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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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确保一台正常运转,一台完好备用。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 第二条 机电科要按规定进行倒机,每次倒机前必须通知通维队,通维队按时派人进行测风。‎ ‎ 第三条 主要通风机调节叶片角度或改变转速时,必须由通维队写出书面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由调度室通知机电队进行。调节角度后,通维队要立即进行测风,确保风量满足要求。‎ ‎ 第四条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一次防爆门;矿井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反风演习,检查主要通风机的反风效果。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 第五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5年至少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 ‎ 第六条 主要通风机一旦因故停风,风机司机要立即启动备用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如果备用风机不能正常启动,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通风。‎ ‎ 第七条 调度室接到主要通风机停风汇报后要立即通知井下各施工地点的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 第八条 ‎ 主要通风机因故停风,矿值班领导、主管机电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风。‎ ‎ 第九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后,各施工地点严格按有关规定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和送电。‎ 通风设施管理 ‎ 第一条 井下的风门、密闭、调节风窗及其它通风设施,由生产技术科设计,通风科负责施工、检查、维修。对所有通风设施,都必须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 第二条 对井下的通风设施,通风科必须建立设施管理台账,设置管理牌板,并做好检查记录。‎ ‎ 第三条 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主要进回风巷道间的风门设置开关监测装置。对通风系统影响较大的煤仓应安设防空装置,以防风流短路。‎ ‎ 第四条 主要通风机风硐内的的工况监测装置,必须定期进行冲尘维修、防止堵塞,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 第五条 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防爆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 第六条 井下通风设施要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定期检查,瓦检员对所管辖区域的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 第七条 通风科 指派专人定期检查通风设施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 第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 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写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风筒长度、风筒口出风量等内容。‎ ‎ 第三条 坚持执行掘进工作面投产、安装局部通风机及安全设施验收制度。凡发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监测装置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准进行作业。‎ ‎ 第四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时,方可安装。‎ ‎ 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状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并汇报通维队和生产技术科进行处理。‎ ‎ 第六条 ‎ 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补修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不得有死弯,风筒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规定。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存,并保证回风风速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 第七条 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的前提下,最大不超过8米。‎ ‎ 第八条 每台入井局部通风机必须有入井合格证,严禁失爆或不合格局部通风机入井。机电队对局部通风机完好情况、风电闭锁、失爆等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第九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般不得停风,临时停风的要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揭示警标、设置栅栏,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在距巷口不超过2米的地方进行临时封闭,并设置瓦斯检查点。‎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 第一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2次专用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并填写在记录牌上。‎ ‎ 第二条 如因采动影响致使专用回风巷变形,需维修时,必须制定防瓦斯安全措施,并征得总工程师及通维队同意。‎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杂物或设备堆放在专用回风巷内,以保证回风畅通。 ‎ ‎ 第四条 因局扇停风时间长需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做好专用回风巷所有入口警戒工作,防止人员误入。‎ ‎ 第五条 通风科负责专用回风巷日常管理和检查维护工作,做到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 第六条 采区专用回风巷均设置避灾路线、岔道标示等安全标识。‎ ‎ 第七条 各采区专用回风巷必须建筑测风站,并定期测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第八条 采区专用回风巷均布置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设施齐全完好。防尘人员定期对专用回风巷进行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 ‎ 第九条 专用回风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24小时连续监测风流中瓦斯浓度。‎ ‎ 第十条 在专用回风巷内进行巷道维修、密闭施工、风泵排水、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指派专业人员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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