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疫情防控的外来人员具体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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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疫情防控的外来人员具体管理制度范文

县市疫情防控的外来人员具体管理制度范文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外省市来津人员的管 理工作,坚决保障东丽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疫 情在我区蔓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在东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社会维稳组、群防 群控组、农业农村组、企业防控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外来人员 的登记,加强对社区、老村台、企业外来人员的管理。一是排查 到位。利用多种手段全面排查,确保对我区外来人员信息清、底 数明、无遗漏。二是防控到位。严把各进出口,做到体温检测全 覆盖、车辆检查全覆盖、口罩佩戴全覆盖。三是报送到位。发现 存在疫情风险的外来人员要及时上报。四是处置到位。对于工作 中发现的疫情风险,做到风险不排除,工作不中断。 二、 职责分工 (一)外来人员登记 1.机场、车站、高速公路等卡口登记由社会维稳组负责。具 体由公安部门逐车、逐人指引外来人员扫描二维码登记,填报相 关信息。 2.社区外来人员登记由社会维稳组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在 小区出入口张贴二维码,监督外来人员扫码登陆填报信息,社区 民警通过社区微信群推荐二维码,引导返津人员登陆填报。 3.老村台外来人员登记由农业农村组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街 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村路口、检查站张贴二维码,监督外来 人员登记填报。 4.企业中的外来人员登记由企业防控组负责。在各企业出入 口张贴二维码,监督企业逐人填报返津复工人员信息。 (二)社区外来人员管理 由群防群控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以党群网格综合信息平 台为支撑,组织网格员广泛宣传、挨家挨户走访排查,采集外来 人员信息,登记外来人员来津、隔离、解除隔离等疫情台账,监 督外来人员居家隔离情况。落实疫情防控“四封”工作措施,即“封 通道,合并小区道路;封门闸,核准居民出入;封车号,摸排业 主车辆;封夜岗,监管午夜出入”,在居民社区出入口设立登记 点,检测来人体温及个人防护情况,实现社区 24 小时防控不漏 人。 社会维稳组要统筹公安部门强化对私房出租户的管控,在各 门栋口张贴《天津市公安局致广大出租房屋出租人的告知书》, 负责核查房屋出租人,要求出租人主动报备外来人员详细情况并 进行登记。对于存在明显超出正常规模的群租行为,及时对相关 租住人员和房屋业主进行规劝,限期分散居住,对不听劝告者按 有关规定处置。 (三)老村台外来人员管理 农业农村组要按照“封控、执勤、宣传、消毒、排查、隔离、 服务、组织”八个方面要求,进一步规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 责推动各老村台人员监测排查全覆盖,做好信息登记,动态管理。 对于已返津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 14 天管控措施,安排专人 服务,做到人员管控无遗漏,动态跟踪外来人员健康情况,详细 登记外来人员来津、隔离、解除隔离台账。 (四)企业外来人员管理 企业防控组要推动落实《东丽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意见》, 监督企业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组,制定企业防控工作方案,建立疫 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职责,实现返津人员排查全覆盖。优 化工作流程,化小工作单元,倡导远程办公,严格落实疫情防控 各项要求。 推动企业落实对湖北籍职工暂缓返津的政策。监督企业对其 他外省市的返津人员及时登记并随访其健康情况,安排居家隔离 或在宿舍隔离,观察期 14 天。 要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建档筛查、一人一档,全面掌握职工动 向、身体状况、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 动物等情况。 三、保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工作联动,及时沟通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对于敏感、紧 急信息,各组要随时沟通研判,由社会稳控组汇总上报区疫情防 控指挥部。为方便信息共享,由社会维稳组、群防群控组、农业 农村组、企业防控组各指定一名联络员,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 中午 12 点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及联系方式报送 社会维稳组。 (二)应急处置机制 1.拒不配合人员的处置。在外来人员管理过程中对于拒不配 合工作人员履行登记管理、故意谎报瞒报信息,影响疫情防控工 作正常秩序的,各组要及时联系属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民警进行 处置,社会维稳组跟进指挥,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发现疫情风险的处置。工作中发现外来人员存在疫情风险 的,要立即上报疫情监测处置组。对不配合防疫工作,拒绝接受 隔离治疗或者居家观察的,由社会维稳组依法进行处置。 (三)联动协调机制 对疫情期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由社会维稳组负责统筹协调, 牵头完成外来人员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组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四、责任追究 (一)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 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 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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