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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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方案
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全省2018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动态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扶贫对象动态管理 1.贫困户脱贫退出。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户,在规范履行退出程序无异议后,脱贫退出,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脱贫”。 2.贫困户新识别和脱贫户返贫纳入。所有符合标准的新致贫户和以前年度标注脱贫又返贫的脱贫户,在规范履行识别和返贫程序无异议后,进行“应纳尽纳”,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通过“新识别”录入和“返贫”标记。 3.贫困户(含脱贫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包括贫困户(含脱贫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或自然减少,根据家庭成员新生儿、婚入、户籍迁入、刑满释放、收养、失联人口回归、补录等原因“自然增加”;根据家庭成员死亡、婚出、出国定居、判刑收监、户籍迁出、农转非、失联等原因“自然减少”,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做“人口自然变更”处理。 4.贫困村脱贫退出。对照贫困村退出标准逐项进行核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出列,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出列”。 贫困县摘帽退出另行布置。 (二)扶贫对象信息采集、更新和录入 1.贫困户、脱贫户(含往年及当年脱贫户)、返贫户的基础信息更新。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打印《贫困户信息对照表》,入户核实信息并采集本年度发生变化的基础信息。在采集“在校生状况”时,要对去年的“在校生状况”进行核准和采集,一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更新。返贫户还需要采集“返贫原因”。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贫困户脱贫”操作设置了校验功能,凡“两不愁、三保障”数据显示未解决的贫困户,均无法进行“脱贫”勾选操作。 2.新识别贫困户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使用《新识别贫困户信息采集表》采集所有基础信息。 3.贫困村(含往年及当年脱贫退出村)和贫困村内自然屯(村民小组)的基础信息更新。通过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打印《贫困村信息对照表》和《自然村(村民小组)信息对照表》采集发生变化的信息。 4.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的信息采集。使用《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情况表》和《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减少情况表》采集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将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变更(包括自然增加和自然减少)情况,一并在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中登记记录。 5.2018年度脱贫户和退出贫困村的脱贫措施信息采集和录入。分别使用《2018年脱贫户脱贫措施信息采集表》和《2018年出列贫困村脱贫措施信息采集表》采集信息,仅采集2018年度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的信息。脱贫措施为历年享受的帮扶措施,如多次享受同类帮扶措施(项目)仅勾选一个。公益岗位脱贫受益户需要填写“聘用时间”和“解聘时间”,其他公益岗位脱贫受益户需要填写岗位名称。危房改造脱贫受益户需要填写“改造时间”和“改造补助(万元)”。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受益户需要填写“入住时间”和“享受搬迁人数”。 6.地理信息位置采集。通过建档立卡手机APP客户端开展贫困村、贫困户(含脱贫户)地理信息位置采集。市、县、乡三级管理账号用户名和密码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一致,村级账号和客户端下载地址另行通知。 7.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低保金、养老金计入脱贫户收入。 二、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9月18日至9月30日)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工作方案,部署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有关工作。各市县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并开展乡村业务人员的培训。 (二)动态调整和信息采集(10月1日至11月5日) 10月1日至10日,各市县根据贫困户、贫困村受扶持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掌握脱贫退出总体规模,省级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进行指导。10月10日至11月5日,各市县组织开展进村入户动态调整,规范完成贫困户脱贫退出、新识别和返贫纳入,以及贫困村退出的各项程序;完成扶贫对象各类信息采集和更新;运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手机APP完成信息核准及贫困户、贫困村的地理信息位置采集等工作。 (三)数据录入(11月6日至11月25日) 各市(州)汇总辖区县(市、区)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数据变化情况,快速统计填报《2018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情况统计表》,于11月7日前报省扶贫办。省里将汇总各地动态管理情况,向国务院扶贫办申请开通系统动态管理相关功能权限,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各地要在11月25日24时前,完成全部数据的录入工作。届时,国家将收回录入权限,不接受任何地区延期申请。 (四)数据分析和问题梳理(11月26日至12月5日) 国务院扶贫办和省扶贫办同时开展数据分析,查找梳理退出质量不高、识别纳入不精准及数据质量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五)问题核查(12月6日至12月20日) 各市县根据国家和省里列出的问题清单,组织力量进村入户开展实地核查,对查实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六)完善系统数据(12月21日至12月26日) 各市县根据问题清单核实整改情况,组织对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数据进行调整完善,并于12月26日24时前操作完毕。 (七)开展工作总结(2019年1月1日至7日) 各市县要对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分析贫困户脱贫、新识别、返贫、家庭成员自然变更,贫困村退出等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对2018年度脱贫户、脱贫人口和退出贫困村的脱贫情况进行总结,“既要说清楚有多少人脱了贫,也要说清楚怎么脱的贫”。各县(市、区)于2019年1月4日前将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所属市(州),各市(州)汇总本辖区内所属各县(市、区)情况,形成本地区动态管理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县(市、区)总结报告一并于1月7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扶贫办。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包括工作亮点)、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和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贫困人口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各市县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带头抓、亲自抓、具体抓”,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请示,组织制定周密工作计划,切实强化经费、人员和办公条件等各类保障,加强对基层的培训指导,严格按进度要求推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脱贫标准 贫困人口脱贫退出和识别纳入都要坚持国家现行扶贫标准,既不提高也不降低,以户为单位实施确认。我国现行脱贫标准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按2010年不变价计算为2300元,按照国家提出的每年增长6%测算,2018年现价脱贫标准按照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600元执行。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稳定超过脱贫标准,没有实现吃穿(包括安全饮用水)不愁以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没有保障的贫困户不退出;虽然享受了扶持政策,但当年扶贫成效不显著、不稳定的贫困户不退出;易地扶贫搬迁未入住户不退出;家庭有义务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未接受教育的贫困户暂不退出。 (三)规范履行识别退出程序 贫困退出严格按照《关于建立贫困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执行;在贫困户识别和退出过程中防止人为拆户并户等行为;新识别和返贫户,要经“农户申请、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等识别程序规范识别纳入,要充分利用好数据比对结果,不走过场。 (四)严把工作质量 贫困户和贫困村的脱贫退出工作,要把脱贫质量放在首位,坚持严格的脱贫标准,坚持履行规范程序,坚决杜绝虚假脱贫、数字脱贫。贫困户脱贫必须得到包括脱贫户在内的群众的广泛认可。要切实纠正按指标脱贫的做法,凡实现稳定脱贫的贫困户,在履行程序无异议后,一律标注脱贫。要做好今年脱贫规模和后两年脱贫滚动规划的平衡和衔接,既防止急躁冒进,也防止消极拖延。 贫困户的识别纳入工作,要把是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作为最重要的识别依据,重点关注仍住危房、享受低保政策、非贫困县和非贫困村内符合条件的人群,凡符合扶贫标准的,要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严把信息采集和录入两道关,利用好全国扶贫开发监管评价子系统和建档立卡手机APP,随时检查数据质量,确保扶贫对象数据准确、真实。 (五)严格把握时间节点 今年动态管理工作在指标体系上有新的调整,增加了脱贫措施指标。既有新的要求,又与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贫困县退出检查等安排紧密衔接,各项工作任务规定的时限要求非常严格,各阶段工作一环扣一环,各市县一定要把握方案规定的各个重要环节和关键时间节点,压茬推进不同阶段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检查验收全覆盖。继续执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的逐层逐级检查验收全覆盖机制,各级都要制定严格的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贫困人口脱贫,县级要实现检查验收全覆盖;贫困村退出,市(州)级要检查验收全覆盖。严防检查验收应付了事、讲人情、不到位。通过各种渠道反馈检查验收结果,及时纠正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杜绝检查验收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七)加强培训督导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需要,组织开展好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做到程序全面掌握、标准理解到位、系统操作熟练。动态管理工作期间,国务院扶贫办将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督导,对标准把握不严、程序履行不规范、工作进度慢等问题进行纠正。对问题突出的,纳入常态化约谈,并作为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评的依据。省扶贫办也将组织督导组,对动态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存在脱贫不实、虚假脱贫和数字脱贫等问题地区,通报批评、约谈党政主要领导,并作为市县两级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评的依据。问题严重、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省扶贫办将问题线索提供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