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三)] 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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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三)] 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一)

‎[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三)] 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 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篇三)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农业植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和对农业生产的损失,保护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的情况发生。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对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农业植物疫情必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 (二)分级负责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处置。 ‎ ‎(三)果断处置原则。一旦发生农业植物疫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把农业生产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规范有序原则。处置农业植物疫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式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农业植物疫情及其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农林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农林、财政、发改、公安、卫生、交通、市场监管、科技、民政、气象、宣传、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常态管理下,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事务。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各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农林局,由农林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指导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二)制定农业植物疫情防治、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掌握工作动态; ‎ ‎(三)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防控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协调督查组由市府办牵头,农林、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宣传、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领导小组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三)审核把关各种新闻宣传,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督查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技术专家组由农林局牵头,卫生、科技、气象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疑难农业植物疫情情况的会诊; (二)为指挥部提供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三)组织实施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研究。 第十条 物资保障组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农林、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 ‎(一)筹措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和经费; (二)负责紧急处置物资的调运; (三)协调监管紧急物资的发放和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四)负责对由于疫情所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 第十一条 控制处置组由农林局牵头,公安、市场管理、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疫情监测、原因分析、疫情防治和扑灭等工作,提出恢复生产的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紧急处置疫情发生时有关群体性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情况。 第三章 疫情确认和报告 第十二条  农业植物疫情由农林局依照下列原则组织诊断并确认: (一)国家法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草害,由市植物检疫站按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市植物检疫站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 “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二)对怀疑为国内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农林局向省农业厅报告,并邀请国内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后确认。 ‎ ‎ (三)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植物疫情分为特大疫情、重大疫情和一般疫情。 特大疫情: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市的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市尚未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 重大疫情:我市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一般疫情:我市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以上乡镇暴发危害。 第十四条  农业植物疫情级别确认,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植物疫情由农林局负责确认;重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XX市农业局后共同确认;特大植物疫情由农林局报XX市农业局、**省农业厅后共同确认。 第十五条  农林局负责农业植物疫情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大面积暴发流行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农林局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农林局,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厅。 ‎ ‎(二)农业植物疫情经诊断并确定级别后,农林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属于人畜感染的农业植物疫情,应当同时通报卫计局,并由卫计局逐级上报。 (三)农业植物疫情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报告的内容为: ⒈农业植物疫情的类型; ⒉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⒊发生的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 ⒋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 ⒌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特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后启动;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XX市政府批准后启动;一般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启动。 第十七条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封锁、扑灭、控制等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划定疫区、保护区和疫情发生区 疫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政府批准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的区域。 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划定,采取有效防疫保护措施的区域。 ‎ ‎ 疫情发生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有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二)疫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⒈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省政府发布封锁令后,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经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公告全社会,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 由市政府组织农林、卫生、市场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 严格实施检疫检查等措施封锁疫区,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检疫处理,禁止携带和邮寄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⒉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铺垫物、田地、水源全方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 (三)保护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⒈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处理系统。市植物检疫站要确定一名防疫监测员,建立反应灵敏的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⒉加强我市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 ‎ ‎ ⒊在与疫情发生区相连的交通路口经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禁止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⒋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实行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市植物检疫站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观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农林局向市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省政府发布解除令后,应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宣布疫情被扑灭。 (五)疫情发生区内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⒈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种子、苗木及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全面实施产地检疫,指导繁育种苗单位或个人按检疫要求建立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基地,生产无疫种苗和农产品,加强源头检疫管理,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⒉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建立疫情数据库,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 ‎⒊落实防疫控疫措施,开展有效防控。强化对种子、种苗的消毒处理,在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的关键时期,组织、指导群众开展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检疫防控措施,封锁控制疫情。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将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农业植物疫情的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建立市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防、控制和处置物资的储备制度。储备的物资包括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第二十条  财政局应当将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对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的物资储备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尤其是对人畜感染监控和处置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加强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对农业植物疫情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局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 ‎ 第二十二条  经贸、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配套预案,以应对区域性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后可能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植物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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