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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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大全(8篇)

‎2020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大全(8篇)‎ ‎(篇一)‎ 一、责任单位 局财务室 二、责任人 财务主管领导、财务股长,财务会计及出纳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有关财经法规。‎ 四、财务开支原则 采取先申报后开支的原则,一次性开支额度为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一次性开支额度为5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重大开支及大额开支提交局班子会研究审批。‎ 五、申请条件 ‎(一)、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第一条 财务报销凭证的种类:‎ ‎1、税务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开具的发票。‎ ‎2、财政部门监制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和收款收据。‎ ‎3、部门自制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及收款收据等。‎ 第二条 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1、基本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2、具体要求:‎ ‎⑴、外来凭证是单位开具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是个人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⑵、购买实物的凭证,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及用途等项必须齐全,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⑷、凭证项目发生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错误者不能更正,只能重开)。‎ ‎⑸、因公出差在外取得的住宿发票,必须开具住宿人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的公章等。‎ ‎⑹、凭证的“品名”栏内原则上不能填写诸如“办公用品”之类;“数量”栏内不能填写“一批”,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时,可按照上述方式开具,但必须附物品清单,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 ‎⑺、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应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量,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一律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的银行户名必须与发票公章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二)、 公务借款要求 第三条 单位公务借款。指各大队、股室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个人公务借款。指工作人员个人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种借款,包括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借款。‎ 第五条 其他借款。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因公借款,包括零星购物、各项周转金等借款。‎ 第六条 公务借款审批手续:各项公务借款须由大队、股室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分管领导同意,财务主管领导审签、由财务人员复核后方可办理。借款单上必须注明借款时间、事由、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字)等。‎ 第七条 以现金方式支付、额度超出5000元以上的借款,须提前一天与财务部门联系,以便备款。‎ ‎(三)工程劳务程序 第八条 各大队、股室因工作需要用工时,由大队、股室制定方案。局指定专人审定(财务室参与)。按财务报账程序进行。‎ 六、报账程序 第九条 工作人员报帐时,先将票据大队股室负责人、验收人、经办人审核并签字,再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主管领导及局长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十条各部门报账时将要报销的单据事先按照用途大致分为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办公用品、医药费等类别,并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在报账时与财务人员当面核实所计算的金额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明出差人的姓名和事由,若是外出开会请附会议通知;餐费票据须注明请客事由,人数等。‎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报销需持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的发票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合同、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入库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七、财务部门的权限 第十三条 对借款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如果借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借款,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下次借款业务,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所有借款应在当月结清,如有特殊原因,应在次月结清。‎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财务部门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财务审批权限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八、监督检查 财务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纪检部门按照其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在报账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财经制度及财经纪律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 附:财务报账流程图 ‎ ‎(篇二)‎ 一、备用金管理 报帐会计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按规定及时报销,以补足备用金。‎ 在使用备用金中不得以白条、有价证券充抵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和坐支备用金。‎ 做好备用金备查明细帐登记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往来款项管理 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对预支差旅费的管理,应在出差人返回三天内结清;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借款应及时催缴收回。‎ 对暂付的往来款项,应注明从何时、何单位、何经济内容的暂付往来款项。‎ 做好本单位各项往来款项的明细备查账登记工作,以确保单位、会计核算账帐相符。‎ 三、各项基金的管理 如遇本单位人员岗位变动,涉及工资的,财务科室应及时调整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并督促调动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会计核对 报帐会计根据单位的需要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有关收支情况核对工作,为此应做好以下有关备查明细账的登记:‎ ‎1、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指标数。在工作中还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及用款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等手续,负责年度决算工作。‎ ‎2、固定资产明细账。应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做好固定资产明细账,以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还应在会同有关人员定期清理盘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基础上,对有关变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3、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往来款项明细帐、专项资金明细账等。‎ 五、财务审批 ‎1、局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单项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经办公室审核后,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单项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须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2、各种会议、活动等开支,必须事先编制经费预算计划,经办公室预审后,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3、凡因工作需要,向单位借款,须经办公室同意,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并要及时在完成工作后报结。‎ ‎4、差旅费报销按财政局开支规定掌握审批,如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应说明原因并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报支。‎ ‎6、财务人员要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手续不全或凭证不实的,不予办理付款。‎ ‎(篇三)‎ 一、所有支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花钱”的原则。凡未经局长同意,擅自支付的费用,一律不能报销入账。‎ 二、局财务实行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的模式,支付以国库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工资支出、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支出、物品和服务支出、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支出金额10000元以下均应使用公务卡消费。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及公务卡消费小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消费小票户名必须与发票户名、印鉴名称一致)。消费人取得票据后应及时完成报销所需手续并报财务科。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所有问题由持卡人负全责。单笔开支超过10000元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刷卡。‎ 原则上不得动用现金,确需用现金的必须提前通报财务科,由财务科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 三、所有票据必须合规合法;票据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清晰、无涂改;属于机打票据必须机打;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必须取得建筑安装发票,并加盖综合治税印章及完税证明;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四、按法律、法规要求需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必须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和政府采购手续。任何不按招投标规定、政府采购规定、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规定所取得的票据财务科一律不受理。‎ 五、根据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和要求,正常办公用品购置(含笔墨纸张、电脑耗材、燃油充值等),由财务科拟定采购计划,报局长审签,同意后批量定点采购。各科室按业务特点不同所需要的特殊器材、办公用品、用具等须由科室做采购计划,报局长审签,批准后由财务科统一采购。‎ 六、财务科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核算和账务管理。资产使用人有责任确保资产运行安全、完整。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等,必须报局党委批准,由财务科报国资办完成相关手续;固定资产报废须报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每年对全局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查、核实,做到帐物相符。发生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物资损坏、丢失问题要追究管理使用者责任。‎ 七、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所有物资出入库都必须核实登记,办公用品必须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申请表,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确认。每月统计一次消耗情况上报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清库,发现漏洞及时整改。‎ 八、防汛物资属专用物资,严禁挤占挪用。属于多次利用的防汛物资使用完后必须及时交回。汛期消耗,汛后立即补足。防汛专用物资因其周转速度慢、库存时间长应妥善保管。 ‎ ‎(篇四)‎ ‎1、严格强化财务监管。加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定期公开。‎ ‎2、严格财务报账(销)的管理。报销各类票据要有正规原始凭证,手续要完备,内容真实,每张单据经手人、证明人齐全, 各股、站、所、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分管领导审定,财务室负责人审核;局班子成员由办公室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局长一支笔审批后,方可报账。 ‎ ‎3、严格财务支出管理。单项开支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由分管负责人同意。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分管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局长同意。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经局长和财务监督组研究同意后办理。5000元以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办理。大额资金及项目资金需经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 ‎4、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所购物品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经理财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做到先批后买,未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授权采购的,不得擅自采购或办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业务。大宗物品购置,报账时应附购置合同副本,构成固定资产的进行登记,明确专人管理。 ‎ ‎5、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办公用品、文印材料等经分管局长或局长同意后,办公室统一购买,统一管理,专人保管发放实行领用登记。 ‎ ‎6、严格执行《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财公[**]186号文件),因公出差必须认真按时填写涡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县内出差经分管领导同意,县外出差经局长同意,省市以上会议、培训班按通知办理,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 ‎7、严格执行《涡阳县会议管理办法》。对经研究同意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填制会议预算申请表,对超过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需向县政府采购中心申报办理政府采购(或参与)手续。严禁借开会、调研、检查、督查、考察学习工作之机馈赠土特产和发礼金、礼品、纪念品等。 ‎ ‎8、严格控制租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租车,因工作确需租车的,必须经平台同意,由办公室安排,并填写租车呈批单方可租车。对无租车呈批单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审核批报。 ‎ ‎9、严格执行《**县直单位备用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因公出差确需暂借现金的,必须经局长批准同意(特殊情况需电话请示局长同意并由局长通知财务室办理),出差结束,一周内报结。 ‎ ‎10、严格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委属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置,安全有效”的管理原则,局属固定资产(包括项目配置的办公用品)均由委财务室负责登记。办公室管理,签名使用,定期核对、清查、处置,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安全和完整,防止公物己有。 ‎ ‎11、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凡属于项目专项资金都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局长一支笔审批。项目资金下拨或物资采购,由承办项目的各股、站、所、室拟出方案,经项目实施小组会商提出具体意见,报局党组或项目建设领导组,经局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由财务、项目等单位共同实施,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做到公开、透明,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 ‎12、关于节假日加班(值班)费。提倡快节奏、高效率工作作风,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填写加班日志,加班费按规定办理。 ‎ ‎13、医保补充制度。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因病经医保中心同意住院后,需预交医疗费,单位不预借款。特殊病例需到县外治疗,经申请同意,由林业局承担患者及一名护送人员的往返车费,其他费用一律自理。 ‎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预决算管理、经费收支管理、“三公”经费管理、差旅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培训费管理、日常办公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秘书处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各项经费坚持计划、预算、审批使用程序。中心一切费用开支应符合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中心财务管理实行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除日常办公费用支出外,其他开支一律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5000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中心各项拨款收入和支出按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一般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中心年度预算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间每年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 ‎ 预算执行:中心预算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确须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秘书处定期向中心领导通报中心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预算调整处室提出申请,中心领导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预决算公开: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进行公示;每月财务支出情况由秘书处汇总后报中心领导审阅。‎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中心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审批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经费支出是指中心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由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完成项目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及报销程序:所有财务支出前,由经办处室提出申请,分管业务和财务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报销时,经办人负责将原始凭证进行整理、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报销单不得随意涂改,字迹要清晰可见;处室负责人对报销费用的真实性、报销款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财务人员对报销费用是否符合报销标准、报销票据或单据是否符合财务规范要求、支付款项是否与支付内容相符等进行审核;秘书处负责人签字确认,中心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印章、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等,按规定使用税务监制票据或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复印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不予受理。经办人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财务人员应当对各类报销业务在15天内完成报销支付。当年开具票据应在当年办理报销手续,不得遗留到次年再报销。‎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发放代办中心人员工资、临聘人员工资、降温取暖费、奖金等支出,由秘书处负责办理,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后发放。‎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681号)、《西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市财发〔**〕684号)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等费用,以及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如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须由经办人自行垫付,再按照中心财务报销程序,通过公务卡报销还款,报销凭证的经办人和收款人必须相一致。‎ 第十五条 “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因公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经费支出,规范“三公”经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按照《西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办发〔**〕1号)执行。原则上实际对口接待、相关处负责陪同并协调。接待前须填写《市政务中心公务接待审批单》(样表附后),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秘书处统一安排。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市实施细则执行,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政府定点酒店。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如实填写《市政务中心公务接待清单》(样表附后),经业务分管领导审签后予以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必须附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严格按规定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二)公务车辆:按照《西安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管理办法》(市车改办发〔**〕8号)执行。严格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要求,公务车辆保险、维修、油料等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范围内实施。费用支出前须由经办司机根据事由填写审批单,经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销支出费用。‎ ‎(三)因公出国出境:按照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34号)执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西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财发〔**〕198号)及《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发〔**〕57号)执行。差旅费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制度,出差前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详细填明外出理由(有文件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件依据作为附件)、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用报销严格按照出差学习培训审批单及相关凭证审核,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管理:会议费报销标准按《西安市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市办字〔**〕99号)执行。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 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开支发票、及会议定点场所开具的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原始单据。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管理:培训费标准按《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市财发〔**〕113号)执行。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报销时,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出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日常办公费支出管理:中心办公用品采购由秘书处管理。各业务处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应当提出申请并填写《市政务中心采购项目申购单》(样表附后),经分管业务领导、分财务领导审批后采购。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各业务处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配置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454号)有关规定,并参照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市财发〔**〕1036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市政务发〔**〕12号)执行。中心机关的固定资产由秘书处统一进行管理,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处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驻部门窗口及中心大厅的固定资产由督查处统一负责管理。中心大厅所有专用设备(系统、软件类)等固定资产由信息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4月30日印发的《市政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市政务发〔**〕8号)同时废止。‎ ‎(篇六)‎ ‎ 为规范财务行为,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市局机关的经费保障,强化预算管理,结合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支出审批 ‎(一)权限审批。机关经费支出坚持局长负责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重大开支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 ‎(二)审批程序。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应有相关经办人签字,所在科室负责人确认证明,经会计审核,送有权审批人审批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三)发生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福建省行政事业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即凭证应要素齐全,内容真实(物品名称要具体,不得抽象笼统),购买物品、接受劳务应取得正式发票(有加盖税务监制章),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或白条。‎ 二、支出项目管理 ‎(一)支出预算管理。凡车辆维修、设备购置、房屋修缮、会议培训、印制办公用品、订阅书刊杂志及文印耗材等项目开支应先经办公室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费用开支不得人为分解费用项目,有违反规定的,财务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管理。按《三明市工商局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出差人员应于返回单位1周内,如实填报并签字确认《差旅费报销单》有关内容,经逐级审批后,随附事先经领导签字批准的相关通知或文件材料、交通费、住宿费等原始票据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三)公务接待费管理。按《三明市工商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管理。按《三明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培训费管理。按《三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水电费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各类水电费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水、电表的运转情况,保持良好状态。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反对浪费行为。应自觉随手做好水电使用后的关闭工作,养成良好的习惯。‎ ‎(七)办公费用管理。按《三明市工商局机关办公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八)设备购置费管理。设备购置应按年度财力可能,本着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购置,各科室需新购置设备必须向办公室申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属专控商品须先办批控手续,属政府采购目录的严格按政府的规定购置。‎ 三、暂付款管理 ‎1.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持出差审批单,领导批准后预借。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出差借款未核销的,再次出差不予借款。‎ ‎2.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垫付单位公款时,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预付,经办人应负责预付款项的及时收回。‎ ‎3.财装科定期进行预付款项的清理,借用公款应及时结算,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未还者,从个人工**扣回。‎ 四、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 ‎(一)规费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101号)要求,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二)罚没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1.执罚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罚款人的同时,抄送财装科一份,由财装科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被罚人,由被罚人向银行缴款后凭缴款通知书换取政府行政罚款收据。‎ ‎2.财装科应及时进行对账,若发现被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缴纳罚款的,应及时通知执罚科室。‎ ‎(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资金管理,强化风险点控制,杜绝滋生腐败现象,促使我局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局机关财务工作服务于局中心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按照“先计划、后开支”和“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各项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按年度计划分月支付,确保经费支出正常。‎ 二、实行费用月度支出计划制度。对常规性办公开支,每月初,各处室提出本月需要支出的项目明细,经主管领导审核后送综合处,经财务审核汇总后,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计划支出的项目,必须经过局长同意。‎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种拨入款项必须通过财务统一入帐、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现金和设小金库。‎ 四、局内财务报销和各种开支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写明事项,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程序报销,报销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财会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局长审批。‎ 五、购置设备、固定资产以及大额支出,要有专项报告,专项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种办公、劳保用品统一由综合处按实际需求做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综合处统一购置,并及时登记入帐,做到帐物相符(低值易耗品不入账)。‎ 六、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结算规定,1000元以上不得以现金结算支付。支票的签发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现金支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现金结算范围,需要支票支付结算的开支,须经局长签批,由财务管理人员到会计核算中心领取。‎ 七、购买500元以上的物品,须由2名以上人员经办。‎ 八、机关购买办公及相关物品一般要按月度计划,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先不报告者,不予报销。‎ 九、差旅费的预借、报销,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差人员返回家后,必须在7日内报帐。‎ 十、严格控制招待费的开支,单位来客,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安排用餐,要减少陪客人数,严格用餐标准。‎ 十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提醒和纠正不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事的行为,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每年年底由局机关财务审计小组集中审计财务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 十二、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篇八)‎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纪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 ‎(三)实行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制。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报送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向局干部职工公开一次。‎ ‎(四)严格审批权限。凡局财务支出先由内审小组审核,再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单项开支3000元以上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同意,方可支出。‎ ‎(五)严格报帐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证明、内审、审批人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六)因公出差、下乡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表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金额。自行外出的,其一切开支自负。局领导下乡需告知办公室,外出出差(含学习)必须报经局长同意后方可报账。‎ ‎(七)干部出差、培训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借支,并在回局后5天内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因私(突发事件)急需借款从严把握,必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方可借款。‎ ‎(八)实行物品采购领用制。所用小件办公用品及其它日常办公用品(含烟、酒水)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然后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费用自负。大宗物品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机关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物品,应实行签字领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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