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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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报销行为,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出差派遣制度 第二条  为推动我局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行﹝**﹞2号)有关规定,对我局原有出差审批、经费报销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如下制度:‎ 第三条  出差实行前置审批 一般人员出差由办公室主任派遣,分管局领导审批;副局长、总审计师等班子成员出差由局长审批。如多人共同出差,由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履行审批程序。如有培训通知文件或有明确领导批示具体人员参加的会议可以代替出差审批单。‎ 第四条  报销 出差结束后,按照《**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差人员根据事先留存的出差审批单或文件和发票等,找财务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财务人员核对实际出差时间,进行财务稽核,并粘贴出差审批单或文件等到差旅费报销单上,报相关股室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进行报销。‎ 三、报销业务管理 第五条 票据的粘贴 ‎(1)粘贴票据时要按票据类别分类粘贴,同类票据尽量粘贴在一起。‎ ‎(2)原始票据粘贴必须考虑到方便审核与装订后凭证的翻阅,粘贴时要对齐票据粘贴单的上下边,做到整齐、平整、错落有致。粘贴后所有票据号码、日期及税务章等必须保留齐全、清晰可辩。‎ 第六条 发票的审核 ‎(1)报销人员在获取发票时,应检查单位名称、日期、项目等发票要素是否填写清楚完整,签章是否清淅,必要时应核实发票的真伪。‎ ‎(2)严禁发票上有涂改的情况,否则按废票处理,不予报销;发票客户名称栏填写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不予报销;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3)发票上开具为货物一批、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的,须附有销货方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经手人制度 凡我局报销业务实行经手人终身负责制,外单位人员不得直接从办公室办理相关业务,所有原始票据须由经手人签字,经手人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审核联签字流程 报销的票据实行联签制,由分管财务领导、办公室联合签字后方为有效可支付的凭证。流程如下:‎ ‎(1)报销人或经手人在原始单据或凭证上签字;‎ ‎(2)办公室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对发票的真伪、报销凭证的规范性、列支内容与资金计划的一致性进行稽核并签字;‎ ‎(3)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 ‎(1)报销的差旅发票必须填写差旅报销单,写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 ‎(2)所有差旅费报销必须有股室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具的派遣单或文件,财务人员核对住宿票宾馆地址和任务派遣地,并与备案的任务或文件安排比对,凡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3)不允许有**市内的住宿发票。‎ ‎(4)与出差无关的人员不得报销差旅费。‎ ‎(5)凡出差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报销出差期间的实际费用或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不得报销其它无关费用。‎ 第十条 劳务费报销 ‎(1)单位聘请技术人员须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起止时间、劳务报酬及相关要求,并列明外聘人员的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2)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单发放工资,财务人员直接将劳务报酬划入聘用人员帐户,其他费用(如:个人所得税等)由该人员自行支付,单位将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租车费报销 ‎(1)外出审计工作或单位活动需租用车辆时,须签订正式租车协议,如有活动文件也可替代租车协议。‎ ‎(2)我局经手人凭协议或文件与车辆出租人开具的租车税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直接将租车费划入车辆出租人帐户。‎ 第十二条  交通费报销 ‎(1)外出审计工作或单位活动需要使用职工私人车辆时,须提前申请,填写经由股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的私车公用交通补贴申请审批单。‎ ‎(2)外出审计工作或单位活动需要打车时,可根据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一次申请。申请程序依据《义安区审计局公务出行管理细则(试行)》规定。‎ ‎(3)财务人员凭审批单和打车费用,及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签字的费用报销审批单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 ‎(1)报销的会议费须有会议通知,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由相关人员留存报到簿或签到表备查。‎ ‎(2)会议费报销须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开支明细清单。‎ 四、结算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的结算支出。‎ 第十五条 为执行财政和审计控制现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除个人劳务报酬、劳保、福利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用现金支付外,所有单笔支付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支票转帐或从网银支付。‎ 第十六条 局职工下乡、出差和进行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凭POS小票及发票进行报销;使用支票转帐或从单位网银支付的,填写费用审批单,凭经批准后的发票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时必须选择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宾馆住宿。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住宿费的,必须请示局长批准,500元以下的可现金支付;500元以上支出须由所住宾馆开具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报销时一并作为报销凭证备案,由财务人员通过转账支付给所住宾馆。‎ 第十八条 对采用单笔业务连开多张小额发票,或多人一起下乡却逐人逐天在同一家宾馆开具多张发票等手段,恶意逃避使用公务卡的行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省直预算单位公车燃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规定,公务用车加油不得使用现金,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未按规定刷卡的,不予报销,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职工报销差旅费超过500元以上的,全部划入公务卡或个人银行卡中。‎ 五、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分类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列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收到计划批复后,项目负责人要请专家尽快确认产品参数,及时联系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申报,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保证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采购物品如能在徽采商城中购买,均从商城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政府采购资金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六、报销期限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资金支出进度与工作开展情况一致,各项工作的差旅费要单次出差单次填报、单人出差单人填报,不得待业务工作全部结束后一次性报销。当月的各项支出必须在次月15日前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当年的支出必须在本年12月20日以前到财务科报销,以便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本年度12月下旬发生的费用,在翌年元月15日前报销。‎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虚开住宿费或虚列人员虚报冒领差旅费及其他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对经手人予以清退费用、书面检查、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二)‎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规律,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此制度。‎ 一、会议经费管理 ‎1、按照《**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190号)文件要求执行,召开会议的相关科室,应将会议计划报局办公室,经局长批准后才能开会。会议经费预算提前15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2、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节约和高效原则,严格控制会期和参会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5%以内。‎ ‎3、会议经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按三类会议定额支出,会议一般得不超过1天。‎ ‎4、会议主办科室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账,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经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会议开支的不予报销。‎ 二、公务接待费管理 ‎1、严格按照市纪委下发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工作日接待中餐严禁喝酒、上烟。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陪客人员由局办公室依照接待规定和性质,进行通知。‎ ‎2、上级领导机关和外地市体育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交流工作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县(市)体育部门人员来我局汇报工作或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由相关科室提交申请,经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 ‎4、局办公室安排接待,要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手续完备后,方可接待。先接待,后请示接待不予报销。‎ ‎5、接待费报销,需做到“三单合一”。严禁超标准接待,谁违规,谁负责。‎ 三、差旅费报销管理 ‎1、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99号),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严格控制人数,要有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正式文件或通知。认真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可出差。对不按规定或未经局长同意的出差,费用一律自理,不予报销。‎ ‎2、非体育行政部门发文,应邀赴外地开会、学习、帮助工作、观赛或带队比赛外出的,差旅费原则上应由邀请单位报销。‎ ‎3、五县三区举办的体育赛事、群体活动,邀请我局有关人员参加,经局长同意后,按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 ‎4、禁止公费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学习或参加赛事活动。‎ ‎5、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在辖区内,出城区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其他地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用单位公车的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不予补助交通费。‎ ‎6、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安徽省内每人每天310元。其他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7、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在辖区内出城区每人每天5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单位不再补助伙食费。‎ ‎8、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考查调研和体育赛事。‎ 四、活动经费管理 各业务科室安排的体育赛事、群体活动,要根据专项资金数,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提前制定预算计划,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提出建议,局长签批后安排。活动结束后,由经办科室根据预算将所有发生的费用全部汇总,在活动结束十天内签报。如有招待、奖品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签批报销。对不按规定或未经局长同意,费用一律自理,不予报销。‎ 五、专项经费管理 ‎  专项经费包括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保证我市体育工作任务完成拨付的专项工作经费及配套资金或因局某项工作突出拨付的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工作经费使用需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六、办公用品和体育器材购置费管理 各科室需购置办公用品,先到办公室填写购物审批单,经局长批准后方可购置。举办竞赛、群体等大型活动所需器材、服装、奖品等物品,由相关科室报送购物预算交给办公室,经局长签批后,按规定办理。需要政府采购的,由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协助,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七、信件邮寄费管理 各科室邮寄信件、文件及刊物等,先到办公室填写审批单,经局长批准后方可邮寄。市内信件需交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送文件交换站。‎ 八、学习培训费管理 ‎1、按《**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639号)文件要求执行培训经费管理。业务工作技能培训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选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局长批准后实行。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2、由组织选送到各级党校学习或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的人员,按文件通知,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费用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报。参加各种学历学习费用一律自理。‎ ‎   九、固定资产管理 ‎    1、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统一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使用登记表。使用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要定期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2、各科室因工作需要购置和更新固定资产,由科室写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审核。经局长批准后,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新购置或更新的固定资产要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   3、需处置的废旧固定资产要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处置后备案注销。变价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缴。除办公室外,任何科室和个人无权处置固定资产。‎ ‎   4、全体人员要树立节约意识,爱护公物,妥善使用管理公物。固定资产若出现损坏,要及时联系办公室修理。‎ 十、财务报销规定 ‎1、开展各类活动,经费支出超出1万元,须经局党组或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2、会议费、接待费、出差费及购置费等,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业务科室申报审批项目及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报账程序(业务科室按项目及预算填写相应的报账单——经会计室审核——报办公室——局长审批——分管财务负责人签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单证或票据、字迹模糊、计算错误的单证或票据,超过凭证上规定使用范围的票据、发票上无日期、单位名称、数量、单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予报销,报账时限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3、报销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凭证。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写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及全额,根据材料、抵制易耗品、固定资产等不同管理办法,办理入库或验收手续。‎ ‎(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局机关财务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效益,促进民政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财政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机关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规定,严格资产资金管理,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及时编报民政事业费预、决算,如实反映机关财务收支和资产情况,严格执行钱财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财务管理人员每季度向局长汇报一次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局班子成员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二、预算管理制度展 ‎1、财务股是局财务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本局范围内的资金调度与管理,编制本级年度收支预算,统一核算民政经费,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财务运行。‎ ‎2、预算的编制应坚持依法理财、公共财政、综合预算和支出绩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县财政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综合预算。‎ ‎3、各股室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方针,根据年度的工作任务,编制部门支出预算,由财务股按照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额度,提出具体方案,报请局班子会议批准后执行。‎ ‎4、各类专项经费、业务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勤俭办事”的原则,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要求,具体由业务股室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安排,提出使用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或相关评审团会议集体研究后执行。各业务股室应每半年与财务股核对预算指标,财务股做好预算指标帐。‎ 三、收入管理制度 ‎1、收费要按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的收费依据依法依规收取。所有收费的票据,由局财务股统一到县财政(税务)部门领取或缴销。收费所使用的票据只能到局财务股领销。财务股负责财政统一票据的领用登记和缴销管理工作,并对非税收入进行台帐登记、对帐、稽核等,做到帐、票款相符。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如有遗失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局机关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3、凡本局取得的财政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非税资金专户),财务股按财政局非税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核算与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设“小金库”。‎ ‎4、婚姻登记处收入由婚姻登记处统一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机构及婚姻研究协会帐号,必须做到日清月结,票、款相符及负责婚姻登记相关证件出入库管理工作。‎ 四、日常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为了节约行政成本,确保工资福利的发放,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所有经费支出(包括预算内经费、预算外经费、各项工作经费)都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财务计划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报账的审批程序和报账时限,在资金结算中,超出现金支付范围的,须通过银行转帐,**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原则上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不能用现金支付。‎ 经费(发票)开支报帐程序。严禁用复印发票,内部收据及其他不规范的票据签批报帐,每笔开支必须经手人要注明用途并签名,须有证明人签字认可。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局长审批同意报销的票据,局财务股出纳方可付款列支,会计方可做账。其具体的报账程序是:‎ 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股室负责人签字——财务股股长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局长审批。‎ 五、购置物品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1、申报计划。局各股室购买物品,先由各股室申报计划,分管领导核实,报局办公室再按程序报批,由局采购组进行。‎ ‎2、物品采购和项目建设组办理。局成立物品采购和项目建设组,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任组长,分管纪检的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财务股股长、相关业务股室长、纪检员、财务股出纳为成员。‎ ‎3、分类采购。大宗、大批量的物品(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局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进行采购。所有采购按规定须由采购中心采购,由采购组到采购中心办理手续,按县采购中心批复进行采购。采购后由局股室或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发放,办公室建好发放使用台帐,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六、公务接待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制度。    ‎ ‎2、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现金结账制度。公务接待实行现金结账,严禁签单消费。谁经手,谁负责,并及时到财务报账。对违反县委县政府文件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七、会议和培训支出管理制度 ‎ 1、全县性的大会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各股室的单项业务会议,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局办公室,并编制会议预算经费,编制的预算要分管领导核实,再报财务部门审核,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初审,报局长审批。会议经费开支严格按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会议后勤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财务股和相关股室配合。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结清账务、报账。‎ ‎2、考察培训支出管理:从严控制公费外出考察。局各股室不得以学习或培训等名义公费外出旅游。因工作需要,按上级通知确需公费外出学习、考察的,按县里的有关规定,审批手续完善后,方可外出学习考察。没有按程序经领导审批的培训学习考察,局财务不予报销,其费用自理。学习考察的费用,严格按上级文件的通知规定执行,不报销额外费用。‎ 八、资产保管制度 ‎1、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清查、建账建卡工作。局机关的房屋、设施、家具、办公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办公室建卡,财务股建账,办公室和财务股每年清查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2、上级主管部门配置或相关单位赠予的办公设备等资产,由接受单位会同办公室、财务股填制固定资产入账单,确定入账价值,交办公室登记固定资产账(卡)。‎ ‎ 3、局公有财产的保管和报废处置。本局公有财产,一律凭《固定资产登记表》保管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不得私占、私借、毁损,如有丢失或非正常毁损,由责任人照价赔偿。确实无法使用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责任股室报办公室查验后,经局长同意,办公室造具清单,统一处置。公有财产处置收入交财务股入账。处置固定资产时(大宗财产处置如小车处置等),须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其中须报请县国资部门审批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 ‎ 4、干部职工调出或因其它原因离开本局,须将所使用公有财产退交单位。‎ ‎ 九、用电、用水管理制度。‎ ‎ 1、加强办公电话管理。长途电话只开通局长室、班子成员和局办公室的电话。因工作需打长途电话的可到办公室拨打。‎ ‎ 2、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办公用电的电费由财务股每月按时交纳。为节约办公用电,消除安全隐患,各办公室必须做到人离电断(关闭有关设施电源)。使用空调,冬天室内不得高于20℃,夏天不得低于26℃。‎ ‎3、用水管理:办公楼用水,财务股每月要按时交纳水费。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手关好水龙头,不放长流水。发现开关没关好,随手关上,防止浪费。‎ 十、差旅费管理制度 ‎ 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实行事前申报制度,报局长审批;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的差旅费一般每月报销一次,按规定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凭证上必须有证明人和审批领导签字,方可到财务股报销。‎ 十一、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现金,财务人员晚上不得把现金放在保险柜内存放,防止现金被盗。出纳到银行办理现金业务,必须要有安全保障。干部职工因私不得借用公款,因工作需要确须预借公款的,经手人先填写借据,经财务股长签具意见,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局长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必须在限期内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的,要说明原因,对借后拖欠还款,返款结算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局财务股报局长同意后,从借款人工**扣还借款。‎ 十二、公务车辆油料费、修理费的管理制度 ‎ 局办公室要按照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油料和修理费的管理。车辆供油在本省境内按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IP卡加油,IP卡由财务购买。统一使用油卡制度,油卡由办公室专人管理,油料(票)必须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认可,作为结算油料消耗的依据。‎ 对修理费用,按照县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修理一次报批一次,先报批后修理。坚决杜绝先修后批,也不准几次修理集中在一次报批。在修理时,由办公室派人监修,大的修理财务人员共同参与,尽量节省开支。‎ 十三、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殡葬执法大队、县福利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费用报销等比照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所发放的津补贴等个人费用和重大财务事项须经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后,按规定办理,费用由执法大队、福利中心、军休所负责人签字报销,分管领导签核,财务独立核算,每季财务收支报表报局财务股,财务工作应接受局财务指导。‎ 十四、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 民政专项资金,包括优抚、救灾、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六十年代精减退职、福彩公益金、安置、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城镇“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民政事业费。从解决民生、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准确、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上,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作用。各项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坚持局班子办公会议(同时局财务股长列席)或相关评审团研究,形成集体意见,才能下经费指标拨款。‎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股室为具体责任人,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资金使用上出了问题,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政专项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是所有民政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专储、专项核算;二是所有民政专项资金分配必须经过局班子办公会议或相关评审团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三是所有民政资金分配结果(正式文件)必须及时报上级民政业务、财务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四是要加强对民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民政局每年要对本级上一年度的民政专项资金进行一次自查,对各镇(乡、街道)的民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自查和督查情况书面报上级民政业务、财务和纪检监察部门。‎ 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由相关股室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同意,经局班子办公会议(或相关评审团)讨论决定后,会同财政局联合下文,财务股对民政专项资金实行统计和汇总。各股室对上年结余资金、上级的拨款文件和分配下拨的专项资金文件每半年统计汇总一次后,各报一份给局财务股汇总。‎ ‎(一)救灾资金管理制度 ‎ 根据上级安排的救灾款物指标,局根据各镇(乡、街道)的灾民户受灾情况,由局救灾股提出发放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的初始方案,报局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各镇(乡、街道)的指标分配方案。再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共同下指标。所有救灾款物必须到户到人,防止截留和挪用。临时性的拨付救灾款,同样要经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救灾股会同财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 1、救灾资金包括:‎ ‎(1)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包括救灾应急资金,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春荒、冬令救济资金)和其它灾害专项补助资金;‎ ‎(2)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 ‎ 2、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救灾物资的加工、采购、储运等;‎ ‎(5)捐赠款物应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  3、救灾资金不准用于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支出,如不准用于企业解困和职工生活补助,办扶贫点,刑事、治安事件、交通事故等非自然灾害救助,基本建设(水电路坝工程),工作经费等其它与灾民基本生活无关的支出。‎ ‎ 4、确保救灾资金下拨的时效性。接到上级救灾款指标文件后,迅速研究提出分配方案,由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救灾应急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灾民重建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要实行一卡通发放,及时落实到灾民手中。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资金。‎ ‎5、救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不得将救灾资金与其他民政资金捆绑使用,会计科目设置要能够使用随时反映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1、社会救助资金包括:‎ 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城镇“三无”供养资金。‎ ‎2、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3、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 社会救助资金只能用于社会救助规定对象的生活救助,不准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从上级下拨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开支其它费用,也不得开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部门的经费预算。‎ ‎4、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 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纳入财政专户专帐,用于核算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 ‎5、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 社会救助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关条例和有关政策进行审核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贯彻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县社会救助股按季审核按社会救助对象人数和金额,将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下文拨款文件交财务股审核,办理拨款手续,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城市医疗救助通过银行(信用社)打卡直接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帐户;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分散供养五保户、六十年代精减退职救济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将低保金发放到救助对象帐户;集中供养五保户、城镇“三无”供养人员通过财政所将资金直拨到各福利机构。‎ ‎6、社会救助股要会同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抽查面每年不低于10%;实行阳光操作,真正把社会救助资金落实到最困难的居民手中。、‎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 ‎ 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充分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实效的原则,搞好社会福利事业。‎ ‎ 1、公益金的使用范围 ‎ (1)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 (2)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 (3)资助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 ‎ (4)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上述以外的其它开支,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禁挪用。‎ ‎  2、公益金不准用于以下方面开支:‎ ‎ (1)彩票发行机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 (2)兴建、装修办公楼或职工宿舍楼;‎ ‎ (3)购买小汽车等交通工具;‎ ‎ (4)投资办企业(资助福利企业除外);‎ ‎ (5)拆借和委托放贷、股票交易;‎ ‎ (6)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合同担保;‎ ‎ (7)其他超出公益金使用范围的方面。‎ ‎  3、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益金收支核算应采用统一的会计科目,能够实时反映公益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公益金由有奖募捐办公室管理。‎ ‎ (四)优抚资金的管理 ‎ 上级下达的优抚资金指标,由局优抚股按照优抚资金的使用范围、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拟定具体资金分配方案,交财务股审核后,报班子办公会研究,确定各镇(乡、街道)的指标分配方案,再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共同下指标。‎ ‎ 1、优抚资金的使用范围:‎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 ‎(2)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伤残参战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 ‎(3)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住房维修费;‎ ‎(4)残疾人员伤口复发的医疗及住院伙食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疾病医疗补助的费用;‎ ‎(5)残疾人员装修假肢和辅助器械及按规定报销的其他费用;‎ ‎(6)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 ‎(7)“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六级以上残疾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粮油补贴费用;‎ ‎(8)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及住房特困户房屋维修改造费;‎ ‎(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 ‎(10)54年11月以后入伍的历次参战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 ‎(11)城乡义务兵农属优待金;‎ ‎(12)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及死亡丧葬补助费;‎ ‎(13)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 ‎(14)优抚对象慰问及信访接待费;‎ ‎(15)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残疾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城乡集体办光荣院经费困难补助经费;‎ ‎(16)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费和维修费。‎ ‎2、加强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的管理,当年自然减员经费应集中使用,重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困难。要本着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切实将自然减员经费用到优抚对象身上,把自然减员经费管好、用好。‎ ‎3、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 ‎1、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范围:孤儿基本生活是孤儿的“救命钱、成长费”,要对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进行严格规范,要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信息和个人帐户,从方便孤儿角度出度,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审核审批和发放资金。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补助,不准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济占和挪用,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从上级下拔的孤儿生活费中开支其它费用。‎ ‎2、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县社会福利股每半年审核人数和金额,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下文拔款指标文件。对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财政部门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拔拔付到福利机构;对散居孤儿,由财政部门将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拔付到孤儿和监护人(抚养人)个人帐户。‎ ‎3、加强孤儿生活费的动态管理,孤儿生活费的补助要严格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 ‎(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范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管理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3、流浪乞讨人员资金发放: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每月财政、民政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由财务股到财政局核拔后支出。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与其他民政资金捆绑使用,合计科目设置要能够随时反映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十五、局财务股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我局业务情况,局财务股实行股长负责制,设会计一名,出纳二名。会计使用国库会计记账系统电脑,出纳使用国库出纳支付系统电脑,各自设置密码,不能混用。局财务专用公章,由财务股长保管使用。出纳、会计各自刻制一枚印鉴,用于办理国库支付、银行转帐、现金支取等业务。财务专用章,出纳、会计的印鉴不能放在同一个人手中保管使用,以便有效地互相制约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对出纳实行备用金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股长和会计每月对出纳的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会计按月记帐报表,做到账证和账账相符,不能兼管出纳业务。按月和银行、财政核对账务。按月编制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会计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种科目资金的结余情况分送财务股长、分管财务的领导、局长审阅。‎ ‎2、每月25日结帐时间,每年12月25日为年终决算时间。‎ ‎3、每年各种借款必须在12月15日前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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