投桥街道办事处)。‎ ‎(4)清水河中央花园段(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 ‎6.1.2防汛重点片区 九龙社区(2组)因地铁施工破坏水系造成排水不畅(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 ‎6.2低洼片区 由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部门确定防汛低洼片区点位,并列入防御重点,低洼片区点位见(附件2)。每年将结合排查情况动态调整予以发布。‎ ‎7.其它 ‎7.1防汛物资储备 ‎7.1.1各街道办事处应储备抽水泵:浆洗街、望江路、火车南站、跳伞塔、双楠街道办事处不得少于3台,**不少于4台,**、**、簇锦、**、机投桥不得少于5台,簇桥、**不少于6台;各街道办事处应储备1--2台排水量为200—300立方米/小时大功率抽水泵。‎ 编织袋:**、簇锦、簇桥、**、机投桥街道办事处不得少于5000条;**街道办事处不得少于10000条;**街道办事处不得少于3000条;其余街道办事处不得少于1000条。‎ 竹笼:簇桥、机投桥、**、**街道办事处适量准备。‎ 铅丝笼:机投桥、**、**街道办事处适量准备。‎ 其它防汛物资: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准备。‎ ‎7.1.2区级各物资储备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准备情况,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8.区防汛值班时段 原则上每年5月1日~9月30日,全区统一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如遇特殊情况由防汛办及时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含**新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务必作好防汛值班安排,并对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市**区防汛应急预案:指防御河流洪水灾害、城市内涝灾害、山洪灾害以及突发性洪水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防洪预案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是抗洪抢险重要的非工程措施。‎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区境内河流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级河流为江安河、清水河、南河(锦江);二级河流为肖家河、楠杆堰、三吏堰、金花堰、火烧堰、高攀河、黄堰河。‎ 一级河流水位设防标准:‎ 警戒水位:洪水低于河堤120厘米。‎ 保证水位:洪水低于河堤60厘米。‎ 超标准水位:洪水超过保证水位或局部出现洪水漫堤现象。‎ 二级河流水位设防标准:‎ 警戒水位:洪水低于河堤80厘米。‎ 保证水位:洪水低于河堤40厘米。‎ 超标准水位:洪水超过保证水位或局部出现洪水漫堤现象。‎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汛办指报请区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区防汛办负责解释。‎ ‎(2)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调整完善。若无特殊情况,明年预案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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